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民法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它在保障自然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稳定杜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通过本章对民 法总论、物权法、價权法、人身权、婚烟家庭法和继承法基本内容的学习,同学们 要了解有关民法的基本知识,树立起法律主体意识。学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 行使自己的权利,处理自己遇到的民事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学习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 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 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当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造用原则。对于上述原 则具体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是学好民法基本原则的关量。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 等保护。平等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面且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 的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 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原则 自圆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话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根据自 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含义包話:1,民法规范民事 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除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外,适用当事人钓定优先的原则。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 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 者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 律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公正的理念 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 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2.当事人的刊益要合理兼顾。 3,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4、就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歇、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 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第四章 民法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它在保障自然人、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通过本章对民 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基本内容的学习,同学们 要了解有关民法的基本知识,树立起法律主体意识,学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 行使自己的权利,处理自己遇到的民事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学习: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 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 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当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于上述原 则具体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是学好民法基本原则的关键。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 等保护。平等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 的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 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 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 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除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外,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 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 者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 律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公正的理念 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 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2.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 3.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 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 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 限制和制止不良育业作风有着重要的意文。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激用原测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 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第了条的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围家攻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环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秋序。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和公民在含义上是不一样的。公民是 具有一国国箱的自然人。 1、自燃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文务的 先决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子了自然人同样的 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二)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 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钓定而取得: (三)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干死亡, 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四)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 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干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如问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我国采用的是鞋立呼吸说,即胎几脱离母体 独立呼吸就可以认定为出生,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燃死亡,一是宜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 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 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烩程序对他作出的 法律推定死亡。 2、自然人的民率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燃人能够以自己的名文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主体具备了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相应的民事话动,并达到预期的法律 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 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 限制和制止不良商业作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 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6 条、第 7 条的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和公民在含义上是不一样的。公民是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先决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 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二)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 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三)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四)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 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我国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即胎儿脱离母体 独立呼吸就可以认定为出生。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 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 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 法律推定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主体具备了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亲自独立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并达到预期的法律 后果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问,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 为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话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燃人,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话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其年静、智力相适碗的民事话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网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登的行为有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酸力的消灭。死亡是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 三,宜告失踪与宜告死亡 1、宜告失踪 宜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其利害关系人中请,由人民法院宜告 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所謂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 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文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中请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厨 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宜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宜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自然人核宣告失踪后, 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 仍须限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限行, 坡宣告失综的自燃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咸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咸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撒情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宜告死亡 宜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中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宜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宜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 的利害关系人的刊益。宣告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北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 为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死亡是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 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届 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 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 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履行。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 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 4 年;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 2 年;此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售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 的限制。 第二,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也藏是说虽然利害关系人均有对失踪人的宣告死亡的申请权 但在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中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 出申请。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的,宜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宜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后即发生与自燃死亡相同的效力,民事 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终止、婚娜关系消灭、遗生效、财产雅承开始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宜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 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撒销死亡宜告后, 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财产方面上,被量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婚婚关系上,被撒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麦关系从撒销死亡宣告之日 起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娇后配偶又死亡的, 则不能认定这样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粗法律后果的代理行 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 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 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感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锋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须行为人无代理权;(二)须有使相对 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 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因表见代理给腹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的过错迹成的,按双方过结的性质和程度 分担损失 (三)第三人有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无权代理的选择权。他既可以主张表见民 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 2 年时限 的限制。 