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减刑撤销宋高初*DOI:10.14111/j.cnki.zgfx.2014.06.012内容提要为抑制部分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抗拒改造,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顺应我国刑罚执行需求,体现了行刑效益原则,合乎有错必约、宽产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保障罪犯充分参与减刑撤销裁定制作过程的同时通过在监管机构增设人大秘密信箱以畅通罪犯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申诉渠道。因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现阶段我国不宜实施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机制。关键词减刑撤销刑罚变更措施刑罚不足减刑撤销即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减刑撤销可分为发现型减刑撤销和发生型减刑撤销。所谓发现型减刑撤销,是指服刑罪犯在减刑裁定生效前存在的某种法定事由被发现从而导致生效的减刑裁定被撤销;所谓发生型减刑撤销,即指罪犯在减刑裁定生效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生效的减刑裁定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本着有错必纠司法精神,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对发现型减刑撤销制度有着明确规定,但尚无发生型减刑撤销之规定。一、问题提出尽管获得减刑的罪犯可提前刑释,但在刑释前通常必须执行剩余刑期。在行刑实践中,便有部分即将刑释的罪犯出现改造反复情形。有学者经调研后发现:(监狱)干警反映最为普遍的是:在申报减刑期间罪犯表现都很好,却总有部分罪犯一旦减刑裁定生效,就松解改造自觉性,甚至出现很大的反常表现。”①这种改造反复现象在行刑实践中产生极坏的示范效应,严重毁损着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监内的改造秩序,增大监·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投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一—以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为样本”(项目批准号:10JD820011)、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弥补间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①王志刚《我国减刑程序之反思与完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190?1994-2015China 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
论减刑撤销 宋高初* 内容提要 为抑制部分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抗拒改造,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 制度顺应我国刑罚执行需求,体现了行刑效益原则,合乎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 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保障罪犯充分参与减刑撤销 裁定制作过程的同时通过在监管机构增设人大秘密信箱以畅通罪犯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 申诉渠道。因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现阶段我国不宜实施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 机制。 关键词 减刑撤销 刑罚变更措施 刑罚不足 减刑撤销即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减刑撤销可分为发现型减 刑撤销和发生型减刑撤销。所谓发现型减刑撤销,是指服刑罪犯在减刑裁定生效前存 在的某种法定事由被发现从而导致生效的减刑裁定被撤销; 所谓发生型减刑撤销,即指 罪犯在减刑裁定生效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生效的减刑裁定全部或部分被撤 销。本着有错必纠司法精神,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对发现型减刑撤销制度有着明 确规定,但尚无发生型减刑撤销之规定。 一、问题提出 尽管获得减刑的罪犯可提前刑释,但在刑释前通常必须执行剩余刑期。在行刑实 践中,便有部分即将刑释的罪犯出现改造反复情形。有学者经调研后发现: “( 监狱) 干 警反映最为普遍的是: 在申报减刑期间罪犯表现都很好,却总有部分罪犯一旦减刑裁定 生效,就松懈改造自觉性,甚至出现很大的反常表现。”①这种改造反复现象在行刑实践 中产生极坏的示范效应,严重毁损着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监内的改造秩序,增大监 190 * ①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 迁———以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为样本”( 项目批准号: 10JJD820011)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 国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弥补问题研究”( 项目批准号: 10YJA820090)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志刚: 《我国减刑程序之反思与完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 年第 7 期。 DOI:10.14111/j.cnki.zgfx.2014.06.012

论减刑撤销管和教育改造工作压力及难度。为抑制改造反复现象的发生,部分行刑机构与当地的司法机构联合试行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②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有广西柳城的莫某被撤销减刑案、③云南玉溪的张文洪被撤销减刑案。司法实务部门所持主要理由: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是对服刑人员在整个刑罚执行期间的综合考察和评价。监狱根据服刑人员表现分阶段提请减刑,是一种激励服刑人员的管理手段。行刑过程中分阶段作出的减刑裁定既是对服刑人先行改造行为的肯定,文是对服刑人后期改造行为的预判。对预判发生错误时可适时进行修正减刑裁定。减刑裁定不具有终局性。③针对部分地方行刑机构与司法机构联合试行的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来自法学界的学者从减刑的奖励性质出发大多持否定意见。其主要观点:减刑裁定仅能体现国家对服刑人先行改造行为的肯定,具有奖励色彩,应不具预后性。基于奖励的既定力及稳定性特点,减刑裁定具有终局性。撤销已经授予的减刑便得刑罚的不确定性大到令罪犯无法预计出狱日期的地步。@鉴于当前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是否应建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争论,我国立法机构、司法解释机构谨慎立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未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我国部分地方行刑机构联合当地司法机关试行的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是否契合我国刑事政策及刑罚自的、是否合乎我国减刑制度的立法精神?如答案肯定,那么如何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进行料学构建以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我国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应作为我国减刑制度的必要补充我国定罪量刑权专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来推断刑事②参见赵文:《达州监狱探索减刑撤销制》,载《四川法制报》2013年11月14日。3服刑人员莫某因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于2013年9月获1年2个月减刑。同年10月,莫某因私藏手机与外界联系,柳城监狱依法对其予以禁闭处分并提请柳州中院撤销对罪犯莫某的减刑。经公开审理,柳州中院依法撤销了对莫某减刑1年2个月的裁定。参见曹浪:《服刑人员私藏手机被撤销减刑》,载广西法治日报》2014年1月3日。玉溪监狱罪犯张文洪,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8日投入玉溪监狱服刑改造。④改造期间于2011年12月6日获减刑1年4个月,并将于12月22日刑满。2011年12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张文洪作为监督岗本应值班却自脱岗回监室睡觉,在值班民警批评教育未果后装击值班民警。12月16日市检察院建议撤销对张文洪减刑裁定的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对张文洪的原减刑裁定。参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囚犯获减刑后严重违反监规案检察建议被撤销减刑裁定》.载htp://www.yxzf.gov.cn/jc/gzdt/xw/2011/583587.shtml,最后访间时间:2014年10月12日。参见李曙明:这个减刑裁定,撤销有点悬》,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14日。6参见王若思:《减刑可否撤销问题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191?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管和教育改造工作压力及难度。为抑制改造反复现象的发生,部分行刑机构与当地的 司法机构联合试行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②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有广西柳城的莫某被 撤销减刑案、③云南玉溪的张文洪被撤销减刑案。④ 司法实务部门所持主要理由: 刑法 规定的减刑条件是对服刑人员在整个刑罚执行期间的综合考察和评价。监狱根据服刑 人员表现分阶段提请减刑,是一种激励服刑人员的管理手段。行刑过程中分阶段作出 的减刑裁定既是对服刑人先行改造行为的肯定,又是对服刑人后期改造行为的预判。 对预判发生错误时可适时进行修正减刑裁定。减刑裁定不具有终局性。