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法理学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理论。民法、刑法、行政法 等等,这些都是法,它们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方式也不相同,但是,作为法 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法理学就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特征、本质、作 用、制定、实施等一般性理论问题。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所涉及的基 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适用于法学的各个学科,所以,在学习具体的法之前,应当首先掌握 这些基础知识。 本章阐述法理学中最为基础的内容,使大家对法能有最基本的认识。通过本章学习, 应当掌握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制定、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 法的实施、法的适用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基本概念和原理:理解法的分 类,法系的概念及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能够运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 题。 二、 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 1.法的古体字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 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法”与“刑”是不加区分的。它包含三 层含义:一是以水作偏旁,“平之如水”,表示公平。二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廌”,“性 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反映古代盛行神明裁判的思想。三是去,即法具有制裁、 惩罚不直、不正行为的功能。因此,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平裁判”的思 想。 2.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一种工具)其中体 现了普遍和规范的含义,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律者,范天 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在我国古代,奴隶制时期的法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 西周的九刑等,春秋战国时期多为“法”,以魏相李悝的“法经”为代表,改法为律始于秦 朝商鞅,从“秦律”开始一直到清朝末年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历朝历代的法典 多以“律”为称谓。 3.把“法”和“律”合而为一,并且广泛使用是在清末民初。现在对“法”和“法律”一 般不作区分,可以混用。但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对“法律”的理解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或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法的一切 外部表现形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 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其外部特征,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发的特征概括为以下 四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一章 法理学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理论。民法、刑法、行政法 等等,这些都是法,它们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方式也不相同,但是,作为法 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法理学就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特征、本质、作 用、制定、实施等一般性理论问题。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所涉及的基 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适用于法学的各个学科,所以,在学习具体的法之前,应当首先掌握 这些基础知识。 本章阐述法理学中最为基础的内容,使大家对法能有最基本的认识。通过本章学习, 应当掌握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制定、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 法的实施、法的适用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基本概念和原理;理解法的分 类,法系的概念及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能够运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 题。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 1.法的古体字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 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法”与“刑”是不加区分的。它包含三 层含义:一是以水作偏旁,“平之如水”,表示公平。二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廌”,“性 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反映古代盛行神明裁判的思想。三是去,即法具有制裁、 惩罚不直、不正行为的功能。因此,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平裁判”的思 想。 2.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一种工具)其中体 现了普遍和规范的含义,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律者,范天 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在我国古代,奴隶制时期的法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 西周的九刑等,春秋战国时期多为“法”,以魏相李悝的“法经”为代表,改法为律始于秦 朝商鞅,从“秦律”开始一直到清朝末年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历朝历代的法典 多以“律”为称谓。 3.把“法”和“律”合而为一,并且广泛使用是在清末民初。现在对“法”和“法律”一 般不作区分,可以混用。但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对“法律”的理解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或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法的一切 外部表现形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 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其外部特征,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发的特征概括为以下 四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阶级社会或有阶级的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 社会的法,体现的都是国家意志。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 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 会,其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 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规 律。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法的发展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变化。 通过以上对法的特征、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法定义为: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概括起来 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大类,首先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当然具有 规范作用,其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又具有各种社会 作用。在这两种作用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才是目的。 法的作用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 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 有局限的。法的作用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3)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三、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曾经 历了长达数百万年之久的,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 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 分类。 凡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 义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剥削阶
(三)法的本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阶级社会或有阶级的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 社会的法,体现的都是国家意志。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 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 会,其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 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规 律。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法的发展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变化。 通过以上对法的特征、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法定义为: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概括起来 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大类,首先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当然具有 规范作用,其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又具有各种社会 作用。在这两种作用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才是目的。 法的作用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 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 有局限的。法的作用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3)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 (4)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三、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之前,人类曾经 历了长达数百万年之久的,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 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 分类。 凡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 义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剥削阶

级的意志,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体系”,也不 同于前面谈到的法的历史类型,它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共性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属于 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 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 非洲法系等。对世界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及很多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法国、荷兰、西 班牙、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还包括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等,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 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曾经是英 国殖民地的国家,如印度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 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篡的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纂,英美法系虽也有成文法但多是单行法 规,不倾向于制定系统较强的法典。 (4)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式诉讼,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 起积极主导的作用: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诉讼,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 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但由 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 法的制定的概念 (一)法的制定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创制、修改、认可和废 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 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 (一)立法体制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简单说 立法体制问题实际上就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
