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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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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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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合同责任

第一节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律关系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 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 的

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拒 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 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等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禾 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合同可 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 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 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要式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合同可 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 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 不同。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 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 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 的处理

(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 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不 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 的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交付 标的物为成立的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 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 反该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 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

(六)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可分为束己 同和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 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 涉他合同是已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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