⑤ 针对部分地 方行刑机构与司法机构联合试行的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来自法学界的学者从减刑的 奖励性质出发大多持否定意见。其主要观点: 减刑裁定仅能体现国家对服刑人先行改 造行为的肯定,具有奖励色彩,应不具预后性。基于奖励的既定力及稳定性特点,减刑 裁定具有终局性。撤销已经授予的减刑使得刑罚的不确定性大到令罪犯无法预计出狱 日期的地步。⑥ 鉴于当前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对是否应建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争 论,我国立法机构、司法解释机构谨慎立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未明确规定。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我国部分地方行刑机构联合当地司法机关试行的发生型减 刑撤销制度是否契合我国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是否合乎我国减刑制度的立法精神? 如答案肯定,那么如何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进行科学构建以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 益? 二、我国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 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应作为我国减刑制度的必要补充 我国定罪量刑权专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来推断刑事 191 论减刑撤销 ② ③ ④ ⑤ ⑥ 参见赵文:《达州监狱探索减刑撤销制》,载《四川法制报》2013 年 11 月 14 日。 服刑人员莫某因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于 2013 年 9 月获 1 年 2 个月减刑。同年 10 月,莫某因私藏手机与外界联系,柳 城监狱依法对其予以禁闭处分并提请柳州中院撤销对罪犯莫某的减刑。经公开审理,柳州中院依法撤销了对莫某 减刑 1 年 2 个月的裁定。参见曹浪:《服刑人员私藏手机被撤销减刑》,载《广西法治日报》2014 年 1 月 3 日。 玉溪监狱罪犯张文洪,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 年 12 月 8 日投入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改造期间于 2011 年12 月6 日获减刑1 年4 个月,并将于12 月22 日刑满。2011 年12 月13 日凌晨2 点左右,张文洪 作为监督岗本应值班却擅自脱岗回监室睡觉,在值班民警批评教育未果后袭击值班民警。12 月 16 日市检察院建议 撤销对张文洪减刑裁定的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对张文洪的原减刑裁定。参 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囚犯获减刑后严重违反监规案 检察建议被撤销减刑裁定》,载 http: / /www. yxzf. gov. cn / jc /gzdt /xw /2011 /583587. s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4 年 10 月 12 日。 参见李曙明:《这个减刑裁定,撤销有点悬》,载《检察日报》2009 年 10 月 14 日。 参见王若思:《减刑可否撤销问题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3 期; 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 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5 页

2014年第6期中国法学被告的社会危险性,进而依据罪责相一致原则来确定刑事被告是否需矫治及矫治方式。科刑裁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及刑期便是人民法院根据型事被告实施犯罪事实所体现出的社会危险性所确定的矫治方式及矫治时限。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及能力是衡量罪犯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均属变量,从而导致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也不断发生变化。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法定或酌定的减刑倩节,说明罪犯的社会危险性降低。罪犯在获得减刑优待后出现改造反复情形,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并未得到消除或降低,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并未发生变化。罪责相一致原则是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包括刑事执行过程均应严格遵守的刑事司法准则。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或酌定减刑情节的服刑犯进行减刑,是罪责相一致原则在刑事执行阶段的贯彻、应用。故发生于行刑阶段的减刑,表象是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实属刑罚变更,其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剩。同理,发生于行刑阶段的减刑撤销,亦属刑罚变更,其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不足。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减刑适用对象是具备法定或酌定减刑情节、社会危险性通过改造得以显著降低的服刑犯。改造的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服刑犯的社会危险性,从而使罪犯在刑释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会危险性低的服刑犯,其社会回归性较好。在执行实践中,相关机构或部门通常难以对罪犯是否具备较好的社会回归性进行准确判断。首先,罪犯是否认罪悔罪,取决于罪犯的主观认识。对自然人(包括服刑罪犯)主观认识的判断,只能通过审查自然人的外部行为来进行推断。其次,部分服刑罪犯为早日获得人身自由,在趋利避害本性驱使下通常会违背本意做出某些虚假行为来向考察机构(包括行刑机构及裁定减刑假释机构)展示其认罪服法、具有较好的社会回归性以达尽快获得更多减刑优待的目的。再次,考察机构在生效的减刑裁定作出之前,基于不可避免的认识狭及工作缺陷,对罪犯的行为是否表示罪犯“确有悔改”或确有较好的社会回归性难免会出现认识偏差。因此,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机构及减刑裁定机构对服刑犯社会回归性的判断客观存在着误判的风险。为尽可能避免这种误判风险的发生,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应进行必要补充完善,应设立考验期来验证执行机构及减刑裁定机构对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社会回归性判断的准确程度,从而保障减刑公正及减刑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避免刑罚不足的罪犯提前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二)符合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从外部表象看,减刑及减刑撤销均属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服务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必然关联看着对我国刑罚自的的认识。关于刑罚自的,学界自前尚无定论,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一是以高铭喧先生为代表的②通常说来,犯罪行为人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及危害能力均为变量,如罪犯在管理不善的监管机构里成为“犯罪学校的学员,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时,其危害社会的能力便得到增强;如罪犯经多年监管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已先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则其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便降低。19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被告的社会危险性,进而依据罪责相一致原则来确定刑事被告是否需矫治及矫治方式。 科刑裁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及刑期便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被告实施犯罪事实所体现出 的社会危险性所确定的矫治方式及矫治时限。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及能力是衡量罪犯 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均属变量,⑦从而导致罪犯的社会危险性也不断发生变化。罪 犯在服刑期间出现法定或酌定的减刑情节,说明罪犯的社会危险性降低。罪犯在获得 减刑优待后出现改造反复情形,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并未得到消除或降低,罪犯的社会 危险性并未发生变化。罪责相一致原则是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包括刑事执行过程均应 严格遵守的刑事司法准则。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或酌定减刑情节的服刑犯进行减刑, 是罪责相一致原则在刑事执行阶段的贯彻、应用。故发生于行刑阶段的减刑,表象是一 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实属刑罚变更,其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剩。同理,发生于行 刑阶段的减刑撤销,亦属刑罚变更,其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不足。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减刑适用对象是具备法定或酌定减刑情节、社会 危险性通过改造得以显著降低的服刑犯。改造的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服刑犯的社会危 险性,从而使罪犯在刑释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会危险性低的服刑犯,其社会回 归性较好。在执行实践中,相关机构或部门通常难以对罪犯是否具备较好的社会回归 性进行准确判断。