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罪”流变考贾济东1,张娟2(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危害政治统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我国历代法律均有所规定。反革命罪在辛亥革命以后因特定时期革命政治话语的需要而设立,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之司法实践为反革命罪立法提供了最佳时机。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而强调了其应有的法律内涵。关键词:革命;反革命;反革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图分类号:DF09文章编号:1003-84772013)03-0158-05文献标识码:A“革命"一词通常从两种含义上被运用:原义和转义。mKp5)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仍有“十恶"大罪,并将“谋原义例如中国古代“汤武革命"的暴力夺权之意;“反革命罪”反"列为其首。中的革命则是转义,指政权稳定、国家安全之意。(二)内乱罪、外患罪。一、反革命罪之滥筋鸦片战争以后,清廷被迫改良法制,修订法律。1911年1反革命罪虽然是在辛亥革命后才正式出现的,但作为危月25日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将旧律“谋反"扩大为分则第害政治统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质意义上的反革命犯罪自二章“内乱罪”,并将旧律“谋叛”作为第三章“外患罪”。在古便有。1907年《刑律草案》中解释了修改理由:“内乱之意义与外患(一)谋反(反逆)、谋叛(叛)。相对,凡以暴力紊乱国家内部存在之条件者,谓之内乱。现行秦朝统一后,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刑律十恶之谋反是也。旧律以谋反为谋危社稷,本案改为内的封建制国家。镇压反对中央政权的叛乱活动,屡见于史书。乱。因其事不仅谋危社稷一项,凡关于国权、国土、国宪,滥用根据《史记》,秦惠王诛杀商鞅的罪名就是“谋反”。李斯也是暴力奠谋变更者均是。故范围较前加广。"2需要说明的是,被秦二世以“谋反“处以酷刑。汉承秦制,《九章律》把谋反罪虽然在《唐律》和《大清新刑律》中都规定有“内乱罪”,但是其列为危及皇权及危及国家的最重大的犯罪,至北齐,创“重罪含义是不同的,在《唐律》中,内乱罪是指亲属间违反伦常关十条”列于《北齐律》中,改“谋反”为“反逆”列于“重罪十系的行为。条”之首。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变北齐“反(三)反革命间谍罪、反革命资敌罪。逆”为“谋反”、“叛"为“谋叛”。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省港大罢工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直接领础。《唐律疏议》中分别解释了“谋反”和“谋叛”的含义:“谋导的一次成功的反帝爱国运动。被称作“工人政府的雏形"的反,谓谋危社稷。"即谋划反对皇权和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省港署工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革命法规,开创了惩治反革命犯罪刑事法规的先例。1925年7月15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谋叛,谓背国从伪。”即背判朝廷、私通和投奔敌人的行为。作者简介:贾济东(1971一),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投、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张娟(1981),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①“重罪十条”之中,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②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唐律中的“十恶"之中,一日谋反,二日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悉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放,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日内乱。·15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ial Selences Database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013年第 3期 从 “反革命”到 “危害国家安全” “反革命罪”流变考 贾济 东 ,张 娟 (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危害政治统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我国历代法律均有所规定。反革命罪在辛亥革命以后因特定时期革命 政治话语的需要而设立,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之司法实践为反革命罪立法提供 了最佳时机。 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其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反革命罪”的政治色 彩而强调了其应有的法律内涵。 关键词:革命;反革命 ;反革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3)03-0158.-05 “革命”一词通常从两种含义上被运用:原义和转义。[1】() 原义例如中国古代“汤武革命”的暴力夺权之意:“反革命罪” 中的革命则是转义,指政权稳定、国家安全之意。 一 、 反革命罪之滥觞 反革命罪虽然是在辛亥革命后才正式出现的,但作为危 害政治统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质意义上的反革命犯罪自 古便有。 (一)谋反(反逆)、谋叛(叛)。 秦 朝统一后 。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 的中央集权 的封建制国家。镇压反对中央政权的叛乱活动,屡见于史书。 根据《史记》,秦惠王诛杀商鞅的罪名就是“谋反”。李斯也是 被秦二世以“谋反”处以酷刑。汉承秦制,《九章律》把谋反罪 列为危及皇权及危及国家的最重大的犯罪。至北齐,创“重罪 十条”,列于《北齐律》中,改“谋反”为“反逆”,列于“重罪十 条”①之首。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变北齐“反 逆”为“谋反”、“叛”为“谋叛”。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②的基 础。《唐律疏议》中分别解释了“谋反”和“谋叛”的含义:“谋 反,谓谋危社稷。”即谋划反对皇权和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 “谋叛 ,谓背 国从 伪。”即背判朝廷 、私通 和投奔敌人 的行为 。 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仍有“十恶”大罪 ,并将“谋 反”列为其首。 (二)内乱罪、外患罪。 鸦片战争以后,清廷被迫改 良法制,修订法律。1911年 1 月 25日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将旧律“谋反”扩大为分则第 二章“内乱罪”,并将 旧律“谋叛”作为第三章“外患罪”。在 1907年《刑律草案》中解释了修改理由:“内乱之意义与外患 相对,凡以暴力紊乱国家内部存在之条件者,谓之内乱。现行 刑律十恶之谋反是也。旧律以谋反为谋危社稷 ,本案改为内 乱。因其事不仅谋危社稷一项,凡关于国权、国土、国宪,滥用 暴力冀谋变更者均是。故范围较前加广。”曲 嚅 要说明的是, 虽然在《唐律》和《大清新刑律》中都规定有“内乱罪”,但是其 含义是不同的,在《唐律》中,内乱罪是指亲属间违反伦常关 系的行 为。 (三)反革命间谍罪、反革命资敌罪。 省港大罢工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直接领 导的一次成功的反帝爱国运动。被称作“工人政府的雏形”的 省港罢工委员会制订了一系列革命法规,开创了惩治反革命 犯罪刑事法规的先例。1925年 7月 15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 作者简介 :贾济东(1971一 ),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 人 员。张娟(1981一),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 ①“重罪十条”之中,一日反逆,_7-9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 乱 。 ②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唐律中的“十恶”之中,一日谋反,~-le/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曰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 曰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日内乱。 · 158 ·

