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2001.04.28通过修订,5月1日实施;200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 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 法责任等。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 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 题目,难度较大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综合题 2002年2分 1分 2003年|1分 2004年1分 1分 1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②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409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 税收征管法2001.04.28通过修订,5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 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 法责任等。 •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 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的 题目,难度较大。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 年 2 分 1 分 1 分 2 分 6 分 2003 年 1 分 1 分 1 分 3 分 6 分 2004 年 1 分 1 分 1 分 3 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 税。 •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 三、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 ②依法执行职务 •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409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瓣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 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 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的几种情况: ·①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注明,不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 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应持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9条)P412,了解
2 •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 执法。 •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 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管理 • 1、开业税务登记。 •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 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的几种情况: • ①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注明,不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 ②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 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应持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9条)P412,了解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P412,了解。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P414 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或 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 经营权属以及其他 区别:经营地由深圳市福田区移至龙岗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不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变更登记 ·时间:30日内 3、注销税务登记 ①适用范围(多选):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撒消; 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E、被吊销营业执照; F、其他情况。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税务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 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 常征收管理。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P416)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歌业;其他 (2)管理: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遗失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银行账户管理(P416)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①账簿设置的范围、核算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3 •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P412,了解。 • 2、变更税务登记。 • 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P414 • 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或 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 经营权属以及其他。 • 区别:经营地由深圳市福田区移至龙岗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不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变更登记。 • 时间:30日内 • 3、注销税务登记 • ①适用范围(多选) : •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 C、资不抵债而破产; •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 E、被吊销营业执照; • F、其他情况。 •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 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和其他税务证件。 • 4、停业、复业登记 •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 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 常征收管理。 •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P416) •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 • (2)管理: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遗失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6、银行账户管理(P416)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二、账簿、凭证管理 • 1、账簿、凭证管理 • ①账簿设置的范围、核算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 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 处理(P417) ②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③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发票管理 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禀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 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领购发票;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③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P418共7条。如: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建立专人、专库、专账、交接、盘 点制度 ·⑤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销毁。收缴的发票不 一定都要销毁。 3、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撞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税免税均应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法定、确定) 3、纳税申报的要求 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 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5、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第三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P421-423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2、只能依法征税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4 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 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 处理(P417) • ②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 ③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 2、发票管理 • ①发票的印制: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 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 ②发票的领购: •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领购发票;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 ③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P418共7条。如: •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④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建立专人、专库、专账、交接、盘 点制度 • ⑤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销毁。收缴的发票不 一定都要销毁。 • 3、税控管理 •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纳税申报管理 •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税免税均应申报。 • 2、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法定、确定) • 3、纳税申报的要求 • 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 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 5、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第三节 税款征收 •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P421-423 •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 2、只能依法征税 •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在有欠税的 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应向对方说明。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査账征收、査定征收、査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P423-434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掌握5条P423-424)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收到报告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延期 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期内兔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具体操作程序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2001.05.01之前是2%) 4、减免税收制度P425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 停止减兔,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⑥减兔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P425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况有6条,看 下425页,注意选择题。 ②核定方法 A、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B、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D、其它方法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③税收调整制度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恋罚性质的调 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整;对税收不利的,要调整
5 •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 7、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在有欠税的 情况下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应向对方说明。 •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P423-434 •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掌握5条P423-424)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收到报告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延期 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期内免滞纳金。 •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具体操作程序)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2001.05.01之前是2‰) • 4、减免税收制度P425 •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 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 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P425 •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况有6条,看 一下425页,注意选择题。 • ②核定方法 • A、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 B、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 D、其它方法 •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 ③税收调整制度 •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惩罚性质的调 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整;对税收不利的,要调整
