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民法(上) 一,学习指南 民法是我围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大 到价格不菲的不动产房尼,小到几元钱的油盐调料,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的规 范, 本意主要闲述民法中的基础理论,使大家对民法体系有个宏观的认讯,通过本章学 习。应当掌握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愿则、民事法律关系概念,转征、民 事法律关系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修力起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的 有效条件、无效、可量销、效力特定行为的法定情形、代理的概么和特征、无权代理、 诉论时效的中止、中断、民事责任归责体系、构成要件: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代理 的分类,代理的终止,诉讼时效的分类,进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够运用民法的基础理 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规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美系和人身美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法”一问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民法一词在概念上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系统编幕的民事成文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 等主体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弱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奥和其它民事法律、法 规。我国的民法是实质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和我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美系和人身美系的法律,包括人格权法、物 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如凯产权法、婚州法、燃承法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 据法,破产法等,魏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婚法和属于传饶商法内容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本书所述的基本上是疾义的民 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第2条线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博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作了明确划分,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尉产关系是爱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乘的特点 是: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弱。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 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测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
1 第三章 民法(上) 一、学习指南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大 到价格不菲的不动产房屋,小到几元钱的油盐调料,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的规 范。 本章主要阐述民法中的基础理论,使大家对民法体系有个宏观的认识。通过本章学 习,应当掌握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民 事法律关系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法律行为的 有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行为的法定情形、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民事责任归责体系、构成要件;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代理 的分类、代理的终止、诉讼时效的分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够运用民法的基础理 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民法一词在概念上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成文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 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 规。我国的民法是实质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人格权法、物 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 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本书所述的基本上是狭义的民 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作了明确划分。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 是: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 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

全都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一方面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包括对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的指导: 另一方面具有解释和补充的功能,即对民事行为或具体法律规侧进行解释和对立法上的“漏 洞”进行补充。 根据《民法通测》第3条至第?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 白显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战实档用原则和禁止权利透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文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即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其它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杜会关系。 (二)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复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二、风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 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伦缺少 这三者: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如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扇的内容 民事法律美系的内容直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文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无法落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 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物。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但以有体物为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为财产利盛,所以,债 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亦称精神利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整,身份 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到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可以按型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有助于人们把握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性质和特点,从民法的角度认清当事人被此之间的关系并且正确地适用法律。 (一)财产法律美系和人身法律美系。 按属是否具有直接物质利盐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
2 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包括对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的指导; 另一方面具有解释和补充的功能,即对民事行为或具体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对立法上的“漏 洞”进行补充。。 根据《民法通则》第 3 条至第 7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即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其它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 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 这三者;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直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无法落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 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物,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但以有体物为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为财产利益,所以,债 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亦称精神利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身份 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有助于人们把握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性质和特点,从民法的角度认清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且正确地适用法律。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按照是否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按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夏务主体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附法律 关系。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法规定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法律规则本身并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酒灭。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隆在民事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 务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辉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涓灭,贝有被民法规 范所线定并且同一是的法律后果时,这种事实才敲队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民事主体的壶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区分为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番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夏务的人。在我 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一、自然人 白然人,是基于白然规律出生的人。 会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箱并根据该国完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 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白然人的含义相同: (一)自燃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白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白然人通过白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 为后果的能力。自然人具答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智力正常。 《民法通则按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等因素,将白然人的民率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与白然人相对应的一类民事主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债法鞋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烤定,杜 会组凯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白己的名称、组飘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 四、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法规定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法律规则本身并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在民事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 务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有被民法规 范所规定并且同一定的法律后果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区分为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 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 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的含义相同。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 为后果的能力。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智力正常。 《民法通则》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等因素,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类民事主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 37 条的规定,社 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行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货格。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权利伦力的内容是与法律, 法规和章程提定的该组织的亲行和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其亲旨和 超越其业务蔻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货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成立、终止时闯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法人是一种社会组 织,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精神醒康状况的限制,但应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之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用,是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 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按不用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有德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德民事法律行为。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婚则》 第55,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二、无效、可变更、可撒销和效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任何事情都不能使之有效。如 果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以下9种情 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随的民事行为:
