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标准代替 安全枝术条件》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 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 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 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格车标点”由,)刷除了GB7258一190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而保 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②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 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件标碑(4,12):()明确了汽车、摩托 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 动(4.13):(W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 要求:(⑤)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罗求(4.1.5)· 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 ,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 的 来用车行车的车 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 要求, 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 “84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熙灯 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 位置要求。 9、在“85其空电气设条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装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柔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 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绣的特殊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 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 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 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 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 ⑵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 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 明确了汽车、摩托 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 动(4.1.3);⑷ 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 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 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 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 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 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 “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 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 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9.4) 和悬架特性 (9.8) 要求, 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 (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川6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和类里安全玻璃的适用蕴围(116.3》,允 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通改置的公共汽车专月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 乘客门(11.6.5》. 3、在“12安全防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库椅(第三非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所叠库 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军 (三枪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韩的要求(12.2)。 14、在“14机动车环绿要求”中增左了帆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投备,规定对满载/ 空霞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和竿挂辛引车宜加载《成满载)检验制动性捷, 本标准实:的试泼期妻求: 1.4.⑧3机动车的警售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了.2.1山有关部分 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装置的要求:7.1之.之有关采用液压制功的汽车位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作 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B.2.5挂车陵车长大于细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 对于组成拒拉机运输机粗的单铂挂家及军长大于6a且不大于10阳的机动车:8.2.?部分机动 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夏求:85,5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和的长逢客车和能襟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粉应具有轮的鲁民标志的要求:10.5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L.2有关可 翻转的露驶室在鞋转接城机构附近易见部位位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应装备三角警告解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木标准发布之日起第?个刀开始对新注看年实施。 2、7.124有关防路制动装置失效转灵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精〔第三排及第 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情验外)均成装置汽年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像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211 长逢客车和撤游客车的月向成相向座椅的华同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们方一距离内无防护物 到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堡求白本准发布之日配第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疏, 3、4.12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耳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 标准及布之日起题19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造。 4、121】乘用车的所有座将(剪三补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特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 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包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1,1.2汽军密具有应急动功能的要求,对于板违资军自本标准发春之日起第2器个月 开始对所生产车实施。 6.4.12和413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刺)车有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资 车具体实塘日期另行援定。在实施日用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箭号(412)和打射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4.13). 7、85.3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技记汝仅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行理科学研究所、交通富公路科学研究所。 木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同天估,肽张,张暖吐、王玉林,秦提解,何勇,吴卫,跑 嘉文。王凡,肖项绳、刘欣,赵家琳,的晓蜂、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假本发布情况为: 一GB7258一87,GB7258一1997
12、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 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 乘客门(11.6.5)。 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 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 (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 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 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 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 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 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且不大于 10m 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 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 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 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 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 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 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 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 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 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 和出厂编号(4.1.3)。 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 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引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店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移“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 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苷理留门新车注精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 验,事放车校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司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覆强制性检 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过口机动车检险的重夏技术依暴之一, GB7258一1997白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用意围内正式实盖后,在如强机动车运 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椰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 用。然而,随着围民经济的转续快递发展,我国机对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 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遂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比,根据我 国机动军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第级不斯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信订B725多,提 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冲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 此次GB7258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1、更换“表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钠入“汽车”范圆以加幽管理: 2、置当是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临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速入替 通居民家庭的现况: 3,冠当是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资车和高速机可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 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选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4,增加气体燃韩汽军、两用概料汽车和双燃椭汽车的其它基木安全技术要求。