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民法(下) 一、学习指南 本章涉及到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客体看,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时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按照权利的功能分为物权和價权。物权定分止争, 债权标的流转,创造更多价值。人是有思想的生物,人的思塑同样可以创造价值,这就 看要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这些重要的思想。人是社会性生物,所以会有婚烟家庭法和雕承 法米调整人的社会关系。 民法(下)整个就是写了个大大的权字。通过介绍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婚据家庭和维承的权利内容。树立人们]心中的权利本位,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白身合法权益。 二、重点希点辅导 第一节物权 一、物权知识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 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个 法律范磷,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整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狂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是物。原则是有体物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具有优先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鞋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 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登、处分,并可以豫也人进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沙。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川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拉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奥 权等。 3,担保物权 粗保物权,为了粗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分类 1,白物权与也物权 根据对物的支配的靠围的不月,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1 第四章 民法(下) 一、学习指南 本章涉及到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客体看,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按照权利的功能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定分止争, 债权标的流转,创造更多价值。人是有思想的生物,人的思想同样可以创造价值,这就 需要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这些重要的思想。人是社会性生物,所以会有婚姻家庭法和继承 法来调整人的社会关系。 民法(下)整个就是写了个大大的权字。通过介绍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权利内容,树立人们心中的权利本位,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 物权 一、物权知识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 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个 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是物。原则是有体物。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具有优先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 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 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对物的支配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会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如的方式表现出来 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法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 三人带米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 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 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所有权 所有权,物权法提定,所有权是番所有权人对白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中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是相对于以前较新的知讯点,同时也是紧園当令 社会发展的所有权形式。 2.相包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白行使白己的合法权利到,都要等重他方所有人或使 用人的权利,相互闻应当给予一定的发你干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忽人间的美系 用权刊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部关系。可见,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忽不 动产的所有人成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盐,处分权利时因给划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 生的权利义务美系。 3.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核的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成者动产按愿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能人所有的物。在一定靠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用拉物权是不动产物权。月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类型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多种类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陆 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成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地授权是以他 人土地供白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白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 1抵押权 骶押权,是对债务人成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成者其他财产,债权人得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候物权。设定詆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 押合具。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衡权的限行,德务人威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成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怪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货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2 (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法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 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 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 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所有权 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中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是相对于以前较新的知识点,同时也是紧跟当今 社会发展的所有权形式。 2.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 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发你干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 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类型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多种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 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债权人得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设定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 押合同。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按理标的不同分为动常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请:,瓷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限行债务时,有 留置该财产以逾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时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节债权 一、债权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拔鹏合同的钓定或者依磨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 (1)情反肤财产流转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何的法律美系。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作为情的关系的要素之一,债的客体,即使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是倩务人应为的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统称为给付 《4)债的目的领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二)债的分类 债可以核弧不月的标准选行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依属债的发生根据的的不同,债可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镜。 2,单一之德和多数人之饶 根据债的主体方的人数为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倩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成负相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阿的 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简单之镜和选择之债 依债的标的有无遗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三》情的发生,变更和清火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 1.债的发生 债因以下法律事实而发生 《1)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意、变更、等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 的债是合同之债。合同是倩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 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整之债。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阿即发生债权货务关系,管
3 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按照标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 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节 债权 一、债权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2.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作为债的关系的要素之一,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统称为给付。 (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二)债的分类 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依照债的发生根据的的不同,债可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 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依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三)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 1.债的发生 债因以下法律事实而发生 (1)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 的债是合同之债。合同是债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 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之债。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

