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解析3一担保义务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志远 案情简介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安特卫普条 件订购冷冻白条鸡共计30公吨,总值20万欧元,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头、毛及 内脏”。 不久实际买主卢森堡的A公司开来信用证,连云港肉食公司凭此办理装运,并提交全 套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包括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 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运到目的地后,中间商尼米兹来电称:“己收到货,但货有鱼腥味,卢森堡商人对此 有异议。”不久,来函详细说明:“货到目的港后,品质和包装良好,海关放行后,已在市 场上销售,但客户反映,白条鸡有鱼腥味,经当地卫生局检验,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 出售。而货物在冷冻条件下,不可能有异味,在运输中也不存在遭受外界环境污染这种情况, 因此不能向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此肉食品经过解冻和融化后,出现这种疵病,由此可 推断出,所选用的鸡是用鱼饲料喂养,而且一直喂养到屠宰前为止。” 中间商尼米兹据此向连云港方提出退货,而连云港方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公司 的正常出口标准,而且本国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此产品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 有一部分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的通行品质,连云港方所供货物无可指责,拒绝退货。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 理? 参考答案: 此案涉及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卖方所承担的担保义务问题。 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分为两种,分别是权利担保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在《公约》第41条、第42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第二,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第3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典型案例解析 3-担保义务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志远 案情简介 2005 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 CIF 安特卫普条 件订购冷冻白条鸡共计 30 公吨,总值 20 万欧元,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 “去头、毛及 内脏”。 不久实际买主卢森堡的 A 公司开来信用证,连云港肉食公司凭此办理装运,并提交全 套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包括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 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运到目的地后,中间商尼米兹来电称:“已收到货,但货有鱼腥味,卢森堡商人对此 有异议。”不久,来函详细说明:“货到目的港后,品质和包装良好,海关放行后,已在市 场上销售,但客户反映,白条鸡有鱼腥味,经当地卫生局检验,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 出售。而货物在冷冻条件下,不可能有异味,在运输中也不存在遭受外界环境污染这种情况, 因此不能向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此肉食品经过解冻和融化后,出现这种疵病,由此可 推断出,所选用的鸡是用鱼饲料喂养,而且一直喂养到屠宰前为止。” 中间商尼米兹据此向连云港方提出退货,而连云港方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公司 的正常出口标准,而且本国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此产品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 有一部分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的通行品质,连云港方所供货物无可指责,拒绝退货。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 理? 参考答案: 此案涉及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卖方所承担的担保义务问题。 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分为两种,分别是权利担保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在《公约》第 41 条、第 42 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 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第二,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第 35 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己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与合同不符: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地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 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按照同类的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如此通用的方式,则按照得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卖方就无须承 担按上一款①项至④项有此种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凭样品交易和凭说明交易,属于明示担保义务,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 按照合同条款来确定担保义务相对容易,因为衡量的标准是双方约定的。而品质担保义务的 默示条件确定,则对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通常,卖方要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公约 的规定交付无暇疵或适合于商销的货物。这是国际贸易法律的要求,卖方对于买方必须承担 此默示的合同责任,也是卖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如果违反这方面的要求,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 默示的条件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适合通常的用途: 其二是适合特定的用途。 前者即英美法所称的“商销性”或“商销品质”,是指货物品质的一般要求,客观标准 是同一规格的货物所具有的品质。而后者是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适合特定的用途, 这也是卖方承担的一种默示的合同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适合通常用途”,其前提条件是: (1)在订立合同前,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位卖方知道所需货物的特定用途 (2)买方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 在本案中,连云港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安全符合公司正常的出口标准,经商检局 出具的检验书证明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而其中一部分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所供同类货 物的通常标准。因此,连云港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退货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与合同不符: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地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 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按照同类的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如此通用的方式,则按照得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卖方就无须承 担按上一款①项至 ④项有此种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凭样品交易和凭说明交易,属于明示担保义务,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 按照合同条款来确定担保义务相对容易,因为衡量的标准是双方约定的。而品质担保义务的 默示条件确定,则对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通常,卖方要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公约 的规定交付无暇疵或适合于商销的货物。这是国际贸易法律的要求,卖方对于买方必须承担 此默示的合同责任,也是卖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如果违反这方面的要求,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 默示的条件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适合通常的用途; 其二是适合特定的用途。 前者即英美法所称的“商销性”或“商销品质”,是指货物品质的一般要求,客观标准 是同一规格的货物所具有的品质。而后者是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适合特定的用途, 这也是卖方承担的一种默示的合同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适合通常用途”,其前提条件是: (l)在订立合同前,买方明示或默示地位卖方知道所需货物的特定用途; (2)买方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 在本案中,连云港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安全符合公司正常的出口标准,经商检局 出具的检验书证明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而其中一部分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上所供同类货 物的通常标准。因此,连云港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退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 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果完全相符,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否则,任何违反这方面的要求, 买方则有权拒收货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 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果完全相符,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否则,任何违反这方面的要求, 买方则有权拒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