大会制定的《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应守的纪律》规定:纠察孵遍地。后刘玉春、陈嘉谟二人被活捉。队应负责“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队员发现敌人间谋及侦北伐军攻占武汉后,1926年11月26日的国民党政治探时,不得任意殴打,应即拘送队本部审讯处分”。在同年11会议决定迁都武汉。但蒋介石不愿迁都,由此引发了“迁都之月15日公布的《会审处办案条例》中将“接济敌人粮食物争”。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翼派预谋叛变,各类反革命品”“侦探罢工消息报告敌人”,“私运人货往港澳沙面”作为活动因此爆发。一方面为了镇压各类猬狂的反革命活动,另破坏罢工的重要罪行予以惩处。在同年11月18日《纠察队一方面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呼声,武汉纪律》中规定,纠察队员凡包运粮食、盗卖截货、私运华人往国民政府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专门制订出一个《反革命罪条港澳沙面者予以枪毙。例》,借用法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机会来杀鸡骇猴。%0114)(四)反革命内乱罪。1927年2月10日,“人民审判委员会"便适用该条例审判陈在北伐军占领汉阳、汉口后不久,广州国民政府在1926嘉谟和刘玉春。年9月22日颁布了《党员背警罪条例》。该《条例》共8条,第3.苏联的反革命罪立法提供了借鉴样板。1条规定:“党员违背替言而为不法行为者,按刑律加一等以苏联的反革命罪立法对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着决定性的上处罚之。"第2条规定:“党员反革命图谋内乱者,部分既遂影响。早在1918年1月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中未遂,一律处死刑。”具体规定了对国民党员反革命犯罪行为就宣布:无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凡企图窃据国家政权的某的处理办法。些职能者,均为反革命罪。%)之后,在1919年11月20日颁(五)反抗革命罪、作反革命宣传罪。布的《革命军事法庭条例》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十项反革命1927年3月15日,武汉国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惩治罪行,如推翻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之阴谋暴动、背叛土豪劣绅暂行条例》,针对当时破坏农民运动的反革命罪犯,苏维埃共和国、间谋活动等。1922年制定的《苏俄刑法典》第《条例》规定了“反抗革命或作反革命宣传者”。尽管该条例还57条提出了反革命罪的一般概念,并确定了反革命罪的一不是很全面,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打击反动势力的般类别。1926年制订、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执法机关惩治反革命罪犯提供法典》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1927年2月25日了法律根据。通过的《国事罪条例》,将“反革命罪”的定义规定在第1条。二、反革命罪之形成1927年2月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1次会议上,(一)立法背景。司法部将《反革命罪条例案》提交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徐谦解1.1920年代中国三大政党的互动提供了政治文化。释制订该条例的原委说:“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辛亥革命之后,经过民国初期短暂的民主宪政,革命的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须颁呼声再度响起。革命被认为是救亡图存、推动社会进步的根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本条例之草案,系以苏联新刑律为参考。"61p315-318此处的苏联新刑本手段,这种观念渗人到社会大众的意识当中。这种情况下,“反革命”自然便会被视为大逆不道、罪大恶极的行为。律即指1927年施行的《苏俄刑法典》。与晚清由单一党派主导革命不同,“五四"以后,国民党(二)《反革命罪条例》的颁布。的“国民革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与青年党的“全民革命”1927年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几乎同时并起。他们都竞相高举“革命”大旗,均以“革命党”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3月30自居。各党派都争夺对“革命”话语的诠释权,把“革命”作为日颁布。该《条例》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由革命政权公布的专自己的合法性来源,用“反革命”来攻击不同政见者和敌对党门规定反革命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共16条。根据《条例》,成派。王奇生先生的评论十分精辟:说这套话语的人总是“唯已立“反革命”的一个标准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从独革,,唯已最“革”,唯已真革”,而任何政治对手无一例此,一个本身就具有随意性的否定性的政治污名“反革命”便外都被其定义为"反革命”、“假革命”或“不革命”。于是,被提升为一个可以置人于死地的法律罪名“反革命罪”。一种“革命”政治文化便形成了。《条例》在第1条给反革命罪下的定义是:“凡意图颠覆2.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审之司法实践提供了最佳时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机。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1926年7月,国民革命军在广州警师北伐,不到两个策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自第2条至第10条列举了11项月,即推进到长江流域。然而,在武昌城下,北伐军却遭遇了“反革命"行为,其中包括“以反革命为目的,统率军队或组织顽强的抵抗。昊佩孚决意死战,任命刘玉春为守城总司令,与武装暴徒,或集合土匪盘踞土地”、“与世界帝国主义者通谋,湖北督军陈嘉读一道做“前敌总指挥”,共同守卫武昌城。刘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以反革命玉春在粮草断绝、后续无援的情况下与北伐军抵抗了40天为目的,从事间谍行为”、“从事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罪之未之久,使得这场生死之战惨烈异常,城里的人们缺粮少水、饿遂"等反革命罪行。·15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lal Sciences Database
大会制定的《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应守的纪律》规定:纠察 队应负责 “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队员发现敌人间谍及侦 探时,不得任意殴打,应即拘送队本部审讯处分”。在同年 11 月 15日公布的 《会审处办案条例》中将 “接济敌人粮食物 品”、“侦探罢工消息报告敌人”,“私运人货往港澳沙面”作为 破坏罢工的重要罪行予 以惩处。在同年 11月 18日《纠察队 纪律》中规定 ,纠察队员凡包运粮食、盗卖截货、私运华人往 港澳沙面者予以枪毙。 (四)反革命内乱罪。 在北伐军 占领汉阳、汉 El后不久,广州国民政府在 1926 年 9月 22日颁布了《党员背誓罪条例》。该《条例》共 8条 ,第 1条规定:“党员违背誓言而为不法行为者 .按刑律加一等以 上处罚之。”第 2条规定 :“党员反革命图谋内乱者,部分既遂 未遂.一律处死刑。”具体规定了对国民党员反革命犯罪行为 的处理办法 。 (五)反抗革命罪、作反革命宣传罪。 1927年 3月 15日,武汉国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惩治 土豪劣绅暂行条例》,针对当时破坏农民运动的反革命罪犯, 《条例》规定了“反抗革命或作反革命宣传者”。尽管该条例还 不是很全面,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在打击反动势力的 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执法机关惩治反革命罪犯提供 了法律根据。 二、反革命罪 之形成 (一)立法背景。 1.1920年代中国三大政党的互动提供了政治文化。 辛亥革命之后 ,经过民国初期短暂的民主宪政,革命的 呼声再度响起。革命被认为是救亡图存、推动社会进步的根 本手段 ,这种观念渗入到社会大众的意识 当中。这种情况下 , “反革命”自然便会被视为大逆不道、罪大恶极的行为。 与晚清由单一党派主导革命不同,“五四”以后。国民党 的“国民革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与青年党的“全民革命” 几乎同时并起。他们都竞相高举“革命”大旗,均以“革命党” 自居。各党派都争夺对“革命”话语的诠释权。把“革命”作为 自己的合法性来源,用“反革命”来攻击不同政见者和敌对党 派。王奇生先生的评论十分精辟 :说这套话语的人总是“唯己 独‘革 ’,唯己最‘革’,唯己真‘革 ”’,而任何政治对手无一例 外都被其定义为 “反革命 ”、“假革命 ”或“不革命”。[3~100)于是 . 一 种“革命”政治文化便形成了。 2.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审之司法实践提供了最佳时 机 。 1926年 7月,国民革命军在广州誓师北伐,不到两个 月,即推进到长江流域。