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同题解答(二十)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同:能否解屏一下外国证据规则的并除规则。 老师答: 一、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 排除规则,又被称为妻法证据排除线则,但实际上非法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排除证据 的根本原因,对排除规则的理解仍要立足于公民的权利保障。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 利事诉论中,侵复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藏的瘦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 以持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 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栽量权将其排除。可见。不仅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在英美两国有所不 同,而且在运作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排除规则在美国是作为硬性的法律要求存在的, 而在英国却是通过法官截量权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英国普通法上的一般原则是,除自白外,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性与其可采性无关。贝 要证据与审判中的事项有关,它就是可采的。而不论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与此同时,在 利事案件中,审判法官传统上享有排除检控方提供的可采证据的陵量权,条件是该证据在栽 判者酵中可能产生的对被吉人不利的影响大大短过了证据的证明价值。 在1886年的一个沙及白我白罪问圈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暖邦最高法院的理论是,通过持除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面获得的任据,为其提供毅济手受, 以如强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1914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该 规则否定不合理的艘查和扣群。六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 不仅该规则排除初级证据,面且也用于排除派生的域二级证据。但是,成克斯一案所确立的 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州法院系饶,非法檀查、扣钾的证据在各州法院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91年在马普诉俄灰银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光法第网修正案明确宜,排除规则 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至此,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及学说,有三个理论依据支持着美国的排除规则:首先,从 重视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米的隐私原则,它强调用释规则米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次, 司法正直化和规范化理论,该理论创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法院不应该通过利用非法所得的 证据而参与违法行为,第三个理论依据,一般按人们称为成镊理论,该理论主张这样一个原 理: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黎就会因为触们的速法而受到远门,并使他门将米
学生问题解答(二十)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能否解释一下外国证据规则的排除规则。 老师答: 一、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 排除规则,又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非法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排除证据 的根本原因,对排除规则的理解仍要立足于公民的权利保障。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 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 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可见,不仅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在英美两国有所不 同,而且在运作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排除规则在美国是作为硬性的法律要求存在的, 而在英国却是通过法官裁量权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英国普通法上的一般原则是,除自白外,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性与其可采性无关。只 要证据与审判中的事项有关,它就是可采的,而不论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与此同时,在 刑事案件中,审判法官传统上享有排除检控方提供的可采证据的裁量权,条件是该证据在裁 判者脑中可能产生的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响大大超过了证据的证明价值。 在 1886 年的一个涉及自我归罪问题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联邦最高法院的理论是,通过排除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为其提供救济手段, 以加强被告人宪法权利的保障。1914 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该 规则否定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六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 不仅该规则排除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派生的或二级证据。