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同题解答(十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同:第十三章香要了解掌提厚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推定概述 (1)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成者由法院按弧经验法则,从己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 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 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陆事实米完成的。从推定的这一概念的描述中,可以归纳、 概括出关于推定的主要特征 A。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可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株规则。无论在任何国 家,每当法庭需要确定某一案件事实时,无非采取两种方法:一为通过获取证据:一为采 取较为容易的然而也是不精确的方法,即依靠先验的推定。 B。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眼,反之,若不允许以反 证加以推臣,则非真正的推定。 C.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前者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称 为事实上的推定。 D。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俏 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E.不同的推定具有不月的法律效力。一粮来讲,法律推定的效力要强干实事推定:不 可反駁的法律推定的效力又是所有推定中效力最强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已经有了某些推定或推定性质的规定。 (2)推定的产生渊源和依据 A,推定的渊源。推定是由同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制度, 它的溪源一直可调及到古罗马时期。19世纪初,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正式将推定 以立法的形式如以确定,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同样出现了推定法则,最先适用推定断揪定案者, 乃董仲舒的《春秋决载》
学生问题解答(十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十三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 了解: 1、 推定概述 (1)推定的概念和特征 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 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 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事实来完成的。从推定的这一概念的描述中,可以归纳、 概括出关于推定的主要特征: A.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无论在任何国 家,每当法庭需要确定某一案件事实时,无非采取两种方法:一为通过获取证据; 一为采 取较为容易的然而也是不精确的方法,即依靠先验的推定。 B.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反之,若不允许以反 证加以推翻,则非真正的推定。 C.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前者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称 为事实上的推定。 D.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 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E.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讲,法律推定的效力要强于实事推定;不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的效力又是所有推定中效力最强的。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已经有了某些推定或推定性质的规定。 (2)推定的产生渊源和依据 A.推定的渊源。推定是由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一个专门的 法律制度, 它的渊源一直可溯及到古罗马时期。19世纪初,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正式将推定 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同样出现了推定法则。最先适用推定断狱定案者, 乃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B.推定的设定依据。关于推定的设定根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第一,价值选择是相 定的取舍标准。第二,为疑难来决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解决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第 三,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的设定依据之一。第四,节省诉讼时问,是高诉必效率,是推定存 在的重要意文,推定与盖然性的优势证明标准相符。是迅建结案的前提条作, (3)推定的分类 关于推定的分类,在证据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A。确定性推定和可反数的推定。 B。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C,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 另外,还有对实体事实的推定和对程序事实的推定。有事实基础的推定和无事实基健的 推定等划分。 (4)推定与假定和拟制 A,推定与假定。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 思维形式。推定则是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一旦被采用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它的 范围和适用条件均需受到严格的限制,裤定只有经反证才能被推每,假定只有经证实才能被 肯定,推定无需任明其真,假定无需证明其假:推定只能适用于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而在使 查阶段则常常使用假定。 B.推定与拟制。推定是法学理论在更为发达阶段上的产物:拟制则是因法学理论的贫 精所作的强行规定,它将会随着相应理论的诞生而被修正。拟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隐藏的 引用:二是隐藏的限制。拟制是立法者法律观点的表现方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把一 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使其与另一种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使用拟制所形成的法律规 范,称为拟制性法条,通常用“视为”术语表现出米。拟制分为表见拟制、应用性叔制、定 义性拟制和推定式拟制四种。 (5)推定与证明责任 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正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面不是那样 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气事实面不是被事实负迁明 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被事实之间有靠定关系存在