首先,罪犯是否认罪悔罪,取决于罪犯的主观认识。对自然人( 包括 服刑罪犯) 主观认识的判断,只能通过审查自然人的外部行为来进行推断。其次,部分 服刑罪犯为早日获得人身自由,在趋利避害本性驱使下通常会违背本意做出某些虚假 行为来向考察机构( 包括行刑机构及裁定减刑假释机构) 展示其认罪服法、具有较好的 社会回归性以达尽快获得更多减刑优待的目的。再次,考察机构在生效的减刑裁定作 出之前,基于不可避免的认识狭隘及工作缺陷,对罪犯的行为是否表示罪犯“确有悔改” 或确有较好的社会回归性难免会出现认识偏差。因此,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机构及减刑 裁定机构对服刑犯社会回归性的判断客观存在着误判的风险。为尽可能避免这种误判 风险的发生,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应进行必要补充完善,应设立考验期来验证执行机构 及减刑裁定机构对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社会回归性判断的准确程度,从而保障减刑公 正及减刑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避免刑罚不足的罪犯提前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 ( 二) 符合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 从外部表象看,减刑及减刑撤销均属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服务于刑罚目的的实 现。因此,对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必然关联着对我国刑罚目的的认识。 关于刑罚目的,学界目前尚无定论,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 一是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 192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6 期 ⑦ 通常说来,犯罪行为人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及危害能力均为变量,如罪犯在管理不善的监管机构里成为“犯罪学校” 的学员,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时,其危害社会的能力便得到增强; 如罪犯经多年监管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已先前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则其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便降低

论减刑撤销部分学者所持的一元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二是以陈兴良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所持的二元论,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与报应的辩证统一。预防包括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报应包括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三是以赵秉志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所持的修正二元论,认为刑罚自的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一般预防不是刑罚的目的。①尽管学界对刑罚目的存有争议,但均认为特殊预防应属刑罚目的之一。所谓特殊预防,即预防罪犯再犯。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有助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1)罪犯是否再犯,罪犯服刑结束时其人身危险性属决定因素之一。虽经改造但尚未形成遵守社会规范意识、观念及行为习惯的服刑犯,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回归社会后在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下极易再犯。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出现的改造反复情形,可充分说明前期改造表现良好的服刑犯的反社会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矫正,尚未形成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观念及行为习惯。因此,在减刑后的剩余刑期内行刑机构有效矫正该罪犯的难度增大,应通过减刑撤销制度来全部或部分恢复原定的改造期限,以延长罪犯被改造时间从而增大有效矫正该罪犯的可能性。(2)主观恶性是影响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再犯的重要因素之一。服刑结束时主观恶性仍旧较大的罪犯回归社会后再犯的可能性较大。主观恶性属内在的意识范畴,难以准确考察,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予以评判、推断。对服刑罪犯而言,其对改造行为规范的自觉尊重程度可一定程度地体现着罪犯的主观恶性大小。一般说来,罪犯对改造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程度越大,其主观恶性越小,社会回归性越好。罪犯在获得减刑优待后出现的改造反复情形,表明罪犯的主观恶性在获得减刑优待前被压抑而非被消除或减小。罪犯在行刑人员严密监控下依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说明该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反社会、视社会行为规范的思想较严重,社会回归性差。对该罪犯通过减刑予以提前释放,罪犯在外部监控弱化情形下极可能在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下重新犯罪,从而导致刑罚特殊预防目的落空的风险增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减刑撤销制度来纠止减刑错误,恢复原刑期,使罪犯的主观恶性在原定刑期内得到较好的矫治。(3)罪犯是否再犯,自制力是重要因素之一。基于需要的客观存在及无对错区分之属性,国家制定各种社会行为规范以明确社会成员需要满足方式。在外界某种或多种违法犯罪刺激因素作用下,拥有较强自制力的社会成员能够抑制恶念,使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符合现行社会行为规范。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现的改造反复情形,可说明该罪犯不能妥善处理好其与监管机构或与其他社会成员间产生的矛盾,抑制恶念使自身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自制力有待加强。因此,对该罪犯应撤销减刑,通过延长其被强制改造时间来增强该罪犯自制力,从而提高该罪犯刑释回归社会后对现实社会中各种违法犯罪刺激因素的“免疫力”。参见高铭喧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450页。@参见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97-600页。193?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部分学者所持的一元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⑧二是以陈 兴良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所持的二元论,认为刑罚目的是预防与报应的辩证统一。 预防包括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报应包括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⑨ 三是以赵秉志先生为 代表的部分学者所持的修正二元论,认为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一般预 防不是刑罚的目的。瑏瑠 尽管学界对刑罚目的存有争议,但均认为特殊预防应属刑罚目的 之一。所谓特殊预防,即预防罪犯再犯。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有助于特殊预防刑 罚目的的实现。( 1) 罪犯是否再犯,罪犯服刑结束时其人身危险性属决定因素之一。虽 经改造但尚未形成遵守社会规范意识、观念及行为习惯的服刑犯,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回归社会后在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下极易再犯。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出现的改造反复情 形,可充分说明前期改造表现良好的服刑犯的反社会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矫正,尚未形成 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观念及行为习惯。因此,在减刑后的剩余刑期内行刑机构有效矫 正该罪犯的难度增大,应通过减刑撤销制度来全部或部分恢复原定的改造期限,以延长 罪犯被改造时间从而增大有效矫正该罪犯的可能性。( 2) 主观恶性是影响罪犯回归社 会后是否再犯的重要因素之一。服刑结束时主观恶性仍旧较大的罪犯回归社会后再犯 的可能性较大。主观恶性属内在的意识范畴,难以准确考察,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 现予以评判、推断。对服刑罪犯而言,其对改造行为规范的自觉尊重程度可一定程度地 体现着罪犯的主观恶性大小。一般说来,罪犯对改造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程度越大,其主 观恶性越小,社会回归性越好。罪犯在获得减刑优待后出现的改造反复情形,表明罪犯 的主观恶性在获得减刑优待前被压抑而非被消除或减小。罪犯在行刑人员严密监控下 依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说明该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反社会、蔑视社会行为规范 的思想较严重,社会回归性差。对该罪犯通过减刑予以提前释放,罪犯在外部监控弱化 情形下极可能在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下重新犯罪,从而导致刑罚特殊预防目的落空的风 险增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减刑撤销制度来纠正减刑错误,恢复原刑期,使罪犯的主观恶 性在原定刑期内得到较好的矫治。( 3) 罪犯是否再犯,自制力是重要因素之一。基于需 要的客观存在及无对错区分之属性,国家制定各种社会行为规范以明确社会成员需要 满足方式。在外界某种或多种违法犯罪刺激因素作用下,拥有较强自制力的社会成员 能够抑制恶念,使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符合现行社会行为规范。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 现的改造反复情形,可说明该罪犯不能妥善处理好其与监管机构或与其他社会成员间 产生的矛盾,抑制恶念使自身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自制力有待加强。因此,对该罪 犯应撤销减刑,通过延长其被强制改造时间来增强该罪犯自制力,从而提高该罪犯刑释 回归社会后对现实社会中各种违法犯罪刺激因素的“免疫力”。 193 论减刑撤销 ⑧ ⑨ 瑏瑠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11 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44-450 页。 参见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97-600 页

