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社会法 社会法作为我国的法律部门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涉及公民社会权益,尤其注重保障弱者的权 益,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社会法通过明确国家、单位和个 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 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工作者和退休者等之间建立一种互助机制,有利 于更合理的分配财富,弥补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使社会更加公 平。通过本章对社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以及社会保 障法律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有关社会法的基本知识,在 面对社会问题时,学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处 理自己遇到的劳动纠纷,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法概述 “社会法“概念的最早使用见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提交 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的研究 报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民商法、经济 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在狭义上是指劳动 法与社会保障法。 我们接着学习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有四个,我 们首先学习第一个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第六章 社会法 社会法作为我国的法律部门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涉及公民社会权益,尤其注重保障弱者的权 益,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社会法通过明确国家、单位和个 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 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工作者和退休者等之间建立一种互助机制,有利 于更合理的分配财富,弥补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使社会更加公 平。通过本章对社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以及社会保 障法律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有关社会法的基本知识,在 面对社会问题时,学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处 理自己遇到的劳动纠纷,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法概述 "社会法"概念的最早使用见 199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提交 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的研究 报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民商法、经济 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在狭义上是指劳动 法与社会保障法。 我们接着学习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有四个,我 们首先学习第一个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往往一无所有, 无法同雇佣方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上的不 平等,必须借助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的方法调整,才能保障劳动者有 尊严的劳动。社会法作为一部帮助弱势群体的法律,必须以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作为己任,以此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 会和谐发展。 第二个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人是千差万别的,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要 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仅凭其自身的能力和努力是不够的, 必须由国家去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有可能。社会保障就是动用 全社会的力量去保障那些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无法生存和发展的 社会弱者,使其能够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第三个调整对象是公益事业举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公益事业的举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多数是由国家承担的,支出多来 自政府财政拨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举办公益事业的责任将 逐渐由社会或个人来承担,不论社会公共体还是个人举办公益事业, 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由社会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包括社区服务关系、 彩票法律关系。 第四个调整对象是其他社会关系 像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形成的社会关系、献血法律关系、见义勇 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教有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高等教育助学 贷款等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等,都是其他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往往一无所有, 无法同雇佣方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上的不 平等,必须借助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的方法调整,才能保障劳动者有 尊严的劳动。社会法作为一部帮助弱势群体的法律,必须以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作为己任,以此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 会和谐发展。 第二个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人是千差万别的,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要 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仅凭其自身的能力和努力是不够的, 必须由国家去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有可能。社会保障就是动用 全社会的力量去保障那些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无法生存和发展的 社会弱者,使其能够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第三个调整对象是公益事业举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公益事业的举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多数是由国家承担的,支出多来 自政府财政拨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举办公益事业的责任将 逐渐由社会或个人来承担,不论社会公共体还是个人举办公益事业, 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由社会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包括社区服务关系、 彩票法律关系。 第四个调整对象是其他社会关系 像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形成的社会关系、献血法律关系、见义勇 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教育权利保障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高等教育助学 贷款等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等,都是其他社会关系

三、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法得以产生是基于社会本位的要求。社会本位就是要促进和 保障社会利益,使社会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人人共享社会 利益,人人有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利益,社会利益在所有人之间得 到公平分配,所有人都能凭借其所享有的利益,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 发展。 (二)保障弱者原则 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外在和内在的原因,既有社会强者,也有社 会弱者。社会弱者,因其自己的弱势,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难以生 存和发展,从而产生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在制定和 实施法律和政策时,注重优待和扶持社会弱者,对弱者加以倾斜保障 和特别保护,使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真正平等起来,共同发展。 (三)社会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接济和互相保障。 要真正保障社会弱者的利益,必须运用全社会的力量,依靠社会成员 之间的互相协助、互相接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才能真正保障社 会弱者。可以说,社会保障是保障杜会弱者的根本依据和唯一途径, 由于国家是社会的最高代表,国家有义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保障。 (四)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指保障社会成员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的原则。一 般情况下,社会法只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或者
三、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法得以产生是基于社会本位的要求。社会本位就是要促进和 保障社会利益,使社会利益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人人共享社会 利益,人人有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利益,社会利益在所有人之间得 到公平分配,所有人都能凭借其所享有的利益,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 发展。 (二)保障弱者原则 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外在和内在的原因,既有社会强者,也有社 会弱者。社会弱者,因其自己的弱势,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难以生 存和发展,从而产生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在制定和 实施法律和政策时,注重优待和扶持社会弱者,对弱者加以倾斜保障 和特别保护,使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真正平等起来,共同发展。 (三)社会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接济和互相保障。 要真正保障社会弱者的利益,必须运用全社会的力量,依靠社会成员 之间的互相协助、互相接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才能真正保障社 会弱者。可以说,社会保障是保障社会弱者的根本依据和唯一途径, 由于国家是社会的最高代表,国家有义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保障。 (四)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指保障社会成员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的原则。一 般情况下,社会法只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或者

最低限度的保障,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提供了高于人 权的社会保障,就会滋生人们不劳而获和贪图享受的思想和心理,同 时会打击那些为提供社会保障而做出牺牲的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劳动法的概念 法律是对人际关系进行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则体。首先,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表明法律是针对人际互动中所产生的利 益纠缠所产生的一个规则体,在社会关系运行的全程,是不是都需要 法律进行治理呢?我们引入人们生府的例子来说明。在我们日常的 生活中,身体某个部位不舒服,比如说肚子疼,忍一忍就好了,或者 到侧所方便一下,问题也解决了,但是如果上吐下泻,就需要引入机 体之外的药物进行治疗。在社会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其实也是这样的 道理,那就是社会关系中内在的调节器,可以对社会关系的一些不适 予以排除。但是当这种不适因素达到一定强度,社会关系内在的调节 器不能医治时,就需要入外在力量一法律,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支 持的规则体,就可以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上,我们说法律的 存在是为了治疗社会关系存续过程中的重症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的药 物。那劳动法是什么呢?劳动法是治疗从属性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病症的有效药物 三、工伤认定