4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与法律、 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其宗旨和 超越其业务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成立、终止时间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法人是一种社会组 织,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但应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用,是民事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 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 第 55、56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二、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任何事情都不能使之有效。如 果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和《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以下 9 种情 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斯非而为的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怠葡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登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撒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辙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而,可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种裁机美予以变更或者量销的民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又叫做“相对无效的民事行 为”。 可撒销的民事行为同样是由干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 民体情形下: 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斯诈、助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月: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特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己咸立,但是香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 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不生效。效力特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无效民事行为 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对效力待 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效力特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 湖及行为成立时起有效: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自始无效。 依我国民法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出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行为: 2,未经授权处分地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3.设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身份进行的合同行为: 4,未经法人或其他组凯授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授权范围 订立的合同。 (四)民事行为棱确认无效或者被撒销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可辙销民事行为被辙销后,均白行为开始起无效。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 者被撒销后,还会产生下法律后果。 1,延还时产, 2.赔偿机失。 3,追激时产。 第五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枉 代理制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蔽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 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5
5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表示意思不一致而,可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又叫做“相对无效的民事行 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同样是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 具体情形如下: 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 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不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无效民事行为 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对效力待 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 溯及行为成立时起有效;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自始无效。 依我国民法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出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行为; 2.未经授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身份进行的合同行为; 4.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授权范围 订立的合同。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均自行为开始起无效。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和《合同法》第 58 条和第 59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 者被撤销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五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制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 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代理行为是能够羽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意围内鞋立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由于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 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测》第弱条规定,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锋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对 人主观上为器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法律确立表见代理的主要 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当事人,进面保障交易安全。 构成表见代理,须风答以下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为豫意且无过失。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 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葡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拘束。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因代理种类的不同,代理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锅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此时,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目的已经实现,代理关 系当然终止。 2,被代理人取酒委托成代理人辞去委托。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量销代理权。代 理人可辞去代理权。它们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终 止代理关系的效力。 3.棱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建立在特定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被代理人死亡民 事主体资格消失,其生前授权已无继埃存在的意义:面代理人死亡则使具有人身性项的代理 权不复存在。这都构成代理关弱锋止的当然源因。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就失去代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 格,代理关系即行消灭。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货格,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二)法定代理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按代理人取得成核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一般是为候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那么,当鼓代理人取得域族复民事行为能力后,设
6 (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由于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 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对 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法律确立表见代理的主要 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当事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 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拘束。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因代理种类的不同,代理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此时,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目的已经实现,代理关 系当然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权,代 理人可辞去代理权。它们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终 止代理关系的效力。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建立在特定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被代理人死亡民 事主体资格消失,其生前授权已无继续存在的意义;而代理人死亡则使具有人身性质的代理 权不复存在。这都构成代理关系终止的当然原因。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就失去代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 格,代理关系即行消灭。 ,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代理关系随之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一般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那么,当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设

定代理的原因己消失。则代理关系即告锋止。 2.棱代理人与代理人之何的监护关系清灭。法定代理是以特定的杜会关系为基出的, 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关系最为普着。当这种关系消灭之时,如夫妻离婚, 收养关系解除。则相应的代理关系也随之终止。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天。但是,应当以另一方知 道对方死亡为条作,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因此应终止原有的 代理关系。 第六节诉讼时效 一,诉论时效概念和特征 诉论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低表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可能性的制度, 诉论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一)诉论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二》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清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同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权成 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耀过诉论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展行的,不受诉松时 效限制。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晋考性。诉论时效由围家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适用于 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性。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笼保护的权利,故诉论时效期间的开 始时同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起 算时间是“从知道成者应当知道权利棱侵害时起计算”。 二,诉论时效的种类 按属适用意国的不同,诉论时效可分为替通诉讼时效和特则诉松时效。 (一)鲁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移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股情况下普考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讼时效, 普通诉松时效的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论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民事权利的保 护都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明间。 二)特珠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诊时数, 特殊诉讼到效优先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到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 要适用特殊诉论时效。特殊诉论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霹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 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分别规定了不问的诉松时效期何。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 普通诉论时效,故传饶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论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论时效的期间长于鲁通 弄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论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影付和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橱毁的: 三,诉论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论时效的中止 诉论时效的中止,是指在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刊人不能行使权利
7 定代理的原因已消失,则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关系最为普遍。当这种关系消灭之时,如夫妻离婚、 收养关系解除,则相应的代理关系也随之终止。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灭。但是,应当以另一方知 道对方死亡为条件。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因此应终止原有的 代理关系。 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可能性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二)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权或 胜诉权。《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 效限制。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诉讼时效由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适用于 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性。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 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起 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2 年。《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各种民事权利的保 护都适用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 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 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 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阿,特中止事由消除后,爆续计算诉论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部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道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 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只有在诉松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法定事由,才能中 止诉论时效。 (二)诉论时效的中断 诉论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诊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统白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经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测》第10条规定,露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 1.提起诉论,这里作广义理解,包括刑事用带民事诉论、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行或 机关处理、提请种裁和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权利人于诉论外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厦行义务。即承认对方权利的存在,包括文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 期履行、提供担保等。 第七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青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老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事义务所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体现出两种含文:一是指民事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 事义务。,二是番债务不限行或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产生依据的不月,主 要包括选的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是违的责任,违反法定事义务的 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 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但月时也具有自己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民事复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 即无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餐失的范围相一致。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精菌。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当然 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针 民事责任一般颈具备下面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已的违法行为承如法律责任。 2.必须有损害事实。民事责任具有制栽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 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率实之阿的因 果美系是行为人承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因一个人只能对白己行为所迹成的损害后果 负责
