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韦伯组织管理理论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 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 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 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 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 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 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 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 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 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 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 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 (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 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 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 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 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 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 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 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 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一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一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 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 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 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 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一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一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 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 在这一类型中,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一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
论韦伯组织管理理论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 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 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 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 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 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 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 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 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 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 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 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 (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 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 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 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 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 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 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 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 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 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 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 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 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 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 在这一类型中,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
和最易发生变化的。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 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甚至能够 创造奇迹。在法理型命令一服从类型中,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统治者 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 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从而,在此处命令一服从类型 业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政治结构体系已被 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一服从类型。他认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一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 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 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当然是有着结构应力的考虑的(它需要 成立科层化的机构具体处理这些问题):古代地中海和近东地区以及中国和印度的簿记的合理化形式也是 类似的事实。即使从国家政治看,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自身, 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都可以看成是非理性的统治形 式,因而它们不是真正程序化的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比如古代的中国,通过科举取士的办法实现了知 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降擢免也反映出官僚体制的内部流动,然而对官员的评价却主要基于伦 理相对主义的标准,以及对皇帝的忠诚程度。在这里,谙熟儒家典籍并具有人文教养是最为重要的,官员 几乎完全避免了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技术化与科学支持,并极端缺乏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由于用伦理主义 的相对标准衡量官员的行为,依据一般是模糊的,官员在体制中的地位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 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中国这种行政机构特有的反官僚制和倾向世袭制的原因,反之又说明了这 行政机构的粗泛和技术上的落后。” 比较而言,韦伯赞赏的是各种现代官僚主义制度,这种官僚主义制度由于其明确的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 格化而表现出它的合理性。所以,他认为,现代官僚主义体制是当代世界的特征。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现代 科层制度所共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第一,现代科层制表现为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 一服从关系。各级官员由于受到非政治化的管理(对他们最主要的肯定评价是技术性要求),下级必须依 靠其上级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层体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是由处在更 高一级的官员决定的。 第二,上述从属关系一般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先在地安排的。在这里,权力矩阵并不反映在权 力的个性特点方面,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在科层体制内部,每一个个体单元被分割成各自独立 的部分,并且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