6、未办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掌握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 7、税收保全措施(掌握)P427-430 ①前提: A、纳税人有选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纳税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A、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其它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 B、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a.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b.冻结数额以应纳税款为限,不是全部存款 c.税款到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D、扣押、査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款不足时 a.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b.扣押的,开收据;查封的,开清单 c.税收保全不当,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d.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不包括机动车辆 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⑧税收保全的终止 A、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解除 B、仍未缴纳的,经税务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P430-431 ①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与税收保全的区别) ②原则:告诫在先,责令限期缴纳。 ⑧程序 A、税款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行扣款。并可同 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罚款不强制执行) ·B、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④滞纳金的强行划拔: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 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滞纳金是税款的延伸,罚款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
6 • 6、未办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掌握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 • 7、税收保全措施(掌握)P427-430 • ①前提: • A、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 B、在纳税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 •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 A、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其它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 • B、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 a.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b.冻结数额以应纳税款为限,不是全部存款 • c.税款到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D、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费用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款不足时) • a.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 b.扣押的,开收据;查封的,开清单 • c.税收保全不当,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 d.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不包括机动车辆、 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③ 税收保全的终止 • A、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解除 • B、仍未缴纳的,经税务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 •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P430-431 • ①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与税收保全的区别) • ②原则:告诫在先,责令限期缴纳。 • ③程序 • A、税款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行扣款。并可同 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罚款不强制执行) • B、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④滞纳金的强行划拔: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 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滞纳金是税款的延伸,罚款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
同) ⑤其它注意事项 执行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 B、扣押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但生活必须品予以保留。 C、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对不可分割财产可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抵 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费用,剩余部分在3日内退回 9、欠税清缴:(了解)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局 ②限期缴税时限(不得超过15日) ③税款优先原则 ④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大 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税务机关行驶代位权、撒消权;建立欠税公告制度。P432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P433-434 ①退还 A、方式: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可能性几乎为0);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B、时间性要求:发现或收到退款申请书60日内退,或按纳税人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C、退还的时限 ·纳税人发现的,可自缴款3年内要求退还。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后30日内查实并退还。(还 要加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退。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退还。 多缴的税款,无论谁发现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立即退还 ②追征 A、因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 可以延长到5年 C、对儈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11、税款入库制度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 机关应当执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 自行处理、占压 第四节税务检查
7 同) • ⑤其它注意事项 • A、执行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 • B、扣押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但生活必须品予以保留。 • C、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对不可分割财产可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抵 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费用,剩余部分在3日内退回。 • D、E、F了解 • 9、欠税清缴:(了解) •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局 • ②限期缴税时限(不得超过15日) • ③税款优先原则 • ④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大 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税务机关行驶代位权、撤消权;建立欠税公告制度。P432。 •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P433-434 • ①退还 • A、方式: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可能性几乎为0);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 B、时间性要求:发现或收到退款申请书60日内退,或按纳税人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 C、退还的时限 • 纳税人发现的,可自缴款3年内要求退还。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后30日内查实并退还。(还 要加利息) •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退。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退还。 • 多缴的税款,无论谁发现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立即退还 • ②追征 • A、因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 可以延长到5年。 • 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 11、税款入库制度 •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 机关应当执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 自行处理、占压。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1、税务检查的5种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 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检查权限 ·①查账权。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以前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应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 整退回;经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当年资料调回检查必须在30日内退还。 ②场地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必须是与纳税相关的) ④询问权(与纳税相关)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只能检查应税物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核存款账户权,只能查涉嫌人员的储蕃存款,并且不得用于 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权 3、4、5、6见P437 第五节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下列行为之一,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未办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局吊销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
8 •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 1、税务检查的5种形式:重点检查、 分类计划检查、 集中性检查、 临时性检查、 专项检 查 •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 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 1、税务检查权限 • ①查账权。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以前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应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 整退回;经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当年资料调回检查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②场地检查权 • ③责成提供资料权(必须是与纳税相关的) • ④询问权(与纳税相关) •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只能检查应税物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核存款账户权,只能查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且不得用于 税收以外的用途。 •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权 • 3、4、5、6见P437 第五节 法律责任 • 一、违反税收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下列行为之一,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④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⑥未办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 纳税人不办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工商局吊销执照 •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 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重点中的重点,一定要掌握)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 ·②处罚(三个档次)(综合题的出题点) A、偷税1万元以下、或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3年以 下徒刑,1~5倍罚金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注意一点:犯罪的是罚金、不犯罪的罚款 五、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申报,不辙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六、对迷遊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构成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③刑事责任处罚 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 、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 ·八、抗税(了解) ①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 ②3~7年徒刑,1~5倍罚金 九、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的,强制执行,50%~5倍罚款 十、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数额50%~3倍罚款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重点看一下)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十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9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偷税(重点中的重点,一定要掌握) •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 。 • ②处罚(三个档次)(综合题的出题点) • A、偷税1万元以下、或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3年以 下徒刑,1~5倍罚金 •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 • 注意一点:犯罪的是罚金、不犯罪的罚款 • 五、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 ①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 六、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构成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七、骗取出口退税 •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 ③刑事责任处罚 • 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区别偷税) • B、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情节,5~10有期,并处1~5倍罚金 • C、数额特别巨大或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 产 • 八、抗税(了解) • ①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1~5倍罚金 • ②3~7年徒刑,1~5倍罚金 • 九、在规定期限不缴或少缴的,强制执行,50%~5倍罚款 • 十、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数额50%~3倍罚款 •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重点看一下) • 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 十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十五及以后的,是针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中介人员的法律规定,第20条为2003年新增内 容,与代扣代缴处罚相同
10 • 十五及以后的,是针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中介人员的法律规定,第20条为2003年新增内 容,与代扣代缴处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