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 第九章信托法 9.1信托制度概述★ 9.2 信托关系★★ 9.3 信托业务★★ 9.4信托公司★
第九章 信托法 09 9.1 信托制度概述 ★ 9.2 信托关系 ★ ★ 9.3 信托业务 ★ ★ 9.4 信托公司 ★

信托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信托法的学习,帮助同学们了解信托法律关系的性质,信托在经济生活中 的作用,信托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信托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 信托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将来可能在实践冲遇到的信托问题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学习建议:信托法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经济从简单市场经济走向全面市场经 济过程中必须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本章学习,线上的资源基本可以保证教学要求的顺利 实现,同学们按照如能完成本章内容学习和练习,基本上就可以掌握信托法的主要内容了
信托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信托法的学习, 帮助同学们了解信托法律关系的性质,信托在经济生活中 的作用,信托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信托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 信托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将来可能在实践中遇到的信托问题提供法律知识储备。 学习建议:信托法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经济从简单市场经济走向全面市场经 济过程中必须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本章学习,线上的资源基本可以保证教学要求的顺利 实现,同学们按照如能完成本章内容学习和练习,基本上就可以掌握信托法的主要内容了

信托法 9.1信托制度概念 1.信托的概念 2.信托公约 3.信托法的法律地位 中的 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1984年10月8日 15次会 其承认的公约》 点是罗杆 人的 行 受财产所有人委托的称为受托人 小E 为信托 的失系茶为后干关
1.信托的概念 2.信托公约 3.信托法的法律地位 9.1信托制度概念 信托法 指委托人基于对 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984 年 10 月 8 日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 15 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 其承认的公约》,在信托法律中,接 受财产所有人委托的称为受托人;受 托人代为管理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 与信托有关的经济活动称为信 托行为;信托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称为信托关系, 分别称为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法是金融法 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人们在运用普通的合同法 律制度和代理法律制度不能解决生活 和生产特殊需要时,而制定的一种特 别合同代理法。其基本特点是以受托 人的身份为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财产, 并将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人,从 而达到间接理财的目的。在当前 知识经济时代,运用信托 方法将沉淀的财产变为由 专家经营管理的财产, 使财产能够充 分为人所用

信托法 二、 英国衡平法 衡平法是因普通法的缺陷有必要予以救济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自12世纪始,英国的大法官在处理人们不服普通法法院 的裁判结果时,综合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部分原则和视范,并加以创造性的发展产生的判例法称为衡平 法。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信托简史 1.国外信托发展简史 信托的萌芽出现在公元前1805年古埃及,最早的信托是以遗嘱托管的形式出现的。这种原始的自发的信托行为至罗马帝 国末期形成了一种遗嘱继承制度。现代信托的雏形 -“尤斯”制度(USE,产生于13世纪前后的英国。18世纪末至19 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法律制度,以公司的形式较大规模地经营,随着美国国内股份公司的创立,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等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证券形态转化。 2.我国的信托简史 我国实行信托经营活动虽已有近百年历史,但由于没有专门的信托法律制度规范信托活动,信托对整个经济形势的影响甚 微。1979年以来,我国的信托业获得了新生和发展。信托业的发展对于弥补我国长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 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宽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衡平法是因普通法的缺陷有必要予以救济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自 12 世纪始,英国的大法官在处理人们不服普通法法院 的裁判结果时,综合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部分原则和规范,并加以创造性的发展产生的判例法称为衡平 法。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二、英国衡平法 1.国外信托发展简史 信托的萌芽出现在公元前 1805 年古埃及,最早的信托是以遗嘱托管的形式出现的。这种原始的自发的信托行为至罗马帝 国末期形成了一种遗嘱继承制度。现代信托的雏形——“尤斯”制度 (USE) ,产生于 13 世纪前后的英国。18 世纪末至 19 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法律制度,以公司的形式较大规模地经营,随着美国国内股份公司的创立,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等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证券形态转化。 2.我国的信托简史 我国实行信托经营活动虽已有近百年历史,但由于没有专门的信托法律制度规范信托活动,信托对整个经济形势的影响甚 微。 1979 年以来,我国的信托业获得了新生和发展。信托业的发展对于弥补我国长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 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宽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信托法 二、信托简史

