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案情介绍: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 商量贷款事宜。2002年4月15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 定由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 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年7月中旬,洪水将甲 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 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后 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 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问题: 1.本案中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如何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3.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知识点剖析: 从针对此案提出的三个问题看,主要应该涉及这样几个知识点: 第一:抵押担保中抵押客体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第二:抵押担保权的范围: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些知识点吧! 第一点:抵押既是一种担保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债权的形 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权利不可分离 的一个辅助行为,是一种从属性质的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那么哪些 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哪些不能呢?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 言,能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是有变现价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 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能充任抵押法律关系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案情介绍: 某村农民甲某经营一砖瓦厂。出于经营的需要,甲某欲购买一台制砖机,于是与信用社 商量贷款事宜。2002 年 4 月 15 日,甲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约 定由信用社贷款 3 万元给甲某,甲某以其小货车一辆,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自家的彩电两台 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之日,信用社即将贷款支付给了甲某。2002 年 7 月中旬,洪水将甲 某的砖厂淹没,甲某损失惨重。贷款合同期限届至,甲某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促未 果,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还本付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后 查明:甲某的砖瓦厂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货车在订 立合同前因交通肇事已被交警大队扣押。 问题: 1.本案中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如何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3.信用社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知识点剖析: 从针对此案提出的三个问题看,主要应该涉及这样几个知识点: 第一:抵押担保中抵押客体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第二:抵押担保权的范围;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些知识点吧! 第一点:抵押既是一种担保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债权的形 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权利不可分离 的一个辅助行为,是一种从属性质的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那么哪些 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哪些不能呢?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 言,能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是有变现价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 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能充任抵押法律关系

的抵押物。 第二点:《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不按法定的事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而是根据自己 的情况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三点:通常外贸可以通过折价、变卖、拍卖、清偿等方式处分抵押物。那么具体抵押 担保中抵押权如何实现呢? 抵押权的实现:主债务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 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被 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 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 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 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处分抵押物包括:折价、变卖、拍卖、清偿。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因此本案的 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担保法》 第37条第1款第2、4、5项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也不能成为抵押物。本案中,甲某的砖瓦厂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其不属于 乡(镇)村企业,因此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无效:而小货车属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所以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 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的抵押物。 第二点:《担保法》第 46 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不按法定的事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而是根据自己 的情况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三点:通常外贸可以通过折价、变卖、拍卖、清偿等方式处分抵押物。那么具体抵押 担保中抵押权如何实现呢? 抵押权的实现:主债务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 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被 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 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 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 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处分抵押物包括:折价、变卖、拍卖、清偿。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因此本案的 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担保法》 第 37 条第 1 款第 2、4、5 项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也不能成为抵押物。本案中,甲某的砖瓦厂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其不属于 乡(镇)村企业,因此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无效;而小货车属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所以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 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第 46 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因此其应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3.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四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 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抵偿抵押权人损失的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 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 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
本案中,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因此其应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3.根据《担保法》第 53 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行一般有四种方法:即抵押物协议折价、 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抵偿抵押权人损失的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依约定,甲某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但 由于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信用社可以就这两台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 先受偿后信用社没有实现的债权,仍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