但是,威克斯一案所确立的 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州法院系统,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在各州法院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961 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宣布,排除规则 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至此,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及学说,有三个理论依据支持着美国的排除规则:首先,从 重视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隐私原则,它强调用排除规则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次, 司法正直化和规范化理论,该理论创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法院不应该通过利用非法所得的 证据而参与违法行为。第三个理论依据,一般被人们称为威慑理论,该理论主张这样一个原 理: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

不收再进行事法搜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的案件中注重的是隐私理论和同法正直化理 论,但自马普诉像亥俄一案的判决之后,威慑理论即使不是排除线侧存在的惟一的理论依据, 也是最主要的理论依据。 在非法证据问题上,英国法院沿装了曾通法传统,不适当取得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所标准, 是它是否具有相关性。这一可采性的严格规则受制于法官排除证据的裁量权,如果证据的采 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19年的英国诉桑案以前,英国曾一度出现了扩大公正原则范围的趋劳。在桑案件 中,这种趋劳夹然核上议院否定了。桑案件对排除规则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该案 在普通法上确立了在其他地区也被广为认可的排除证据的权衡标准,即如果证据可能对陪审 团产生的不利影响大大高于它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被可以行性排障证据的裁量权。另一方 面,上议院宜布排除证据的我量权的行使是基于证据的“损害”性质,而半基子证据取得的 方式,从而者定了法院因证据的取料方式而排除证据的裁量权。 在认识到桑案件的问题之后,在英国出现了试图恢复载量权的各种努力。《198年警 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1)在任何等论中,法庭在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 种情况以后,如果认为果钠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以政于不应将它 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2)本条的规 定不应对任何要求法庭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这里,裁量权己不限于排 除以不当方式取得的证据,面是延伸到所有会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旺据。 二、美四特有的“毒树之果”理论 排除规则最简单的情形是,在与先翰的速捕、搜查、讯付或辨认程序的美系中,受质疑 的证据显然是“直接的”或说是“基本的”。而在有些情况下,受质疑的证据在性质上是 “二级的”或“派生的”。例如,自白的取得发生于非法速辅之后、在取得一项非法自白之 后找到了实物证据,或在一次非法实能的审前辨认之后进行的法庭辨认,在美国。如果发生 了上述这些情况,为了解决这些派生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减有必要确定该派生证据是否已被 先前的选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污染”,用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创造的术语来说,必须确 定该证据是香“毒树之果”。但是,“毒树之果”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它往往取决干各 州的情况以及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 1783年的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院认定:“供认被当作证暴而被采证,或者由 于不修采证商被收目,考虑的是这些供认是否值得相信。”基于这一原则,英国从来就不景
不敢再进行非法搜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早期的案件中注重的是隐私理论和司法正直化理 论,但自马普诉俄亥俄一案的判决之后,威慑理论即使不是排除规则存在的惟一的理论依据, 也是最主要的理论依据。 在非法证据问题上,英国法院沿袭了普通法传统。不适当取得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 是它是否具有相关性。这一可采性的严格规则受制于法官排除证据的裁量权,如果证据的采 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 1979 年的英国诉桑案以前,英国曾一度出现了扩大公正原则范围的趋势。在桑案件 中,这种趋势突然被上议院否定了。桑案件对排除规则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该案 在普通法上确立了在其他地区也被广为认可的排除证据的权衡标准,即如果证据可能对陪审 团产生的不利影响大大高于它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就可以行使排除证据的裁量权。另一方 面,上议院宣布排除证据的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证据的“损害”性质,而非基于证据取得的 方式,从而否定了法院因证据的取得方式而排除证据的裁量权。 在认识到桑案件的问题之后,在英国出现了试图恢复裁量权的各种努力。《1984 年警 察与刑事证据法》第 78 条规定:(1)在任何诉讼中,法庭在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 种情况以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的影响,以致于不应将它 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2)本条的规 定不应对任何要求法庭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这里,裁量权已不限于排 除以不当方式取得的证据,而是延伸到所有会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 二、美国特有的“毒树之果”理论 排除规则最简单的情形是,在与先前的逮捕、搜查、讯问或辨认程序的关系中,受质疑 的证据显然是“直接的”或说是“基本的”。