然而,在武昌城下,北伐军却遭遇了 顽强的抵抗。吴佩孚决意死战,任命刘玉春为守城总司令.与 湖北督军陈嘉谟一道做“前敌总指挥”,共同守卫武昌城。刘 玉春在粮草断绝、后续无援的情况下与北伐军抵抗了40天 之久,使得这场生死之战惨烈异常,城里的人们缺粮少水、饿 殍遍地。后刘玉春、陈嘉谟二人被活捉。 北伐军攻占武汉后 .1926年 11月 26日的国民党政治 会议决定迁都武汉。但蒋介石不愿迁都,由此引发了“迁都之 争”。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翼派预谋叛变,各类反革命 活动因此爆发。一方面为了镇压各类猖狂的反革命活动 。另 一 方面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呼声 ,武汉 国民政府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专门制订出一个 《反革命罪条 例》,借用法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机会来杀鸡骇猴。[41~u4) 1927年 2月 10日,“人民审判委员会”便适用该条例审判陈 嘉谟和刘玉春。 3.苏联的反革命罪立法提供了借鉴样板。 苏联的反革命罪立法对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着决定性的 影响。早在 1918年 1月 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中 就宣布 :无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 。凡企图窃据国家政权的某 些职能者,均为反革命罪。151~)之后 ,在 1919年 11月 20日颁 布的《革命军事法庭条例》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十项反革命 罪行 ,如推翻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为 目的之阴谋暴动、背叛 苏维埃共和国、间谍活动等。1922年制定的《苏俄刑法典》第 57条提出了反革命罪的一般概念,并确定了反革命罪的一 般类别。1926年制订、1927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 法典》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1927年 2月 25日 通过的《国事罪条例》,将“反革命罪”的定义规定在第 1条。 1927年 2月 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 21次会议上。 司法部将《反革命罪条例案》提交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徐谦解 释制订该条例的原委说 :“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 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须颁 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本条 例之草案 ,系以苏联新刑律为参考。”i6]t~15-316)此处的苏联新刑 律即指 1927年施行的《苏俄刑法典》。 (二)《反革命罪条例》的颁布。 1927年 2月 9Et,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 22次会议正式 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武汉国民政府于 1927年 3月 3O 日颁布。该《条例》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由革命政权公布的专 门规定反革命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共 16条。根据《条例》,成 立“反革命”的一个标准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从 此,一个本身就具有随意性的否定性的政治污名“反革命”便 被提升为一个可以置人于死地的法律罪名“反革命罪”。 《条例》在第 1条给反革命罪下的定义是:“凡意图颠覆 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 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 策者,均认为反革命行为。”自第 2条至第 1O条列举了 l1项 “反革命”行为,其中包括“以反革命为目的.统率军队或组织 武装暴徒,或集合土匪盘踞土地”、“与世界帝国主义者通谋, 以武力干涉国民政府”、“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以反革命 为目的,从事间谍行为”、“从事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罪之未 遂”等反革命罪行。 · 159·

三、反革命罪之发展苏维埃红军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6年)。(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一1945年)。国共两党分裂后,两党各自对有关政策法规作了相应调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抗日战争爆发,新的抗日统一整。但是,对《反革命罪条例》的内容,两党基本都沿袭下来战线成立。此时的革命"便意味着团结全国各阶层,集中力了。之后,关于“反革命罪”立法的发展,表现为南京国民政府量抗日。而破坏抗日统一战线,勾结日寇,出卖国家民族利益以及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各类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办的行为也即人们所熟知的汉奸行为被称为“反革命”。此时,法等。惩治汉奸成为一项最为迫切的任务。不论南京国民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包括刑法典和刑事特别法。南根据地政府,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镇压汉奸等反革命分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部刑法典《中华子。因此,在抗日战争期间的立法上,“汉奸罪”也包括在“反革命罪”里。[10y515]民国刑法》,在刑法典中规定“内乱罪”和“外患罪”。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刑事特别法强化和发展了刑法典的内容。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于1938年8月15日公布了《惩治汉奸条特别法的效力优于刑法典,所以在“反革命罪"的司法实践例》,后于1946年3月13日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抗日中,主要运用的是刑事特别法。1928年3月9日,南京国民根据地也制定了关于惩治汉奸的条例,例如陕甘宁边区政政府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将反革命罪定义为“意图府、保安司令部1937年10月联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锄奸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政府或者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委员会组织条例》,是边区政府最早规定汉奸罪行的法律文的各种行为。利用“反革命罪”的罪名,主要针对共产党,以刑献。还有1938年《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单行条例》;1939年7事特别法的形式把国民党的“清党”运动推广到全社会。这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43年4样,打击共产党及一切异已分子便于法有据,师出有名。p6)月2日《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新四由于关于什么是“反革命”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1931年1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联合公布《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1945月31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以取代年7月苏中行政公署、新四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联合公布《调《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0-2《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1939年《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所列各条收人其中,并将“反革命罪”《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改名为"危害民国罪”。《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共13条。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许多惩治和打击《条例》在第3条规定了以汉奸论罪的18种行为,例如企图反革命罪的刑事法律规范。