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监并使他人遗受服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丞还干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 当得刊之货。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例如!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 遗失物的所有人之同产生债权街务关系: 2.使的变更 《1)货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是在不改变货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作的变更。例如,标的物 的质量、数量的变更。履行时间,地点的变更。 (2)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或货务人的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债权让与, 货务承粗。 债的概括承受。 (3)倩的清灭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有 债的履行。 债的解除。 债的免除。 债的混月。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文务关系 的协议。合同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合意,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合问的成立匹须至 少有双方主体:其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最后双方的意思表示需一改。 2,合月是以设立、变更、锋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 律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口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设立、变更,锋止民事权利文务关系, 3,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也即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 按照合同的约定限行合同,不然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种类 依据不月的标准。可以将合问分为不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月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问: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 根解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问和单务合民。 3.有倍合问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登有无代价为标准,可将合月分为有偿合问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钱合同 根合月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置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 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 当得利之债。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例如: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 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债的变更 (1)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是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作的变更。例如,标的物 的质量、数量的变更,履行时间、地点的变更。 (2)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承受。 (3)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有 债的履行。 债的解除。 债的免除。 债的混同。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合同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合意。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至 少有双方主体;其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最后双方的意思表示需一致。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 律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也即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然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影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月。 6.主合同与从合同1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问的意思表示。 2,承话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月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文的条件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减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而深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第约过失责任 筛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据域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属失时所应承粗的损害赔情责任。 蜂的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裤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就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当事 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他人信镜利益的损失。 根暴我国《合风法》第42、43条的规定,承相蜂的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况:假借订 立合同,恶意选行酸商:战意隐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是供虚假情况:澄露或不 正当地使用商业程密:其他速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饰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培。,损害赔信的范用包括直接损失和何接橘失, (四)合同的效力 1,合月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效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 杜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特定的合月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己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特于其他行为成 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特定的合问主要色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鞋立订立的合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展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月债权得到完全实 现
5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当事 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2、43 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况:假借订 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 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效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 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 现

合同履行原则如下: (1)适当限行原则: (2)协作限行原则 (3)轻济合理原则 2.双务合同行中的抗辩权: 此种抗制权仅存在于双务合问中。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限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六)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励止因债务人的时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米损害,允 许债权人行使撒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保全是合同相性规则的例外, 包括代位权和撒销权制度。 1,代位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白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搬销权 撒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成者无怪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量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货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量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合同的解除 合问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成双方的意思 表示一致,使合问自始减仅向将米清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分为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八)几类主要的合月 这里介知的几种合同都是和大家生話联系最密切的合同, 1.转移射产权的合同 (1)买实合同 买卖合月,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 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常见最基本的合月。 (2)赠与合同 赠与合月,是赠与人将白己的财产无: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蜡与的合同。 (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量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撞合同 承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丽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透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 勘察、设计、随工合同 3,提供服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把岸客或者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 成运输费用的合同。 (2)保管合同
6 合同履行原则如下: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此种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六)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 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保全是合同相性规则的例外,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1.代位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 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一致,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八)几类主要的合同 这里介绍的几种合同都是和大家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合同。 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 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提供服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把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 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2)保管合同

保管合月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 合同. (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煤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碳的合同。 第三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 身权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 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蒙餐权。人格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而身份权需要通过法律 行为米取得。比如通过结婚。获得夫麦之间的身份。 二、人身权具体类型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具有法律上鞋立人格所 必备的基木权利。 人格权具体类生: (1)生命权:以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登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健W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盒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排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陵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紫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 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 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白已的名称,并不受触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6)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拉为内容的一种权利, 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登, 背像权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具体包括:肖像制作权:淮护背像权:肖像使用权: (⑦)名誉权:民事主体就其自身的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隆护的 权利。 包括:名誓保有权:名誓排护权:名替利拉支配权 2,身份权 ()身份与身份权 身份,是霜民事主体在来属关系以及其他非案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的地位,以及 由这种缺位所产生的与其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身份是一种地位。指特定民事主体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位置。 身粉也表现为一种利益,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地位所产生的相应的具有可支配性的利 益。 (2)份权 身粉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7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 合同。 (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 身权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 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荣誉权。人格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而身份权需要通过法律 行为来取得。比如通过结婚,获得夫妻之间的身份。 二、人身权具体类型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 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具体类型: (1) 生命权:以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 身体权: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4) 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 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5)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 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6)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权利。 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 肖像权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具体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权;肖像使用权; (7)名誉权:民事主体就其自身的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 权利。 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2.身份权 (1)身份与身份权 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的地位,以及 由这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身份是一种地位。