而在有些情况下,受质疑的证据在性质上是 “二级的”或“派生的”。例如,自白的取得发生于非法逮捕之后、在取得一项非法自白之 后找到了实物证据,或在一次非法实施的审前辨认之后进行的法庭辨认。在美国,如果发生 了上述这些情况,为了解决这些派生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就有必要确定该派生证据是否已被 先前的违宪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污染”,用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创造的术语来说,必须确 定该证据是否“毒树之果”。但是,“毒树之果”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的,它往往取决于各 州的情况以及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 1783 年的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院认定:“供认被当作证据而被采证,或者由 于不能采证而被驳回,考虑的是这些供认是否值得相信。”基于这一原则,英国从来就不采

用“毒树之果”理论,而且,都些根据非自愿供认面发现情况的是可以采证的,尽管供认本 身不能采证。 “毒树之果”理论既适用于事法的搜查或扣押,也适用于非法的讯问程序。美国的“污 染”原则起源于1920年的一个判例。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宜布,禁止以特定方式取得 旺据的规定的意义在于,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而且它根本不能使用。从 而通过“毒树之果”理论首次将排除规则话伸适用至二级的或派生的证据.在创这“污染 原则的同时,该判例还指出了消隐污点的途径,即证明警察的不当行为并非取得这些证据的 性一途径。这一途径构成了对“毒树之果”理论的“独立米源的例外”。 在将近二十年后的Sadonev.Inited Stat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即使警察的非法 行为与所取得的正据之间仍然存在着逻網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这种关系己经减端到足以清 除非法行为的污点,那么,二者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有效的因果关系。法律就可以不要求排释 这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减弱”的例外。在另一个为“毒树之果”原则经常引用 的判例ong Sun.In ted Stat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从是否存在对非法行为的利用的角 度来定义排除派生证据所雷要的因果联系。 在1975年的布廊诉伊利话斯州案件中,非法行为与以后取得的迁据之间的因果统条是 否打断的标准被进一步具体化。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打断非法逮辅与自白之阿的因果链条, 还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作出了米兰达告知:《2)建辅与自白相隔时间的长短,如 果在建辅后的根短的时间内就作出了自白,这意珠着自白己经鼓“污染”;(3)介入情形 的存在,即是否有另外因需的介入:(4)非法行为的目的和是否蓄意。 三、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 灵国的排得规灯是作为法律的强制要求发挥作用的,而英国的排除规侧是借助于法官的 酸量权发挥作用,因此美国的排除规则常常被描述为“自动排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 除规则可以离一定的时向和空间无条件地发挥作用。实际上,在对抗制理念和当事人主义 诉松膏景下,或者出于某种政策性考虑,排除规则在其适用过程中还有一系列值得引起注意 的具体问题, (一)提出作除证据请果的资格在利事诉论中,提出持除迁据请求的资格要求寻求数济 的当事人首先必须对结果存在对抗利丝。实际上,在利事案件中,任啊主张对其不利的证据 为非法证据的被告人都肯定存在这种资格,除此之外,这种对抗利益还必须建立在侵犯主张 人的个人亲身权利的基继上,而不是侵复第三者的权利。例如,当以宪法第四修正案为理由
用“毒树之果”理论,而且,那些根据非自愿供认而发现情况的是可以采证的,尽管供认本 身不能采证。 “毒树之果”理论既适用于非法的搜查或扣押,也适用于非法的讯问程序。美国的“污 染”原则起源于 1920 年的一个判例。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禁止以特定方式取得 证据的规定的意义在于,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而且它根本不能使用。从 而通过“毒树之果”理论首次将排除规则延伸适用至二级的或派生的证据。在创立“污染” 原则的同时,该判例还指出了消除污点的途径,即证明警察的不当行为并非取得这些证据的 惟一途径。这一途径构成了对“毒树之果”理论的“独立来源的例外”。 在将近二十年后的 Nadonev.United States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即使警察的非法 行为与所取得的证据之间仍然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这种关系已经减弱到足以消 除非法行为的污点,那么,二者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有效的因果关系,法律就可以不要求排除 这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减弱”的例外。在另一个为“毒树之果”原则经常引用 的判例 Wong Sun v.Un ted States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从是否存在对非法行为的利用的角 度来定义排除派生证据所需要的因果联系。 在 1975 年的布郎诉伊利诺斯州案件中,非法行为与以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条是 否打断的标准被进一步具体化。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打断非法逮捕与自白之间的因果链条, 还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作出了米兰达告知;(2)逮捕与自白相隔时间的长短,如 果在逮捕后的很短的时间内就作出了自白,这意味着自白已经被“污染”;(3)介入情形 的存在,即是否有另外因素的介入;(4)非法行为的目的和是否蓄意。 三、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 美国的排除规则是作为法律的强制要求发挥作用的,而英国的排除规则是借助于法官的 裁量权发挥作用,因此美国的排除规则常常被描述为“自动排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 除规则可以脱离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无条件地发挥作用。实际上,在对抗制理念和当事人主义 诉讼背景下,或者出于某种政策性考虑,排除规则在其适用过程中还有一系列值得引起注意 的具体问题。 (一)提出排除证据请求的资格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排除证据请求的资格要求寻求救济 的当事人首先必须对结果存在对抗利益。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主张对其不利的证据 为非法证据的被告人都肯定存在这种资格。除此之外,这种对抗利益还必须建立在侵犯主张 人的个人亲身权利的基础上,而不是侵犯第三者的权利。例如,当以宪法第四修正案为理由