级的意志,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体系”,也不 同于前面谈到的法的历史类型,它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共性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是属于 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 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 非洲法系等。对世界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及很多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法国、荷兰、西 班牙、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还包括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等,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 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曾经是英 国殖民地的国家,如印度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 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篡的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纂,英美法系虽也有成文法但多是单行法 规,不倾向于制定系统较强的法典。 (4)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式诉讼,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 起积极主导的作用;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诉讼,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 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 进入 20 世纪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但由 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第二节 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一)法的制定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创制、修改、认可和废 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 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 (一)立法体制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简单说 立法体制问题实际上就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有以下 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 阶段。 (三)立法技术 所谓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 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这里主要指立法表达技 术。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也称为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研究法的渊源 对于正确认识和正确实施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各国在法律传统、政治制度、思想道德、 宗教信仰和国际交往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渊源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法的发展历史中,最主 要的法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二)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如前所述,由于法 律规范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我国法的渊源的多样性。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层次和范畴,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十个法 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部门、军事法律部门、环境法律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 第三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法的实现,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贯彻和落实,亦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 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 必须付诸实施。 (二)法的执行 狭义的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 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 (三)法的适用
(二)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有以下 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 阶段。 (三)立法技术 所谓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 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这里主要指立法表达技 术。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也称为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研究法的渊源 对于正确认识和正确实施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各国在法律传统、政治制度、思想道德、 宗教信仰和国际交往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渊源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法的发展历史中,最主 要的法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二)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如前所述,由于法 律规范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我国法的渊源的多样性。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层次和范畴,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十个法 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部门、军事法律部门、环境法律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 第三节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法的实现,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贯彻和落实,亦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 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 必须付诸实施。 (二)法的执行 狭义的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 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 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 机关。 二、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 什么时间有效。因此,法律效力的范围一般包括:法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 时间效力。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 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其产生、发展必不可少的构成因素。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包括: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两大类。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指违反 法律的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或称一般侵 权行为,是指除犯罪外所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主要可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违宪责任四种。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 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 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比如,合同违约一 方,如果主动向对方支付了违约金或采取了补救措施,实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则不会再有 民事制裁了。 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法治与法制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己出现。《礼记月令》中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图圄”。 1949年前,“法制”一词很少用,解放初期“法制”与“法治”都曾使用过。但以后直到粉 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间内,一般实用“法制”而不用“法治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 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 机关。 二、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 什么时间有效。因此,法律效力的范围一般包括:法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 时间效力。 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 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其产生、发展必不可少的构成因素。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包括: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两大类。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指违反 法律的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或称一般侵 权行为,是指除犯罪外所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主要可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违宪责任四种。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 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 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比如,合同违约一 方,如果主动向对方支付了违约金或采取了补救措施,实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则不会再有 民事制裁了。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法治与法制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 月令》中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 1949 年前,“法制”一词很少用,解放初期“法制”与“法治”都曾使用过。但以后直到粉 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间内,一般实用“法制”而不用“法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报告中,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做出 了战略部署。这一报告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做了精辟论述,其中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过去通常 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仅一次之差,但其含义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 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目前,“法制”一词的含 义通常是指法律制度。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在学习依法治国问题是,我们首先会想到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称 的。法治与人治区分的标准是当法的内容与掌权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依法办理即法治:依 人的意志办理即人治。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 “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的提了出来。所谓基本方略是 指基本的方针和战略。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做了 全面而系统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 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依法与治国的有机结合, 达到了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 的特色。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不仅 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做了阐释,同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也作了全面 而深刻的阐述。 1999年3月,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如比,经济较发达,居民生活较安 定,社会秩序较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较 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如法官、 检察官等。相反,在一个动乱的、人们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戾、官吏专横跋扈的生活中, 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法治界定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 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相结合,必 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 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一 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还 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 程,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真正成为“良法”。 所谓“良法”,应当具有八种品德,即普遍性或称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对 ~般人都适用,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非溯及力,法律适用于后开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1997 年党的十五大前报告中,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 21 世纪做出 了战略部署。这一报告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做了精辟论述,其中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过去通常 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仅一次之差,但其含义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 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目前,“法制”一词的含 义通常是指法律制度。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在学习依法治国问题是,我们首先会想到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称 的。法治与人治区分的标准是当法的内容与掌权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依法办理即法治;依 人的意志办理即人治。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 “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的提了出来。所谓基本方略是 指基本的方针和战略。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做了 全面而系统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 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依法与治国的有机结合, 达到了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 的特色。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不仅 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做了阐释,同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也作了全面 而深刻的阐述。 