1930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惩颠覆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政府,阴谋建立愧伪政权;破坏人办反革命条例》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第一次以“反革命”命名的民抗日运动或抗战运动;进行各种侦探间谍,及一切秘密特立法,1932年4月《湘赣省苏区反革命犯暂行条例》是革命务工作:施放信号,显示敌人轰炸或射击目标:组织领导军队根据地时期首次明确规定了“反革命罪"概念的条例,%78-3叛变或逃跑;宣传煸感人民,组织领导叛乱者:藏匿贩运及买该条例反映了当时立法理念的进步性。1934年4月8日《中卖军火,意图叛乱;以粮食军器资送敌人;捏造或散布谣言;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则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总以文字图画书包宣传,或以宗教迷信破坏抗战:有意放纵汉结几年来各地与反革命罪犯作斗争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奸分子逃跑。可以看出,在内容上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础上制定而成,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制汉好条例(章案)》与1934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十分相似,其定的关于惩治“反革命罪”最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质意义并没有改变,只不过是不同的历史时期要求法律语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言表述的不同而已。可以说,“反革命罪”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共41条。《条例》在第2条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凡一是指的“汉奸罪”。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一1949年)。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革命政权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镇压反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条例》在第3条至30条列举了动势力的破坏活动。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破坏土地革命的反革命具体罪行,例如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行为也纳人了“反革命罪”的范畴。因此,这一时期“反革命苏维埃领土,或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罪”的具体罪名有所变化,例如增加了“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罪”“破坏土地改革罪”。(1ojisz)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来进攻苏维埃领土或抵抗苏维埃红军的行动;以反革命为目的,或希图取得报酬为反这一时期,关于“反革命罪”的立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革命服务,进行各种间谍行为,或传递盗窃收集各种有关国方面的斗争:1.肃清政治土匪。例如1948年《辽北省惩治土家秘密性质的材料或军事秘密:制造或保存各项反动熄惑感的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具体规定了对各类土匪犯罪的处刑文字图画以便作反革命的宣传鼓动:投降反革命并向反革命办法。2.镇压地主恶霸分子。如1947年11月晋察冀边区《对报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种秘密,或帮助反革命积极反对破坏土地改革者的制裁问题》、1948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16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ial Sciences Database
三、反革命罪之发展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一1936年)。 国共两党分裂后 ,两党各自对有关政策法规作了相应调 整。但是,对《反革命罪条例》的内容,两党基本都沿袭下来 了。之后 ,关于“反革命罪”立法的发展 ,表现为南京国民政府 以及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各类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办 法等。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包括刑法典和刑事特别法。南 京国民政府于 1928年 3月 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中华 民国刑法》,在刑法典中规定“内乱罪”和“外患罪”。另一方 面,通过制定刑事特别法强化和发展了刑法典的内容。由于 特别法的效力优于刑法典.所以在“反革命罪”的司法实践 中,主要运用的是刑事特别法。1928年 3月9日,南京国民 政府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将反革命罪定义为“意图 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政府或者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 的各种行为。利用“反革命罪”的罪名,主要针对共产党,以刑 事特别法的形式把国民党的“清党”运动推广到全社会。这 样 ,打击共产党及一切异己分子便于法有据 。师出有名。r, 由于关于什么是 “反革命”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1931年 1 月 31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以取代 《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四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 《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所列各条收入其中,并将“反革命罪” 改名为“危害 民国罪” 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许多惩治和打击 反革命罪的刑事法律规范。1930年 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惩 办反革命条例》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第一次以“反革命”命名的 立法,1932年 4月《湘赣省苏区反革命犯暂行条例》是革命 根据地时期首次明确规定了“反革命罪”概念的条例,|9tL~.rts-3793 该条例反映了当时立法理念的进步性。1934年 4月 8日《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则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总 结几年来各地与反革命罪犯作斗争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 础上制定而成 .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制 定 的关 于惩治 “反革命罪”最有代表性的立法。 1934年 4月 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共 41条。《条例》在第 2条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凡一 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 利 ,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 ,不论用何 种方法 ,都是反革命行为。”《条例》在第 3条至 30条列举了 反革命具体罪行 .例如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 苏维埃领土,或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 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来进攻苏维埃领土或抵抗 苏维埃红军的行动:以反革命为 目的,或希图取得报酬为反 革命服务,进行各种间谍行为,或传递盗窃收集各种有关国 家秘密性质的材料或军事秘密;制造或保存各项反动煽惑的 文字图画以便作反革命的宣传鼓动;投降反革命并向反革命 报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种秘密.或帮助反革命积极反对 · 160 · 苏维埃红军等。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一1945年)。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 ,抗 Et战争爆发 。新 的抗 日统 一 战线成立。此时的“革命”便意味着团结全国各阶层.集中力 量抗 日。而破坏抗 日统一 战线 。勾结 日寇 ,出卖国家民族利 益 的行为也即人们所熟知的汉奸行为被称为“反革命”。此时, 惩治汉奸成为一项最为迫切的任务。不论南京国民政府还是 根据地政府 ,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镇压汉奸等反革命分 子。