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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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 第六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01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02 第二节人寿保险 03 第三节健康保险 04 第四节意外伤害保险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01 第二节 人寿保险 02 第三节 健康保险 034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04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了解人身保险的特征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健康保! 教学目标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学会分析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第12章 信息系统开发生命周期 了解人身保险的特征;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学会分析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教 学 目 标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 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 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 确定的。 (三)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 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 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 确定的。 (三)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 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 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 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1、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 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 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 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 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自杀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 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 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 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 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 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自杀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 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 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 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 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7、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 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 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 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 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 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0、共同灾难条款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7、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 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 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 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 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 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0、共同灾难条款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生存保险:第二类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第三类是被保险人 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死两全保险。 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生存保险;第二类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第三类是被保险人 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死两全保险。 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二节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 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三)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主要有:普通两全保险、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和联合两全保险等
— * — 1.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定义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 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三)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主要有:普通两全保险、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和联合两全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