指特定民事主体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位置。 身份也表现为一种利益。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地位所产生的相应的具有可支配性的利 益。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具体表现为:父母对表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配俱权:夫妻之同的权利义务:荣誉权: 国家机关,组织按一定程序对某一民事主体做出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成其他 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替并享有其所生利登的权利。 第四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顺念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话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移。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著作权和都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井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其能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的 特点如下: 1,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2.客体的无形性。知武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的思想,看不见,模不着。是一 种没有形体的精神时富。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其效力仅 限子本国境内。按租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贝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专利权,过了 20年,该专利所有人就不会在鞋享该种专利。 二、专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授计。 (一)发明 发明,是雷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提律 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线律本身的认试,不是创迹。,发明是具体的技术。能够产生一定 的技术成果。天然物的发现不是发明。发明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成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 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型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外观设计必须能 在产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富有美感。比如雪人雪糕,对于雪人的摸样就是外观设计。 《四)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颗性、创迹性和实用性。 新颗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成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成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 局提出过中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中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速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成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成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新赖性。 (五》专利权的主体
8 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配偶权: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荣誉权: 国家机关、组织按一定程序对某一民事主体做出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第四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的 特点如下: 1.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2.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的思想,看不见,摸不着。是一 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其效力仅 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专利权,过了 20 年,该专利所有人就不会在独享该种专利。 二、专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 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认识,不是创造。发明是具体的技术。能够产生一定 的技术成果。天然物的发现不是发明。发明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 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外观设计必须能 在产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富有美感。比如雪人雪糕,对于雪人的摸样就是外观设计。 (四)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 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 (五)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饶称专利权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折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贞献的人,在 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 其也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成者设计人。 (六)专利权的归属 1,眼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迹,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亮成的眼务发明创造,是指:在 本即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限行本单位交付的本眼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 体、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美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粗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迹。 2,非职务发明创透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成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适,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成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七》专利权获得的程序 专利权的铁得要经过申请,专利审查阶段权利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审查阶段又分为实质 事查和实质串查两种。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而 对发明则要进行实场审查程序。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后,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期限为十年。均白中请日起计算。 《八)专利权的内容: 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 《九》专利权限制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本身就处于馨断的状态,为了促进技术的发展,专利法对专利权 进行了限制: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2先用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迹朝可产品,使川相问方法或者己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 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临时过境规则。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月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如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组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 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用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3合理使用规期 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成者销售不知道是表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出的专利 产品或者依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德责任。 4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各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 以给子实随发明专利域者实用新重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
9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 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 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六)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 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七)专利权获得的程序 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申请,专利审查阶段权利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审查阶段又分为实质 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而 对发明则要进行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后,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八)专利权的内容: 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 (九)专利权限制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本身就处于垄断的状态,为了促进技术的发展,专利法对专利权 进行了限制。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2.先用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 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临时过境规则。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 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用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3.合理使用规则 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出的专利 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 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病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 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案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的。 取得实随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思。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我部门哉决。 (十)专利权的保护 对于侵权专利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商标 《一》商标概述 1.商标的概名: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违、如工、练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 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观代经济的产 物。 2,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的特征 ()具有显著特征,硬于识别 (2)无冲突 (3)可税性 (二)商标注毋 在我国取阁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商际注斯.但是对于注种的原则不是程制注切原则 1,商标注香原则 (1)自愿注期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2注册程序 中请注厨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事定,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 1,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涂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注历商标的铁展,传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权 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用之日起计算 (2转让权 (3)许可权 《四)商标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浩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四、著作权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 0
10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 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的。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十)专利权的保护 对于侵权专利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商标 (一)商标概述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 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 物。 2.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的特征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无冲突 (3)可视性 (二)商标注册 在我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商标注册。但是对于注册的原则则不是强制注册原则。 1.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2 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 1.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续展权 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转让权 (3)许可权 (四)商标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四、著作权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