和最易发生变化的。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 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甚至能够 创造奇迹。在法理型命令—服从类型中,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统治者 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服从不 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从而,在此处命令—服从类型 业已被物化,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政治结构体系已被 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他认为,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 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 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中世纪哥特式建筑当然是有着结构应力的考虑的(它需要 成立科层化的机构具体处理这些问题);古代地中海和近东地区以及中国和印度的簿记的合理化形式也是 类似的事实。即使从国家政治看,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通过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自身, 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都可以看成是非理性的统治形 式,因而它们不是真正程序化的典型的科层制行政管理。比如古代的中国,通过科举取士的办法实现了知 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降擢免也反映出官僚体制的内部流动,然而对官员的评价却主要基于伦 理相对主义的标准,以及对皇帝的忠诚程度。在这里,谙熟儒家典籍并具有人文教养是最为重要的,官员 几乎完全避免了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技术化与科学支持,并极端缺乏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由于用伦理主义 的相对标准衡量官员的行为,依据一般是模糊的,官员在体制中的地位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 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这是中国这种行政机构特有的反官僚制和倾向世袭制的原因,反之又说明了这一 行政机构的粗泛和技术上的落后。” 〔1〕 比较而言,韦伯赞赏的是各种现代官僚主义制度,这种官僚主义制度由于其明确的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 格化而表现出它的合理性。所以,他认为,现代官僚主义体制是当代世界的特征。他还进一步分析了现代 科层制度所共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几个要素。第一,现代科层制表现为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 —服从关系。各级官员由于受到非政治化的管理(对他们最主要的肯定评价是技术性要求),下级必须依 靠其上级的首创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层体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是由处在更 高一级的官员决定的。 第二,上述从属关系一般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先在地安排的。在这里,权力矩阵并不反映在权 力的个性特点方面,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在科层体制内部,每一个个体单元被分割成各自独立 的部分,并且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
对权力义务体系的规定细致而明晰,使得每个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权力义务体系范围。在此种 情况下,不允许科层个人随意扩大其行动的阈值并表现出所谓的“能动性”。这就是说,个人在科层体制 中已经被物化与原子化了,官僚制度就象一部运转良好的行政机器,它要求其成员只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过分的程序化可能导致效率的低下也在所不惜 第三,现代科层的非人格倾向。由于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 础上的形式法学理论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科层运作的主要指标是可操作性与效率,实证主义有时甚至 是功利主义就大大占了上风,个人的性格和意志在这里难以有所作为,人身依附关系因为科层内部流动的 物化标准与程序化而弱化乃至消失了。个人和国家财产的实际分离以及个人权力资源与管理手段的分离导 致个性化权威的虚化。所有这些都表明,现代官僚制比之前现代官僚制度要有效得多,并且不那么容易遭 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冲击。官员的体制内流动,现在不是由他的上司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 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更加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 化。用纯粹理性主义的观点看,个人的服从对象不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个人拥有的特定职务, 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个人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现代科层的技术化倾向。现代科层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这也正是它之所以优越于前 现代科层体制的突出优势。在技术化取向的支配下,现代科层不仅愈益倚重各类专家,而且在管理的方法 和途径上也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组织行为的科学化业已成为各类科层的共识。这是因为,非此不足以 回应现代社会的无论是来自程序或是系统外部的种种挑战。于是,个人的或者说是“卡里斯马”式的行动 效应在此无能为力,现在受到专家指导的科层的行动方式更加一丝不苟,科层的日常工作大部分与信息 各种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对这些方案的进一步的彻底的论证等 等相关。不仅组织行为技术化了,而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技术化合理化了。 三、以工具一目的论作为科层论的实证指归为了进一步深入论述官僚主义体制的合理性,同时又注意避免 对不同合理性的价值判断,韦伯试图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 的层面上贯彻他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科层体制的个人倾向。据此,他在逻辑上划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 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可能地被加以量化,从而 使得行动本身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可以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则完全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作出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 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社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 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 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仅把行动过程看成是可计算的,而且把目的本身也看成是可 计算的。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 因此,形式合理性可以表述为工具一目的主义,实质合理性则体现出伦理道德理想主义