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三)合平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事政策是构建刑事制度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应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及型罚执行整个过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努力实现“宽大”与“严惩”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实现。在罪名、刑期确定情形下,我国对主观恶性减少的服刑犯进行减刑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宽”济“严”精神;在服刑犯获减刑优待情形下,我国对主观恶性增大或并未减少的服刑犯撤销减刑,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严”济“宽”精神的必然要求。另外,我国减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剩,适用对象限于具有良好社会回归性的服刑犯。罪犯获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现象充分说明行刑机构及减刑裁定机构于减刑裁定生效前对罪犯具有较好社会回归性的判断出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设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以规制罪犯获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情形,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之一。撤销减刑与减刑相协调、相统一,共同服务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应作为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贯彻行刑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效益意味着多、快、好、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求以最小投入获最大收益。在行刑阶段,贯彻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可能少的实际执行来获得最大的执行效果即少刑高效。从表象看,撤销减刑必导致某一罪犯刑期延长,悸于效益原则。其实不然。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并不必然损害行刑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理由: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对服刑犯能发挥较大的威摄作用,可有效抑制部分怀有“减刑到手、改造到头”错误观念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现改造反复情形。获减刑优待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行为有助手行刑机构节省改造成本。另外,发生型减刑撤销机制的构建可有效避免刑罚不足的服刑犯提前回归社会。据学者调研发现,刑罚不足的罪犯回归社会后在社会不良因素刺激下再犯风险较大。③如刑罚不足的刑释犯再犯风险发生,国家、社会须付出的经济成本则必高于撤销减刑导致刑期延长国家应承担的行刑支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可有效提高行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某种制度或机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无法计量,但可从其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得以推断。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可帮助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形成遵守某种行为规范①参见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同法》2012年第7期。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大小可通过服刑犯的外部行为进行推断。通常说来,在获减刑优待后,服刑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增大,可通过数罪并罚予以严惩;如服刑犯实现违法违规行为,则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并未减少,应撤销减刑、恢复原定刑期进行惩戒。参见孔一、黄兴瑞:《刑释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RRAI)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194?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 三) 合乎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是构建刑事制度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应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及刑 罚执行整个过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努力实现“宽大”与“严惩”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刑罚特殊预 防目的实现。在罪名、刑期确定情形下,我国对主观恶性减少的服刑犯进行减刑以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宽”济“严”精神; 瑏瑡在服刑犯获减刑优待情形下,我国对 主观恶性增大或并未减少的服刑犯撤销减刑,瑏瑢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 “严”济“宽”精神的必然要求。另外,我国减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剩,适 用对象限于具有良好社会回归性的服刑犯。罪犯获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现象充分说明 行刑机构及减刑裁定机构于减刑裁定生效前对罪犯具有较好社会回归性的判断出现错 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 条规定,设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以规制罪犯获 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情形,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之 一。撤销减刑与减刑相协调、相统一,共同服务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应作为我 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四) 贯彻行刑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效益意味着多、快、好、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要求以最小投入获最大收益。 在行刑阶段,贯彻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可能少的实际执行来获得最大的执行效果即少刑 高效。从表象看,撤销减刑必导致某一罪犯刑期延长,悖于效益原则。其实不然。发生 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并不必然损害行刑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理由: 发生型减刑撤销 制度的构建对服刑犯能发挥较大的威慑作用,可有效抑制部分怀有“减刑到手、改造到 头”错误观念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现改造反复情形。获减刑优待的罪犯在服刑期间 继续“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行为有助于行刑机构节省改造成本。另外,发生型减刑 撤销机制的构建可有效避免刑罚不足的服刑犯提前回归社会。据学者调研发现,刑罚 不足的罪犯回归社会后在社会不良因素刺激下再犯风险较大。瑏瑣 如刑罚不足的刑释犯 再犯风险发生,国家、社会须付出的经济成本则必高于撤销减刑导致刑期延长国家应承 担的行刑支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可有效提高行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某种 制度或机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无法计量,但可从其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得以 推断。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可帮助获得减刑优待的罪犯形成遵守某种行为规范 194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6 期 瑏瑡瑏瑢瑏瑣 参见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 司法》2012 年第 7 期 。 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大小可通过服刑犯的外部行为进行推断。通常说来,在获减刑优待后,服刑犯再次实施犯罪行 为,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增大,可通过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如服刑犯实现违法违规行为,则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 并未减少,应撤销减刑、恢复原定刑期进行惩戒。 参见孔一、黄兴瑞:《刑释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RRAI) 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年第 10 期