1999 年 3 月,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如比,经济较发达,居民生活较安 定,社会秩序较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有较 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如法官、 检察官等。相反,在一个动乱的、人们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戾、官吏专横跋扈的生活中, 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法治界定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 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相结合,必 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 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一 项复杂的社会系统 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 还 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 程,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真正成为“良法”。 所谓“良法”,应当具有八种品德,即普遍性或称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对 一般人都适用,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非溯及力,法律适用于后开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明确性,法律应当是明确的:统一性,法律中不应有矛盾:可行性,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的 事:稳定性,法律应是稳定的:一致性,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公开性,法律应当公 布。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 (三)健全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切实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 必须坚持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 实现依法治国,更需要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法 律意识,即比一般社会成员或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更高、更专门的法律意识,当然这已经不仅 仅是法律意识方面的要求,而是他们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 师法》对此都有专门规定。 (五)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强化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约体系。要加 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增强依法治国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 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 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 范畴不同,但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总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体改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道德水 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通过对教材的通读及上述重雅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则试,如 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练习,说明你对本章内容已有了一定的以识。 一、单项选择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A.社会 B.个别 C.集体 D.共同 2.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生活的行为规则主要是(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氏族习惯 3.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
明确性,法律应当是明确的;统一性,法律中不应有矛盾;可行性,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的 事;稳定性,法律应是稳定的;一致性,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公开性,法律应当公 布。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 (三)健全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切实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 必须坚持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 实现依法治国,更需要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法 律意识,即比一般社会成员或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更高、更专门的法律意识,当然这已经不仅 仅是法律意识方面的要求,而是他们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 师法》对此都有专门规定。 (五)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强化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约体系。要加 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增强依法治国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 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 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 范畴不同,但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总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体改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道德水 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通过对教材的通读及上述重难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 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练习,说明你对本章内容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一、单项选择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A.社会 B.个别 C.集体 D.共同 2.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生活的行为规则主要是( )。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氏族习惯 3.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 )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

B.三 C.四 D.五 4.法产生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5.王甲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并于3月15日执枪决。试问: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下列法的哪一 个特征?() A.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B.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D.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6.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 C.罗马法 D.美国法 7.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为()。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资本主义法系 8.小李下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在搏斗过程中,小李将歹徒的刀扭转方向刺进了歹徒的 胸部,致歹徒死亡。小李得知消息后,非常害怕,律师告诉小李,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小李松了一口气,这最能体现法的(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警示作用 D.预测作用 9.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关系的客体 10.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 法律事实是( )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你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11.法院依法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的活动属于( )
B.三 C.四 D.五 4.法产生的最终标志是( )。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5.王甲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罪行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并于 3 月 15 日执枪决。试问:王甲因犯罪而最终遭到惩处,最能体现下列法的哪一 个特征?( ) A.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B.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D.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6.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 C.罗马法 D.美国法 7.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为( )。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资本主义法系 8.小李下班回家途中,遭遇抢劫,在搏斗过程中,小李将歹徒的刀扭转方向刺进了歹徒的 胸部,致歹徒死亡。小李得知消息后,非常害怕,律师告诉小李,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小李松了一口气,这最能体现法的(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警示作用 D.预测作用 9.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关系的客体 10.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继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 法律事实是( )。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你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11.法院依法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的活动属于( )

A.法的执行 B.法的遵守 C.法的实现 D.法的适用 1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3.国家立法权只能由( )。 A.国务院行使 B.全国人大行使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14.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A.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B.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C.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D.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5.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被 称为( A.法系 B.法学体系 C.法的体系 D.法的分类 16.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17.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 )。 A.法律责任 B.法律义务 C.法律制裁 D.法律行为 18.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C.实体法与程序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19.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A.法的执行 B.法的遵守 C.法的实现 D.法的适用 1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3.国家立法权只能由( )。 A.国务院行使 B.全国人大行使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14.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B.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C.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D.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15.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被 称为( )。 A.法系 B.法学体系 C.法的体系 D.法的分类 16.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17.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 )。 A.法律责任 B.法律义务 C.法律制裁 D.法律行为 18.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C.实体法与程序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19.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二、多项选择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法学专家观点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E.王某到某商店购物 3.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行为 E.事件 4.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维护阶级统治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教育作用 5.以违法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 A.违宪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民事责任 E.违约责任 6.一国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 A.领水 B.公海 C.领土 D.领空 E.本国驻外使馆
D.违法必究 二、多项选择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法学专家观点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 1 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E.王某到某商店购物 3.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行为 E.事件 4.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维护阶级统治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教育作用 5.以违法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为( )。 A.违宪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民事责任 E.违约责任 6.一国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 )。 A.领水 B.公海 C.领土 D.领空 E.本国驻外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