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价易大学 国际商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一)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填空题(每空0.5,共10分)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2、组织大纲内部细则 3、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 4、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 5、在卖方的营业地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 6、受发价人该项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 7、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8、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9、交货时的合理价格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2、A 4、C 5、C 6、B 11、B 12、D 13、C 14、B 15、A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20分,错选、多选不得分,漏选一个应选项扣0.5分。) 1、ABD 2、AB 3、ABC 4、AB 5、AB 6、ABCD 7、BCD 9、ACD A BC D 四、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认为正确者在括号内写正确,认为错误者在括号内写错 第1页共3页
国际商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一)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题(每空 0.5,共 10 分) 1、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2、组织大纲 内部细则 3、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 4、订立买卖合同时 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 5、在卖方的营业地 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 6、受发价人 该项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 7、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8、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9、交货时的合理价格 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5 分) 1、D 2、A 3、C 4、C 5、C 6、B 7、A 8、D 9、A 10、B 11、B 12、D 13、C 14、B 15、A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计 20 分,错选、多选不得分,漏选一个应选项扣 0.5 分。) 1、ABD 2、AB 3、ABC 4、A B 5、A B 6、ABCD 7、B CD 8、A B 9、ACD 10、 ABC D 四、判断题(每题 1 分,共 1 0 分,认为正确者在括号内写正确,认为错误者在括号内写错 第 1 页 共 3 页
重价易大学 国际商法 误,不要用、或X来表示正) 3、Ⅹ 6789 √x√√ 10、√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 答案要点 1.美国法院为了公平、正义,防止欺诈或其他违法活动(1.5),可以不考虑公司法律人格 的独立性,而直接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5)。 2.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1.5),除 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 知会发生这种结果(1.5)。” 3.背书( endorsement)一词来自拉丁 in dorsum,指在背面的意思。汇票的背书就是指执 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1.5),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1.5)。 五、简答题(每题4分,计16分) 1、发价的撤销关于发价已到达对方并生效之后,发价人能否将其撤销的问题,各国法 律特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个分歧,公约对发价的撤销作了以 下两项规定 ①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 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1.5) ②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 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这种发价,一旦送达受发价人之后,就不能予以撤销。这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况:第 在发价中规定了有效期。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1.5) 如果说,公约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反映了英美法的原则的话,那么,第 16条第2款的规定就主要反映了大陆法的原则。(1) 2、(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债的持有者是公司的债券人 (2)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还返股金,公司债有一定的清偿期 (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 (4)股东对公司的决策有参与权,公司债的持有人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 (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的持有人优先与股东得到清偿。 (每一要点给0.8分) 第2页共3页
国际商法 误,不要用√或 X 来表示正) 1、X 2、X 3、X 4、√ 5、X 6、√ 7、x 8、√ 9、x 10、√ 四、名词解释(每题 3 分,共 9 分) 答案要点: 1. 美国法院为了公平、正义,防止欺诈或其他违法活动(1.5),可以不考虑公司法律人格 的独立性,而直接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5)。 2. 根据公约第 25 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1.5),除 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 知会发生这种结果(1.5)。” 3. 背书(endorsement)一词来自拉丁 in dorsum,指在背面的意思。汇票的背书就是指执 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1.5),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1.5)。 五、简答题(每题 4 分,计 16 分) 1、发价的撤销关于发价已到达对方并生效之后,发价人能否将其撤销的问题,各国法 律特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个分歧,公约对发价的撤销作了以 下两项规定: ①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以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 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1.5) ②按照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 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这种发价,一旦送达受发价人之后,就不能予以撤销。这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况:第一, 在发价中规定了有效期。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1.5) 如果说,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反映了英美法的原则的话,那么,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就主要反映了大陆法的原则。(1) 2、(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债的持有者是公司的债券人; (2)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还返股金,公司债有一定的清偿期; (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 (4)股东对公司的决策有参与权,公司债的持有人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 (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的持有人优先与股东得到清偿。 (每一要点给 0.8 分) 第 2 页 共 3 页
重价易大学 国际商法 、英美法的代理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的情况,虽然在表面上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有 相似之处,但在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的委托人(本人) 的法津地位是截然不同的。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 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在订立合同中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 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 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2) 但按照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 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即 只需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 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这是英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 个主要特点。(2) 4、不可抗力是指在签定合同以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 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故。(2) 其后果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2) 六、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卖方有一批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就该批采取救济措施,不能 撤消整个合同。(10) 在本案中,中国公司虽然第二批违约,但法国公司不能撤消合同,否则,应对中方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10) 2、(1)乙可以减价的金额为 200-40=160万(美元)(10) (2)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 价格。但是,如果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其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处作出了补救,或者买方拒 绝接受卖方对此作出补救,买方不得减低价格。(10) 第3页共3页
国际商法 3、英美法的代理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的情况,虽然在表面上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有 相似之处,但在英美法中未被披露的本人的法律地位同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的委托人(本人) 的法津地位是截然不同的。按照大陆法,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 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在订立合同中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 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 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2) 但按照英美法,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 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即 只需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 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这是英美法同大陆法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英美代理制度的一 个主要特点。 (2) 4、不可抗力是指在签定合同以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 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故。(2) 其后果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2) 六、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卖方有一批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就该批采取救济措施,不能 撤消整个合同。(10) 在本案中,中国公司虽然第二批违约,但法国公司不能撤消合同,否则,应对中方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10) 2、(1)乙可以减价的金额为: 200-40=160万(美元)(10) (2)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 价格。但是,如果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其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处作出了补救,或者买方拒 绝接受卖方对此作出补救,买方不得减低价格。(10)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