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调查报告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陈雷摘要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间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通过对H市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存在岗位分配不透明,计分考核不规范,提请材料不真实,比例限制不公平,审判监督不到位,检察监督不同步等间题,亟需从检察监督信息化、同步化、专业化等角度加以规制和完善。关键词三类罪犯减刑锻释检察监督笔者对近年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出现“以钱买刑”、“权刑交易”、“提钱出狱”等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一、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概况与特点浙江省H市境内有A、B、C三个监狱和D、E、F、G四个看守所。2011年至2013年,年均关押罪犯14000人左右,年均减刑、假释罪犯6500人左右。三年内,H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462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案件244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157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案件7件;三类罪犯假释案件218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案件178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假释案件4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假释案件0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有以下特点:(一)从案件总量看,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不大2011年至2013年,H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案件19321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462件,占所有减刑、假释案件数的2.39%,绝对数量不大,所占比重也很小。(二)从犯罪类型看,以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为主从犯罪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数的98%。其中职务犯罪案件335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72.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20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25.97%;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1.52%(见表1)。*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狗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假释及暂子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文称中政委《意见》)。中政委《意见》规定,“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罪犯。.116:?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调查报告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 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陈 雷 摘 要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通过对 H 市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证分析,可 以发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存在岗位分配不透明,计分考核不 规 范,提请材料不真实,比例限制不公平,审 判监督不到位,检察监督不同步等问题,亟需从检察监督信息化、同步化、专业化等角度加以规制和完善。 关键词 三类罪犯 减刑 假释 检察监督 笔者对近年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出现“以钱买刑”、“权刑交易”、“提钱出狱”等问题产生的原因进 行了分析,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一、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概况与特点 浙江省 H 市境内有 A、B、C 三 个 监 狱 和 D、E、F、G 四 个 看 守 所。2011年至2013年,年均 关 押 罪 犯 14000人左右,年均减刑、假释 罪 犯6500人左 右。三 年 内,H 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 释 案 件 462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案件244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157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诈骗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案件7件;三类罪犯假释案件218件,具 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案件178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假释案件40件,组织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假释案件0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有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总量看,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不大 2011年至2013年,H 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案 件19321件,其中 三 类 罪 犯 减 刑、假 释 案 件462 件,占所有减刑、假释案件数的2.39%,绝对数量不大,所占比重也很小。 (二)从犯罪类型看,以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为主 从犯罪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数的98%。其中职 务犯罪案件335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72.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20件, 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25.97%;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 1.52%(见表1)。 · 116· (14)1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 后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印发 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文称中政委《意见》)。中政委《意见》规定,“三类罪犯”是指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罪犯

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14)2表1:H市检察院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年度2011小计20122013罪名79件职务犯罪案件122件134件335件35件39件46件120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3件2件7件(三)从涉及罪名看,主要是受贿、贪污、集资诈骗等犯罪462名三类罪犯,共涉及19个具体罪名①其中受贿犯罪166人,占35.93%:贪污犯罪85人:占18.40%;集资诈骗犯罪51人,占11.0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9人,占8.44%;信用卡诈骗犯罪28人,占6.06%;挪用公款犯罪25人,占5.4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13人,占2.81%;职务侵占犯罪11人,占2.3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人,占1.52%;其他罪名犯罪37人,占8.01%(见表2)。表2:462名三类罪犯涉及的主要罪名及比例罪名人数罪名所占比例人数所占比例25受贿16635.93%1挪用公款5.41%8513贪污18.40%2.8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集资诈骗51职务侵占1111.04%2.38%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52%8.44%37信用卡诈骗286.06%其他8.01%(四)从罪犯受教育程度看,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在462名三类罪犯中,研究生学历的5人,大学文化的163人,大专文化的207人,高中文化的55人,初中文化的23人,小学文化的仅9人。可见三类罪犯中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者有375人,占总人数的81.17%,远远超过普通犯罪罪犯的文化程度(见表3)。表3:三类罪犯受教育程度人数及所占比例学历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研究生小计人数9235520716354621.95%4.98%11.90%44.80%35.28%1.08%100%所占比例(五)从财产刑履行情况看,明显好于普通罪犯在462名三类罪犯中,被判处附加财产刑的罪犯347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75.11%。其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8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52.16%;部分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25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36.02%;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4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11.8%。而同期,H市普通罪犯的财产刑履行率远低于这个水平。以H市C监狱为例,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共有586名判处财产刑的普通罪犯被呈报减刑、假释,其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有172人,占总人数的29.35%:部分履行财产刑的有71人,占总人数的12.12%:未履行财产刑的有343人,占总人数的58.53%。由此可见,三类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明显好于普通罪犯。