
06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 6.1 商业银行★★ 6.2 商业银行的业务★★★ 6.3 贷款法律制度★★ 6.4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制度★★ 6.5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 6.6 政策性银行★★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06 6.1 商业银行 ★ ★ 6.2 商业银行的业务 ★ ★ ★ 6.3 贷款法律制度 ★ ★ 6.4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制度 ★ ★ 6.5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 ★ 6.6 政策性银行 ★ ★

商业银行法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帮助同学们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法内容、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业 务内容,使同学们全面掌握银行法的内容和在实践中的作用 学习建议:本章的一些内容,在其他专业课中多有涉猎,所以同学们在学习中,应注意联系过 去学过的相关的金融基础知识,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对看似枯燥的法规 法条做到充分理解,加深记忆,切实掌握,灵活运用
商业银行法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帮助同学们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法内容、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业 务内容,使同学们全面掌握银行法的内容和在实践中的作用。 学习建议:本章的一些内容,在其他专业课中多有涉猎,所以同学们在学习中,应注意联系过 去学过的相关的金融基础知识,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只有这样,才能 对看似枯燥的法规 法条做到充分理解,加深记忆,切实掌握,灵活运用

商业银行法 6.1商业银行 一、 商业银行组织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有限 (1)须有 合南 行法和公司法规定 责任公司,第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 沟和管: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安全性、流动性 (6)具备生产经营条件;(7)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8) 和盈利性的经营原则,除此之外,银行还须遵守以下原 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原则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 公平和 设立分支机转 准;对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 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提交银监会要求的相 关文件 公平竞争原则。 三、 商业银行的职能 四、对存款人的保护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1。个人银行服务的原则 3信用创造职能 2,存款的法律性质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 存款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 5.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指银行只以收取手续费为目 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规定 的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否则就会丧失信用
一、商业银行组织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有限 责任公司,第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安全性、流动性 和盈利性的经营原则,除此之外,银行还须遵守以下原 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 原则;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契 约精神原则;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独立经营的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6.1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须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提供可 行性研究报告;(3)具有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4) 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备生产经营条件;(7)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8) 限制投资情况。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对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 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提交银监会要求的相 关文件。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 5.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指银行只以收取手续费为目 的而提供的金融服务。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四、对存款人的保护 1.个人银行服务的原则 2.存款的法律性质 存款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 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规定 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否则就会丧失信用

商业银行法 6.2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为结算性中间业 现金资产业务(含库存现金和在中 务、担保性中间业务(指银行为商业汇票提 央银行存款)、信贷业务、投资业 供的承兑服务)和其他中间性业务。另外 务、银票承兑和商票贴现业务、拆 信用卡业务也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在银行 借业务、透支业务和担保业务(含 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信用卡持卡人拥有凭卡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 办理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和消费信用的权利 也负有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 证等业务) 户的义务。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 主要有:(1)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 和其他负债业务。 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2)国际贸 丁 发行金碑质券、同 期融资债券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易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业务;(3) 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 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 汇资金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 现金资产业务(含库存现金和在中 央银行存款)、信贷业务、投资业 务、银票承兑和商票贴现业务、拆 借业务、透支业务和担保业务(含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 证等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 和其他负债业务。其他负债业务主要有向中央 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发行短 期融资债券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为结算性中间业 务、担保性中间业务(指银行为商业汇票提 供的承兑服务)和其他中间性业务。另外, 信用卡业务也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在银行 收入中占重要地位。信用卡持卡人拥有凭卡 办理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信用的权利, 也负有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 户的义务。 主要有:(1)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 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2)国际贸 易结算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业务;(3) 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 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 汇资金业务。 商业银行法 6.2商业银行的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3贷款法律主体 贷款概述 贷款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倾布并施行了《贷 借制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款通则》,该规章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均有规 记的企业 范意义 的具有 能力的 1,《贷款通则》的调整对像包括贷款人、借款人、贷 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 款和管理监督机构。 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 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 2.贷款的种类 得提前扣除利息:(3)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按贷款方式,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反映 举报有关情况。(4)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5)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2.贷款人,《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 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3,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符合规定要求才有贷款资格,否则即构成违章经营(贷款业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贷款人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与借款 有关的资信资料,供判断贷款风险之用;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 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非 (2)贷款人在贷 款前和贷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性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 物昭惜 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须在 划收款顶前与借款人协商和办理其他配合还款的手续。 (3)当借款 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贷款概述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颁布并施行了《贷 款通则》,该规章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均有规 范意义。 1.《贷款通则》的调整对象包括贷款人、借款人、贷 款和管理监督机构。 2.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方式,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3.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贷款主体 6.3贷款法律主体 1.借款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权利包括:(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 机构申请贷款,并依前述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 规定取得全部贷款,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地使用贷款, 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留存一部分贷款资金在本行,也不 得提前扣除利息;(3)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反映、举报有关情况。(4)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5)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返还贷款的债务。 2.贷款人,《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银 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符合规定要求才有贷款资格,否则即构成违章经营(贷款业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贷款人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与借款 有关的资信资料,供判断贷款风险之用;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 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贷款人在贷 款前和贷款期限里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按照借 款合同约定的条件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无须在 划收款项前与借款人协商和办理其他配合还款的手续。(3)当借款 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贷款流程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 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 准贷款申请,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 收回货款本金和利息。尤其要注意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选择贷 确定贷 提供贷歌所需的个人资料,具中包括身份证明、 款银行 款金额 婚帽证明、资信证明等 签借款合同,在递交所需的资科3一4个工作日后,银行 与借玖人签订《铅玖及担保合同) 当房产交易完成后 交易中心开 具他项权利证明 银行收到他项权利证明,将货款包到借款人的帐户上,借 款人应及时按月俗还贷款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 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 准贷款申请。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 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尤其要注意对不良贷款的监管。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贷款流程