论减刑撤销的观念及行为模式,强化改造效果。实践中,部分罪犯在早日获得减刑优待的欲望驱使下,可能会抑制自已的反社会思想于服刑期间实施虚假的“悔改”行为。减刑制度的设立,使罪犯从转变反社会思想及遵守某种法定的行为规范中得到某种益处;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立,可使罪犯感受到坚持反社会思想及实施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某种痛苦。因此,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立,必将促使罪犯不仅在刑期内而且还应在考验期内约束自身行为便之符合某种法定的行为规范,延长罪犯约束自已遵守某种法定行为规范的时间,有助手帮助罪犯转变犯罪观念、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以强化改造效果。(五)是激励机制的根本要求奖优罚劣是激励机制的根本要求。作为激励机制必要组成部分的惩罚机制在减刑制度中则体现为减刑撤销。“因好行为而给予,因坏行为而没收”的减刑理念应贯穿于我国减刑制度中。减刑本质属于刑罚变更,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量,具有奖励优秀改造行为的外部特征,在适用过程中能达督促服刑犯积极改造、节省行刑资源等功效:减刑撤销本质亦属刑罚变更,目的在于避免刑罚不足,具有惩治获减刑后抗拒改造行为的外部特征,在适用过程中达督促罪犯积极改造、巩固改造效果等功效。因此,减刑与减刑撤销是从奖惩二方面来督促罪犯积极改造。反对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部分学者所持的“具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具有不预后性及终局性”的观点,笔者认为有误:第一,减刑是刑罚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变更,其根本自的在于避免刑罚过量而非督促罪犯积极改造。奖励是减刑的外部特征。第二,与减刑及其相类似的假释制度中,也设置着假释撤销制度。至于部分学者认为“撤销已经授予的减刑使得刑罚的不确定性大到令罪犯无法预计出狱日期的地步”,这也是仅仅针对实施虚假“悔改行为”的罪犯而言。服刑犯实施虚假的“认罪悔罪”行为导致行刑资源及司法资源浪费,悸于情理与法理,所产生的“刑罚不确定至无法预计出狱日期”是罪犯实施虚假“认罪悔罪”行为应受的惩罚之一。对于真诚“认罪悔罪”、具有较好社会回归性的罪犯完全可以通过减刑来确定提前出狱日期。三、构建减刑撤销制度顺应现实需求(一)满足行刑机构对无再获减刑机会的服刑犯顺利监管需要在行刑实践中,大部分服刑犯获得减刑后通常还须在执行场所执行剩余刑期。基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中关于减刑间隔期规定,部分服刑犯无法再次获得减刑。为督促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我国《监狱法》第58条明确规定对“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行刑机构可给予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分。根据司法部1990年8月3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部分地区实施的罪犯改造奖惩地方性行政法规规定,在行刑实践中,警告、记过、禁闭处分主要影响着服刑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虽然禁闭处分措施可更严厉限制服刑犯的人身自由,但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慢力以促使195?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观念及行为模式,强化改造效果。实践中,部分罪犯在早日获得减刑优待的欲望驱使 下,可能会抑制自己的反社会思想于服刑期间实施虚假的“悔改”行为。减刑制度的设 立,使罪犯从转变反社会思想及遵守某种法定的行为规范中得到某种益处; 减刑撤销制 度的设立,可使罪犯感受到坚持反社会思想及实施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某种痛苦。因此, 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立,必将促使罪犯不仅在刑期内而且还应在考验期内约束自身行为 使之符合某种法定的行为规范,延长罪犯约束自己遵守某种法定行为规范的时间,有助 于帮助罪犯转变犯罪观念、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以强化改造效果。 ( 五) 是激励机制的根本要求 奖优罚劣是激励机制的根本要求。作为激励机制必要组成部分的惩罚机制在减刑 制度中则体现为减刑撤销。“因好行为而给予,因坏行为而没收”的减刑理念应贯穿于 我国减刑制度中。减刑本质属于刑罚变更,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量,具有奖励优秀改造 行为的外部特征,在适用过程中能达督促服刑犯积极改造、节省行刑资源等功效; 减刑 撤销本质亦属刑罚变更,目的在于避免刑罚不足,具有惩治获减刑后抗拒改造行为的外 部特征,在适用过程中达督促罪犯积极改造、巩固改造效果等功效。因此,减刑与减刑 撤销是从奖惩二方面来督促罪犯积极改造。反对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部分学者 所持的“具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具有不预后性及终局性”的观点,笔者认为有误: 第一,减 刑是刑罚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变更,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量而非督促罪犯积 极改造。奖励是减刑的外部特征。第二,与减刑及其相类似的假释制度中,也设置着假 释撤销制度。至于部分学者认为“撤销已经授予的减刑使得刑罚的不确定性大到令罪 犯无法预计出狱日期的地步”,这也是仅仅针对实施虚假“悔改行为”的罪犯而言。服 刑犯实施虚假的“认罪悔罪”行为导致行刑资源及司法资源浪费,悖于情理与法理,所产 生的“刑罚不确定至无法预计出狱日期”是罪犯实施虚假“认罪悔罪”行为应受的惩罚 之一。对于真诚“认罪悔罪”、具有较好社会回归性的罪犯完全可以通过减刑来确定提 前出狱日期。 三、构建减刑撤销制度顺应现实需求 ( 一) 满足行刑机构对无再获减刑机会的服刑犯顺利监管需要 在行刑实践中,大部分服刑犯获得减刑后通常还须在执行场所执行剩余刑期。基 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中关于减刑间隔期规定,部分服刑犯无法再次获得减刑。为督促 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我国《监狱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对“破坏监管秩序”的行 为,行刑机构可给予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分。根据司法部1990 年8 月31 日颁布实施 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部分地区实施的罪犯改造奖惩地方性行政法规规 定,在行刑实践中,警告、记过、禁闭处分主要影响着服刑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虽然 禁闭处分措施可更严厉限制服刑犯的人身自由,但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以促使 195 论减刑撤销

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无再获减刑机会的服刑犯在剩余刑期内积极改造。无再次获得减刑机会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现改造反复现象是现实行刑实践中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治顽疾,用猛药。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对错误行为人最需要满足的欲望进行抑制。因此构建减刑撤销制度能更加有效督促获得减型的罪犯在无再次减刑机会情形下依旧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二)契合提高减刑措施适用准确率的现实需要基于行刑效益原则的现实需求,世界各国均设立减刑假释制度以节省行刑资源。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为罪犯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提供明确指引:社会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监督考察及假释撤销后果构成某种他律,可有效督促罪犯在考验期内时刻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并逐渐向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过渡,从而使刑罚特殊预防自的得以有效实现。基于上述认识,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采取“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模式来调整罪犯实际执行刑期。我国也设立减刑假释制度来督促罪犯积极改造。“2009年,各级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13263件,同比下降3.61%,其中减刑案件480559件,假释案件32704件。”(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524006人,办理假释35724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权利。”“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依法办理减刑5722万人,办理假释4.28万人,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2012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减刑案件603159起、假释案件46995起。从近四年各地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来看,我国采取“减刑为主,假释为辅”模式来调整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且减刑适用人数有逐渐扩大趋势。减刑措施的大量适用必将增大执行机构、减刑裁定机构的减刑条件审查工作压力,使服刑犯成功骗取减刑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为抑制服刑犯骗取减刑行为发生,借鉴假释制度实施经验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是我国提高减刑措施适用准确率的保障措施之一。