二、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的问题及原因(一)监区、岗位分配不透明监区、岗位分配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考核得分高低,减刑、假释机会的多少,罪犯普遍认为“于得好不如分得好”,但执行机关监区、岗位分配过程不透明,三类罪犯会利用各种关系,想方设法“争取”好的监①对于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罪名的罪犯,只统计判决书中的第一罪名。.117:?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表1:H 市检察院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 年 度 罪 名 2011 2012 2013 小计 职务犯罪案件 79件 122件 134件 335件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35件 39件 46件 120件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件 3件 2件 7件 (三)从涉及罪名看,主要是受贿、贪污、集资诈骗等犯罪 462名三类 罪 犯,共 涉 及 19 个 具 体 罪 名,①其 中 受 贿 犯 罪 166 人,占 35.93%;贪 污 犯 罪 85 人,占 18.40%;集资诈骗犯罪51人,占11.0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9人,占8.44%;信用卡诈骗犯罪28人, 占6.06%;挪用公款犯罪25人,占5.4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13人,占2.81%;职务侵占犯罪11人,占 2.3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人,占1.52%;其他罪名犯罪37人,占8.01%(见表2)。 表2:462名三类罪犯涉及的主要罪名及比例 罪名 人数 所占比例 罪名 人数 所占比例 受贿 166 35.93% 挪用公款 25 5.41% 贪污 85 18.4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13 2.81% 集资诈骗 51 11.04% 职务侵占 11 2.3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9 8.4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7 1.52% 信用卡诈骗 28 6.06% 其他 37 8.01% (四)从罪犯受教育程度看,文化水平相对较高 在462名三类罪犯中,研究生学历的5人,大学文化的163人,大专文化的207人,高中文化的55人, 初中文化的23人,小学文化的仅9人。可见三类罪犯中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者有375人,占总 人 数 的 81.17%,远远超过普通犯罪罪犯的文化程度(见表3)。 表3:三类罪犯受教育程度人数及所占比例 学历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大学 研究生 小计 人数 9 23 55 207 163 5 462 所占比例 1.95% 4.98% 11.90% 44.80% 35.28% 1.08% 100% (五)从财产刑履行情况看,明显好于普通罪犯 在462名三类罪犯中,被判处附加财产刑的罪犯347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75.11%。其中完全履行财产 刑的罪犯18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52.16%;部分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25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36.02%;未履 行财产刑的罪犯4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11.8%。而同期,H 市普通罪犯的财产刑履行率远低于这个水平。 以 H 市 C监狱为例,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共有586名判处财产刑的普通罪犯被呈报减刑、假释,其 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有172人,占总人数的29.35%;部分履行财产刑的有71人,占总人数的12.12%;未 履行财产刑的有343人,占总人数的58.53%。由此可见,三类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明显好于普通罪犯。 二、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区、岗位分配不透明 监区、岗位分配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考核得分高低,减刑、假释机会的多少,罪犯普遍认为“干得 好不如分得好”,但执行机关监区、岗位分配过程不透明,三类罪犯会利用各种关系,想方设法“争取”好的监 · 117·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2 ① 对于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罪名的罪犯,只统计判决书中的第一罪名

中国刑事法杂志(14)32014年第6期区、岗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被分到“好监区”的比例较高,?如医院监区、后勤监区和入监监区,这些监区工作轻松、限制较少、环境较好,而且获取减刑、假释的条件也比普通监区低,是罪犯心目中的“好监区”。据统计,462名三类罪犯中,有109人曾被分到医院监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3.59%。以B监狱的医院监区为例,该监区共有医护人员36人,其中28人为三类罪犯,占比77.78%,具体包括职位犯罪罪犯22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6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既没有医护工作经验,也不属于老病残犯,根本不具备分到上述监区的条件;;二是三类罪犯从事“好岗位”的比例较高,所谓的“好岗位”是指没有定额劳动任务,管理相对宽松,比其他罪犯享有更多自由的岗位,如无定额劳动任务岗位、事务犯岗位等。据统计,在462名三类罪犯中,从事或从事过无定额劳动的罪犯315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68.18%:担任或曾担任过事务犯的罪犯104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2.51%。如B监狱的罪犯教研组,由23名罪犯组成,其中三类罪犯19名,占比82.61%,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18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1人。教研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给普通罪犯上课,每周只有1一2节课的教学任务,其余时间为空闲。(二)计分考核规范性不足,执行机关裁量权过大罪犯的计分考核是罪犯各项行政奖惩的基础,也是减刑、假释的前提。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然各省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了实施细则,但规范性仍然不足,执行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问题表现在:根据浙江省《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看守所是滥用兜底条款,顶格加分。考核奖惩办法》)第9条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罪犯每月人均考核分不超过10分,个人加分最高限额为18分。如果要达到最高限额加分,要求罪犯服刑表现非常突出,但部分三类罪犯的每月加分都达到最高限额。如11年8月到2013年2月,连续19个月加分达到最职务犯罪罪犯郭某,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N罪犯考核加、扣分表中只列出加分所依据的条款,高限额18分,远远超过人均月考核分(10分),而且看守所在没有写明加分事项,检察监督也没有介入;二是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根据《看守所考核奖惩办法》第34条的规定,罪犯在看守所内必定属于“无劳动任务的罪犯”“有定额罪犯或者无劳动定额但在关键技术岗位的罪犯或“无劳动定额罪犯”四种身份之,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但实践中,一些监管民警有意无意混淆罪犯身份,利用多种身份重复为罪犯加分。如罪犯郭某,2008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郭某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加、扣分表中,既依据“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又依据“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表明郭某同时处于“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和“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两种身份,违反了逻辑常识,属于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三是频繁记功表扬,额外加分。法律法规对罪犯的记功表扬等规定不够具体,也没有次数限制,三类罪犯被频繁记功表扬。③如某市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楼某,因犯受贿罪被@监狱内分为若干不同的监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一般监狱分为入监监区、生产监区、医院监区、出监监区、后勤监区等,医院监区因为多是老弱病残犯,所以在日常管理、任务分配等方面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4条规定,老病残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40%。②按照规定,医院监区的主任医生、专业护理等岗位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但实践中,只有个别监狱医护人员具备资质,其余多数是监?狱从服刑罪犯中挑选,简单培训后上岗使用的,既缺乏专业知识,也没有工作经验。?《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1条规定、无定额劳动罪犯是指担任教学、互监、卫生、炊事、护理、杂务、后勤、统计、仓库保管、施工、工艺、检验、维修等岗位的罪犯。?《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2条规定,“事务犯”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的各类组长。“信息员"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在民警直接管理下,收集汇报监狱情报信息的罪犯。“事务犯"均为“信息员”。“事务犯”和"信息员”由监狱根据具体情况审批确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6行。H市检察院监所处曾对余刑一年以下的三类罪犯留所服刑情况进行过调研,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H市各看守所共有余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罪犯46人,其中三类罪犯19人,占比为41.3%。可见,三类罪犯留所服刑问题非常突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后三类罪犯留所服刑的人数大为减少《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1条规定:罪犯奖励分为单项奖励和年度奖励。