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第十一章车船使用税法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本章是税法考试非重点章,题型均为选择、判断题,分值在2分。 历年分值分布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2002年 1分 1分 2003年 1分 1分 204年 1分 1分 2分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若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租赁双方未商定的, 由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P214 第二节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三节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根据载重量的大小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从量计征。 对车辆税额的确定,还应注意的四种情况P215 例:某商厦有一客货两用汽车,为顾客送货,乘客座位4人,载货净吨位2吨。当地省政府规定, 乘座4人客车年税额为200元/辆,载货汽车为40元/吨,该车每年应纳车船使用税为多少? 解:应纳车船使用税=200×50%+2×40=180(元) (2)船舶税额: ·关于船舶税额的确定还应掌握两种情况P216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应税车船的数量、净吨位或载重吨位 、应纳税额的计算P217-218例题 应纳税额 =车船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车辆数量×适用税额 第五节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
1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 主讲:高海军 • 第十一章 车船使用税法 •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 本章是税法考试非重点章,题型均为选择、判断题,分值在2分。 历年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合计 2002年 1分 1分 2003年 1分 1分 2004年 1分 1分 2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 •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 若有租赁关系,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租赁双方未商定的, 由使用人纳税。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等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P214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三节 税率 • 适用定额税率。根据载重量的大小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从量计征。 • 对车辆税额的确定,还应注意的四种情况P215 例:某商厦有一客货两用汽车,为顾客送货,乘客座位4人,载货净吨位2吨。当地省政府规定, 乘座4人客车年税额为200元/辆,载货汽车为40元/吨,该车每年应纳车船使用税为多少? 解:应纳车船使用税=20050%+240=180(元) (2)船舶税额: • 关于船舶税额的确定还应掌握两种情况P216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应税车船的数量、净吨位或载重吨位;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P217-218例题 • 应纳税额 • =车船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车辆数量×适用税额 第五节 税收优惠 •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口 作业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牌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8)、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9)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10)、企业办的学校等自用的车船,划分清楚的兔免税。 (11)、非盈利的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免征与非免征单位合用车分不清时应征税 ·新购置的车辆未使用的不征税。 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车船的使用之日。 (2)新购置车船为购置使用之月份; 新购置的车辆如暂不使用可不纳税 (3)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全年停驶的,停驶后又重新使用的,从使用月份开始纳税。 二、纳税期限 (1)车船使用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 (2)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1)对单位: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 (2)对个人:指住所所在地 注意: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 地纳税。 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制,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 船不再查补税款
2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 (5)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口 作业车船、工程船。 •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 (7)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牌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 (8)、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 (9)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 (10)、企业办的学校等自用的车船,划分清楚的免税。 • (11)、非盈利的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 免征与非免征单位合用车分不清时应征税。 • 新购置的车辆未使用的不征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车船的使用之日。 (2)新购置车船为购置使用之月份; 新购置的车辆如暂不使用可不纳税。 (3)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全年停驶的,停驶后又重新使用的,从使用月份开始纳税。 • 二、纳税期限: (1)车船使用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 (1)对单位: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 • (2)对个人:指住所所在地 • 注意: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 地纳税。 • 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制,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 船不再查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