信托法 四、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法最早发端于英国,信托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问题子以法律上的厘清 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维持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经济的正 常发展。英国的信托法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不但英美法系的国家奉若至宝,大陆法系国 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信托法,以规范社会中无所不在的财产代理关 系和理财活动。 我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共7章74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 律制度,将信托法律关系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独立出来,成为调整财产信托民 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
信托法 四、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法最早发端于英国,信托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问题予以法律上的厘清, 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维持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经济的正 常发展。英国的信托法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不但英美法系的国家奉若至宝,大陆法系国 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信托法,以规范社会中无所不在的财产代理关 系和理财活动。 我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共 7 章 74 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 律制度,将信托法律关系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独立出来,成为调整财产信托民 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

信托法 9.2信托关系 一、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 ,信托 当事人的自由意 是委托人 第一,信 指信制 的 思表示。第 托财产的物上 委托人将财产信 的代位性,任 当事人之间 第一,两 财务管理 托的目的合法。 并由受托人按 何信托财产在 的信任;财产权 者的处分权不 同;第二 职能、融通资 出上,以设 第三自 以交付和 一定信托目 信托关系终止 是信托行为成立 者的当事人数 特定的财 经营管理信托 的 行管理和 之前。第 的前提;受托人 信托为目的 产为中心 没有 理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 须承担双重义务 系的职能、投 提 财产就没 信 金钱财护 立性,第三 受托人不承担信 大小不同;第 资职能以及经 动产,不动产 信托财产的约 托合同内的损失 四,两者的稳 济咨询职能。 利义务 和金钱债权等 束性。 风险。 定性不同。 须以互相信任为 四种。 基础。 信托行为的概念 信托合同条件 信托财产概念 信托财产特征 信托特点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信托重要职能
信托法 一、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 信托行为的概念 信托合同条件 信托财产概念 信托财产特征 信托特点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指信托的 各方当事人在 相互信任的基 础上,以设立 特定的财产为 信托为目的, 并用书面形式 确定各自的权 利义务。 第一,信托 当事人的自由意 思表示。第二, 委托人将财产信 托的目的合法。 第三,以交付和 经营管理信托财 产为中心,没有 财产就没有信托 行为。第四,当 事人约定的信托 须以互相信任为 基础。 是委托人 通过信托行为 转移给受托人, 并由受托人按 照一定信托目 的进行管理和 处理的财产。 包括金钱财产, 动产,不动产 和金钱债权等 四种。 第一,信 托财产的物上 的代位性,任 何信托财产在 信托关系终止 之前。第二, 信托财产的独 立性,第三, 信托财产的约 束性。 当事人之间 的信任;财产权 是信托行为成立 的前提;受托人 须承担双重义务; 受托人不承担信 托合同内的损失 风险。 第一,两 者的处分权不 同;第二,两 者的当事人数 量不同;第三, 两者的权限的 大小不同;第 四,两者的稳 定性不同。 9.2信托关系 信托重要职能 财务管理 职能、融通资 金职能、沟通 与协调经济关 系的职能、投 资职能以及经 济咨询职能

信托法 二、信托的种类 1.根据信托事项内 2,根据信托目的分类 3.根据信托事项的法律 容分类: (1)担保信托 立场分类: (2)管理信托: (1)民事信托: (3)处分信托, (2)商事信托。 6.其他分类: 4。根据信托标的物不同分 (1)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 5.根据信托关系为依据的 托、身后信托): 分类: (2)法人信托业务(包括资 (1)金钱信托: (1)公益信托: (2)动产信托; (2)私益信托 金信托、发行担保公司债信托 (3)他益信托: 财产信托、耐用消费品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自益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以及企业改组时 (4)金钱债权信托 股票和债券的集中保管信托)
4.根据信托标的物不同分 类: (1)金钱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金钱债权信托。 5.根据信托关系为依据的 分类: (1)公益信托; (2)私益信托; (3)他益信托; (4)自益信托。 6.其他分类: (1)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 托、身后信托); (2)法人信托业务(包括资 金信托、发行担保公司债信托、 财产信托、耐用消费品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以及企业改组时 股票和债券的集中保管信托)。 信托法 二、信托的种类 2.根据信托目的分类: (1)担保信托; (2)管理信托; (3)处分信托。 1.根据信托事项内 容分类: 3.根据信托事项的法律 立场分类: (1)民事信托; (2)商事信托