单项奖励分为单项表扬和单项记功,分别奖5分,10分。年度奖励分为年度表扬、年度记功、监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10分、20分、30分、50分。?据不完全统计,三类罪犯获得的单项表扬包括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读书积极分子、行为养成积极分子、百日无违规积极分子、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文明服刑标兵、监区内务卫生竞赛获奖、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建言献策获奖、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监区劳动竞赛效励奖、“依法禁毒、构建和谐”黑板报比赛获奖、“迎国庆、喜迎十八大”黑板报比赛获奖、“迎新春、树新风、做新人”黑板报比赛获奖、球类比赛获奖、象棋比赛获奖、抢险救灾突出表现、主动打扫包干区卫生等等。118:?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区、岗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被分到“好监区”的比例较高,①如医院监区、后勤监区和入监监 区,这些监区工作轻松、限制较少、环境较好,而且获取减刑、假释的条件也比普通监区低,②是罪犯心目中的 “好监区”。据统计,462名三类罪犯中,有109人曾被分到医院监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3.59%。以 B 监狱的医院监区为例,该监区共有医护人员36人,③其中28人为三类罪犯,占比77.78%,具体包括职位犯 罪罪犯22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6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既没有医护工作经验,也不属 于老病残犯,根本不具备分到上述监区的条件;二是三类罪犯从事“好岗位”的比例较高,所谓的“好岗位”是 指没有定额劳动任务,管理相对宽松,比其他罪犯享有更多自由的岗位,如无定额劳动任务岗位、④事务犯岗 位⑤等。据统计,在462 名三 类 罪 犯 中,从事或从事过无定额劳动的罪犯 315 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 68.18%;担任或曾担任过事务犯的罪犯104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2.51%。如B监狱的罪犯教研组,由23 名罪犯组成,其中三类罪犯19名,占比82.61%,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18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 犯罪1人。教研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给普通罪犯上课,每周只有1-2节课的教学任务,其余时间为空闲。 (二)计分考核规范性不足,执行机关裁量权过大 罪犯的计分考核是罪犯各项行政奖惩的基础,也是减刑、假释的前提。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 虽然各省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了实施细则,但规范性仍然不足,执行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滥用兜底条款,顶格加分。根据浙江省《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看守所 考核奖惩办法》)第9条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罪犯每月人均考核分不超过10分,个人加分最高限额为18分。 如果要达到最高限额加分,要求罪犯服刑表现非常突出,但部分三类罪犯的每月加分都达到最高限额。如 职务犯罪罪犯郭某,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⑥从2011年8月到2013年2月,连续19个月加分达到最 高限额18分,远远超过人均月考核分(10分),而且看守所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中只列出加分所依据的条款, 没有写明加分事项,检察监督也没有介入;二是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根据《看守所考核奖惩办法》第34条 的规定,罪犯在看守所内必定属于“无劳动任务的罪犯”、“有定额罪犯或者无劳动定额但在关键技术岗位的罪 犯”或“无劳动定额罪犯”四种身份之一,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但实践中,一些监管民警有 意无意混淆罪犯身份,利用多种身份重复为罪犯加分。如罪犯郭某,2008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后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郭某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加、扣分表中,既依据“服从指 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又依据“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 表明郭某同时处于“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和“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两种身份,违反了逻 辑常识,属于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三是频繁记功表扬,额外加分。法律法规对罪犯的记功表扬⑦等规定 不够具体,也没有次数限制,三类罪犯被频繁记功表扬。⑧ 如某市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楼某,因犯受贿罪被 · 118· (14)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监狱内分为若干不同的监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一般监狱分为入监监区、生产监区、医院监区、出监监区、后勤监区等,医院监区因为多 是老弱病残犯,所以在日常管理、任务分配等方面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4条规定,老病残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40%。 按照规定,医院监区的主任医生、专业护理等岗位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但实践中,只有个别监狱医护人员具备资质,其 余 多 数 是 监 狱从服刑罪犯中挑选,简单培训后上岗使用的,既缺乏专业知识,也没有工作经验。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1条规定,无定额劳动罪犯是指担任教学、互 监、卫 生、炊 事、护 理、杂 务、后 勤、统 计、仓 库 保 管、施 工、工 艺、检验、维修等岗位的罪犯。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2条规定,“事务犯”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的各类组长。“信息员”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在 民 警 直 接 管理下,收集汇报监狱情报信息的罪犯。“事务犯”均为“信息员”。“事务犯”和“信息员”由监狱根据具体情况审批确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行。H 市检察院监所处曾对余刑一年以下的三类罪犯留所服刑情况进行过调研,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H 市各看守所共有余 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罪犯46人,其中三类罪犯19人,占比为41.3%。可见,三类罪犯留所服刑问题非常突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所监察厅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后三类罪犯留所服刑的人数大为减少。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1条规定:罪犯奖励分为单项奖励和年度奖励。单项奖励分为单项表扬和单项记功,分别奖5分、10分。 年度奖励分为年度表扬、年度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10分、20分、30分、50分。 据不完全统计,三类罪犯获得的单项表扬包括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读书积极分子、行为养成积极分子、百日无违规积 极 分 子、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文明服刑标兵、监区内务卫生竞赛获奖、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建言献策获奖、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监区劳动竞 赛鼓励奖、“依法禁毒、构建和谐”黑板报比赛获奖、“迎国庆、喜迎十八大”黑板报比赛获奖、“迎新春、树新风、做新人”黑板报比赛获奖、球 类比赛获奖、象棋比赛获奖、抢险救灾突出表现、主动打扫包干区卫生等等

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14)4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4万元,2010年4月16日被送H市A监狱服刑。2011年至2013年,楼某获得各类立功、表扬、奖励15次,平均每年5次。分别为2011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读书积极分子等;2012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1次、单项表扬1次,优秀学员、优秀教员等;2013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3次、单项表扬1次等。而与楼某同时段在同一监区服刑的15名普通犯罪罪犯,三年来最多的获表扬、奖励5次,最少的仅有1次。(三)减刑、假释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减刑、假释材料作为案件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但实践中,部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材料违背事实,可信度不高,甚至有弄虚作假的现象。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由于减刑、假释与考核分数直接挂钩,考核分数高也就意味着可以减刑的幅度大,假释的时间早。因此,一些监管民警“想方设法”为罪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如罪犯主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后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2010年底看守所为王某申报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为178分,单项,但在2011年看守所为罪犯王某呈报假释的材料A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却变2010年度王某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时的分数相比,总分多出90分,单项记功多出3次是开具虚假贫困证明。有些罪犯为了逃避履行罚金财产刑、退缴赃款等,通过各种关系开具民政部门或者社区的贫困证明。如罪犯彭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H市B监狱对其呈报假释时,尚有4万元的罚金未履行,驻监检察人员在审查其材料时,发现一份由某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经检察人员核实,彭某家里有别克君威轿车和奥迪轿车各一辆,而且其子在国外读书。