(三)满足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减刑监督工作的时间需求基于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立法缺失,为便于对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进行有效监管,部分行刑机构“集中申报”“建议减残刑”,人民法院书面审,双方相互配@参见刘世恩《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制度》,载《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载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17915,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100996.htm,最后访间时间: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1年)),载htp://www.court.gov.cn/xwzx/rdzt/2012qglh/wjbg/201203/20120302_172263.html,最后访间时间: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载h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312/20131213_19012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2日。196?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无再获减刑机会的服刑犯在剩余刑期内积极改造。无再次获得减刑机会的罪犯在获得 减刑后出现改造反复现象是现实行刑实践中难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治顽疾,用猛 药。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对错误行为人最需要满足的欲望进行抑制。因此构建减刑撤 销制度能更加有效督促获得减刑的罪犯在无再次减刑机会情形下依旧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改造。 ( 二) 契合提高减刑措施适用准确率的现实需要 基于行刑效益原则的现实需求,世界各国均设立减刑假释制度以节省行刑资源。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为罪犯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提供明确指引; 社 会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监督考察及假释撤销后果构成某种他律,可有效督促罪犯在考验 期内时刻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并逐渐向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过渡,从而使刑罚特殊预 防目的得以有效实现。基于上述认识,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采取“假释为主,减刑为辅” 的模式来调整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瑏瑤 我国也设立减刑假释制度来督促罪犯积极改造。 “2009 年,各级法院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513263 件,同比下降 3. 61% ,其中减刑案 件 480559 件,假释案件 32704 件。”瑏瑥“( 2010 年)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 524006 人,办理假释 35724 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 权利。”瑏瑦“2011 年,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减刑、假释裁定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 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质量,依法办理减刑 57. 22 万人,办理假释 4. 28 万人,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的权利。”瑏瑧“2012 年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减刑案件 603159 起、假释案件 46995 起。”瑏瑨 从近四年各地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来看,我国采取“减刑为主,假释为辅”模式来调整罪犯 实际执行刑期,且减刑适用人数有逐渐扩大趋势。减刑措施的大量适用必将增大执行 机构、减刑裁定机构的减刑条件审查工作压力,使服刑犯成功骗取减刑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为抑制服刑犯骗取减刑行为发生,借鉴假释制度实施经验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 度是我国提高减刑措施适用准确率的保障措施之一。 ( 三) 满足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减刑监督工作的时间需求 基于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立法缺失,为便于对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 进行有效监管,部分行刑机构“集中申报”“建议减残刑”,人民法院书面审,双方相互配 196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6 期 瑏瑤瑏瑥瑏瑦瑏瑧瑏瑨 参见刘世恩: 《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制度》,载《辽宁警专学报》2010 年第 5 期。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09 年) 》,载 http: / /old. chinacourt. org /public /detail. php id = 417915,最后 访问时间: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0 年) 》,载 http: / /www. court. gov. cn /qwfb /sfsj /201105 /t20110525 _ 100996. htm,最后访问时间: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1 年) 》,载 http: / /www. court. gov. cn /xwzx /rdzt /2012qglh /wjbg /201203 / t20120302_172263. 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2 年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载 http: / /www. court. gov. cn /qwfb /sfsj /201312 / t20131213_190124. htm,最后访问时间: 2014 年 10 月 12 日

论减刑撤销合、协作,从而使刑期不长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犯在收到减刑裁定后不久即刑释。?这种“减残刑”模式使减刑后的服刑犯剩余刑期较短,通常不超过20日,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认为减刑裁定不当开展减刑监督工作过程中罪犯已被刑释,不利于减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②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设立20日以上的减刑撤销考验期,利于行刑机构对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进行有效监管从而抑制“减残刑”模式的适用,也可满足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减刑监督工作的时间需求。四、我国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具体设计(一)服刑期内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所谓服刑期内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是指罪犯在服刑期内实施违反监规或犯罪行为,其先前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所获得的减刑待遇酌情予以全部或部分撤销制度。对罪犯而言,所获减刑被撤销,其待遇类似于因重新犯罪而判刑。减刑是否被撤销严重关联着罪犯的人身利益,应设立科学、严密程序以保障减刑撤销裁定的公正性,避免撤销减刑裁定演变成行刑机构控制或报复无辜罪犯的另一手段。与其得而复失,不如不曾拥有。减刑撤销程序设计瑕疵极可能导致减刑撤销裁定发生错误,从而引发罪犯因不满减刑撤销裁定而产生报复社会心态,毁损改造效果。1.适用对象:被判处监禁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被人民法院依法酌定减刑的罪犯。依照我国《刑法》第50条、第78条规定,当前我国减刑可分为法定减刑与酌定减刑。所谓法定减刑,是指罪犯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减刑情形时,人民法院对服刑犯的减刑,包括罪犯依据《刑法》第50条第1款所获减刑及因实施“重大立功”行为所获减刑:的定减刑,是指罪犯具备法律规定可以减刑情形时,人民法院对服刑犯的减刑,包括罪犯依据《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所获减刑。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适用于获酌定减刑的罪犯,其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罪犯被判处监禁刑,正被押改造:(2)罪犯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3)罪犯获得减刑后仍在监禁改造。对于获得法定减刑的罪犯不适用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原因在于:(1)具备法定减刑情形的罪犯,其社会回归性由法律明确规定,不需减刑裁定法院的情认定,不存在着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设立前提即减刑裁定法院对罪犯社会回归性判断出现错误。(2)具备法定减刑情形的罪犯获取减刑是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权益。撤销法定减刑极可能导致罪犯人权受损,违反《刑法》第50条第1款参见董瑞兴:《减刑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擎端不少》,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8日。?