以加 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 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求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 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拉术趋于成熟是日前国际通用做法,为 冠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GB725移仅明辞了电动汽 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功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用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 汽车的特殊项日可暂时免于检验,但行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斯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58允许乘用布施挂挂 车,但未是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留门应尽 快制定柔用车拒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整于日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堤声控别的标榨体系仍在不斯完香之 中,且闲家环候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川气污染物持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GB7258仅定 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河染物排波应粹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 标准的规定”,表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移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拔 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引 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 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 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 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1997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 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 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 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 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GB7258、提 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 此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 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 通居民家庭的现况; 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 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 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 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 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 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 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 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 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 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 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 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 GB7258 仅定 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 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 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4、修订后的GB7258素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靠尺寸,制动性能,前见钉发充强度 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是,轮式专用机权保的生户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佩规定拉行朝关标 准。 5、签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 后的GB7258明确GB7258不适用于又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修订后的 GB7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 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 准。 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 后的 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堡色成,安全南表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 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数护车、工程数险车和警车的附 加提求, 本标准适川于在我国道路上钉驶的机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曲误的内溶》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厨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板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饭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一2004道路车辆外靠尺寸、拍转及威量限值 GBT3引81漆膜酸色标准 GB4094 汽车操氯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 汽车前强灯配光性能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题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8摩托车白架做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汽车安全玻南 GB10395.1农林拒拉机和机城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都分:总则 GB1D39%农林指之机和机城,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T11381一1989客车项部静载试险方法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特护要求 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3057客车座精及其车轲固定件的强度 GB13392道路运第意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斯抱制动性使和试验方法 GB13954 特种车药标志灯具 GB15084 机动车雨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 摩托车探纵件、指示器及信号技置的阁形符号 GB16735 道路年辆车辆识别代号(VN) 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程镜及其安装要乘 GB/T1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黑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 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 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 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565营运车炳踪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597一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Qv1S05128:1980)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仅 GB19151机动车月三角警告电 GB19152 轻便摩托车前型灯配光性能 GA406车身反光标国 QC/T659一2000汽车空得(1HC-134a)用标惧 3术婚和定文 下列术语和定复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powr-driven vchicle 由动力装置动项牵引,在通路上行驶的、侠果月或(和》运送物品成进行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轲,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施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 和挂车等,但不包甚任年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鬼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找的车辆,主要用于: 一载运人员和成货物 一牵引载运货物的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1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线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 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钙挂车。 1GBT3730,1-2001第2.1.1条1 3.2.2 客车b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威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锈,包括驾驻员座位在 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成双层的。 3.2.21 卧辅客车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国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s买mi-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3730.1-2001第2.12.2条]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eqv ISO 5128:1980)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 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 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 3.2.2 客车 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 内座位数超过 9 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

3.2.4 货车8 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判,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 【GB/T3730.1-2001第2.123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S0k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资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speod go0地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pecical mol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创知: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 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gas0 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轨立的燃料供给系饶,一套供给天煜气成液化石油气。另一查供给天然气 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据料,两套燃料供给系饶可分别们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灣料的汽车,如 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游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撼料汽车m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俱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磐气或液化石油 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定的配比向气杠供给感料,在内混合烧烧的汽车, 如荣油一压缩天然气双感料汽车,紫油一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electrie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据料电油电汽车的总移。 3.3 桂车k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街控肌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柱车,用于: 一我运货物: 一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centre axle tmiler 幸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线荷时)的 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接直我荷《不超过相当于柱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1%减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幸引车,其中一轴成多结可由牵引车米矩动。 3.3.2 牵引杆柱车山aw-6如-trailer
3.2.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 3730.1—2001 第 2.1.2.3 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 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 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 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 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 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 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一一一轴可转白: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可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挂车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重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 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combination vehic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紧外》牵引一钙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和校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判车ssenger/car trailer cor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凯合。 3.4.2 货车列车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幸引杆挂车减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an 全桂拖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柱车列车centre axle trailer corbination 资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车和具有角向移动暖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3.5 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平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kh,成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0L的两轮成三轮作锈,包括两轮辱托车、边三轮厚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和正三轮厚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6 轻便摩托车0pod 无论采用何种票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 不大于S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 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小的电型动的两轮车钙.