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5日 孙会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 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12日经国务院数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能 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外货参股基金管理公可设立规则》同时度止。 经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约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宽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主席:尚福林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议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可的变更、解酸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挑销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提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同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能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孙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曾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授资基金管理业务 的金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格守诚信,串慎勤魅: 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特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尉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属(证券投资基金法》入、《公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整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4 年 2 月 15 日 孙会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2 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8 次主 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8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 经 2004 年 8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1 月 14 日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主席:尚福林 二 00 四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 可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殿东符合《证券投贤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任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徽,境外殿东应当以可自由克 换货币出贤: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领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 植,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藏设,和与业务有关的其能设: (大)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蓝会规定的监察稀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服东是指出贷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货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货 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的股东。 丰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作: (一)从事证券经背、证券授资咨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险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镜,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使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蓝挖制度完善: (五)最运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利事处罚: (六)没有挥用客户资产等餐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进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参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题监管、自律管理、 商业龈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服东外的其他殿东,注滑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周)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授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鬓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素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围家成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险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跑机构,财 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门: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 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 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 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 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 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 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

者中国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特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嫩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授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琴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可的股素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月属 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宽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货比例域者拥有的权益比例,黑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成者受月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中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请人应当按黑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中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 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文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运中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 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中请,并进行审查,能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事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中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深取专家评市、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可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迁监会批准授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白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用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旺 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宽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鹏法律,行政法规的援定,中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 开设外汇资本金据户。 基金管理公可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 公可成立率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可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服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用货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 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 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 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 5 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 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 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1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 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殿东、注册贤本、股东出资比例后,殿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 例、殿东参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用货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般东处分其出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殿东转让出资应当试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盘: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近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栽定。不得采寂虚报 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殿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同的有关事宜明确的定,确保不提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 颗特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鞋线履行股东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服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也线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可增加的注册资本,殿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嫩。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白薰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 照中国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殿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线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中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整会依理《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理基金管理公可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 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中请。 沙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俏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 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到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可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可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位当自收到批 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赏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音按留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 外工货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可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可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魔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贷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曾理公可应当按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子以 公告, 第二十人条基金管理公可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货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可的解散应当按塑《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 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 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15 日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 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 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 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 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 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撒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可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公可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可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界,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背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减者利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政期间: (四)烈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新范设随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随: (五)烈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蓝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甚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白董事会成者股东会数出快议之日起15日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透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题《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理基金管理公可议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市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童。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搬销分支机构,应当白变更、搬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旺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可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登记注历手续。 基金管理公同变更、。撒销分支机构,应当按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按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搔销 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按盟《公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是,建立 组织机构健全,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的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可规范运作,裤 护基金份额特有人的利拉。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可的殿东应当限行法定文务,不得虚假出资、拍透或者变相拍透出资: 第三十人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明确最东会的职权意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 越过股东会,薰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成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 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特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 1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 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 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 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 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服股东及有关当事人, 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税持有人利数的单则要香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积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葱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背话动。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建立健全鞋立董事制度,鞋立薰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货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可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成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鸭任,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精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缓管理人员, 并向薰事会,中围证监会和公可所在地中围证监会深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如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可财务、旅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 作用。推护股东合法利控。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可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可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数地履行眼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也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按班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挖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特公可内部监控健 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授蜜 管理系统,公平对特其管理的不月基金则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同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植系统,严格连守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肤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基金曾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货料等信 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馨客户服务标准,如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宜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竟争行为。 第五十条基金管理公可按理审慎经著源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货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验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按题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货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可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舒颗特有人的合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 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 3 人,且不得 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 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 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 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 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 以承包、阻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曹。 基金管理公可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拉、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素中请批准有关事项,隐鳞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不予数准: 第五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组法律、行成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 可的公可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津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大条幸现场检查主要以市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正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和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美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正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 (三)监察精核季度裂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蓝会根据审慎蓝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可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 评价报告:白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白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 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人条基金管理公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深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货被可法机关深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公可散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可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可及其董事,高领管理人黄,基金经理受到刷事、行政处罚: (七)公可及其董事、高领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域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可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能事项。 基金管理公同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蓝会和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 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 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 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监察 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可设立、变更或者抓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抓情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货基金管理公同的境外酸东,其注滑地或主要经营话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 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就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厅地减主要 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大十条中国任拉会可以采取下列错薰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 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领半: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可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宽料: (三)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间、复制基金管理公可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屠或者毁损 的文件、贤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可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中国正监会对基金管理公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 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成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可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透行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指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大十三条中国正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可出具 检查结论, 第六十周条基金管理公词违反法律、行或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政,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采取监管该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视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粗任相关职务者等行 致监管措植。 基金管理公可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容,中围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同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转让出魔,或者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限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政:对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庵。 第大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可、基金管理公司的殿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美规定进行行政处可: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囊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胶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货设立的基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 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 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 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 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 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 检查结论。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 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

金管理公司和境外殿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可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人条自然人参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殿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 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植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号《外魔参 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
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 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 号《外资参 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