提出排除主张时,被告人仅以“使用在针树他人的授夜威扣钾中收集的正据·为由主张损害 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是搜查成扣押的被害人。 对于白白的持除很少会发生贤格同愿,因为现有的任据规则一般只允许白白被采纳为针 对自白人的证据。但是,如果自白调示了表知的实物证据的地点,然后该自白在对另一人的 审判中被用作证据,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个人亲身权利”标准。后一被告人就不能以 前一被告人的白白为非法取得为由。主张排豫该实物证据。因为即使自白为非法。这里侵犯 的也只是前一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而非后一梭告人的“个人亲身权利”· (二)排除请求的提出在美国的一些州仍然实行“即时异议规则”,要求异议必须在检 控方要出示被告方所主张的丰法证据的当时提出。但是,大多数州己经废止了这一规则。要 求异议在审判前以审前持除动议的方式提出。虽然两种不月的作法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不同 的成策考虑,但要使排除请求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异议或动议要及时 提出。在要求对非法证据出示提出即时异议的可法区,如果没有及时提出这种异议,那么, 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或在上诉时一般就不再考虑后来提出的该异议。同样,在要求在特定时 间内提出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的州,一项动议如果直到审判时甚至到审前的某一输段都没有 及时提出,那么一服就不再考虑该动议,不遵守这些要求就视为已经放弃提出异议的宪法权 利 (三)幸法正据的证明 提出持除证据的审前动议以后,在为此进行的聆讯中,就存在一个对证据非法性的证明 间题。对证据非法性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对于搜查或扣押的合理性问题。多数州遵循联邦法院的原则:如果搜查或扣押是在执行 令状,由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警黎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那么证明责 任在警察一方。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一般被解释为,当雪察根据令状行动时,已经由治安 法官对合理根据问题作出了鞋立的判断,由此产生了合法性推定。如果在没有取得令状的情 况下实随这些行为,包含合理根据的证据只有实施速辅的机构才能知晓和掌握。但是,某些 司法区并不区分有证和无证的情况。有些州把证明责任置干控方,理由是政府是要使用证据 的一方,因此应当承担正据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而有些州则把证明责任置于被告方,对此 的解释是:(1)动议方应负证明责任:(2)对于执法官员的行为有一种合法性推定:(3)相关 证据一般都可采,闲外应由主张例外者证明:()可以防止以不实的主张滚费法庭的时间。 关于排豫聆讯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个判例中作出解释,“在排 除聆讯的证明中,不应储加大于优势证据的负担”。不过根据惯例,。各州可以根据白己的法
提出排除主张时,被告人仅以“使用在针对他人的搜查或扣押中收集的证据”为由主张损害 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是搜查或扣押的被害人。 对于自白的排除很少会发生资格问题,因为现有的证据规则一般只允许自白被采纳为针 对自白人的证据。但是,如果自白揭示了未知的实物证据的地点,然后该自白在对另一人的 审判中被用作证据,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个人亲身权利”标准,后一被告人就不能以 前一被告人的自白为非法取得为由,主张排除该实物证据。因为即使自白为非法,这里侵犯 的也只是前一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而非后一被告人的“个人亲身权利”。 (二)排除请求的提出在美国的一些州仍然实行“即时异议规则”,要求异议必须在检 控方要出示被告方所主张的非法证据的当时提出。但是,大多数州已经废止了这一规则,要 求异议在审判前以审前排除动议的方式提出。虽然两种不同的作法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不同 的政策考虑,但要使排除请求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异议或动议要及时 提出。在要求对非法证据出示提出即时异议的司法区,如果没有及时提出这种异议,那么, 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或在上诉时一般就不再考虑后来提出的该异议。同样,在要求在特定时 间内提出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的州,一项动议如果直到审判时甚至到审前的某一阶段都没有 及时提出,那么一般就不再考虑该动议。不遵守这些要求就视为已经放弃提出异议的宪法权 利。 (三)非法证据的证明 提出排除证据的审前动议以后,在为此进行的聆讯中,就存在一个对证据非法性的证明 问题。对证据非法性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对于搜查或扣押的合理性问题,多数州遵循联邦法院的原则:如果搜查或扣押是在执行 令状,由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警察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那么证明责 任在警察一方。这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一般被解释为,当警察根据令状行动时,已经由治安 法官对合理根据问题作出了独立的判断,由此产生了合法性推定。如果在没有取得令状的情 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包含合理根据的证据只有实施逮捕的机构才能知晓和掌握。但是,某些 司法区并不区分有证和无证的情况。有些州把证明责任置于控方,理由是政府是要使用证据 的一方,因此应当承担证据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而有些州则把证明责任置于被告方,对此 的解释是:(1)动议方应负证明责任;(2)对于执法官员的行为有一种合法性推定;(3)相关 证据一般都可采,例外应由主张例外者证明;(4)可以防止以不实的主张浪费法庭的时间。 关于排除聆讯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个判例中作出解释,“在排 除聆讯的证明中,不应施加大于优势证据的负担”。不过根据惯例,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法