B.推定的设定依据。关于推定的设定根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第一,价值选择是椎 定的取舍标准。第二,为疑难未决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解决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第 三,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的设定依据之一。第四,节省诉讼时问,提高诉讼效率,是推定存 在的重要意义。推定与盖然性的优势证明标准相符,是迅速结案的前提条件。 (3) 推定的分类 关于推定的分类,在证据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A.确定性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B.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C.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 另外,还有对实体事实的推定和对程序事实的推定。有事实基础的推定和无事实基础的 推定等划分。 (4)推定与假定和拟制 A.推定与假定。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 思维形式。推定则是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一旦被采用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它的 范围和适用条件均需受到严格的限制。推定只有经反证才能被推翻,假定只有经证实才能被 肯定。推定无需证明其真,假定无需证明其假;推定只能适用于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而在侦 查阶段则常常使用假定。 B.推定与拟制。推定是法学理论在更为发达阶段上的产物;拟制则是因法学理论的贫 瘠所作的强行规定,它将会随着相应理论的诞生而被修正。拟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隐藏的 引用;二是隐藏的限制。拟制是立法者法律观点的表现方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把一 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使其与另一种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使用拟制所形成的法律规 范,称为拟制性法条,通常用“视为”术语表现出来。拟制分为表见拟制、应用性拟制、定 义性拟制和推定式拟制四种。 (5)推定与证明责任 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 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 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论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藏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6)无墨推定与推定 A.无罪推定满源。 B.无罪在定的基本含义。在无罪推定思朝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之后,人们在刑事诉 论领域研究这一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贝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 论程序。才旋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里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 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 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后来被白纳为墨疑从无的规 则,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C,无罪性定原则在我国利事诉论法中的确立。贯彻无罪推定原测,明确定罪权、举证 责任和疑罪从无这些与鬼罪嫌凝人,被告人息息相关的月圈,并认真贯切落实,有利于雄护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丝,做到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有墨的人也将酸依靨法定程 序进行依法追究,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安可法机关的办案素任 心和使命感.因为承相举迁责任的公安机美、人民检察院要完成拥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任务, 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香则其指控难以成立,挖露纪里的任务难以完成。可以讲。无罪 推定最终有利于促进利事诉论民主化、科学化. D.无罪推定与裤定的关系。在西方证据学者看米,无罪推定是一种最重要的推定。我 们认为。无罪推定虽然来源于推定,并且具有推定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超出证据 法推定的范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己经成为受国际公约确认和保 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制度,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第二 无罪推定是一项贯穿于刑事审判话动的诉论原则,它在立案。使直、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烫 得到遵守。第三,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衡量诉论制度民主和文明的一项标准。它是对有罪推定 的、野蜜诉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有利于推动其他诉论制度的进一步完睿。 (T)推定的作用 A。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B。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干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 C,提高效率,挂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 D.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雷要的适当手段。 2、可法认知概送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6)无罪推定与推定 A.无罪推定溯源。 B.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在无罪推定思想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之后,人们在刑事诉 讼领域研究这一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 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 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 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后来被归纳为罪疑从无的规 则。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C.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明确定罪权、举证 责任和疑罪从无这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息息相关的问题,并认真贯沏落实,有利于维护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也将被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依法追究,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责任 心和使命感。因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任务, 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其指控难以成立,控诉犯罪的任务难以完成。可以讲,无罪 推定最终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 D.无罪推定与推定的关系。在西方证据学者看来,无罪推定是一种最重要的推定。我 们认为,无罪推定虽然来源于推定,并且具有推定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超出证据 法推定的范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受国际公约确认和保 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制度,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第二, 无罪推定是一项贯穿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原则,它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须 得到遵守。第三,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衡量诉讼制度民主和文明的一项标准。它是对有罪推定 的、野蛮诉讼制度的彻底否定,有利于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7)推定的作用 A.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B.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 C.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 D.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2、 司法认知概述