因此,在抗 日战争期间的立法上。“汉奸罪”也包括在“反 革命罪”里。[1o](p5。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8年 8月 15日公布了《惩治汉奸条 例》,后于 1946年 3月 13日修正公布《惩治汉奸条例》。抗 日 根据地也制定了关于惩治汉奸的条例,例如陕甘宁边区政 府 、保安司令部 1937年 l0月联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锄奸 委员会组织条例》,是边区政府最早规定汉奸罪行的法律文 献。还有 1938年《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单行条例》;1939年 7 月陕甘宁边区 《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草案)》;1943年 4 月 2日《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新四 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联合公布《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1945 年 7月苏中行政公署 、新四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联合公布《调 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 1939年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共 13条。 《条例》在第 3条规定了以汉奸论罪的 18种行为 ,例如企图 颠覆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政府 ,阴谋建立傀儡伪政权:破坏人 民抗 日运动或抗战运动;进行各种侦探间谍 。及一切秘密特 务工作 ;施放信号,显示敌人轰炸或射击目标 ;组织领导军队 叛变或逃跑 ;宣传煽惑人民,组织领导叛乱者;藏匿贩运及买 卖军火,意图叛乱;以粮食军器资送敌人;捏造或散布谣言; 以文字图画书包宣传,或以宗教迷信破坏抗战;有意放纵汉 奸分子逃跑。可以看出,在内容上《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 汉奸条例(草案)》与 1934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十分相似,其 实质意义并没有改变 。只不过是不 同的历史时期要求法律语 言表述的不同而已。可以说,“反革命罪”在抗 日战争时期就 是 指的“汉奸罪 ”。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一1949年)。 鳃放战争时期,人民革命政权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镇压反 动势力的破坏活动。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破坏土地革命的 行为也纳入了“反革命罪”的范畴。因此,这一时期“反革命 罪”的具体罪名有所变化,例如增加了“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 罪”,“破坏土地改革罪”。itogps'z~ 这一时期 ,关于“反革命罪”的立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斗争:1.肃清政治土匪。例如 1948年《辽北省惩治土 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具体规定了对各类土匪犯罪的处刑 办法。2.镇压地主恶霸分子。如 1947年 11月晋察冀边区《对 破坏土地改革者的制裁 问题》、1948年 1月晋冀鲁豫边区

《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3.惩治战争罪犯。1947年10留下可乘之机。13p因此,1979年刑法第90条对反革命罪下了十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宣言》(亦称《双十宣言》),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提出对战争罪犯的处理原则。接着又在1948年11月发布罪。”这就是说,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惩处战争犯罪》的命令,具体列举了以战犯论处的各项罪件:一是客观上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反革命行。4.取缔一切反动党团及一切特务组织。如1948年11月行为:二是主观上要有推倒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5.解散反动会制度的自的,即反革命目的。198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1月发布《解散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将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及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意见》强调了关于反革命与匪特相勾结的成员都列为反革命罪主体。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指出““以反革命为目的”,是刑法规定四、反革命罪之鼎盛的构成反革命罪的必要条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具体罪(一)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建国后的反革命罪立法最具代表性的是1951年2月名有:背叛祖国罪(第91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92条)、策动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罪(第93条)、投敌叛变罪例》。该条例是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法规,/9-65)(第94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95条)、聚众劫狱、组织越狱为镇反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该条例于1980年罪(第96条)、间谦、资敌罪(第97条)反革命集团罪(第981月1日即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施行之日失效。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99从1951年2月起,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条)反革命破坏罪(第100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101张旗鼓地展开,“为了给与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条)、反革命动罪(第102条)。法律武器,为了给与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倾向和左的偏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向,需要有一个惩治反革命的条例”。1262-59于是,中央人民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政府1951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1980年11月15日,特别检察例》,就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作了明确的全面的规定。《条例》厅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认为十的施行为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法庭受理此案,并定于11月20日开庭公审。特别法庭《惩治反革命条例》共21条。第2条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阴谋念:“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93条(策动投敌叛变或者叛乱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第3至13条具体规定了反革罪)第98条(反革命集团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102条(反革命煽动罪)、第103条等对十名主犯分别命罪的罪名:背叛祖国罪(第3条);煸动叛变罪(第4条);叛变罪(第4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5条);间谦罪(第6条);资敌判处了刑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重大反革命案件,是一场举世瞩目的审判。42罪(第6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罪(第7条);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8条):反革命破坏罪(第9五、反革命罪之转化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9条);反革命挑拨与煸惑罪(第10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建设党”,刑法也随条);反革命偷越国境罪(第11条);聚众劫狱罪或暴动越狱之转型,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15随着国家的主要罪(第12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第13条)。