《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约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约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减刑裁定书送达后对人民法院减刑裁定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定监督期限为20日。如服刑犯提前被刑释,则通常会使检察机关难以开展减刑异议审核工作。197?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合、协作,从而使刑期不长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犯在收到减刑裁定后不久即刑释。瑏瑩 这种“减残刑”模式使减刑后的服刑犯剩余刑期较短,通常不超过 20 日,从而导致检察 机关在认为减刑裁定不当开展减刑监督工作过程中罪犯已被刑释,不利于减刑监督工 作的顺利开展。瑐瑠 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设立 20 日以上的减刑撤销考验期,利于行 刑机构对获得减刑后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进行有效监管从而抑制“减残刑”模式的适 用,也可满足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减刑监督工作的时间需求。 四、我国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 服刑期内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 所谓服刑期内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是指罪犯在服刑期内实施违反监规或犯罪行 为,其先前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所获得的减刑待遇酌情予以全部或部分撤 销制度。对罪犯而言,所获减刑被撤销,其待遇类似于因重新犯罪而判刑。减刑是否被 撤销严重关联着罪犯的人身利益,应设立科学、严密程序以保障减刑撤销裁定的公正 性,避免撤销减刑裁定演变成行刑机构控制或报复无辜罪犯的另一手段。与其得而复 失,不如不曾拥有。减刑撤销程序设计瑕疵极可能导致减刑撤销裁定发生错误,从而引 发罪犯因不满减刑撤销裁定而产生报复社会心态,毁损改造效果。 1. 适用对象: 被判处监禁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被人民法 院依法酌定减刑的罪犯。依照我国《刑法》第 50 条、第 78 条规定,当前我国减刑可分为 法定减刑与酌定减刑。所谓法定减刑,是指罪犯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减刑情形时,人民法 院对服刑犯的减刑,包括罪犯依据《刑法》第50 条第1 款所获减刑及因实施“重大立功” 行为所获减刑; 酌定减刑,是指罪犯具备法律规定可以减刑情形时,人民法院对服刑犯 的减刑,包括罪犯依据《刑法》第 78 条第 1 款规定所获减刑。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适用 于获酌定减刑的罪犯,其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 罪犯被判处监禁刑,正被羁 押改造; ( 2) 罪犯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减刑; ( 3) 罪犯获得减刑后仍在监禁改造。对于获得法定减刑的罪犯不适用发生型减 刑撤销制度,原因在于: ( 1) 具备法定减刑情形的罪犯,其社会回归性由法律明确规定, 不需减刑裁定法院酌情认定,不存在着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设立前提即减刑裁定法院 对罪犯社会回归性判断出现错误。( 2) 具备法定减刑情形的罪犯获取减刑是罪犯依法 享有的一项权益。撤销法定减刑极可能导致罪犯人权受损,违反《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 197 论减刑撤销 瑏瑩瑐瑠 参见董瑞兴:《减刑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弊端不少》,载《检察日报》20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 终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减刑裁定书送达后对人民法院减刑裁定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定监督期限为 20 日。如服 刑犯提前被刑释,则通常会使检察机关难以开展减刑异议审核工作

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或《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同时也不具备现实操作性2.适用期间:减刑考验期。考验期的设定应根据罪犯主观恶性、所获减刑幅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其长短应与罪犯受刑罚惩治程度成正比。对于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考验期可设定为罪犯的剩余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考验期限可借鉴死缓考验期,设为二年。减刑考验期限,从减刑之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可提前释放,应在罪犯的整个服刑期间对罪犯进行考察。将剩余刑期作为罪犯减刑考验期可有效督促罪犯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符合我国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置目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所减刑期无法计算,如将有期徒刑型期作为减刑考验期,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则必将恢复无期徒刑,对罪犯过于严房。为更好体现行刑文明、人道精神,借鉴我国死缓二年考验期的立法例,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考验期设立为二年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我国行刑实际。这是因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有再次获得减刑机会,其二年减刑考验期满后如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尽管可逃避减刑被撤销处罚,但其再次获减刑机会将受严重影响。如罪犯依旧改造表现良好,具备“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再获减刑,则视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减刑考验期内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则人民法院酌情裁定撤销所减刑期全部或部分。3.适用条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实践中,罪犯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标准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尽管罪犯服刑结束后是否有再犯可能性难以判断,但罪犯在服刑期间、在刑罚执行机构的严密监管下仍然违反监规或再次犯罪,便充分说明罪犯回归社会后再犯可能性极大,刑罚执行机构及减刑裁定法院先前对罪犯社会回归性好的预断存在错误,应撤销部分或全部所减刑期。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违反监规行为。违反监规情节有轻重之分,对所有违反监规行为一律以撤销全部或部分减刑处理,极可能导致减刑撤销机制被滥用从而影响罪犯积极改造获取减刑待遇的积极性,故应对可适用减刑撤销处置的违反监规行为进行以下立法明确:二次或二次以上实施违反《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行为。罪犯多次实施《监狱法》第58条所禁止行为,充分说明警告、记过、禁闭措施对罪犯所起矫正作用不大,罪犯社会回归性差,应撤销减刑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2)有执行、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财产刑、拒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立法构建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为体现减刑、假释机会平等原则,在执行实践中,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法院对具备酌定减刑情节、但确无赔偿能力或执行能力的罪犯,也予以减刑优待。现实生活中,部分民众(包括服刑罪犯)因继承、征地拆迁补②参见贺要生:《建立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破解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载《湖南日报》2010年11月21日:郭彪:323名罪犯获得减刑假释》,载《南方日报》2012年5月9日。198?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或《刑法》第 78 条第 1 款规定,同时也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2. 适用期间: 减刑考验期。考验期的设定应根据罪犯主观恶性、所获减刑幅度等因 素综合考虑,其长短应与罪犯受刑罚惩治程度成正比。对于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 的减刑考验期可设定为罪犯的剩余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考验期 限可借鉴死缓考验期,设为二年。减刑考验期限,从减刑之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可提前释放,应在罪犯的整个服刑期间对罪犯 进行考察。将剩余刑期作为罪犯减刑考验期可有效督促罪犯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符合 我国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置目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所减刑期无法计算,如将有期 徒刑刑期作为减刑考验期,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则必将恢复无期徒刑, 对罪犯过于严厉。为更好体现行刑文明、人道精神,借鉴我国死缓二年考验期的立法 例,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考验期设立为二年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我国行刑实 际。