(1)可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 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论证明方式。简言之, 可法认知,是霜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尤需证明就认为存在。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可 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2)司法认知的特征 A.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专属于人民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 B.可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这里所说的“事实”包括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可 法认知的客体既可能是案件事实,也可能是证据事实。但是,法院只能特定的事实采取可 法认知。所谓“特定”,是指司法认知的蔻围有限制,法院对明显的事实或者当事人不能提 出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可法认如,而不得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果取可 法认知。无论是对案件事实采取可法认知,还是对证据事实采取可法认知。可法认知的事实 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合理争议的。这是司法认知与推定的本质区别所在。 C.可法认如具有可反数性。在列决生效之前,可法认如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并未 最锋确定。对可法认知的事件提出异议的大门依然是散开的。 (3)司法认知的种秀 A,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和法律的司法认知。 B.对证据事实的可法认知和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C.口头司法认知和书面司法认知。 D.依积权的可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可法认知。 E.任意司法认知和强制可法认知。 F.对事实的可法认如和对法律的可法认知。 (4)可法认知的作用 A,可法认知是远速结案的一条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从而提高诉论效率。 B.可法认知有利于诉论证明的规范化。 C,可法认知影响任明责任的分配。 3、可法认如的规则
(1)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 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简言之,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尤需证明就认为存在。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司 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2)司法认知的特征 A.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专属于人民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 B.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这里所说的“事实”包括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司 法认知的客体既可能是案件事实,也可能是证据事实。但是,法院只能对特定的事实采取司 法认知。所谓“特定”,是指司法认知的范围有限制,法院对明显的事实或者当事人不能提 出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而不得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 法认知。无论是对案件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还是对证据事实采取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事实 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合理争议的。这是司法认知与推定的本质区别所在。 C.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在判决生效之前,司法认知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并未 最终确定。对司法认知的事件提出异议的大门依然是敞开的。 (3)司法认知的种类 A.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和法律的司法认知。 B.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C.口头司法认知和书面司法认知。 D.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E.任意司法认知和强制司法认知。 F.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4)司法认知的作用 A.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B.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C.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3、 司法认知的规则

《1)司法认知的启动。就必缓认知的事项而论,它的启动原则上应由法院依权主动 进行,作为一项义务当法院遇到有必须认知的事项时,法院必须履行该项义务,进行可法认 知。对于可予认知的启动,可由法凳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由有关当事人的提请而进行。 (2)采取可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博查,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范 围和方式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可以考虑或者胶回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也可以仅以现有的成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根据。 (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为了保证司法认知的正确性。保 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如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反脱的机会。当事 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由于司法认知是对有关事实或法律所进行的确认其真实性 的认定,而且有些认知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因此在诉论的任何阶段都允许适用可 法认知。 (5)指示或记载。这一步置主要是在庭审笔录或裁判中载明适用司法认知的情况。当 然,至于记载内容上的差异可因对事实进行的认知和对法律进行的认知而有所不洞。对事实 进行认知的,应该明确说明采信该事实是司法认知的结果:对法律进行认知的。直接记载“根 据…”即可。 (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无论是对事实问题还是对法律月题所作的认知都位当允许当 事人向上级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为对这线无可争执事项的认知有可能因认识上 的错误而作了不适当的认知成未予认知。 二、领会: 1,事实上的推定 (1)事实推定的概念 事实上的裤定,又称我判上的推定或诉论上的裤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 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细上的演蜂,从面得出待证事实是 否#在及其真伪的结论。简言之,事实推定就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我中习惯上运 用的推定。 (2)事实推定与推论的区别 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逐铜上的推论或推理微畸,是法院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通常方法。但 是,推论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是另一种从已有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二者具有以 下的区别