显然,彭某不属于贫困人员。经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贫困证明是彭某为逃避履行财产刑,授意家人找关系开具的。为此,驻监检察室建议对彭某暂缓假释,并由监狱依法处理;三是虚构社区矫正调查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在狱中表现并不了解,也很少征询原办案部门意见,甚至不对罪犯家属和受害人进行调查走访,就出具不实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如H市某镇司法所在对罪犯方某出具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既未走访调查方某家属,也未走访调查受害人及家属,却在调查报告中写入方某家属“保证能在家好好监督他改造”、“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对方某假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四人为设置减刑、假释比例,呈报环节有失公平由于监狱对减刑、假释进行比例限制,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被呈报减刑、假释,当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超过比例时,就由执行机关决定哪些罪犯可以优先呈报,三类罪犯因为人脉关系广和经济条件好,更容易获得优先呈报的机会,而且三类罪犯减刑、假释,还有“顶格减刑、踩线假释”的特点。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率畸高。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率明显高于普通罪犯。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H市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23%、27%和25%,而同期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48%、51%和47%,分别高于同期平均减刑率255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见表4);2011年至2013年,H市的平均假释率为7.33%,其中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为28.37%,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是H市平均假释率的4.48倍(见表5);二是减刑幅度较大,往往达到相关规定的上限。如罪犯傅某,考核分只有442.4分,按照25分可以减刑1个月的标准计算,傅某最多可以减刑17.696个月,但监狱却为其报请减刑18个月,最终傅某被裁定减刑18个月;三是服刑时间较短,刑期刚刚过半即被假释出狱。如罪犯郑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该犯于2006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速捕,2007年9月18日被投入H市A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8月14日被减刑1年,2009年11月23日被减刑1年11个月,2011年8月9日被减刑1年2个月,2012年10月11日被假释,实际执行刑期5年10个月16天,刑期过半后仅46天即被假释,这对普通罪犯来说几乎不可能。如H市A监狱《2013年减刑假释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全监减刑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三监区控制在24%左右:二、五、七、八监区D控制在25%左右:四、六监区及医院监区控制在28%左右。一、三监区假释比例达到7%以上:二、四、五、七、八监区达到8%以上;六监区、医院监区达到10%以上。.11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4万元,2010年4月16日被送 H 市 A 监狱服刑。2011年至2013年,楼某获 得各类立功、表扬、奖励15次,平均每年5次。分别为2011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读书 积极分子等;2012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1次、单项表扬1次,优秀学员、优秀教员等;2013年 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3次、单项表扬1次等。而与楼某同时段在同一监区服刑的15名普通犯 罪罪犯,三年来最多的获表扬、奖励5次,最少的仅有1次。 (三)减刑、假释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 减刑、假释材料作为案件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但实践中,部分三类罪 犯减刑、假释材料违背事实,可信度不高,甚至有弄虚作假的现象。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虚报考核分数、记 功次数。由于减刑、假释与考核分数直接挂钩,考核分数高也就意味着可以减刑的幅度大,假释的时间早。 因此,一些监管民警“想方设法”为罪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如罪犯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 年8个月,后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2010年底看守所为王某申报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 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为178分,单项记功1次,但在2011年看守所为罪犯王某呈报假释的材料 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却变为268分,单项记功4次。与2010年度王某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时 的分数相比,总分多出90分,单项记功多出3次;二是开具虚假贫困证明。有些罪犯为了逃避履行罚金财 产刑、退缴赃款等,通过各种关系开具民政部门或者社区的贫困证明。如罪犯彭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 H 市B监狱对其呈报假释时,尚有4万元的罚金未履行,驻监检察人员在审查其材料时,发现一份由某县民 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经检察人员核实,彭某家里有别克君威轿车和奥迪轿车各一辆,而且其子 在 国 外 读 书。显然,彭某不属于贫困人员。经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贫困证明是彭某为逃避履行财产刑,授意家人找 关系开具的。为此,驻监检察室建议对彭某暂缓假释,并由监狱依法处理;三是虚构社区矫正调查报告。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 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在狱中表现并不 了解,也很少征询原办案部门意见,甚至不对罪犯家属和受害人进行调查走访,就出具不实的社区矫正调查 评估报告。如 H 市某镇司法所在对罪犯方某出具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既未走访调查方某家属,也未走访调 查受害人及家属,却在调查报告中写入方某家属“保证能在家好好监督他改造”、“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对方 某假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四)人为设置减刑、假释比例,呈报环节有失公平 由于监狱对减刑、假释进行比例限制,①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被呈报减刑、假释,当符合减 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超过比例时,就由执行机关决定哪些罪犯可以优先呈报,三类罪犯因为人脉关系广和经 济条件好,更容易获得优先呈报的机会,而且三类罪犯减刑、假释,还有“顶格减刑、踩线假释”的特点。主要 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率畸高。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率明显高于普通罪犯。据统计,2011 年至2013年 H 市的平均 减 刑 率 分 别 为23%、27%和25%,而同期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48%、 51%和47%,分别高于同期平均减刑率25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见表4);2011年至2013 年,H 市的平均假释率为7.33%,其中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为28.37%,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是 H 市 平均假释率的4.48倍(见表5);二是减刑幅度较大,往往达到相关规定的上限。如罪犯傅某,考核分只有 442.4分,按照25分可以减刑1个月的标准计算,傅某最多可以减刑17.696个月,但监狱却为其报请减刑 18个月,最终傅某被裁定减刑18个月;三是服刑时间较短,刑期刚刚过半即被假释出狱。如罪犯郑某,因受 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该犯于2006年11月 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07年9月18日被投入 H 市 A 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8月14日被 减刑1年,2009年11月23日被减刑1年11个月,2011年8月9日被减刑1年2个月,2012年10月11日 被假释,实际执行刑期5年10个月16天,刑期过半后仅46天即被假释,这对普通罪犯来说几乎不可能。 · 119·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4 ① 如 H 市 A 监狱《2013年减刑假释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全监减刑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三监区控制在24%左右;二、五、七、八监区 控制在25%左右;四、六监区及医院监区控制在28%左右。一、三监区假 释 比 例 达 到7%以上;二、四、五、七、八 监 区 达 到8%以上;六 监 区、医院监区达到10%以上