对权力义务体系的规定细致而明晰,使得每个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权力义务体系范围。在此种 情况下,不允许科层个人随意扩大其行动的阈值并表现出所谓的“能动性”。这就是说,个人在科层体制 中已经被物化与原子化了,官僚制度就象一部运转良好的行政机器,它要求其成员只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过分的程序化可能导致效率的低下也在所不惜。 第三,现代科层的非人格倾向。由于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 础上的形式法学理论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科层运作的主要指标是可操作性与效率,实证主义有时甚至 是功利主义就大大占了上风,个人的性格和意志在这里难以有所作为,人身依附关系因为科层内部流动的 物化标准与程序化而弱化乃至消失了。个人和国家财产的实际分离以及个人权力资源与管理手段的分离导 致个性化权威的虚化。所有这些都表明,现代官僚制比之前现代官僚制度要有效得多,并且不那么容易遭 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冲击。官员的体制内流动,现在不是由他的上司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 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更加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 化。用纯粹理性主义的观点看,个人的服从对象不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个人拥有的特定职务, 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个人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现代科层的技术化倾向。现代科层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这也正是它之所以优越于前 现代科层体制的突出优势。在技术化取向的支配下,现代科层不仅愈益倚重各类专家,而且在管理的方法 和途径上也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组织行为的科学化业已成为各类科层的共识。这是因为,非此不足以 回应现代社会的无论是来自程序或是系统外部的种种挑战。于是,个人的或者说是“卡里斯马”式的行动 效应在此无能为力,现在受到专家指导的科层的行动方式更加一丝不苟,科层的日常工作大部分与信息、 各种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对这些方案的进一步的彻底的论证等 等相关。不仅组织行为技术化了,而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技术化合理化了。 三、以工具—目的论作为科层论的实证指归为了进一步深入论述官僚主义体制的合理性,同时又注意避免 对不同合理性的价值判断,韦伯试图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 的层面上贯彻他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科层体制的个人倾向。据此,他在逻辑上划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 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 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可能地被加以量化,从而 使得行动本身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可以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则完全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作出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 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社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 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 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仅把行动过程看成是可计算的,而且把目的本身也看成是可 计算的。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 因此,形式合理性可以表述为工具—目的主义,实质合理性则体现出伦理道德理想主义
尽管韦伯关于科层理论的合理分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其中亦包藏了不少在一些情况下连韦伯本人 也甚感困窘的漏洞,并突出表现在他对工具理性的提升和对技术主义的改造问题上。具体来说 首先,韦伯对社会系统合法性的研究建立在纯粹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试图刻意避免对合法性作出价值判 断。他认为统治系统的确立与存在以合法性为基础,而一个系统之所以是合法的,恰恰取决于它的存在 或者合法性以公众的“同意”为理由,公众的“同意”又反过来表露了统治的合法性。这样,韦伯就在逻 辑上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双方互证的陷井:每一方的存在竟然成为对方存在的唯一理由。这就使合法性理论 堕入了二者死循环的封闭的怪圈。倘若对系统的存在与合法性的社会前提作进一步的追问,那么所有理论 释读都将会不甚 其次,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同样也是一个二难推理。韦伯坚持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 理性似乎在现代社会在总量上是确定的,一方的扩张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收缩。那么如何在一个总量衡定 的结构里在调整中实现平衡同时又不致贬抑任何一方的必要性意义,就终于成为使包括韦伯在内的所有人 进退维谷的难题 再次,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理论是把暴力理论排除在外的。合法性就是意味着公众对统治形式的“同意 但同意似乎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心理机制问题。在社会同意的过程中,无不隐藏着包括暴力在内的国家编制 对社会心理的整合与调整,应有业已技术主义的国家怪物的阴影在社会心理中的潜在投射。 复次,以强化民族国家为方案来解决官僚主义的痼癖,既反映了韦伯对官僚主义全能化的深刻而急追的 虑,同时也说明了他在解决方法上的欠缺。在他所描绘的民族国家图景中,国家将完全包融社会与个人 以国家利益为唯一目的,这种国家的发展结果必然最终走向强权政治
尽管韦伯关于科层理论的合理分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但其中亦包藏了不少在一些情况下连韦伯本人 也甚感困窘的漏洞,并突出表现在他对工具理性的提升和对技术主义的改造问题上。具体来说: 首先,韦伯对社会系统合法性的研究建立在纯粹功能主义的基础之上,试图刻意避免对合法性作出价值判 断。他认为统治系统的确立与存在以合法性为基础,而一个系统之所以是合法的,恰恰取决于它的存在; 或者合法性以公众的“同意”为理由,公众的“同意”又反过来表露了统治的合法性。这样,韦伯就在逻 辑上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双方互证的陷井:每一方的存在竟然成为对方存在的唯一理由。这就使合法性理论 堕入了二者死循环的封闭的怪圈。倘若对系统的存在与合法性的社会前提作进一步的追问,那么所有理论 释读都将会不甚了了。 其次,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分析同样也是一个二难推理。韦伯坚持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 理性似乎在现代社会在总量上是确定的,一方的扩张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收缩。那么如何在一个总量衡定 的结构里在调整中实现平衡同时又不致贬抑任何一方的必要性意义,就终于成为使包括韦伯在内的所有人 进退维谷的难题。 再次,韦伯的统治合法性理论是把暴力理论排除在外的。合法性就是意味着公众对统治形式的“同意”。 但同意似乎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心理机制问题。在社会同意的过程中,无不隐藏着包括暴力在内的国家编制 对社会心理的整合与调整,应有业已技术主义的国家怪物的阴影在社会心理中的潜在投射。 复次,以强化民族国家为方案来解决官僚主义的痼癖,既反映了韦伯对官僚主义全能化的深刻而急追的忧 虑,同时也说明了他在解决方法上的欠缺。在他所描绘的民族国家图景中,国家将完全包融社会与个人, 以国家利益为唯一目的,这种国家的发展结果必然最终走向强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