(1)司法认知的启动。就必须认知的事项而论,它的启动原则上应由法院依职权主动 进行,作为一项义务当法院遇到有必须认知的事项时,法院必须履行该项义务,进行司法认 知。对于可予认知的启动,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由有关当事人的提请而进行。 (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范 围和方式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可以考虑或者驳回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 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也可以仅以现有的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根据。 (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为了保证司法认知的 正确性,保 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给当事人 提供反驳的机会。当事 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由于司法认知是对有关事实或法律所进行的确 认其真实性 的认定,而且有些认知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因此在诉讼的 任何阶段都允许适用司 法认知。 (5)指示或记载。这一步骤主要是在庭审笔录或裁判中载明适用司法认知的情况。当 然,至于记载内容上的差异可因对事实进行的认知和对法律进行的认知而有所不同。对事实 进行认知的,应该明确说明采信该事实是司法认知的结果;对法律进行认知的,直接记载“根 据……”即可。 (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无论是对事实问题还是对法律问题所作的认知都应当允许当 事人向上级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为对这些无可争执事项的认知有可能因认识上 的错误而作了不适当的认知或未予认知。 二、 领会: 1、 事实上的推定 (1)事实推定的概念 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 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 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简言之,事实推定就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 用的推定。 (2)事实推定与推论的区别 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推论或推理范畴,是法院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通常方法。但 是,推论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是另一种从已有判断推出新判断的思维形式。二者具有以 下的区别:

A.是否需要提出反证: B。可靠程度的不同: C.发挥作用的衡城, (3)率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A,必须无法直接旺明待王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这是事 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B.基础事实必须业己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基础事实得 到确立。不外指下列情形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凳于职务上所己知的事实:以判决所预 决的事实:经公迁证明的事实:诉论上承认的事实: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其他已经得到确 认的事实: C,前提事实与旌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 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 D.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睿确认推定的成立与香。这是事实推 定的生效条件: E.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尽管立法赋予法官以事实推定之权,但并不意味着法 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可以随心所欲: (4)事实推定的适用 从事实推定的结果看,它包括行为推定、状态裤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四种。而 过情推定具有更为置要的意义。一般而言,推定在民事诉论中扮演着比在利事诉论中更为 重要的角色,民事诉论中的事实推定不鞋枚举,下面线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类,而其中只有 极少数适用于利事案件之中: A,整付能力。所有的人都可以推定为有修付能力的人。 B.法律知识。如推定人们知道其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C,信件。从一封以恰当方式发出的信件可以推定己被收信人按时收到了。 D,贞节。如推定某人具有纯洁的美德。 E.娇斯的合法性。背定某婚烟合法性的推定。 F.官方和杜团的规律性,或府和社团的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推定其行为是按常规方 式进行的。 2、可法认知的范围 (1)可法认知范国的含义
A.是否需要提出反证; B.可靠程度的不同; C.发挥作用的领域。 (3)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A.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这是事 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B. 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基础事实得 到确立,不外指下列情形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于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以判决所预 决的事实;经公证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其他已经得到确 认的事实; C.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 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 D.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 定的生效条件; E.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尽管立法赋予法官以事实推定之权,但并不意味着法 官在进行事实推定时,可以随心所欲; (4)事实推定的适用 从事实推定的结果看,它包括行为推定、状态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四种。而 过错推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比在 刑事诉讼中更为 重要的角色。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不胜枚举,下面就是具有 代表性的几类,而其中只有 极少数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 A.偿付能力。所有的人都可以推定为有偿付能力的人。 B.法律知识。如推定人们知道其居住的地方的法律。 C.信件。从一封以恰当方式发出的信件可以推定已被收信人按时收到了。 D.贞节。如推定某人具有纯洁的美德。 E.婚姻的合法性。如肯定某婚姻合法性的推定。 F.官方和社团的规律性。政府和社团的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推定其行为是按常规方 式进行的。 2、 司法认知的范围 (1)司法认知范围的含义

司法队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 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确立可法认知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使法院能够正 确应用司法认知,既不盲目扩大司法认知的范围,也不一味地限制司法认知从而将其束之高 阁。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低有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作用,也有限制当事 人的诉论权利。省略一最证明过程的清极作用,另一方面的意义是规范证明程序,保障当事 人的司法认知中请权。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微围的理论 由于可法认知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诉论效率。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和 司法实置都存在着扩大可法认知范围的顿向。在可法实置中,许多案件因司法认知不当而被 澈销。 在美国的证据法中,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 A,事实门思的司法认知。法院采用可法认知的事实可以有两类, 一是显著的事实。 二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B,本围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可法队知。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于围内法采用司法认知。称 为对法律的司法认知。换言之,法院可以对事实采取司法认知,正是英美法系国家迁据学者 的共识:但对于法律的认知,则存在不月的做法。 《3)我国关于司法认知荒围的理论 A。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的司法认知对象:第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第二,为法院的栽判所预决的事项:第三,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率实。