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销售和交易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而基金的设立又是基金运作的第一 步,因此,为了保证基金成立后能够规范正常地管理、运作,需要严把基金设立 关,实行严格的核准制”。 1.基金设立的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1)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 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 择。 (2)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 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 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 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 (3)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 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 (4)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 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 2.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 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 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 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销售和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而基金的设立又是基金运作的第一 步,因此,为了保证基金成立后能够规范正常地管理、运作,需要严把基金设立 关,实行严格的“核准制”。 1.基金设立的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1)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 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 择。 (2)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 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 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 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 (3)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 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 (4)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 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 2.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 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 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 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 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 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 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 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 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 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与申购 1.申购程序 投资者在认购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账 户,在指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各个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 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如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量,则以抽签 配号方式决定投资者实际认购量。改制基金的扩募由原基金持有人按照规定比例 和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配售。投资者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应先到基金管理公司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设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应的资金账户:一名投资者只能在一个销 售网点开户,且只能开设一个基金账户;投资由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的 开放式基金时,应该到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分别办理手续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 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 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 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最近 3 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 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 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 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与申购 1.申购程序 投资者在认购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账 户,在指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各个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 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如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封闭式基金发行总量,则以抽签 配号方式决定投资者实际认购量。改制基金的扩募由原基金持有人按照规定比例 和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配售。投资者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应先到基金管理公司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设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应的资金账户;一名投资者只能在一个销 售网点开户,且只能开设一个基金账户;投资由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的 开放式基金时,应该到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分别办理手续
2.基金单位的销售 我国封闭式基金都是采用自办发行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 金券发行的,但开放式基金由于其交易(认购、申购、赎回)是在投资者与基金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的,故开放式基金券除了由基金管理人自办发行外, 一般还选择一些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 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成立: (1)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的3个月,只有 在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时,该基金方可成立。 (2)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也是3个月,在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 亿元时,基金方可成立。 如果基金的募集未达到上述要求,基金的发行即告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 担募集费用,并将己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 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 5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2.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终止
2.基金单位的销售 我国封闭式基金都是采用自办发行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 金券发行的,但开放式基金由于其交易(认购、申购、赎回)是在投资者与基金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的,故开放式基金券除了由基金管理人自办发行外, 一般还选择一些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 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成立: (1)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的 3 个月,只有 在募集期限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 80%时,该基金方可成立。 (2)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也是 3 个月,在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 2 亿元时,基金方可成立。 如果基金的募集未达到上述要求,基金的发行即告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 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 30 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 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 5 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2.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 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交易方式 基金交易方式因基金性质不同而不同。封闭式基金因有封闭期规定,在封 闭期内基金规模稳定不变,既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也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因此, 为满足投资者的变现需要,封闭式基金成立后通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方式类似股票,即是在投资者之间转手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因其规模是“开放” 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其规模是变动的,除了法规允许自基金成立日始基金成立满 3个月期间,依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可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外,其余 时间如无特别原因,应在每个交易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因此,开放式基 金的交易方式为场外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交易,投 资者可至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基金券的买卖,办理基金单 位的随时申购与赎回。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申请及审批 如前所述,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因此,封闭 式基金在募集成立后,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申请及主管机关审批 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上市可行性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 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 100 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 5000 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交易方式 基金交易方式因基金性质不同而不同。封闭式基金因有封闭期规定,在封 闭期内基金规模稳定不变,既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也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因此, 为满足投资者的变现需要,封闭式基金成立后通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方式类似股票,即是在投资者之间转手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因其规模是“开放” 的,在基金存续期内其规模是变动的,除了法规允许自基金成立日始基金成立满 3 个月期间,依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可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外,其余 时间如无特别原因,应在每个交易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因此,开放式基 金的交易方式为场外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进行交易,投 资者可至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基金券的买卖,办理基金单 位的随时申购与赎回。