这是因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有再次获得减刑机会,其二年减刑考验 期满后如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尽管可逃避减刑被撤销处罚,但其再次获减刑机会将受严 重影响。如罪犯依旧改造表现良好,具备“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再获减刑,则视 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减刑考验期内出现改造反复情形,则 人民法院酌情裁定撤销所减刑期全部或部分。 3. 适用条件: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实践中,罪犯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判 断标准便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尽管罪犯服刑结束后是 否有再犯可能性难以判断,但罪犯在服刑期间、在刑罚执行机构的严密监管下仍然违反 监规或再次犯罪,便充分说明罪犯回归社会后再犯可能性极大,刑罚执行机构及减刑裁 定法院先前对罪犯社会回归性好的预断存在错误,应撤销部分或全部所减刑期。罪犯 在服刑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 1) 违反监规行为。违反监规情节有轻重之分, 对所有违反监规行为一律以撤销全部或部分减刑处理,极可能导致减刑撤销机制被滥 用从而影响罪犯积极改造获取减刑待遇的积极性,故应对可适用减刑撤销处置的违反 监规行为进行以下立法明确: 二次或二次以上实施违反《监狱法》第 58 条规定的行为。 罪犯多次实施《监狱法》第 58 条所禁止行为,充分说明警告、记过、禁闭措施对罪犯所起 矫正作用不大,罪犯社会回归性差,应撤销减刑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 2) 有执行、 履行能力却拒绝执行财产刑、拒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第 3 款立法构建执行财产刑、履行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为体现减刑、假释机会平等原则,在执行 实践中,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法院对具备酌定减刑情节、但确无赔偿能力或执行能力的 罪犯,也予以减刑优待。瑐瑡 现实生活中,部分民众( 包括服刑罪犯) 因继承、征地拆迁补 198 中国法学 2014 年第 6 期 瑐瑡 参见贺要生:《建立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破解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载《湖南日报》2010 年 11 月 21 日; 郭彪 :《323 名罪犯获得减刑假释》,载《南方日报》2012 年 5 月 9 日

论减刑撤销偿等事由一夜暴富情形客观存在。获减刑前无赔偿能力、获减刑后具备履行、执行能力的服刑罪犯,如拒绝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说明减刑裁定法院先前对“服刑罪犯如有执行、履行能力会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义务”的推断有误,依据有错必纠司法精神,应撤销罪犯所获减刑优待4.适用程序。(1)罪犯在服刑期内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撤销减刑程序设计。减刑裁定书副本送达收件人后20天内,罪犯如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撤销所获减刑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自行或应执行机构要求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纠正不当的减刑裁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减刑裁定书副本送达收件人20天以后,罪犯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报请撤销所获减刑条件时,考察机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6条规定,向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报请撤销减刑裁定的相关材料,由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如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撤销减刑裁定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2)罪犯在服刑期内因重新犯罪被撤销减刑程序设计。如新罪管辖法院即为减刑管辖法院或是减刑管辖法院的上级法院,新罪管辖法院对罪犯在服刑期内所犯新罪依法定罪量刑后,再根据减刑考察机构提交的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作出撤销减刑裁定,依据《刑法》第71条确定罪犯刑期:如新罪管辖法院为减刑管辖法院的下级法院,新罪管辖法院对罪犯所犯新罪作出生效裁决后再将本案遂级移送减刑管辖法院,减刑管辖法院根据减刑考察机构提交的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作出撤销减刑裁定,依据《刑法》第71条确定罪犯刑期。罪犯对新罪判决的救济连带着对撤销减刑裁定的救济,如新罪判决最终被改判为无罪,则撤销减刑裁定自始无效。在服刑期内重新犯罪的罪犯无权仅对撤销减刑裁定进行救济。(二)刑满释放后撤销减刑制度刑满释放后撤销减刑制度是指获得减刑的原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撤销所减刑期的全部或部分,重新收监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我国部分省市仅就罪犯服刑期内减刑撤销制度进行试点,执行实践中也出现不少相类似案例,并不涉及原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问题。对于原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问题当前国内仅限于学者研究探索,执行实践中尚未发现相类似案例。国外部分国家如法由于获得减刑的罪犯须在监执行剩余刑期,便于对罪犯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机构只有执行机构及执行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只负责对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负责具体刑罚执行,故罪犯减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机构由刑罚执行机构担任较为合适,199?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偿等事由一夜暴富情形客观存在。获减刑前无赔偿能力、获减刑后具备履行、执行能力 的服刑罪犯,如拒绝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说明减刑裁定法院先前对 “服刑罪犯如有执行、履行能力会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义务”的推断有误,依 据有错必纠司法精神,应撤销罪犯所获减刑优待。 4. 适用程序。( 1) 罪犯在服刑期内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撤销减刑程序设计。减刑裁 定书副本送达收件人后 20 天内,罪犯如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撤销所获减刑条件,人民 检察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规定自行或应执行机构要求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纠正不当的减刑裁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 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减刑裁定书副本送达收件人 20 天以后,罪 犯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报请撤销所获减刑条件时,考察机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56 条规定,瑐瑢向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 院报请撤销减刑裁定的相关材料,由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如 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撤销减刑裁定的审判 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2) 罪犯在服刑期内因重新犯罪被撤销减刑程序设计。如新罪管 辖法院即为减刑管辖法院或是减刑管辖法院的上级法院,新罪管辖法院对罪犯在服刑 期内所犯新罪依法定罪量刑后,再根据减刑考察机构提交的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作出撤 销减刑裁定,依据《刑法》第 71 条确定罪犯刑期; 如新罪管辖法院为减刑管辖法院的下 级法院,新罪管辖法院对罪犯所犯新罪作出生效裁决后再将本案逐级移送减刑管辖法 院,减刑管辖法院根据减刑考察机构提交的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作出撤销减刑裁定,依据 《刑法》第 71 条确定罪犯刑期。罪犯对新罪判决的救济连带着对撤销减刑裁定的救济, 如新罪判决最终被改判为无罪,则撤销减刑裁定自始无效。在服刑期内重新犯罪的罪 犯无权仅对撤销减刑裁定进行救济。 ( 二) 刑满释放后撤销减刑制度 刑满释放后撤销减刑制度是指获得减刑的原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定时期内再次犯 罪,撤销所减刑期的全部或部分,重新收监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当前我国部分省市仅 就罪犯服刑期内减刑撤销制度进行试点,执行实践中也出现不少相类似案例,并不涉及 原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问题。对于原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问题, 当前国内仅限于学者研究探索,执行实践中尚未发现相类似案例。国外部分国家如法 199 论减刑撤销 瑐瑢 由于获得减刑的罪犯须在监执行剩余刑期,便于对罪犯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机构只有执行机构及执行监督机 构。执行监督机构只负责对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负责具体刑罚执行,故罪犯减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机构 由刑罚执行机构担任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