也有学者主张应 将后两者与第一类相区分,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内在性质是不同的。 B.除上述所列的适用范围以外,有学者主张下列事项也应属于司法认如的对象,这些 事项主要有:第一。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如法律,法令,党的方针政童和国家机 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第二,不为一般人所共知但是作为法官在执行眼务中所知卷的 事实,如法官在市理案件中亲自处理的事项、查封某项时产的事实等。 C,至于经验法则和地方法规,地方条例、习候法以及当事人引用的外国法能否成为司 法认知的对象。学者则主张应予以区别对特。 三、掌握: 1,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推定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 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确立司法认知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使法院能够正 确应用司法认知,既不盲目扩大司法认知的范围,也不一味地限制司法认知从而将其束之高 阁。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既有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作用,也有限制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省略一般证明过程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的意义是规范证明程序,保障当事 人的司法认知申请权。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范围的理论 由于司法认知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诉讼效率,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和 司法实践都存在着扩大司法认知范围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因司法认知不当而被 撤销。 在美国的证据法中,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 A.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法院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有两类: 一是显著的事实。 二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司法认知。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于国内法采用司法认知,称 为对法律的司法认知。换言之,法院可以对事实采取司法认知,正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者 的共识;但对于法律的认知,则存在不同的做法。 (3)我国关于司法认知范围的理论 A.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的司法认知对象:第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第二,为法院的裁判所预决的事项;第三,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也有学者主张应 将后两者与第一类相区分,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内在性质是不同的。 B.除上述所列的适用范围以外,有学者主张下列事项也应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些 事项主要有:第一,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如法律、法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机 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第二,不为一般人所共知但是作为法官在执行职务中所知悉的 事实,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亲自处理的事项、查封某项财产的事实等。 C.至于经验法则和地方法规、地方条例、习惯法以及当事人引用的外国法能否成为司 法认知的对象,学者则主张应予以区别对待。 三、 掌握: 1、 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推定的概念

所罚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米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 的基础事实被正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 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法律推定的适用 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 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元相反的证据推臣为条件。 (3)法律推定的分类 法律推定根据其适用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可以作出多种划分,比较重要的种类有: A,不可反驳的裤定与可反取的推定。 B。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事实的推定。 C.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与责任推定。 D.直接裤定与裤论推定, (4)对法律推定的反致 创设法律推定主要移及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立法上允许当事人在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 之间,进择其一作为证明主题。同样,为阻得法律推定的适川或排除其法律效果,对方当事 人相应陆拇有两种可供选释的反致主思。考虑到推定仍然存在出现错溪的可能性,立法应给 予对方当事人以更多的反数机会。一最来说。对推定主要有两种反驳方式:其一为阻得法院 适用有利树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正。其二为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数。 (5)法律推定的作用 A.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B,法律性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 C.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 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 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法律推定的适用 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 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元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3)法律推定的分类 法律推定根据其适用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可以作出多种划分,比较重要的种类有: A.不可反驳的推定与可反驳的推定。 B.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C.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与责任推定。 D.直接推定与推论推定。 (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 创设法律推定主要涉及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立法上允许当事人在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 之间,选择其一作为证明主题。同样,为阻碍法律推定的适用或排除其法律效果,对方当事 人相应地拥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反驳主题。考虑到推定仍然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性,立法应给 予对方当事人以更多的反驳机会。一般来说,对推定主要有两种反驳方式:其一为阻碍法院 适用有利对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其二为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5)法律推定的作用 A.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B.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 C.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