任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司法实(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践中被以“反革命罪”定罪的越来越少。在不同历史时期,反在颁布实施单行法规的同时,我国从1950年开始刑法革命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现代社会,“革命”的政治典的起草准备工作。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色彩也淡化了一些,人们经常用“革命”来指自然界、社会界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对1951年或思想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深刻质变,比如产业革命、技术《惩治反革命条例》有所增删和修改,但基本还是延续了其主革命、生态革命、体制革命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革命”要内容,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自第90条至第104的内涵“有着动态的变化性”,把这一含义易变的政治概条,共规定15个条文、12个罪名。念作为某类犯罪的罪名,难以反映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制定刑法典的过程中考虑到,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自1982年起,刑法典的修订历时15年,其重点修改阶浩劫的教训,避免对敌斗争扩大化,对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段(1991年)主要对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进应严格加以限制,不能给动辑扣上“反革命”帽子的错误做法行研讨、论证。pl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反革命·16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ial Seiences Database
《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3.惩治战争罪犯。1947年 l0 月 1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宣言》(亦称 《双十宣 言》),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 提出对战争罪犯的处理原则。接着又在 1948年 11月发布 《惩处战争犯罪》的命令,具体列举了以战犯论处的各项罪 行。4.取缔一切反动党团及一切特务组织。如 1948年 11月 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5.解散反动会 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华北人民政府 1949年 1月发布《解散所 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将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及 与匪特相勾结的成员都列为反革命罪主体。 四 、反革命 罪之鼎盛 (-)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 建国后 的反革命罪立法最具代表性的是 1951年 2月 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该条例是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法规,【ll1r69-~ 为镇反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该条例于 1980年 1月 1日即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施行之 日失效。 从 1951年 2月起 ,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大 张旗鼓地展开。“为了给与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 法律武器 ,为了给与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 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倾向和‘左 ’的偏 向,需要有一个惩治反革命的条例”。[12](p52-53)于是,中央人民 政府 1951年 2月 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就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作了明确的全面的规定。《条例》 的施行为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和量刑 标准,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惩治反革命条例》共 21条。第 2条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 念 :“凡以推翻人 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 目的之各种 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第 3至 13条具体规定了反革 命罪的罪名:背叛祖国罪(第 3条);煽动叛变罪(第 4条);叛变 罪(第 4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 5条);间谍罪(第 6条);资敌 罪(第 6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罪(第 7条);利用封 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第 8条);反革命破坏罪 (第 9 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9条);反革命挑拨与煽惑罪(第 1O 条);反革命偷越国境罪(第 11条);聚众劫狱罪或暴动越狱 罪(第 l2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第 l3条)。 (二 )1979年《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在颁布实施单行法规的同时,我国从 1950年开始刑法 典的起草准备工作。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 1979年 7月 1日 通 过 , 自 1980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79年刑法对 1951年 《惩治反革命条例》有所增删和修改 ,但基本还是延续了其主 要 内容,将“反革命罪”作为分则第一章 ,自第 90条至第 104 条 ,共规定 15个条文、12个罪名。 在制定刑法典的过程中考虑到,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 浩劫的教训 ,避免对敌斗争扩大化,对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 应严格加以限制.不能给动辄扣上“反革命”帽子的错误做法 留下可乘之机。( 因此 ,1979年刑法第 9O条对反革命罪下 了十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为 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 罪。”这就是说,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 件 :一是客观上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反革命 行为;二是主观上要有推倒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的目的,即反革命目的。1989年 8月 1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 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关于反革命 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指出“‘以反革命为 目的’,是刑法规定 的构成反革命罪的必要条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具体罪 名有:背叛祖国罪(第 91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 92条)、策动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罪(第 93条)、投敌叛变罪 (第 94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 95条)、聚众劫狱、组织越狱 罪(第 96条)、间谍、资敌罪(第 97条)、反革命集团罪(第 98 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 99 条)、反革命破坏罪(第 100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 101 条)、反革命煽动罪(第 102条)。 