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封闭式基金的上市申请及审批 如前所述,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因此,封闭 式基金在募集成立后,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申请及主管机关审批 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上市可行性报告;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内部机制是否健全,能否确保基金章程及信托契约的贯彻实 施等。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重大遗漏。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①基金单位的买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 ②以标准手数为单位进行集中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跟踪过户。 ③基金单位的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 波动,行情即时揭示。 ④基金单位的交易成本相对低廉。 (3)影响封闭式基金价格变动的因素 基金单位净资产和市场供求关系是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 但其他因素也会导致其价格波动。 ①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基金单位净资产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基金每份基 金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是基金单位的内在价值。由于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直接反 映一个基金的经营业绩和相对于其他证券品种的成长性,同时,也由于基金单位 净资产值是基金清盘时,投资者实际可得到的价值补偿,因此,基金单位净资产 值构成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单位的市场 价格应围绕基金单位净资产值而上下波动。 ②市场供求关系。由于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在存续期内其基金规模是稳定 不变的,因此,市场供求状况存在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当 市场需求增加时,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就上升:反之,就下跌,从而使基金价格 相对其单位净值而言经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 ③市场预期。市场预期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而影响基金价格。当投资者预期 证券市场行情看涨,或基金利好政策将出台,或基金管理人经营水平提高基金净 资产值将增加.或基金市场将“缩容”等时,将增加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上 涨;反之,将减少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下跌。 ④操纵。如同股票市场一样,基金市场也存在着“坐庄”操纵现象。由于封 闭式基金的“盘子”是既定的,因此资金实力大户往往通过人为放大交易量或长期 单向操作来达到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及交易价格,从中获利的目的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内部机制是否健全,能否确保基金章程及信托契约的贯彻实 施等。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重大遗漏。 (2)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①基金单位的买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 ②以标准手数为单位进行集中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跟踪过户。 ③基金单位的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 波动,行情即时揭示。 ④基金单位的交易成本相对低廉。 (3)影响封闭式基金价格变动的因素 基金单位净资产和市场供求关系是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 但其他因素也会导致其价格波动。 ①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基金单位净资产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基金每份基 金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是基金单位的内在价值。由于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直接反 映一个基金的经营业绩和相对于其他证券品种的成长性,同时,也由于基金单位 净资产值是基金清盘时,投资者实际可得到的价值补偿,因此,基金单位净资产 值构成影响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基金单位的市场 价格应围绕基金单位净资产值而上下波动。 ②市场供求关系。由于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在存续期内其基金规模是稳定 不变的,因此,市场供求状况存在对基金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一般而言,当 市场需求增加时,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就上升;反之,就下跌,从而使基金价格 相对其单位净值而言经常出现溢价或折价交易的现象。 ③市场预期。市场预期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而影响基金价格。当投资者预期 证券市场行情看涨,或基金利好政策将出台,或基金管理人经营水平提高基金净 资产值将增加.或基金市场将“缩容”等时,将增加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上 涨;反之,将减少基金需求从而导致基金价格下跌。 ④操纵。如同股票市场一样,基金市场也存在着“坐庄”操纵现象。由于封 闭式基金的“盘子”是既定的,因此资金实力大户往往通过人为放大交易量或长期 单向操作来达到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及交易价格,从中获利的目的
⑤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及基金清算。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完全由基 金单位净资产值决定的,因此,当同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出现时,封闭 式基金的投资将逐渐趋向理性,基金交易价格将逐渐与基金净资产值趋于一致。 同样,随着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逐渐走向完结,基金终止清算期的来临,基金交易 价格也将逐渐回复到其净资产值的水平上。 3.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 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基金初次发行 时一般会对投资者有费率上的优惠。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 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办现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只有当开 放式基金宣布成立后,经过规定的日期,基金才能进入日常的申购和赎回。 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代理机构申请购买基金 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投资者办理申购时,应填写申购申请书并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基金单位的金额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者为变现其基金资产,将手持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 并收回现金的过程称为赎回。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的。 (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限制 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主要有如下限 制: ①基金申购限制。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后,开始向法定的投 资者进行招募。依据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披露的开放式基金方案来看,首期募集 规模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在首次募集期内,若最后一天的认购份额加上在此之前 的认购份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则投资者只能按比例进行公平分摊,无法足额认 购。开放式基金除规定有认购价格外,通常还规定有最低认购额。另外,根据有 关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总份额还有一定的限制,如 不得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10%等。 ②基金赎回限制。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
⑤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及基金清算。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完全由基 金单位净资产值决定的,因此,当同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出现时,封闭 式基金的投资将逐渐趋向理性,基金交易价格将逐渐与基金净资产值趋于一致。 同样,随着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逐渐走向完结,基金终止清算期的来临,基金交易 价格也将逐渐回复到其净资产值的水平上。 3.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交易价格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 认购。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 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基金初次发行 时一般会对投资者有费率上的优惠。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 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注册登记机构办现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只有当开 放式基金宣布成立后,经过规定的日期,基金才能进入日常的申购和赎回。 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代理机构申请购买基金 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投资者办理申购时,应填写申购申请书并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基金单位的金额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者为变现其基金资产,将手持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 并收回现金的过程称为赎回。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的。 (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限制 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主要有如下限 制: ①基金申购限制。基金在刊登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后,开始向法定的投 资者进行招募。依据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披露的开放式基金方案来看,首期募集 规模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在首次募集期内,若最后一天的认购份额加上在此之前 的认购份额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则投资者只能按比例进行公平分摊,无法足额认 购。开放式基金除规定有认购价格外,通常还规定有最低认购额。另外,根据有 关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总份额还有一定的限制,如 不得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等。 ②基金赎回限制。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 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 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日。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即为申购、赎回价格。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是建立在每份基金净值基础上的,以基金净值再加上或减去必要的费用,就构 成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的申购价格,是指基金申购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加上 一定比例的申购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申购每份基金时所要付出的实际金 额。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指基金赎回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减去一 定比例的赎回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赎回每份基金时可实际得到的金额。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与托管   在基金的运作中,有两个重要的机构,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了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 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独 立性和安全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 理。即基金银行账户款项收付及资金划拨等也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后,有关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 责投资分析、决策,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因此,不 论是银行存款账户的款项收付,还是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清算,基金托管人都 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 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 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 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证券交易日。