第二,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虽然利害关系人均有对失踪人的宣告死亡的申请权, 但在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 出申请。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 3 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后即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民事 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消灭、遗嘱生效、财产继承开始。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 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后, 将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财产方面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 起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 则不能认定这样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 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 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 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须行为人无代理权;(二)须有使相对 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 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因表见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 分担损失。 (三)第三人有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无权代理的选择权。他既可以主张表见代 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有依据过错性质和 程度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五、速的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的责任,是带合问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问义务不符合钓定条件 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若没有合同,就没有违约行为,更不 发生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樱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咸人身权利,依法应对 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违钓责任不同,发生侵权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 系。 三、两者之问的区别 (一)规则原则与法律依据不同 1.归责原则不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咸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这是采用多重规则原 则. 2.法律依据不同。构成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钓定: 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规定。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的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具有违的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 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赠偿责任成立 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2.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不能履行,为 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在侵 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三)诉讼管辖与当事人不同 1.诉讼管辖不问。因合同纠粉提起的诉论,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不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其他人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 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当事人要广泛的多,即使因合同引起的侵权责任,请求人和责 任人也都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 (四)举证责任与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的之诉中,受害人请求违的方承担违的责任,只要证明 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 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除外)。 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违钓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外, 还有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主要是略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有滴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散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有依据过错性质和 程度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若没有合同,就没有违约行为,更不 发生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对 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发生侵权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 系。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规则原则与法律依据不同 1.归责原则不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这是采用多重规则原 则。 2.法律依据不同。构成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规定。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具有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 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 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2.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不能履行,为 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在侵 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三)诉讼管辖与当事人不同 1.诉讼管辖不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不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其他人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 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当事人要广泛的多,即使因合同引起的侵权责任,请求人和责 任人也都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 (四)举证责任与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之诉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 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受害人 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除外)。 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外, 还有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损害赠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德,赔德数额及其计算方面可以由当事 人在订立合问时约定:侵权损害责任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的精神损害,既包 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六,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需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权利。具体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 权利。身体,即自然人的墨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已构 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 我体。无身体,也就无所明生命、健康。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民身体违成伤害的,应当黯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二)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指 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 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 人身利益。 (三)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得。健康不限 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的内容主要表现 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 利. (四)人身自由权 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八)名誉权 名普是指社会成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数额及其计算方面可以由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侵权损害责任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的精神损害,既包 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六、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需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权利。具体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 权利。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已构 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 载体。无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我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 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 (二)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指 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 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 人身利益。 (三)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健康不限 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的内容主要表现 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 利。 (四)人身自由权 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八)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荣誉和名普的区别 一、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督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刊,对自然人而言就是杜会公众 对其道德品质、才敢、思想等方面的评价:对法人面言就是对其信用、兴业上 网、社会形象等方面的评价。 二、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的推特及排除他人干涉 的权利。 荣普权可以由自然人取得,如授子“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三好学生“ 等:也可以由法人取得,如授予“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荣营权还可以由某些 团体获得,如授子“五好家庭”、“先进科组“等称号,荣誉权的客体是指民事 主体获得的荣誉。荣誉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权享有 的维护,支配权,以及排除他人干涉、侵犯的权利, 三、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和名誉一样,都是社会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行为的一种评价,在某些 方面有一定的关联性,如获得荣誉称号能提高人的名誉,使之较其他人具有更 高的名营:而侵害了荣誉权,往往也就侵害了名誉权。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 很大不同,其主要的区别点在于: (一)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依 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虽是 每一个公民或法人可能取得的权利,但又不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能实现的,因 为除了规定的之外,它必须通过自已的劳动,对社会作出页献并受到国家机关 成杜会组织的表够,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二)范围不同,名香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普享有的人身权,只要作为 一个民事主体,便可享有一定的名誉权:而荣并权则不是每一个公民、法人都 享有,只有某些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因此,名誓权具有普遍性,而荣 誉权则具有专属性
七、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一、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对自然人而言就是社会公众 对其道德品质、才敢、思想等方面的评价;对法人而言就是对其信用、兴业上 网、社会形象等方面的评价。 二、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的维持及排除他人干涉 的权利。 荣誉权可以由自然人取得,如授予"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三好学生" 等;也可以由法人取得,如授予"产品信得过单位"称号;荣誉权还可以由某些 团体获得,如授予"五好家庭"、"先进科组"等称号。荣誉权的客体是指民事 主体获得的荣誉。荣誉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权享有 的维护、支配权,以及排除他人干涉、侵犯的权利。 三、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和名誉一样,都是社会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行为的一种评价,在某些 方面有一定的关联性,如获得荣誉称号能提高人的名誉,使之较其他人具有更 高的名誉;而侵害了荣誉权,往往也就侵害了名誉权。但荣誉权与名誉权仍有 很大不同,其主要的区别点在于: (一)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依 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虽是 每一个公民或法人可能取得的权利,但又不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能实现的,因 为除了规定的之外,它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机关 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 (二)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普遍享有的人身权,只要作为 一个民事主体,便可享有一定的名誉权;而荣誉权则不是每一个公民、法人都 享有,只有某些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因此,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 誉权则具有专属性