信托法 三、 信托的方式及信托财产 1,信托的形式、原则及信托行为 我国的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应当以书面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设立。设立信托的合同或者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在该书面文件中必须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2】 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3)受益人,是指享有受托人管理或经营信托财产所得到的利益的人。(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 人委托他人管理或经营财产的目的,目的必须要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同时还不得损害或妨碍他人的 利益 2.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仍属信托财产」 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抵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军火、毒品、麻醉品、放射物品、国家级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国家机密文件、档案、资料、人的身体及 人身权,这些财产及人身权利都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使用。 信托法律规定,委托人以法律规定应登记的财产进行信托的,应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信托登记。法律规定应登记的主要指 不动产、大件设备、专利权、商标专有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软件版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利、有价证券等财产。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财产,不能享受登记后的法律特别保 护的待遇,在信托关系中,未登记的信托财产不得对抗第三人
1.信托的形式、原则及信托行为 我国的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应当以书面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设立。设立信托的合同或者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在该书面文件中必须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当事人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2) 信托财产的种类和范围。(3)受益人,是指享有受托人管理或经营信托财产所得到的利益的人。(4)信托目的,是指委托 人委托他人管理或经营财产的目的,目的必须要合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同时还不得损害或妨碍他人的 利益。 三、信托的方式及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仍属信托财产。 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抵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这些财产包括军火、毒品、麻醉品、放射物品、国家级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国家机密文件、档案、资料、人的身体及 人身权,这些财产及人身权利都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使用。 信托法律规定,委托人以法律规定应登记的财产进行信托的,应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信托登记。法律规定应登记的主要指 不动产、大件设备、专利权、商标专有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软件版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利、有价证券等财产。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财产,不能享受登记后的法律特别保 护的待遇,在信托关系中,未登记的信托财产不得对抗第三人。 信托法

信托法 四、信托主体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益人 委托人的资格:信托财 经营商事信托业务 产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受托人,应当是依照信托法和公司 法的规定设立的信托公司。非信托公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 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 受益人是信托中 为其中自然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 托业务,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 享有信托权益者,可以 神志健全者;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定的除外,例如某些银行、保险公司 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持续存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人 等金融机沟可以兼营信托业务的情况, 其他组织,其法律身份包括以下三种 必须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国有企业 公民可以从事民事信托,民间出于亲 (1)委托人,(2)第三人,(3) 事业单位须享有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 友情谊可以依法代为信托管理或者处 受托人。 权)。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要 分委托人的生前或者死后的财产 有利害关系。 或者财产权利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益人 信托法 委托人的资格:信托财 产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 为其中自然人必须是年满 18 周岁以上 神志健全者;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持续存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人 必须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 (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须享有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 权 ) 。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要 有利害关系。 经营商事信托业务 的受托人,应当是依照信托法和公司 法的规定设立的信托公司。非信托公 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 托业务,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例如某些银行、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可以兼营信托业务的情况。 公民可以从事民事信托,民间出于亲 友情谊可以依法代为信托管理或者处 分委托人的生前或者死后的财产 或者财产权利。 四、信托主体 受益人是信托中 享有信托权益者,可以 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其法律身份包括以下三种: (1)委托人,(2)第三人, (3) 受托人

信托法 五、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信托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1)受益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经受益人同 意。(3)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当受托人不履行信托职责或者有影响其执行职责的其他重大事由,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 害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变更信托管理方式,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的,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信 托管理方式。 2.信托的终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撒、破产或者撒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是 具有下列情况的信托可以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的目的时应当终止。(3)信 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信托。(5)信托期限届满。(6)信托被解除。(7)委托人是 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债务处理:(1)信托终止后,对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法院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2)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为了行使追偿手续费、佣金或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而作的支出,有权向新的权利归属人请求给付,如果 不能得到给付的,可以留置信托财产,以此作为追偿债权的担保
1.信托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1)受益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经受益人同 意。(3)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当受托人不履行信托职责或者有影响其执行职责的其他重大事由,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 害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变更信托管理方式,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的,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信 托管理方式。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2.信托的终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者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是, 具有下列情况的信托可以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的目的时应当终止。(3)信 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终止信托。(5)信托期限届满。(6)信托被解除。(7)委托人是 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债务处理:(1)信托终止后,对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法院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2)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为了行使追偿手续费、佣金或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而作的支出,有权向新的权利归属人请求给付,如果 不能得到给付的,可以留置信托财产,以此作为追偿债权的担保。 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