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即为申购、赎回价格。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是建立在每份基金净值基础上的,以基金净值再加上或减去必要的费用,就构 成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的申购价格,是指基金申购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加上 一定比例的申购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申购每份基金时所要付出的实际金 额。基金的赎回价格,是指基金赎回申请日当天每份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再减去一 定比例的赎回费所形成的价格,它是投资者赎回每份基金时可实际得到的金额。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与托管 在基金的运作中,有两个重要的机构,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了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 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独 立性和安全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 理。即基金银行账户款项收付及资金划拨等也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后,有关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 责投资分析、决策,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因此,不 论是银行存款账户的款项收付,还是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清算,基金托管人都 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 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一种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
相互监督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 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英国称为投资管理公 司,美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台湾省称为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但其职责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 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 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 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定, 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 家和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 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 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 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 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 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
相互监督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 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英国称为投资管理公 司,美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台湾省称为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但其职责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国《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 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和记录 15 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 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 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定, 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 家和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 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 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 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 3 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 于 3 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 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
司才能开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 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 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 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 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 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 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 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 制度: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 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 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一般来说,基金托管人主要有以下职责:(1)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4) 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为了明确各自的 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司才能开业。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 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 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 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 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 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 6 个月。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在筹建期限内, 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 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 制度;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 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 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一般来说,基金托管人主要有以下职责:(1)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资产;(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规行为,有权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并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4) 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复核。为了明确各自的 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契约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运作中, 双方应诚实、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国外,对基金托 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 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具备下列条 件:(1)应为商业银行:(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3)设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门:(4)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5)具备安全保管全部 基金资产的条件:(6)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在现阶段,我国符合 上述条件的只有五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如要更换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故必须退任,而基金找不到新任基金托管人时,基金应当终止 并予以清盘。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估值 , (一)基金的费用 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请专家进行投资管理和操作的,因而从设立到终止都 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 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基金管 理公司在该年度的各种必要的开支,包括有关登记及秘书工作的费用。基金管理 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按月支付。 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越小, 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种类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 全相同。在美国,各种基金的年管理费通常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7%左右,不超 过1%。在日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在我国,基金 目前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今后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将适
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契约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运作中, 双方应诚实、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国外,对基金托 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 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具备下列条 件:(1)应为商业银行;(2)实收资本不少于 80 亿元人民币;(3)设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门;(4)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5)具备安全保管全部 基金资产的条件;(6)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在现阶段,我国符合 上述条件的只有五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如要更换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故必须退任,而基金找不到新任基金托管人时,基金应当终止 并予以清盘。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估值 (一)基金的费用 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请专家进行投资管理和操作的,因而从设立到终止都 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 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基金管 理公司在该年度的各种必要的开支,包括有关登记及秘书工作的费用。基金管理 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按月支付。 费率的大小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越小, 管理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种类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 全相同。在美国,各种基金的年管理费通常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左右,不超 过 1%。在日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在我国,基金 目前的年管理费率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2.5%,今后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将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