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单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综合题 合计 2002年 0.5分 1.5分 2003年1分 2分 20041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重点是掌握计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增加了企业搬过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的征免税规定 P202页(十一)。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紛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 高海军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002年 1分 0.5分 1.5分 2003年 1分 1分 2分 2004年 1分 1分 2分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 重点是掌握计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 增加了企业搬过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的征免税规定。 P202页(十一)。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 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 •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二、税率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 • 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第四节税收优惠 、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 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 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 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兔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 纳税单位和兔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见P193-194共14条看几就可以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14条见P201-202看几遍。注意(十)是新增内容 第五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①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 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2 •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第四节 税收优惠 • 一、、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 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 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 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 见P193-194共14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二、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14条见P201-202看几遍。注意(十一)是新增内容。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一、纳税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 ①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 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 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