商业银行法 6.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论分改益主要来自存放款的利美,而利美是银警 品新野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 算、计划、控制和调整, 银白的昌发层度为本考核内容, 例管 即银行资了 与负债的 体表现为(1)偿还期对称原理 应保持 (2 商业银行资产 于银行运营目标的 指标,根据 步及的项目进行比较和相加或互相替代以达到不降低银行总 4%;(3)1 效用的经营目标。 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包括商业银行在信用、投资、流动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注重资产风险管理,密切 关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包括风险水平类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和风险抵补类指标。 在资产风险管理中,应注意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包括:(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 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 分,即拍卖或者转让给他人。商业银行不允许持有或者长期特有非银行主业所必须的不动产和其他公司的股权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商业银行法 银行收益主要来自存放款的利差,而利差是银行资产负债 结构的综合结果。因此,银行要对持有的资产负债类型、数 量,资产负债的总量及组合进行测算、计划、控制和调整, 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 资产负债管理的原理具体表现为:(1)偿还期对称原理, 即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2) 目标替代原理,银行的总效用存在于银行运营目标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效益性之中,银行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将这三性 涉及的项目进行比较和相加或互相替代以达到不降低银行总 效用的经营目标。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6.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对各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 例管理制度,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为基本考核内容,增强 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包括:(1)资本充足 率指标,根据《巴塞尔协议原则》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核心资本, 不得低于4%;(3)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其中长期 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包括商业银行在信用、投资、流动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注重资产风险管理,密切 关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包括风险水平类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和风险抵补类指标。 在资产风险管理中,应注意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包括:(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 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 分,即拍卖或者转让给他人。商业银行不允许持有或者长期持有非银行主业所必须的不动产和其他公司的股权。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法 6.5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 一、 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制度 接道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行采 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以及最后的终止对金融市场利 并组细 跟监会的批准,并且按, 银行法 史施自 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清算程 序后办理。 员由中 指定 月 接管决定规定的, 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 (2)接管期限届满前, (3)接管期限漏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 吉破产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2,逃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 3.非法经营银行的法律责任 4.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个人责任 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 商业银行法 接管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 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 营能力。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 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自接管开 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 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被 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商业 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 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 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制度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6.5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以及最后的终止对金融市场和 债权人有重大影响,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并且按照商业银行法 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清算程 序后办理。 1.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2.逃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 3.非法经营银行的法律责任 4.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个人责任 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 6.6政策性银行 ,资产项目以社会效益为准,不以盈利为目的 霜 家的财政拔款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国的第一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 各地设立分支 币500亿元 的 性违设 才政支农资金.业务范内异户机构的款和发行的性金 融债券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阳00 要是,为 我国公司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相关的各种 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为我国的公司企业出口机电及成套设备提供信用担保
一、国家开发银行 商业银行法 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国的第一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 3月17日,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全国30个省(市区)设立了 32家分行,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国家开发银行的初始注册 资本金人民币500亿元,从国家财政原来的经营性建设基金 和经营基金的回收资金中支出,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通过向金 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6.6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目的是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服务,资产项目以社会效益为准,不以盈利为目的, 通常投资于资金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和资金回收慢的大型项目。政策性银行主要由政府投资,其融资主要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 不直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也不直接从事商业银行的社会支付中介和其他社会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服务的一家政策 性专业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总行设在北京,注册 资本200亿元,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 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负债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财政支农资金、业务范围内开户机构的存款和发行的政策性金 融债券。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为了适应我国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的需要,而设立的一家专门帮助我国的公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专 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进出口业务的需要,可在业务量比较大的口岸设立办事机构。其初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3亿8 千万,由国家财政拨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负债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其资产业务主要是,为 我国公司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相关的各种 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为我国的公司企业出口机电及成套设备提供信用担保。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