8 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 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民法通则》第 139 条规定,只有在诉讼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的法定事由,才能中 止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 1.提起诉讼,这里作广义理解,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行政 机关处理、提请仲裁和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即承认对方权利的存在,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要求缓 期履行、提供担保等。 第七节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事义务所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体现出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 事义务。二是指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产生依据的不同,主 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事义务的 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 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但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 即无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当然 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下面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 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必须有损害事实。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 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 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因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负责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枚意和过失两 种基本形式,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角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是以定民事责任的核心 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重要内容。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别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即责◆进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请求人民法晚制止正在实技的侵害行为: 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2.排除妨碍,即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坊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 3,消除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 身成财产具有危险封,他人请求消除己经存在 成正在发生的危险。 4.运还财产,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白还 或合法占有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 有的状态。 5,族复原状,即财产被损坏或性状被改变 原可能时,受害人请求目夏到原有状 态. 6.修理、重作、更换,这是一种违的责 ,即在合同关系中,情务人没按约定的顺 量、规格、型号交付标的物,则应依 的请求对标的物进行缺陷修补、重作或更 换。 T,赌隆提失,即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成精神损失时,用相应数额的财产给予受 害人补德。 8。支付进的金,这是一种违的责任,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或依合同,由速的一 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金战。 9。消除影响、恢复名警,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侵害人或诉请人 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在影响范围内,以一定方式消除受害人人格权所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族复 受损的名潜。 10.赔礼道散,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于情节轻微的。受害人可要 求侵害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当面承认请误和表示散意。 二,违约责任 (一)违钓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违的责任的特征如下: ,违钓责任是不履行域不适当限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即违约责任的成立是以 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是当事人违反合同钓定义务的结果。 2,违约责任具有相树性。即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3,违钓责任具有任意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先对违釣责任作出约定, 4、违的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月法一殿对违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求具有 违钓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文务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9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 种基本形式。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是认定民事责任的核心, 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重要内容。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即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 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 2.排除妨碍,即权利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 3.消除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具有危险时,他人请求消除已经存在 或正在发生的危险。 4.返还财产,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 有的状态。 5.恢复原状,即财产被损坏或性状被改变而有复原可能时,受害人请求回复到原有状 态。 6.修理、重作、更换,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即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如没按约定的质 量、规格、型号交付标的物,则应依约定或债权人的请求对标的物进行缺陷修补、重作或更 换。 7.赔偿损失,即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失时,用相应数额的财产给予受 害人补偿。 8.支付违约金,这是一种违约责任,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或依合同,由违约一 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侵害人或诉请人 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在影响范围内,以一定方式消除受害人人格权所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恢复 受损的名誉。 10.赔礼道歉,即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于情节轻微的,受害人可要 求侵害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当面承认错误和表示歉意。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 1.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即违约责任的成立是以 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 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一般对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求具有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酸者是指情务人在客观上己经没有履行修力: 后者是指债务人能修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限行迟延,又称逾啊履行,是合月当事人在合网厦行时间上的不当展行。 3,不完全限行,又称不适当履行减不正确履行。主要是指给付不符合数量要求,不符 合质量要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符合钓定或者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童面 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域财产的损失,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 米后将不履行合问,观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厘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覆行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速的责任的承粗方式主要有: 1。继续履行。 2,贴怪损失, 3、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全称为侵权民事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可分为一粮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单独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 责任。一最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这里主要介绍我 国法律规定的特味程权民事责任,包括如下十二种: 1,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明起的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能人视害的,其本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 由监护人承粗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时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木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 部分,由监护人适当略楼,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透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所导致的损害承相无过错责任。如果工作人员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用人单 位对外向受害人承粗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超德。如果采取 劳务深遭的用工方式,由接受劳务派遗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蓬单位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网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也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素任。网格用 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到除、屏蔽、新开 硅接停必要措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末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提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塔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塔服务提供者知道国塔用户利用其蜂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未采取必要措的,与该网络用户承粗连带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机害的,应当承粗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凯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话期间受到人身祸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极害,学校或者 10
10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前者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后者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履行迟延,又称逾期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不当履行。 3.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要是指给付不符合数量要求、不符 合质量要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符合约定或者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 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 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全称为侵权民事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单独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 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这里主要介绍我 国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如下十二种: 1.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引起的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本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是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 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所导致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工作人员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用人单 位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如果采取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 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 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