(14)5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表4:三类罪犯减刑率与全市平均减刑率对比表项目全市平均三类罪犯三类罪犯减刑率减刑率减刑率高于平均减刑率年度201123%48%25个百分点27%51%2012年24个百分点25%2013年47%22个百分点注:“全市平均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减刑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减刑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表5:三类罪犯假释率与全市平均假释率对比表35.00%33.10%30.00%27.80%24.20%25.00%20.00%平均假释率15.00%三类罪犯假释率10.00%8.10%7.50%6.40%5.00%0.00%2011年2012年2013年注:“平均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假释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五)审判监督没有落实目前法院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一般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理机构和人员均不够专业。①以H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为例,该庭共有4名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和1名书记员,而每年要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多达六七千件,人均年审理案件1500件左右。加上减刑、假释案件批量呈报和审期限制等原因,审判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间题表现在:一是书面审理行政化。即法院对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没有法庭辩论,也缺少检察机关的监督,整个审理过程行政化色彩非常明显,这使得整个程序更像是一种行政性程序而不像是一种诉讼性程序。②裁定内容实际上在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时就已“未审先定”了,二是开庭审理形式化。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目的是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部的监督,并通过庭审辩明事①近年来,各地已经在探索减刑假释专业化审理,如河南省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配备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http//news.dahe.cn/2014/01一18/102608614.html.2014年7月22日访间。②陈瑞华:“司法行政化的行政决策模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王志祥、郭宁:“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载《山东警察学报》2010年第3期;付磊:“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万毅著:《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一337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120?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表4:三类罪犯减刑率与全市平均减刑率对比表 项目 年度 全市平均 减刑率 三类罪犯 减刑率 三类罪犯减刑率 高于平均减刑率 2011 23% 48% 25个百分点 2012年 27% 51% 24个百分点 2013年 25% 47% 22个百分点 注:“全市平均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减刑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减刑率”的计算方法 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减刑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 表5:三类罪犯假释率与全市平均假释率对比表 注:“平均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 假 释 率”的 计 算 方 法 是, 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假释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 (五)审判监督没有落实 目前法院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一般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审 理,审理机构和人员均不够专业。① 以 H 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为例,该庭共有4名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和1 名书记员,而每年要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多达六七千件,人均年审理案件1500件左右。加上减刑、假释案 件批量呈报和审期限制等原因,审判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书面审理 行政化。即法院对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没有法 庭辩论,也缺少检察机关的监督,整个审理过程行政化色彩非常明显,这使得整个程序更像是一种行政性程 序而不像是一种诉讼性程序。② 裁定内容实际上在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时就已“未审先定”了;③二是开庭审 理形式化。减刑、假释开庭审理,④目的是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部的监督,并通过庭审辩明事 · 210· (14)5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① ② ③ ④ 近年来,各地已经在探索减刑假释专业化审理,如河南省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配备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 案件的法官。http://news.dahe.cn/2014/01-18/102608614.html,2014年7月22日访问。 陈瑞华:“司法行政化的行政决策模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王志祥、郭宁:“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载《山 东警察学报》2010年第3期;付磊:“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万毅著:《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 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 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14)6实和理由,兼听各方意见,使裁定更加客观公正。但实践中,庭审过程不对外公开,审判活动有“诉”无“讼”,法院裁定不是依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形成的心证,庭审沦为一个法律规定的不得不经过的环节,被蒙上了表演的色彩,成了“审判秀”,三是裁判文书格式化。表现为裁判文书千篇一律,套用模板,格式化严重,只是简单罗列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和适用的法条,没有反映罪犯的认罪悔改表现、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关键信息,更没有对裁定结果进行说理论证。③(六)检察监督滞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主要由派驻检察室负责,而派驻检察室同时还要承担对对监管场所三大现场(学习、生活、劳动)的日常监督,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多项新增业务。以H市驻A监狱检察室为例,3名派驻检察人员除完成日常监督外,每月还要审查多达二三百件的减刑、假释案件,而且要在10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检察意见,④同时还要完成填写审查表格,制作审查意见书,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填报案卡等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检察监督没有全程同步。根据高检院对规范化检察室考核评定的要求,检察室应当对减刑、假释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应当全面及时掌握罪犯的监区、岗位分配、计分考核、奖惩和刑期执行情况,并对呈报减刑、假释的案件逐案进行审查。但实践中多数检察室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阶段才开始监督,没有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更没有对罪犯的监区、岗位分配给予足够重视,使这些阶段成为检察监督的首区;二是检察监督流于书面审查。根据高检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规定,对提请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检察,应当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罪犯积分考核原始凭证等。但实践中,多数派驻检察室只对监狱报送的罪犯名单及罪犯基本情况表进行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罪名、刑期、考核分、年龄、住址等信息,很少查阅案卷材料和原始凭证,更极少主动找罪犯谈话,这种纯书面审查方式,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很小三是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意见书等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依赖被监督者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对被监督者不配合的情况缺少有效救济手段。如H市检察院驻B监狱检察室人员在假释案件庭审过程中,发现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因打架、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被扣6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曾因与同监室人员吵架被扣3分。考虑到该犯在服刑过程中未曾获得过表扬、立功、改造积极分子等荣誉,改造表现一般,检察人员当庭建议暂缓对其假释。鉴于检察人员提出异议,审判长表示对此案合议后再作裁定。但当日B监狱刑罚执行科就通知驻监检察室,法院已裁定同意对罪犯董某假释,董某于当日离监。在此案中,H市中级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不同意见,且未在裁定书中说明(未采纳的)理由。三、完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对策(一)督促刑罚执行公开化检察机关应督促刑罚执行机关畅通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完善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狱务公开工作机制。一要公开监管依据,将执行机关监管的依据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知晓罪犯的岗位分配、奖惩考核的依据,①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黄学武:“刑事庭审的形式化及克服”,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因为套用模板,工作蔬忽,致使不少裁定书张冠李戴,谬误百出。如H市中级法院(2013)刑执字第5616号减刑裁定书,将抢劫罪犯吴某②的罪名表述为"非法经营罪”,将昊某获得“2012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表述为“2012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好了”。问题虽然不大,但却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笔者曾在H市政法委召开的减刑、假释工作协调会上,提出过这个问愿,当时在场的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正面回应说,审判监督庭案多人少间愿非常严重,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做到对裁定结果说理论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64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规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中政委《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子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这里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执行机关自身制定的各种事关罪犯权力、义务的内部规定、办法。如笔者曾收到A监狱服刑罪犯周某(职?务犯罪)及其家人的来信,反映周某现在的考核分已经900多分,先后提出过15次假释申请,但监狱一直不予呈报,理由是A监狱内部规定“刑期十年以上的罪犯,必须经过一次减刑才能呈报假释”。周某及家人认为监狱制定的”土政策”违反了上位法,要求A监狱公开内部规定。.121:?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
