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16作业8 张某开办采石厂。2003年5月16日某市B区委、B区政府为整治全区采矿秩序,保护生 态环境,印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矿产资源开采规划进行调整,将张某采石厂所在 地区列为一类控制开采区,限定时间和范围,对现有塘口清场整理。由于该地区采石厂采矿毁 林严重,被新闻媒体曝光,2005年6月20日省林业局根据《B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石毁林有关 情况的函》作出《省林业局关于采矿毁林采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省林业局复函)责成B 区政府对已核实的非法毁林采石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从临时占用林地有效期终 止之日起,全面关闭采石厂,停止开采行为,不得再为其办理临时用林地手续:在2007年3 月30日前,全面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和森林植被;加强监管,杜绝再度发生毁林行为。2006年 12月13日省林业局再次向B区政府下发《省林业局函》,以降低石材开采面山体的高度和 坡度,必将导致部分现有的森林植被的损失等为由,建议政府责成B区安监局等单位制定山 体整治方案,并要求区林业部门根据整治方案确定的整治期限(不得超过2007年12月30日), 规划全面恢复森林植被的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3月30日)。 2006年12月30日B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明确A办事处、B区矿产总站、B 区林业局、B区安监局、B区公安分局等五单位制定《整治方案》,并与张某签订《整治协议》。 2006年12月29日,五单位根据《省林业局函》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划定矿区整治范 围及临时占用林地范围,规定由张某等各自负责矿区的整治排险工作,整治期限不得超过 2007年12月30日,到期采石厂自行退出,无条件关闭。2007年元月20日五单位与张某签订 了《整治协议》,明确其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有序整治,不得滥采乱挖,切实排除 隐患,确保周边村民生产、生活安全和安定:整治期间,如有毁林或安全事故,立即无条件关 闭采石厂:整治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止。2007年5月村民向市林业局投诉,反映采石 厂毁林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同年6月B区林业局对张某超范围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 认其超范围开采毁林的违法事实。2007年6月至11月B区安监局经调查,发现张某超高超 陡开采的安全隐患,即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建议B区公安分局停止供应炸药。 2007年10月17日张某申请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2007年11月14日,B区矿产总站因 张某采石导致部分林地破坏和植被损失,根据《省林业局函》、《专题会议纪要一》和《整治 方案》的要求,依据《某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张某申请办 理延续采矿权登记。2007年12月13日B区林业局向张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其2007年 12月30日停止开采,全面恢复土茧山森林植被。2007年12月14日《B区政府专题会议纪 要(第24号)》(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二)确定五单位联合对张某下达停采通知,并按其职责 各自做好采石厂停采前后工作。2007年12月30日张某采矿许可证到期。2007年12月31 日,五单位联合下达《停采通知》,要求张某停止开采行为。 该《停采通知》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130416 作业 8 张某开办采石厂。2003 年 5 月 16 日某市 B 区委、B 区政府为整治全区采矿秩序,保护生 态环境,印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区矿产资源开采规划进行调整,将张某采石厂所在 地区列为一类控制开采区,限定时间和范围,对现有塘口清场整理。由于该地区采石厂采矿毁 林严重,被新闻媒体曝光,2005 年 6 月 20 日省林业局根据《B 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石毁林有关 情况的函》作出《省林业局关于采矿毁林采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省林业局复函)责成 B 区政府对已核实的非法毁林采石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从临时占用林地有效期终 止之日起,全面关闭采石厂,停止开采行为,不得再为其办理临时用林地手续;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前,全面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和森林植被;加强监管,杜绝再度发生毁林行为。2006 年 l2 月 13 日省林业局再次向 B 区政府下发《省林业局函》,以降低石材开采面山体的高度和 坡度,必将导致部分现有的森林植被的损失等为由,建议政府责成 B 区安监局等单位制定山 体整治方案,并要求区林业部门根据整治方案确定的整治期限(不得超过 2007 年 12 月 30 日), 规划全面恢复森林植被的期限(不得超过 2008 年 3 月 30 日)。 2006 年 12 月 30 日 B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明确 A 办事处、B 区矿产总站、B 区林业局、B 区安监局、B 区公安分局等五单位制定《整治方案》,并与张某签订《整治协议》。 2006 年 12 月 29 日,五单位根据《省林业局函》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划定矿区整治范 围及临时占用林地范围,规定由张某等各自负责矿区的整治排险工作,整治期限不得超过 2007 年 12 月 30 日,到期采石厂自行退出,无条件关闭。2007 年元月 20 日五单位与张某签订 了《整治协议》,明确其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有序整治,不得滥采乱挖,切实排除 隐患,确保周边村民生产、生活安全和安定;整治期间,如有毁林或安全事故,立即无条件关 闭采石厂;整治期限至 2007 年 12 月 30 日止。2007 年 5 月村民向市林业局投诉,反映采石 厂毁林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同年 6 月 B 区林业局对张某超范围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 认其超范围开采毁林的违法事实。2007 年 6 月至 11 月 B 区安监局经调查,发现张某超高超 陡开采的安全隐患,即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建议 B 区公安分局停止供应炸药。 2007 年 10 月 17 日张某申请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2007 年 11 月 14 日,B 区矿产总站因 张某采石导致部分林地破坏和植被损失,根据《省林业局函》、《专题会议纪要一》和《整治 方案》的要求,依据《某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决定不予批准张某申请办 理延续采矿权登记。2007 年 12 月 13 日 B 区林业局向张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其 2007 年 12 月 30 日停止开采,全面恢复土茧山森林植被。2007 年 12 月 14 日《B 区政府专题会议纪 要(第 24 号)》(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二)确定五单位联合对张某下达停采通知,并按其职责 各自做好采石厂停采前后工作。2007 年 12 月 30 日张某采矿许可证到期。2007 年 12 月 31 日,五单位联合下达《停采通知》,要求张某停止开采行为。 该《停采通知》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