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mansportation 由连拉机牵引一制挂车组成的川于我运货物的机动车,位甚轮式连拉机运输机组和于扶 族拉机运输机组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 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 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 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 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一辆汽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 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 包括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cto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的组合。 3.5 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3.6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 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 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 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本标准所相的色拉气是指最高设计车地不大于2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作业的手扶施积和最高没计车速不大于40km小,牵引壮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 施拉机, 生2:手执拖拉机U选输机加运色参手找变型泛期机:中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单不大手147kW,术两手 桃施拉机盘盘,将执手把及或方向套,与拉卓连在一起组或针漫棒向式地偷机祖。 3.8 轮式专用机候车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檬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鞋,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账mh的 轮式工程机械,如装找机、平地机、挖据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留外表面的号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水久保特的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水久保特的产品标牌,该标韩的因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1841山的规定,组成瓶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韩的因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美 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QC/T659一2000用录A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看 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傲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伟 位置应在产晶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表车不应拆支镇底盘的产晶标电。 机动布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肉、整布型梦,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经国,各类机 动车产品标幕应标明的其它项日见表1。产品标裤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南耐久且号于 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伸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因补充标明的项日 貌用车、 车销识到代号、发动机利号、双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域操定小率、量大丑 客车· 计总面量《以下管称为“总函量”)、乘经人数〔乘员数) 货车 车辆肌刷代号,发动几型号、发动机量大净功率爱家定功率、总周量,整车整备调 汽车· 量(以下简释为“整各质量”)·最大设计牵质量 拉章引4 车销识制代号、发动1型号、发动机量大净功率境家定功率、整备新量。帝引降最 大没计静载筒、最大没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车狮识划代号、爱功机型号、发动机排量设最大净功毕、整各需量 组成爸控机运输机阻的 播找机 出厂图号、爱动机里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根用质量、量大没计系引质量 轮式专同机核车 车刻号,发动机型号、发对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量高设计车连 挂车 车第阴别代号',总后量。整备衡量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半和直掉或交掉标称电压。 桑用车具备幸引功管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辛引质量。 客车可不标爱机排量 ·货车没有牵兮引功能时可不怀最大没计牵引后量, 正三轮摩托车还成标明装线质量域最增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刚代号: 牵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果用统一的午特因制代号之们应杯明车装号。 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蜊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
注 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 拖拉机。 注 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 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 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 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 QC/T 659—2000 附录 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 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产品标牌的具体 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 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 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乘用车 b、 客车 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 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货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 汽车 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a 半挂牵引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 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e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 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 f、总质量、整备质量 a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4.1.3 汽车、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

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量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m,深度不应小 于Q3: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轲但别代号的学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5.0国:深度不应小于0,2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号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 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瑞应打刻包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国: 深度不应小于03国, 车菊识划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月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隆 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华菊识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 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成使水久保特,在出厂编号 的两端应打刘起止标记(没有打划起止标记的室同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 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号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水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的标识:若采用符合QC/T659一2000对录A规定的特妹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 签),则其嚷日内容应采月的刻方式,使用的黏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星,摩托军及轻便摩托车 应在发动机的号见部位铸出商标咸厂标,发动机出厂偏号应打刻在曲触箱易见部位,在出 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划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 体位置位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1,5道路运输危登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2的规定, 4.2外康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靠尺寸空符合CB1589一200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算尺寸限值见表2。 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帛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动车黄型 长 党 高 两轮摩长车 6250 5100 6140 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 6270 61.75 5140 及 玉三轮摩托车 6350 610 6200 轻便摩托车有 两轮轻便摩托军 ≤200 G00 6110 三轮轻复集托布 6200 5100 61.10 轮式老拉机运输肌州 610001 5250 6300· 拖粒机运输机组 千扶老拉机运输肌用 550 61.70 6220 ·对标定功常大于5绍W的运输机细长度限值为120m,高度限植为350: 4.3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和《暖罐体)的机动车后瑟不允许超过轴距的65S%。对于专用作业车 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 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m 滋: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转题栈第一袖至最后转的题离计算(对俊接客车花第一轴至第二物的距 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汽社后计算。叶于客车,后悉以车身外繁皮尺寸计算,如后保 险杠突出于后臂外蒙皮,剩以后保险杜尺寸计算,不计后风桃 4.4轴荷和质量参数 4.4.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蛙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闭1589一2004的规定
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7.0mm,深度不应小 于 0.3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5.0mm,深度不应小于 0.2 m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 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 10.0 mm, 深度不应小于 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 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 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 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 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 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2000 附录 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 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 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 在出厂 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 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4.1.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长 宽 高 两轮摩托车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摩 托 车 及 轻便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a ≤2.50 ≤3.00 a 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12.00m,高度限值为 3.50m。 4.3 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对于专用作业车 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 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3.5m。 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 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 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4.4 轴荷和质量参数 4.4.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200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