实和理由,兼听各方意见,使裁定更加客观公正。但实践中,庭审过程不对外公开,审判活动有“诉”无“讼”, 法院裁定不是依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形成的心证,庭审沦为一个法律规定的不得不经过的环节,被蒙上了表 演的色彩,成了“审判秀”;①三是裁判文书格式化。表现为裁判文书千篇一律,套用模板,②格式化严重,只 是简单罗列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和适用的法条,没有反映罪犯的认罪悔改表现、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关键信 息,更没有对裁定结果进行说理论证。③ (六)检察监督滞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主要由派驻检察室负责,而派驻检察室同时还要承担对对监管场所 三大现场(学习、生活、劳动)的日常监督,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多项新增业务。以 H 市驻 A 监狱检察室 为例,3名派驻检察人员除完成日常监督外,每月还要审查多达二三百件的减刑、假释案件,而且要在10日 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检察意见,④同时还要完成填写审查表格,制作审查意见书,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开庭审 理,填报案卡等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检察监督没有全程同步。根据高检院对规范化检察室考核 评定的要求,检察室应当对减刑、假释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应当全面及时掌握罪犯的监区、岗位分配、计 分考核、奖惩和刑期执行情况,并对呈报减刑、假释的案件逐案进行审查。但实践中多数检察室从监狱提请 减刑、假释阶段才开始监督,没有对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更没有对罪犯的监区、岗位分配给予足 够重视,使这些阶段成为检察监督的盲区;二是检察监督流于书面审查。根据高检院《监狱检察办法》的规 定,对提请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检察,应当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 罪犯积分考核原始凭证等。但实践中,多数派驻检察室只对监狱报送的罪犯名单及罪犯基本情况表进行书 面审查,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罪名、刑期、考核分、年龄、住址等信息,很少查阅案卷材料和原始凭证,更极 少主动找罪犯谈话,这种纯书面审查方式,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很小;三是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发出 的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意见书等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依赖被监督者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对被监督 者不配合的情况缺少有效救济手段。如 H 市检察院驻 B监狱检察室人员在假释案件庭审过程中,发现罪 犯董某在服刑期间,因打架、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被扣6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曾因与同监室人员吵架被 扣3分。考虑到该犯在服刑过程中未曾获得过表扬、立功、改造积极分子等荣誉,改造表现一般,检察人员 当庭建议暂缓对其假释。鉴于检察人员提出异议,审判长表示对此案合议后再作裁定。但当日 B监狱刑罚 执行科就通知驻监检察室,法院已裁定同意对罪犯董某假释,董某于当日离监。在此案中,H 市中级法院未 采纳检察机关的不同意见,且未在裁定书中说明(未采纳的)理由。⑤ 三、完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督促刑罚执行公开化 检察机关应督促刑罚执行机关畅通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完善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狱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要公开监管依据,将执行机关监管的依据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知晓罪犯的岗位分配、奖惩考核的依据,⑥ · 211·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6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黄学武:“刑事庭审的形式化及克服”,载《重庆科技学 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因为套用模板,工作疏忽,致使不少裁定书张冠李戴,谬误百出。如 H 市中级法院(2013)刑执字第5616号减刑裁定书,将抢劫罪犯吴某 的罪名表述为“非法经营罪”,将吴某获得“2012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表 述 为“2012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好了”。问题 虽 然 不 大,但却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笔者曾在 H 市政法委召开的减刑、假释工作协调会上,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在场的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正面回应说,审判监督庭案 多人少问题非常严重,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做到对裁定结果说理论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64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建议书 副 本 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 现 减刑、假释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规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 意 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中政委《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这里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执行机关自身制定的各种事关罪犯权力、义务的内部规定、办法。如笔者曾收到 A监狱服刑罪犯周某(职 务犯罪)及其家人的来信,反映周某现在的考核分已经900多分,先后提出过15次假释申请,但监狱一直不予呈报,理由是 A 监狱内部规定 “刑期十年以上的罪犯,必须经过一次减刑才能呈报假释”。周某及家人认为监狱制定的“土政策”违反了上位法,要求 A监狱公开内部规定

(14)7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如《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罪犯收监工作规定》、《事务犯使用、管理办法》、《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等,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消除社会各界对暗箱操作的怀疑。二要公开罪犯改造情况,如岗位安排、考核计分、立功奖惩等,应当将这些事项在服刑场所公示并在网络上公开,以保障罪犯家属及受害人的知情权,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要公开减刑、假释信息,将资格条件、推荐评审、呈报和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等信息在监管场所内外进行公示,在程序上增强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实现阳光执法。(二)推进检察监督信息化中政委《意见》要求,对三类罪犯的监区分配、岗位安排、计分奖惩、提请减刑、假释等关键信息,进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监督到位。这是对三类罪犯监督信息化提出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大力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要把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局域网联网和工作软件使用四个方面作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的一个有机整体加以推进。一要建立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信息,及时掌握三类罪犯的罪名、刑期、政治面貌、出监、入监、减刑、假释等信息,这些信息在执行机关的监管平台上都已录入过,检察人员没有必要重新录入,这样既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有利于监所检察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重要的监督工作中。二要建立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的检察监督平台,实现对监管场所和三类罪犯的动态、全程监督。三要积极开发简便、实用的监督工作软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三)落实检察监督同步化检察监督同步化是指检察机关应当对减刑、假释的执行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同步监督。具体包括日常监督(深入三大现场,掌握罪犯服刑原始情况);评审监督(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议)、提请监督(审查提请机关送交的提请呈报的材料)、法院审理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结果以及决定机关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一要突出重点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关于重点监督罪犯建档的规定》及中政委《意见》的要求,对于“三类罪犯”遂人分类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定期更新,掌握实时信息,做到对“三类罪犯”的动态监测,为开展后续的检察工作莫定坚实基础。二要紧町关键环节,对监区分配、岗位安排、计分考核、提请、裁定等关键环节要加强监督。