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行政法 行攻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004年预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受》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 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 责统一等。这里主要介绍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知识点学习: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 展和延伸。其含义包括: 1,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1》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攻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1》行 或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 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眼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凰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 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攻合理性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酸量权做出的活 动,都必须符合理性。这里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即 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成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成 相近的处理,不得有明显的偏差成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腹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考虑也 只能考虑与该管理事项有关的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以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行攻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能够实现 该日标,并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日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 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为此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效益必须均衡。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同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文行使行政鼠权,并能独 立承担由此而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即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攻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是一定的组织。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铺行政职 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因行政职权的行使而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的圆 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带按照光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攻 职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是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国家行攻机关具有下列特点:1.国家
第三章 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2004 年颁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 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 责统一等。这里主要介绍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知识点学习: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 展和延伸。其含义包括: 1.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1)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1)行 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 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 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做出的活 动,都必须符合理性。这里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即 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或 相近的处理,不得有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考虑也 只能考虑与该管理事项有关的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以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能够实现 该目标,并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 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为此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效益必须均衡。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 立承担由此而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即国家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是一定的组织。 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职 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因行政职权的行使而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 职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是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点:1.国家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 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盟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 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下列特点:1,被授权组织是非国家行或机关的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特定法律法规的授予:3.被授权组织承粗的行攻事 务往往是单一的,特定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在,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 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主体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文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镀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 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行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事业 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行攻相对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面是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相树人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是行政相对人,在不行使期权时,作为机关法人或普通 公民,则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是直接针对其作出的。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展念 行攻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2004年实蔬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 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从立法的宗台上讲,这是一部尊重社会自治,约束 政府权力,致力于建设有限政府的法律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园人大及其常委会、围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权 限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根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①直接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话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的事项:③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眼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随、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减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 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子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竟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国家行政机关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 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 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下列特点: 1.被授权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特定法律法规的授予;3.被授权组织承担的行政事 务往往是单一的,特定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在: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 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主体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 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行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事业 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是行政相对人,在不行使职权时,作为机关法人或普通 公民,则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是直接针对其作出的。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2004 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 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从立法的宗旨上讲,这是一部尊重社会自治,约束 政府权力,致力于建设有限政府的法律。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权 限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①直接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的事项;③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 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

中介结构隆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修够解决 的。 (三)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切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中,《行政处罚法》国 于一般法的核心地位,与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处罚制度体系 (二)行政处切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蓝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原则要求 行成处罚的规定和程序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 处罚。 4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中权、中请 复议权,行政略偿权等各项权利。 (三)行政处切的种类及设定 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或处罚:国务院部、委员 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子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国内作出具体规定。 (四)行政处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调查检查、所证、决定,送达等 五,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攻强刺排施 行攻强制措施是带行攻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器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流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随减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指
中介结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的。 (三)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中,《行政处罚法》居 于一般法的核心地位,与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处罚制度体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原则要求 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程序必须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 处罚。 4.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 复议权、行政赔偿权等各项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 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调查检查、听证、决定、送达等。 五、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取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 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错施。 法律对行政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 (二)行玻强制执行 行攻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公民、法人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①加处罚款减成者潜纳金:②划拔存款,汇款:③拍卖 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⑩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又包括执行罚与代履行。执 行罚是指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处一定强制金,以追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的相 施。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他人代替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并在履行后向 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实 现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攻机关应当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中请,受理中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2.行改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面等行攻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洲 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盟题、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潍销的决定不聚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津涂、海域等白然货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成者度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登的: (7)认为行攻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排派费用或者造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额发许可证、执照、货质证,货格正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 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作出扩大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 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又包括执行罚与代履行。执 行罚是指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处一定强制金,以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的措 施。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他人代替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并在履行后向 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实 现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中请行政机关限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攻 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领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中请行攻夏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 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如金融、外汇管理、梅关、国税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郎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作出该具体行攻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请行攻复 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 该深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以复议。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请人中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中请,也可以口头中请。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中请,应当告知中请人向有关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 可以做出以下复议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 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如金融、外汇管理、海关、国税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 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 可以做出以下复议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