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诉论法 诉讼法又称为程序法,是专门处理解决程序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诉讼法作为定纷止 争的法律,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就我国主 要的诉讼制度作一介绍,涉及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如诉论和诉讼法 的概念、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的基本条件和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等。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诉讼的基本理论和诉讼的主要 程序制度,增强程序理念和公正意识,并能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 法实践,能运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和提高学生分 析和解决诉讼实务问题的能力。 知识点学习 一、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对证据所做的分类。 任何证据,只有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取得证明的效力。我国 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 (1)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我国三大 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物证主要表现为物品和痕迹, 但绝不仅限于物品和痕迹,如:气体、磁场、电能、色泽等也可以作 物证。 (2)书证
第八章 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为程序法,是专门处理解决程序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诉讼法作为定纷止 争的法律,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就我国主 要的诉讼制度作一介绍,涉及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如诉讼和诉讼法 的概念、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的基本条件和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等。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诉讼的基本理论和诉讼的主要 程序制度,增强程序理念和公正意识,并能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 法实践,能运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和提高学生分 析和解决诉讼实务问题的能力。 知识点学习 一、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对证据所做的分类。 任何证据,只有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取得证明的效力。我国 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 (1)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我国三大 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物证主要表现为物品和痕迹, 但绝不仅限于物品和痕迹,如:气体、磁场、电能、色泽等也可以作 物证。 (2)书证

书证是指根据其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结 婚证、房产证、罚款决定书、合同书等。 (3)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 解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 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 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 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 员就有关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 确的规定。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 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的人,不能作证。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如实供述并回答质 询和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 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等
书证是指根据其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结 婚证、房产证、罚款决定书、合同书等。 (3)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 解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 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 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 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叙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 员就有关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 确的规定。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 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的人,不能作证。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如实供述并回答质 询和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 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等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 告等。 (7)物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种类。它是指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 勘查、检验或检查时所作的实况记录。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勘验、检 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 录、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包括对物验和检查这两种侦查行 为所作的记录,即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有关犯罪的 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质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实况记录: 检查笔录是针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活着的人的人身进行 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8)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存贮于磁性介质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 据。如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等,都属于电 子数据的范畴。 二、反诉 反诉的概念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 告等。 (7)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种类。它是指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 勘查、检验或检查时所作的实况记录。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勘验、检 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 录、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包括对勘验和检查这两种侦查行 为所作的记录,即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有关犯罪的 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质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实况记录; 检查笔录是针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活着的人的人身进行 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8)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存贮于磁性介质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 据。如 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等,都属于电 子数据的范畴。 二、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 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 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 效就是被告提出的反诉。 (1)当事人的特定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 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其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 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 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 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反诉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 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 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 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 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 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无 效就是被告提出的反诉。 (1)当事人的特定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 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 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 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 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反诉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 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 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 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三、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 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 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 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 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 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 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 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 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三、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 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 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 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 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 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 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 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 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 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 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 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 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 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 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 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赠偿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 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 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 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四、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 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 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 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 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 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 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 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 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 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 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四、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为:拘传、 取保候市、监视居住、拘留、速捕五种 (一)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拘传的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是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 未被速捕或速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 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 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料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 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 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为: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是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 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 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 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 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 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辅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四)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 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拘留的适用范围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T)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速捕 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 条的规定,速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四)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 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拘留的适用范围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五)逮捕 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 也就是说,不速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 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速 捕必要。 五、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的概念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其 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二、辩护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 护三种: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 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可以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都可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 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由于委托辩护是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以外的人进行辩护。其身份、立场都是独立的,并 且由于委托辩护人主要是由律师担任,他们]精通法律知识,富 有诉讼经验,熟悉辩护技巧,因而委托辩护较之自行辩护有着
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 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 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 捕必要。 五、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的概念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其 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二、辩护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 护三种: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 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可以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都可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 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由于委托辩护是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以外的人进行辩护。其身份、立场都是独立的,并 且由于委托辩护人主要是由律师担任,他们精通法律知识,富 有诉讼经验,熟悉辩护技巧,因而委托辩护较之自行辩护有着

明显的优势。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 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 护。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 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②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③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 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 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 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 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
明显的优势。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 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 护。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包括: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 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②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③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 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 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 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 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