在岗位、监区分配环节,重点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按照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因素合理分配劳动岗位,对于三类罪犯与普通罪犯是否采用相同分配标准;在计分考核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及时报送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变化情况,考核基础分及奖励分的依据是否准确,计分奖惩的事由是否真实等;在减刑、假释提请环节,重点监督减刑、假释的起始、间隔时间及①中政委《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开,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但笔者认为,中政委《意见》对三类罪犯信息的公开内容、范围等规定仍不够彻底,不利于社会各界监督,②笔者曾收到一封受害人家属的来信,反映罪犯给受害人一家造成了重大的情感伤害和物质损失,但从犯罪到判决再到服刑期间,罪犯及其家人态度一直很恶劣,不仪没有及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且不断威胁受害人一家,当服刑罪犯因假释需要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时,受告人一家极力反对,在来信中说道,“我们不知道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如何,但他对我们一家没有悔改表现,不同意对他假释。“所以,向社会公开罪犯的狱内情况,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也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发端于2005年中政委的《规定》.确立于2006年高检院的《决定》。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3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强化监所检察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这是中央首次在刑罚执行环节引入"同步监督"的概念。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决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这标志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制度的确认。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探索工作。参见尚爱国:“论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赵晓凌、徐建、张庆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构建”,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周伟:“刑事执行检察的若千问题”,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4期。如《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8条规定,罪犯当月一次性扣2分以上或月累计扣3分以上或月累计加15分以上的,分监区应将《罪犯?考核月评表》层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12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如《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罪犯收监工作规定》、《事务犯使用、管理办法》、《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等,提高 刑罚执行的透明度,消除社会各界对暗箱操作的怀疑。二要公开罪犯改造情况,如岗位安排、考核计分、立 功奖惩等,应当将这些事项在服刑场所公示并在网络上公开,①以保障罪犯家属及受害人的知情权,②更好 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要公开减刑、假释信息,将资格条件、推荐评审、呈报和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名 单等信息在监管场所内外进行公示,在程序上增强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实现阳光执法。 (二)推进检察监督信息化 中政委《意见》要求,对三类罪犯的监区分配、岗位安排、计分奖惩、提请减刑、假释等关键信息,进行网 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监督到位。这是对三类罪犯监督信息化提出的明确要 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大力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要把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局域网联网和工 作软件使用四个方面作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的一个有机整体加以推进。一要建立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监督数据库,通过看守所、监狱、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监所检察案件、网上查询刑罚执行和 监管活动监督信息,及时掌握三类罪犯的罪名、刑期、政治面貌、出监、入监、减刑、假释等信息,这些信息在 执行机关的监管平台上都已录入过,检察人员没有必要重新录入,这样既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 了 工 作 效 率,又有利于监所检察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重要的监督工作中。二要建立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系 统和监控系统联网的检察监督平台,实现对监管场所和三类罪犯的动态、全程监督。三要积极开发简便、实 用的监督工作软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落实检察监督同步化 检察监督同步化③是指检察机关应当对减刑、假释的执行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 同步监督。具体包括日常监督(深入三大现场,掌握罪犯服刑原始情况);评审监督(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 议)、提请监督(审查提请机关送交的提请呈报的材料)、法院审理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结果以 及决定机关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④ 一要突出重点罪犯,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关于重点监督罪犯建档的规定》及中政 委《意见》的要求,对于“三类罪犯”逐人分类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定期更新,掌握实时信息,做到对“三类 罪犯”的动态监测,为开展后续的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要紧盯关键环节,对监区分配、岗位安排、计分 考核、提请、裁定等关键环节要加强监督。在岗位、监区分配环节,重点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按照罪犯的 年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因素合理分配劳动岗位,对于三类罪犯与普通罪犯是否采用相同分配标准;在 计分考核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及时报送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变化情况,⑤考核基础分及奖励分的依 据是否准确,计分奖惩的事由是否真实等;在减刑、假释提请环节,重点监督减刑、假释的起始、间隔时间及 · 212· (14)7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① ② ③ ④ ⑤ 中政委《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等信息,应当在罪犯服刑场所及时公 开;拟 提 请 减 刑、假 释 的,一 律 提 前 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但笔者认为,中政委《意见》对三类罪犯信息的公开内容、范围等规 定仍不够彻底,不利于社会各界监督。 笔者曾收到一封受害人家属的来信,反映罪犯给受害人一家造成了重大的情感伤害和物质损失,但从犯罪到判决再到服刑期间,罪 犯 及 其家人态度一直很恶劣,不仅没有及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且不断威胁受害人一家,当服刑罪犯因假释需要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时,受害 人一家极力反对,在来信中说道,“我们不知道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如何,但他对我们一家没有悔改表现,不同意对他假释。”所以,向社会 公开罪犯的狱内情况,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也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 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发端于2005年中政委的《规定》,确立于2006年高检院的《决定》。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强化监所检察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这是中央首次在刑罚执行环节引 入“同步监督”的概念。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 决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制度的确认。2007年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全国范围 内启动了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探索工作。参见尚爱国:“论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载《人民 检 察》2005年第7期;赵 晓 凌、徐建、张庆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构建”,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 周伟:“刑事执行检察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4期。 如《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8条规定,罪犯当月一次性扣2分以上或月累计扣3分以上或月累计加15分以上的,分监区应将《罪犯 考核月评表》层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14)8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减刑幅度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考核期间内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是否属实,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等:在减刑、假释裁定环节,注意审查“当减(假)未减(假)”①和“不当减(假)却减(假)”两种情形,重点监督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无询私舞弊、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四)实现监督手段多元化造成检察监督之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应当通过修改现行立法,为检察监督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监督手段。