(三)内容不同。名普是社会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品德、生活作风,才干、声 望第方面的评价:面荣誉则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某一特定的公民、法人授 予的一种特殊名誉。 (四)消灭不同。名香权通常无法剥夺和限制:而荣誉权则不问,在法定事由 下,对公民、法人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依法予以测夺,如获得荣誉称号的公 民有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依法院的判决测夺其荣誉称号:公民或法人用虚 假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荣普称号,经查实后由授予单位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公民成法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成社会公德的行为,显然与荣普称号获得者的身份 不相称时,也可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利夺等。 八,物的分类 根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这是根据物能否相互代替为标准划分。 种类物是指可以用相同的规格,质量、数量等标准衡量,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种 类的物。 特定物指具有单鞋特狂不能以其他代替的物。当事人根据自已的主观意志从种 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在于:由于特定物无法替代,一旦发生毁损或灭失, 只能引起损害赔偿的后果,面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成运还,另外,它们还能引起不同 法律关系,如租赁关系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这意味着,返还的租赁物必须是原 阻赁物,而不能是替代品, 二、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根据能否对物进行实物分割为标准划分, 可分物是指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不可分物指实物 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成用途藏会遭受损害的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文在于,民事主体在分割共有财物时,应依据物的 特性确定分割方式。对于可分物,当事人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当 事人只能采取变价分割咸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根据物能否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情况下移动为标准划分。动产, 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成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 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它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关于不动产的转让,法律有较多的规定和限制。例如我国的土地不得买卖,房 屋转让必须过户登记等:另外,不动产的所在地与诉论管辖、适用何地的法律直接 相关。 四、主物与从物
(三)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品德、生活作风、才干、声 望等方面的评价;而荣誉则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某一特定的公民、法人授 予的一种特殊名誉。 (四)消灭不同。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和限制;而荣誉权则不同,在法定事由 下,对公民、法人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可依法予以剥夺。如获得荣誉称号的公 民有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依法院的判决剥夺其荣誉称号;公民或法人用虚 假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经查实后由授予单位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公民或法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显然与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身份 不相称时,也可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剥夺等。 八、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这是根据物能否相互代替为标准划分。 种类物是指可以用相同的规格、质量、数量等标准衡量,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种 类的物。 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代替的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 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在于:由于特定物无法替代,一旦发生毁损或灭失, 只能引起损害赔偿的后果,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或返还;另外,它们还能引起不同 法律关系,如租赁关系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这意味着,返还的租赁物必须是原 租赁物,而不能是替代品。 二、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根据能否对物进行实物分割为标准划分。 可分物是指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不可分物指实物 分割后其经济价值或用途就会遭受损害的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民事主体在分割共有财物时,应依据物的 特性确定分割方式。对于可分物,当事人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当 事人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根据物能否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情况下移动为标准划分。动产, 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 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它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关于不动产的转让,法律有较多的规定和限制,例如我国的土地不得买卖、房 屋转让必须过户登记等;另外,不动产的所在地与诉讼管辖、适用何地的法律直接 相关。 四、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器物与物之问的联系为标准划分。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在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虽然可以独立存在, 但在使用中起辅助作用的物。例如台灯与灯罩,台灯为主物,灯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无特别的定的情况下,主物转让,从物 应随之转让 五、原物与草息 这是根器物产生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划分.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依法律规定使够产生收益的物, 华息是指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物。 华息分为两种:一是天然华息,指物依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生产物、收赛物,如 种植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等。二是法定草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登, 如利息、和金等, 区分原物与草息的意义在于,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 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对其草息主张所有权,原物所有权转移,草息的所有权也应随 之转移。 十,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鞋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 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1、名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 是对物的直接把挥,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人,可将占有分 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幸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 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围 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定,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信用人铜 据与所有人之何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 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3、收益权
这是根据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为标准划分。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在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虽然可以独立存在, 但在使用中起辅助作用的物。例如台灯与灯罩,台灯为主物,灯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物转让,从物 应随之转让。 五、原物与孳息 这是根据物产生的方式不同为标准划分。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依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物。 孳息分为两种:一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生产物、收获物,如 种植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等。二是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等。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 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对其孳息主张所有权,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也应随 之转移。 十、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 71 条的规定,财产所 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1、名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 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人,可将占有分 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 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 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 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 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3、收益权

收拉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面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刊益,包括由原物 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燃草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草息,以及由 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带权利生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选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 的变形、改造或段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面消灭,房屋因拆除、 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 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威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 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 消灭。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 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例如,燕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因债务人 不履行價务而依孤法律规定以抵押物、图置物斯价,或以变实、粕卖抵押物、留置 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借。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 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物。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非所有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物, 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乳,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燕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 分的特定财产作为情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的实、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由债务人或第 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情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与同为粗保物权的质权、留置权相比,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抵抑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面质物及面置物只能是动产。 (二)骶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均须占有标的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占有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同时也 不妨调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良或完善,抵押物作为社会资源仍可发挥其原有效益。 (三)抵押权由抵押合同设定,为钓定担保物权,不同于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 权。 (四)抵押物为重要财产的,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质 权、留置权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由主情权人和抵押人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设立。对于以重要的生产货料作 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律明确规定须经登记生效。以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法律 未明确规定登记生效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 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 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 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 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 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 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 消灭。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 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例如,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因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而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留置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留置 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 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物。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非所有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物, 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 分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由债务人或第 三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与同为担保物权的质权、留置权相比,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及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均须占有标的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可占有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同时也 不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改良或完善。抵押物作为社会资源仍可发挥其原有效益。 (三)抵押权由抵押合同设定,为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于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 权。 (四)抵押物为重要财产的,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质 权、留置权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由主债权人和抵押人间签订的抵押合同设立。对于以重要的生产资料作 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律明确规定须经登记生效。以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法律 未明确规定登记生效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