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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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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附加税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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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愚「判斷题计算题综合题合计 2002年 2003年1分 分十 2分 2004年 2.5分4.5分 本章新增内容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P14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它是一种附加税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一节纳税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就必 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例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例外: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 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 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

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 高海军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年 1 分 1分 2003年 1 分 1 分 2分 4分 2004年 1分 1 分 2.5分 4.5分 本章新增内容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P143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1、它是一种附加税 •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 (2)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 2、具有特定目的 •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一节 纳税人 •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就必 须依法缴纳城建税。 • 例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 税率 •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例外: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 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 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 •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

依据。 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 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销项税 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十实纳消费税十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P143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 例:某处在城市的公司,进口小轿车2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税率为40% 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公司境内销售小轿车,取得 含税收入为585万元;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为7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小轿车8% 化妆品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该公 司据实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代征消费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1-8%)x8%=24.380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30%)×30%167.140万元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24.38]×17%=51740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6714]×17%=94.710万元) (3)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 ①小轿车销项税为5854(1+17%)×17%=850万元 ②化妆品销项税为:700×17%=119(万元) (4)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85+119)-(51.74+94.1)=57550万元) (5)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5755×7%=4.02850万元 第五节税收优惠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 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

2 依据。 • 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 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 自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销项税 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 注意事项:P143 •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 • 例:某处在城市的公司,进口小轿车2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200万元,关税税率为40%; 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30%。公司境内销售小轿车,取得 含税收入为585万元;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为7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小轿车8%; 化妆品3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该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该公 司据实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海关代征消费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1-8%)8%=24.38(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 (1-30%) 30%=167.14(万元)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①小轿车为:[200(1+40%)+24.38] 17%=51.74(万元) ②化妆品为:[300(1+30%)+167.14] 17%=94.71(万元) (3)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 ①小轿车销项税为:585(1+17%)17%=85(万元) ② 化妆品销项税为:70017%=119(万元) (4)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85+119)-(51.74+94.71)=57.55(万元) (5)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57.557%=4.0285(万元) 第五节 税收优惠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3、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 4、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

城建税。 5、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增内容) 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 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 由于国、地税分别征收。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 定完全一致。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P137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 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三、计征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般单位和个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 (二)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50%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建税相同)

3 城建税。 5、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增内容) 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一、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 •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 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 • 由于国、地税分别征收。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 定完全一致。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P137 • 一、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 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 二、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 三、计征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 •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 (一)一般单位和个人: •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 • (二)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50% •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建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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