最低限度的保障,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提供了高于人 权的社会保障,就会滋生人们不劳而获和贪图享受的思想和心理,同 时会打击那些为提供社会保障而做出牺牲的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劳动法的概念 法律是对人际关系进行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则体。首先,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这表明法律是针对人际互动中所产生的利 益纠缠所产生的一个规则体,在社会关系运行的全程,是不是都需要 法律进行治理呢?我们引入人们生病的例子来说明。 在我们日常的 生活中,身体某个部位不舒服,比如说肚子疼,忍一忍就好了,或者 到厕所方便一下,问题也解决了,但是如果上吐下泻,就需要引入机 体之外的药物进行治疗。在社会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其实也是这样的 道理,那就是社会关系中内在的调节器,可以对社会关系的一些不适 予以排除。但是当这种不适因素达到一定强度,社会关系内在的调节 器不能医治时,就需要引入外在力量—法律,法律作为国家强制力支 持的规则体,就可以有效的发挥作用。从这个角度上,我们说法律的 存在是为了治疗社会关系存续过程中的重症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的药 物。那劳动法是什么呢? 劳动法是治疗从属性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的病症的有效药物 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 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 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比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 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 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 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 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 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 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 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比如有人 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 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 2011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 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 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比如上班时间为 9 点到 12 点 然后又 14 点到 18 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 8 点 30 分到 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 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 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 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 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 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 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比如有人 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 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 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 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 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 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 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 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三、社会保障法概述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成员为主体,为了保障社 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珠社 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 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 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 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 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 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 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三、社会保障法概述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成员为主体,为了保障社 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 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保障法以社会保障关系为 其调整对象。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的权利与义务广泛地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由全体社会 成员平等的、共同的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享 受社会保障的成员数量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是国家为了保 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 级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 务,对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 算方式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社会保障法通过在社会组织的个人中合理地分配社会保障责任 和义务,形成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障责任机制,实现富裕的对贫困的、 健康的对病残的、年青的对年老的、强者对弱者的社会关照和社会扶 助,体现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和谐共存的道德伦理原则。司时, 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 社会准则。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保障法以社会保障关系为 其调整对象。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的权利与义务广泛地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由全体社会 成员平等的、共同的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享 受社会保障的成员数量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二)社会保障法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是国家为了保 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 级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 务,对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 算方式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社会保障法通过在社会组织的个人中合理地分配社会保障责任 和义务,形成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障责任机制,实现富裕的对贫困的、 健康的对病残的、年青的对年老的、强者对弱者的社会关照和社会扶 助,体现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和谐共存的道德伦理原则。同时, 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共济的原则,也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 社会准则。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杜会保障法规定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任何社会成 员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均平等的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中, 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阶层或个人。使社会成员不致因为先天不足或生活 无保障而生存困难,失去平等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例如对灾祸 中的不幸者进行灾祸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为疾 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缓社会发展过程 中因意外灾祸、竞争失败及疾病工伤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的 作用。 3、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它体现为在 经济利益方面,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市场经济 件下,由于个体差异及竞争机制的引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 配方面的不均等,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个人 的力量难以企及,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运用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经 济生活进行干预,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的社会 成员,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衡平器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 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任何社会成 员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均平等的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中, 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阶层或个人。使社会成员不致因为先天不足或生活 无保障而生存困难,失去平等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例如对灾祸 中的不幸者进行灾祸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为疾 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缓社会发展过程 中因意外灾祸、竞争失败及疾病工伤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现象的 作用。 3、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它体现为在 经济利益方面,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市场经济条 件下,由于个体差异及竞争机制的引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 配方面的不均等,贫富分化现象严重。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个人 的力量难以企及,就需要政府的介入,运用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经 济生活进行干预,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的社会 成员,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衡平器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 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创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使每个社会成 员都能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难以避免,部分劳动者被迫 退出劳动岗位,使劳动者本人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社会保障法通过 对收入差异进行调整,将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 付来保障有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制 度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失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创造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使每个社会成 员都能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利益,以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难以避免,部分劳动者被迫 退出劳动岗位,使劳动者本人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社会保障法通过 对收入差异进行调整,将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 付来保障有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障制 度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失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