一要强化现有监督手段的法律效力,应当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的法律效力,即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纠正或补救措施书面通报检察机关。②二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由于减刑、假释实质上是对原判决的变动,其与刑事裁判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其中并没有将减刑、假释的裁定排除在外。③而且原《监狱法》第3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所以,为制约裁决权,确保对裁决结果的有效救济,应当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决的抗诉权,这既符合权力制衡原理,也符合检察监督规律。三要赋予检察机关配套的监督权能。若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权等发挥制度设计的功能,还需要赋予检察机关配套的监督权,如检察监督调查权、建议处分权等。调查权是检察机关获取信息、取得证据材料以及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的手段和措施;建议处分权是检察机关对阻挠检察监督、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警告、调离及开除等处分的权力。(五)提高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应根据监管场所每年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人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减刑、假释监督的检察人员,以保障同步监督工作的落实。二要为适应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要求,对监所检察人员按照公诉实训的模式进行培训,对法律文书制作、案件汇报或答辩、语言表达等进行培训,组织观摩庭审或模拟庭审辩论等,提升庭审监督的实战能力。③【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但伟)①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关注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问题。即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减刑、假释活动中,有没有公正对待不同类型的罪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2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张雪姐:“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8期:单民:“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问题和对策",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郭兴莲、陈运红:“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权之构造”,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6期?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手段由原先的抗诉方式变为书面纠正意见,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的弱化,降低了监督意见的权威性。?2012年《监狱法》第34条第2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刘吉山:“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徐金贵、徐建、张庆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创新机制评析”,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尚爱国:"试论我国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7期;余大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理论与实证",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2期;马贵翔、蔡震宇:“减刑假释混合程序模式之构建”,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袁其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孙存德、田野、宋红伟、戴艳玲:“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机制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5期,.123:?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减刑幅度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考核期间内所获得的行政奖励是否属实,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否开庭 审理等;在减刑、假释裁定环节,注意审查“当减(假)未减(假)”①和“不当减(假)却减(假)”两种情形,重点监 督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四)实现监督手段多元化 造成检察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应当通过修改现行立法,为检察监督提供 更加多元化的监督手段。一要强化现有监督手段的法律效力,应当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的法律效力,即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被监督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纠正或 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纠正或补救措施书面通报检察机关。② 二要重新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由于减刑、假释 实质上是对原判决的变动,其与刑事裁判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其中并没有将减刑、假释的裁定排除在外。③ 而且原《监狱法》第3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 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重新审理。”④所以,为制约裁决权,确保对裁决结果的有效救济,应当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决 的抗诉权,这既符合权力制衡原理,也符合检察监督规律。⑤ 三要赋予检察机关配套的监督权能。若要检察 建议、纠正违法、抗诉权等发挥制度设计的功能,还需要赋予检察机关配套的监督权,如检察监督调查权、建 议处分权等。调查权是检察机关获取信息、取得证据材料以及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的手段和措施;⑥建议处 分权是检察机关对阻挠检察监督、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个人 采取警告、调离及开除等处分的权力。⑦ (五)提高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 应根据监管场所每年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人数,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减刑、假释监督的检察人员, 以保障同步监督工作的落实。二要为适应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要求,对监所检察人员按照公诉实训的模 式进行培训,对法律文书制作、案件汇报或答辩、语言表达等进行培训,组织观摩庭审或模拟庭审辩论等,提 升庭审监督的实战能力。⑧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但伟) · 213·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8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关注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问题。即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减刑、假释活动中,有没有公正对待不同类 型的罪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2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 监 外 执 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张雪妲:“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8期;单 民:“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问题和对策”,载《政治 与 法 律》2012年第11 期;郭兴莲、陈运红:“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权之构造”,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6期。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手段由原先的抗诉方式变为书面纠正意见,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和 监督效果的弱化,降低了监督意见的权威性。 2012年《监狱法》第34条第2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刘吉山:“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徐金贵、徐建、张庆立:“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 创新机制评析”,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3期。 尚爱国:“试论我国检察职权的合理配置与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7期;余大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法律监督调查机制 的理论与实证”,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2期;马贵翔、蔡震宇:“减刑假释混合程序模式之构建”,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 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袁其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 《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孙存德、田野、宋红伟、戴艳玲:“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机制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