1980年 9月 29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 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1980年 11月 15日,特别检察 厅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 ,认为十 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法庭受理此案,并定于 11月 20El开庭公审。特别法庭 根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0条 、第 92条(阴谋 颠覆政府 、分裂国家罪)、第 93条(策动投敌叛变或者叛乱 罪)、第 98条 (反革命集团罪)、第 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 罪)、第 102条(反革命煽动罪)、第 103条等对十名主犯分别 判处了刑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 有的一次重大反革命案件。是一场举世瞩目的审判。[ 五 、反革命 罪之转化 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建设党”,刑法也随 之转型 ,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 随着国家的主要 任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司法实 践 中被 以“反 革命罪 ”定罪的越来越少 。在不 同历史时期 ,反 革命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现代社会,“革命”的政治 色彩也淡化了一些,人们经常用“革命”来指 自然界、社会界 或思想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深刻质变 ,比如产业革命、技术 革命、生态革命、体制革命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革命” 的内涵“有着动态的变化性”。[-u)把这一含义易变的政治概 念作为某类犯罪的罪名,难以反映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自 1982年起,刑法典的修订历时 l5年,其重点修改阶 段(1991年)主要对“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进 行研讨、论证。【-啦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反革命 · 161·

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反革命存在,反革命这个概念就存在,不以刑法中是否作为法修正案》第17条将原宪法第28条中“反革命的活动修改章名而改变。2我们应该透过法律变化的表面现象,去探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不仅是类罪的名称有所寻隐藏于其背后的社会历史变迁,并从社会历史的变迁中探变更,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修改,去除了“反革命罪”的政治索法律的发展规律。色彩而恢复了其法律本色,使罪名与行为的实质内容更加符合,这也是依法治国提出的要求。同时,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参考文献: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避免了政治犯引渡在国际司法协助中[1]朱桂谦,绍平,马克思的不断革命思想新探[]湖南师所处的困境,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1)司法协助与合作。2012年3月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反革[2]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册)[M]台北:元照命案件"的表述删除,可谓适应了时代需要。出版有限公司,2010.至于何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虽然刑法典中没有界[3]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一九二〇年代中国三大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中有政党的党际互动[]历史研究,2004,(5).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4]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5]于志刚.危害国家安全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另外,国家还颁布了《友分裂国家出版社,2003法》(2005年3月1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6]郑自来、徐莉君.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C]武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等。这样与其它有关的法律汉:武汉出版社,2004相互配合,使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更加周密、完整。[7]杨奎松.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M]北京社会科学六、反革命罪流变之启示文献出版社,2008马克思说过:“人类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不是[8]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已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出版社,2000是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9]江西省档案馆.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M],南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整体概念,指的是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卷)[C]北京: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而社会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这种发展中的继承性[11]刘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长编(卷一)[M]南宁:表现为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抛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弃—尽管新法的出现对于旧法来说可能意味着废止[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这种否定中一定包含着肯定的因素,经过反思后,选择、改造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旧法中值得肯定的内容,使之成为新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13]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赋予它新的生命力。所以,尽管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会有一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定的选择,但是那些在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却会被继[14]马克昌.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承下来并被吸纳人新的法律之中。辩护纪实[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每个国家的立法形式及立法内容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时[15]刘仁文.改苹开放以来中国刑法的发展NI学习时报,期的需要。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解放和发展生产2009-06-15.力、加强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工作的重点,社会主要矛盾已不[16]陈兴良.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M]北京:是阶级矛盾,“反革命罪”因此不再符合国家社会建设新形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的需要,其发生转化是历史的必然。政治和法律在社会发展[1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中总是彼此互动的,政治变化往往是法律变化的先导和前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兆。"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转化更符合依法治[18]马克恩,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国的要求,是在承袭其原有法律精神基础上的一次转型,是京:人民出版社,1995.中国刑事立法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一次进步和发展。“危害[19]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国家安全”并不是对“反革命”的否定和抛弃,正如赵秉志教[20]卓泽渊.法政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授指出的,“不以反革命罪作为章名,不是否定反革命的存[21]赵秉志.新刑法典的创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在,也并不影响反革命一词作为政治概念继续使用。只要有责任编辑劳志强·16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ational Social Sciences Database
