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护对外贸易肤序和公平意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口产品采用颜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 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诚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助。咸者对国内建立相关 产业违成实质凰胡的,依狐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领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頓销与横害 第三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第四条正常价值,按黑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 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成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 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威者以该相同咸者类似 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出口价格,按属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成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 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 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需合理基码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顿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 较。确定倾销幅度。 第七条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减 者产生实质损害的成助,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在确定领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领销产品的数量,包括顿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成 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颜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 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领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第九条反顿情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 口产品的影响透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 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 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成者进口经曹者有关联,咸者其本 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 第三章反顿销调查 第十一条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 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 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 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 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 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 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 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 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 较,确定倾销幅度。 第七条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 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对于国内相同或 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相同或 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第九条 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 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 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 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 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 身就是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 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 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 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用具必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 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 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 候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 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反顿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授 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第十六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词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 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 政府等利害关系方。 第十七条决定立案测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坝 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 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 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截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截定颜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候销及领销幅度、 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案经济贸易委 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被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 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领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初步腹定不存在顿销、损害的: (三)最终截定不存在顿销、损害的: 《四)领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利害关系方发成调查闲卷、进行 抽样测查:在利害关系方请求时,应当为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藤述意见 的机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遗行 调查:但是,有关园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膜情况、提供有关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 阳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 料作出枝定 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
2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 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 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 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 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 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 条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 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 第十六 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的 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 政府等利害关系方。 第十七条 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 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 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 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 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 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三)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四)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十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 抽样调查;在利害关系方请求时,应当为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 的机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 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 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 料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

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反頓销措能 第二十二条初步裁定镜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违成损害的,可 以采取下列临时反顿销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征收时反坝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相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与初步 截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决定。 第二十三条临时反领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 告,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临时反领销税的期限,白临时反顿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 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第二十五条规情产品的出口经营著或者出口可致府作出规采取有 效措施的承诺,以消除顿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中止反领销调查,并子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要求前款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定期 提供履行承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坝情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成者出口国或府不履行承诺减 者潍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 定恢复反顿销调查。 第二十七条最终截定领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违成损害的,可以 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领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征收反领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反顿销税的钠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反顿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载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三十条确定的反领销税低于时反钡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 以退还:确定的反横销税高于时反柳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 第三十一条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 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伦形式担保应当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 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潮征收反倾销税: (一)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适成损害的候销历史,或者缓销产品的 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领销产品,并且顿销 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领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迹成损害的,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反惧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 5年。在此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 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读定进行复审,并自复 审开始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领销税
3 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 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与初步 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 告,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 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 第二十五条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作出拟采取有 效措施的承诺,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要求前款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定期 提供履行承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履行承诺或 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 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 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三十条 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部分应当予 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 第三十一条 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的 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应当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 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一)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 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 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为 5年。在此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 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 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

的决定作出像改、取消咸者保面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 审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数纳的反倾销 税税额超过顿销幅度的,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申请。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南关总署选行审查并核实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提出思税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前款退税的决定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蓝,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植的行为。 第五章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 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第三十七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进口产品存 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 条例。 第三十八条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三十九条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带施的实施,适 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 视性反倾销成者反补贴搭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精况对该国 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接。 第四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随行
4 的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 审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 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申请。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进行审查并核实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提出退税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前款退税的决定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第五章 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 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进口产品存 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 条例。 第三十八条 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 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 视性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 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