律,自由地采用较高的标准。各州法院在涉及搜查或扣钾的料除豫讯中,一般采月优势标 推,从至一些在白白的江意性问圈上适用井除台理怀疑标准的州也采取这种立场。丙为非伍 意性的白自可能是不可靠的,而非法扣押的物品却总是可靠的,而且非对于一沃典型的无证 搜查,任判禁讯问中,警察生有办法条存笔求,更可能提供更高标准的正明。 四、排除规则的裂制与例外 美刊的排除规则从其正式用立的邦一天起就殿些不一,在其发展道路上从米就没有摆思 过批评和争论。尤其是排徐规则的贯初执行彩响到对犯罪的控制,引起公众不满。百对这样 的社会玉力,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得不对排除规则的适用雀加限制。 排除规(最初的政策考虑是司法正直性和抑制官员的违法行为,但这两种政策考您很快 合二为一成为抑制为主的理论。菌着这种排除理论上的变化,联邦最高法魔也把该规则的质 用范园限制于“能够最有效荆达到毅济目标的域”。因此,除规测不适用于大降审用诉 讼程疗、民事诉论、在邢事诉讼巾对证人的证言进行码疑、在狱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对州的 定军提出异议。除北之外,联邦最法院还允许警察在实施一次年独的速时可以艘产技是 捕人的人身:判决递埔捕时违反非充法性的规章附带扫押的迁据具有可采性:限制以丰法搜查 或扣押为理由对证据提出异议权的资格:允许采纳因非法搜查面发现的证人的证言:对于重 罪,即使有时问取得令状,也允许造行无证逮浦。并且,联那最高法院在警察以对方同意为 出实施无证极在方面人开深灯,不议允许实箔止于第三方同贷的搜查,而且根据一个白以为 无权拒单的嫌疑人的问意,也可以实能搜查。.这些运用葡网上的限制,加上排除规则的四个 重妻的例外,孝致联邦排隐规则的适用众地比起当初大大缩小。 排除规寒的四个例外包括:“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弱减病”,“必然发现”的 例外和善意的例外。前两个例外出现于排除规则发茂的早期,后两个例外通过于1服4年。 在194年的Ny”,Ti1Ii5·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中醛行的现点,将“必然发现”的例外适用于排棕规知。该例外将那些必然会俊合法丁段所 发现的证据排除出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国。因此,该例外经常又被称作“假设的独立来源例 外”。如果政府能够证明正据将必然由合法手爱取得,那么该证据是可采的。在同一年,联 邦最高法隆又在ited States v.Leom案中侧立了“善意”例外。在该案中,官员们依靠 了一项未经证实的告密中请对技告人什处进行被车的令米,至然令状是在没有合理层据的情 况下被签署,但取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证乐的可采性,因为奢茶对中立的可法官签署的令状的 有效性的信就从客观上来霜是合理的。(宋英辉貌晓娜编写引自《人民校察》)
律,自由地采用较高的标准。各州法院在涉及搜查或扣押的排除聆讯中,一般都采用优势标 准,甚至一些在自白的任意性问题上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州也采取这种立场。因为非任 意性的自白可能是不可靠的,而非法扣押的物品却总是可靠的,而且相对于一次典型的无证 搜查,在拘禁讯问中,警察更有办法保存笔录,更可能提供更高标准的证明。 四、排除规则的限制与例外 美国的排除规则从其正式确立的那一天起就毁誉不一,在其发展道路上从来就没有摆脱 过批评和争论。尤其是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对犯罪的控制,引起公众不满。面对这样 的社会压力,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得不对排除规则的适用施加限制。 排除规则最初的政策考虑是司法正直性和抑制官员的违法行为,但这两种政策考虑很快 合二为一成为抑制为主的理论。随着这种排除理论上的变化,联邦最高法院也把该规则的适 用范围限制于“能够最有效地达到救济目标的领域”。因此,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诉 讼程序、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疑、在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中对州的 定罪提出异议。除此之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允许警察在实施一次单独的逮捕时可以搜查被逮 捕人的人身;判决逮捕时违反非宪法性的规章附带扣押的证据具有可采性;限制以非法搜查 或扣押为理由对证据提出异议权的资格;允许采纳因非法搜查而发现的证人的证言;对于重 罪,即使有时间取得令状,也允许进行无证逮捕。并且,联邦最高法院在警察以对方同意为 由实施无证搜查方面大开绿灯,不仅允许实施基于第三方同意的搜查,而且根据一个自以为 无权拒绝的嫌疑人的同意,也可以实施搜查。这些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加上排除规则的四个 重要的例外,导致联邦排除规则的适用余地比起当初大大缩小。 排除规则的四个例外包括:“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减弱”、“必然发现”的 例外和善意的例外。前两个例外出现于排除规则发展的早期,后两个例外通过于 1984 年。 在 1984 年的 Nix v. Williams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中盛行的观点,将“必然发现”的例外适用于排除规则。该例外将那些必然会被合法手段所 发现的证据排除出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因此,该例外经常又被称作“假设的独立来源例 外”。如果政府能够证明证据将必然由合法手段取得,那么该证据是可采的。在同一年,联 邦最高法院又在 United States v. Leon 案中创立了“善意”例外。在该案中,官员们依靠 了一项未经证实的告密申请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的令状,虽然令状是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 况下被签署,但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证据的可采性,因为警察对中立的司法官签署的令状的 有效性的信赖从客观上来看是合理的。(宋英辉 魏晓娜编写 引自《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