罪 ”更名为 “危害 国家安 全罪”,两年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修正案》第 17条将原宪法第 28条中“反革命的活动”修改 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不仅是类罪的名称有所 变更,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修改,去除了“反革命罪”的政治 色彩而恢复了其法律本色 ,使罪名与行为的实质内容更加符 合,这也是依法治国提出的要求。同时,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 害 国家安全的犯 罪 ,也避免了政治犯引渡在 国际司法 协助 中 所处的困境 ,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国际间的刑事 司法协助与合作。2012年 3月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反革 命案件”的表述删除,可谓适应了时代需要。 至于何为危 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 ,虽然刑法典 中没有 界 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 4条第 2款中有 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 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 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另外 ,国家还颁布了《反分裂国家 法》(2o05年 3月 1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2010年 4月 29日修订)等。这样与其它有关的法律 相互配合 ,使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更加周密、完整。 六、反革命罪流变之启 示 马克思说过:“人类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 ,但是他们不是 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 .而 是直接碰到、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整体概念 ,指的是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 和文化发展相适应 、相协调 ,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 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19Irtz3而社会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决定 了法律发展过程 中的延续性 和继承 陛。这种发展 中的继承性 表现为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 而不是简单的否定或抛 弃——尽管新法的出现对于旧法来说可能意味着废止—— 这种否定中一定包含着肯定的因素 ,经过反思后 ,选择、改造 旧法中值得肯定的内容,使之成为新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 赋予它新的生命力。所以。尽管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会有一 定的选择,但是那些在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却会被继 承下来并被吸纳入新 的法 律之 中。 每个国家的立法形式及立法内容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时 期的需要。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解放和发展生产 力、加强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工作的重点,社会主要矛盾已不 是阶级矛盾 ,“反革命罪”因此不再符合国家社会建设新形势 的需要.其发生转化是历史的必然。政治和法律在社会发展 中总是彼此互动的,政治变化往往是法律变化的先导和前 兆。嘲 从“反革命”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转化更符合依法治 国的要求 ,是在承袭其原有法律精神基础上的一次转型.是 中国刑事立法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一次进步和发展。“危害 国家安全”并不是对“反革命”的否定和抛弃。正如赵秉志教 授指出的,“不以反革命罪作为章名,不是否定反革命的存 在 ,也并不影响反革命一词作为政治概念继续使用。只要有 · 162 · 反革命存在 ,反革命这个概念就存在 ,不以刑法 中是否作为 章名而改变。”口 我 们应该透过法律变化的表面现象.去探 寻隐藏于其背后的社会历史变迁,并从社会历史的变迁中探 索法律的发展规律。 参考文献 : [1】朱桂 谦,绍平.马克思的 不断革命 思想新探 fJ】.湖南 师 大 学报 (哲 学社会科学版),1985,(1). [2]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册)【M】.台北:元照 出版有限公司.2010. 【3】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一九二0年代中国三大 政党的党际互动[J].历史研 究,2004,(5). [4]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 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10. [5]于志刚.危害 国家安全罪【M】.北京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 社 。2003. [6]郑 自来、徐莉君.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c】.武 汉 :武汉 出版社 ,2004. [7】杨奎松.国民党的“联共”与“反共”[M】.北京 :社会科 学 文献 出版 社 .2008. 【8】谢振民。中华K,I~I立法史(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 .2000. 【9]'Lr-~省档案馆.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M】,南 昌 :江 西人 民 出版社 ,1984. 【lo]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 选集(第 l4卷 )【C】,北京 : 中共 中央党校 出版社.1987. 【11】刘 国新.中华人 民共和 国历史长编(卷一)【M】.南宁 : 广 西人 民出版社 。1994.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 册 )[M】.北京:中央文献 出版社,1992. 【13】高铭 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的孕育诞 生和 发展 完 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l4]马克 昌.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辩护纪 实[M】.北京 :中国长安 出版社 ,2007. 【15]:ol仁文.改革开放 以来中国刑 法的发展 【N】.学习时报, 2009一O6一l5. [16】陈兴 良.新 旧刑 法 比较研 究——废 ·改 ·立【M】.北 京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1998. 【17】高铭 暄,马克 昌.刑法 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 大学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卷[M】.北 京 :人 民出版社,1995. [19]张文显.法理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0]卓泽渊.法政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1】赵秉志.新刑法典的创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 劳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