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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教学资料:第七章 反思错案,回归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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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复活:反思错案,回归常识 2010年05月10日08:00新京报我要评论(654)字号:T|T 夏周学者 在司法设计上,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 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于11年前的“被害人”赵振晌再度出现,5月9 日,河南省髙院正式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与商丘中院判决,宣布因被认定“杀 死”赵振晌、而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 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宣布将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玩忽职守之责。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 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 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 奇怪的是,与其他错案相比,此案并非发于“严打”期间,《刑事诉讼法》也已 在庭审8年前修订过,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错案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确,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 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 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年过去了, 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先说“疑罪应当从无”。赵作海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3年后的2002年 10月,才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漫长的3年间,相关证据的认证一定几经 反复,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尚待调查机构给出结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 警方依循的思维逻辑,是赵振晌“死亡”一一一赵作海有杀人动机 凶手是 赵作海一—一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如此简单的逻辑, 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 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而更 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经出现,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仍表示,“将 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这样的话,5年前佘祥 林被宣布无罪时,我们就曾听到过。笔者相信,这也是佘祥林、赵作海所遇悲剧 的真实诱因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 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査机关而言 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 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 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

被害人复活:反思错案,回归常识 2010 年 05 月 10 日 08:00 新京报我要评论(654) 字号:T|T 夏周 学者 在司法设计上,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 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于 11 年前的“被害人”赵振晌再度出现,5 月 9 日,河南省高院正式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与商丘中院判决,宣布因被认定“杀 死”赵振晌、而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 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宣布将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玩忽职守之责。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 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 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 奇怪的是,与其他错案相比,此案并非发于“严打”期间,《刑事诉讼法》也已 在庭审 8 年前修订过,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错案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确,1996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 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 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 年过去了, 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先说“疑罪应当从无”。赵作海 1999 年 5 月 9 日被刑事拘留,3 年后的 2002 年 10 月,才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漫长的 3 年间,相关证据的认证一定几经 反复,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尚待调查机构给出结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 警方依循的思维逻辑,是赵振晌“死亡”———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 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如此简单的逻辑, 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 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而更 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经出现,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仍表示,“将 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这样的话,5 年前佘祥 林被宣布无罪时,我们就曾听到过。笔者相信,这也是佘祥林、赵作海所遇悲剧 的真实诱因。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 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 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 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 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

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 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 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 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 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 机,让常识真正渗入司法,让错案再无机会发生

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 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 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 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 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 机,让常识真正渗入司法,让错案再无机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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