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 保险合同的分类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 保险合同的变更 ➢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 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 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和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 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亦即保险合同争议的处 理;并能够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来解释、 分析、处理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
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 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和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 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亦即保险合同争议的处 理;并能够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来解释、 分析、处理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 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条件是 > 当事人必须具有屁事行为能力(年龄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 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条件是: ➢ 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 行为。 ➢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性合同:单务:即只对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是 义务。如赠与。 射幸性合同:以侥幸为目的,碰运气,个别不是等价交 换。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险明显,寿险弱 单个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保险合同总体不存在射幸性 补偿性合同:对财险,仅限于损失的赔偿,不是改变被 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双务性合同:单务:即只对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是 义务。如赠与。 ➢ 射幸性合同:以侥幸为目的,碰运气,个别不是等价交 换。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险明显,寿险弱 单个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保险合同总体不存在射幸性 ➢ 补偿性合同:对财险,仅限于损失的赔偿,不是改变被 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条件性合同:只有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合同的一 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在规定的时间报案。如实告 知等。 附合性合同: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作出取舍 没有商量的余地。 个人性合同:属人,如财险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而不是财产本身,人的品质成为核保重点。投保人在 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 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 条件性合同:只有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合同的一 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在规定的时间报案。如实告 知等。 ➢ 附合性合同: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作出取舍, 没有商量的余地。 ➢ 个人性合同:属人,如财险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而不是财产本身,人的品质成为核保重点。投保人在 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 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 合同: 二、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与定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在 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额最高限额的 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 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 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 合同; 二、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与定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在 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 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额最高限额的 保险合同。 ➢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 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 保险合同。 ➢ 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 团体保险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数 量不同) 单个保险合同(单独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 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 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 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 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团体保险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数 量不同) ➢ 单个保险合同(单独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合同。 ➢ 团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 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 综合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 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 险的状态不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 同。 切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 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 险的状态不同) ➢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 同。 ➢ 一切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 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承保人,收取保费 ,并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损失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成立审批、设立新的险种等都要向保监会审批 保险法69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 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72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 币资本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承保人,收取保费,并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损失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 成立审批、设立新的险种等都要向保监会审批 ➢ 保险法69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 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 第72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 币资本
(2)投保人:签订合同,并负缴费义务的人,可 为法人或自然人。 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岁,有法人资格等。 >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例外,货物运输保险 缴纳保费
(2)投保人:签订合同,并负缴费义务的人,可 为法人或自然人。 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8岁,有法人资格等。 ➢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例外,货物运输保险 ➢缴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