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4.06.011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3刑罚目的的人性反思陈异慧(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内容提要:传统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或预防,但是刑罚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基于人性设置的规则,因此从本质上看,刑罚目的应当是保障基本人权,以适应人性的基本要求。刑罚目的的实现既需要刑罚设置适度,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中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也需要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保障其在实施裁判行为时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还需要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价值理念,培育人们对刑罚改革理性认同的社会基础。关键词:刑罚人性道德刑罚自的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存与发展权利为最高宗旨,即刑罚自的是保障期望达到的效果,历来是刑罚理论中的重要问基本人权。题,它对刑罚的设置、适用与执行具有指导、制一、刑罚目的观及其评析约作用。从人性角度反思当下的刑罚目的,有受刑罚目的的复杂性以及价值判断等因素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刑罚月的的内涵与本质,这影响,人们至今仍未对刑罚目的达成共识,因此对于深入认识及重构刑罚目的,真正实现刑罚在探讨刑罚目的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刑罚的公正、均衡、平等至关重要。传统刑罚理论认自的观。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或预防。刑罚作为犯罪人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大致可归纳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其适用对象是人,人为三类。一是报应主义刑罚且的观,认为刑罚类社会中“人”本身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目的在于报应。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一种恶物的目的,刑罚之所以对人有意义也是因为其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报复,因而中蕴含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是人基于人性所作目的在于报应犯罪所造成的恶害,即通过施加出的价值选择,是人之理性在刑罚制度上的体于犯罪人痛苦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现,而传统刑罚的报应或预防目的并未把人作的罪责,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刑罚只能以已然为刑罚制度中必须尊重的主体对待,因而是违的犯罪为根据对犯罪实施报应,除此不应道求背人性的。刑罚目的应当回归到“人”本身,适其他目的。刑罚主要是报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应普遍人性的基本要求,以保障人所固有的生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刑罚的质与量都应作者简介:陈异慧(1968-),女,汉族,河南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75·?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各 科 专 论 作者简介: 陈异慧( 1968 - ) ,女,汉族,河南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罚目的的人性反思 陈异慧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新乡 453007) 内容提要: 传统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或预防,但是刑罚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人基 于人性设置的规则,因此从本质上看,刑罚目的应当是保障基本人权,以适应人性的基本要求。刑 罚目的的实现既需要刑罚设置适度,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中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也需要提升法官 的职业素养,保障其在实施裁判行为时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还需要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价值 理念,培育人们对刑罚改革理性认同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刑罚 人性 道德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 期望达到的效果,历来是刑罚理论中的重要问 题,它对刑罚的设置、适用与执行具有指导、制 约作用。从人性角度反思当下的刑罚目的,有 助于我们正确把握刑罚目的的内涵与本质,这 对于深入认识及重构刑罚目的,真正实现刑罚 的公正、均衡、平等至关重要。传统刑罚理论认 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或预防。刑罚作为犯罪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其适用对象是人,人 类社会中“人”本身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 物的目的,刑罚之所以对人有意义也是因为其 中蕴含了人的价值和尊严,是人基于人性所作 出的价值选择,是人之理性在刑罚制度上的体 现,而传统刑罚的报应或预防目的并未把人作 为刑罚制度中必须尊重的主体对待,因而是违 背人性的。刑罚目的应当回归到“人”本身,适 应普遍人性的基本要求,以保障人所固有的生 存与发展权利为最高宗旨,即刑罚目的是保障 基本人权。 一、刑罚目的观及其评析 受刑罚目的的复杂性以及价值判断等因素 影响,人们至今仍未对刑罚目的达成共识,因此 在探讨刑罚目的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刑罚 目的观。 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大致可归纳 为三类。一是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 目的在于报应。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一种恶 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报复,因而 目的在于报应犯罪所造成的恶害,即通过施加 于犯罪人痛苦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 的罪责,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刑罚只能以已然 的犯罪为根据对犯罪实施报应,除此不应追求 其他目的。刑罚主要是报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 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刑罚的质与量都应 · 57 ·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4.06.011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与犯罪的道德罪过及其外在表现相均衡,实行制裁的手段,同时也应当有教育功效,但是不可等量报应。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过分强调威吓社会大众或是强调教化犯罪人,意志而选择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罪犯有着自己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日本刑的理性与希求,“他在行为中就包含了他的自法学者牧野英一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刑罚在自为的理性,包含了他的个人希求。国家是既要满足报应心理和保持社会的道义,又具有尊重犯人的这种理性与希求的,刑罚正是体现防卫社会的的,即刑罚对犯罪人具有特殊预了这种尊重。”他认为对于所犯之罪的处罚,正防作用,对社会上其他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以是行为人基于理性的自我需求。二是预防主义满足社会的报应思想。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贝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主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要有以下几种: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通过对犯罪行为严厉惩罚,限制和剥夺其自由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和权利,以阻止犯罪的发生教育改造说,认为并规诚其他人不要重蹈覆撤”。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教育和改刑罚的目的包含两方面,既要预防犯罪人犯罪,造犯罪人:双重预防自的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要事先预防,又要教育要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也要预防社会上其他改造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三重目的说,刑生活。刑罚应以惩罚微诚为主要手段,使犯罪订既要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人不再犯罪;对手惯犯中的能改造者要根据其罪,又要威摄社会上具有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施以有针对性的矫人,同时也要教育公众增强法制观念;二元论正、治疗和感化措施,使之重新复归社会:对于说,刑罚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对于已惯犯中的不能改造者要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离的然之罪,表现为报应与惩罚,对手未然之罪,表措施。③三是折衷主义刑罚目的观,主张刑罚既现为预防与教育。其中“双重预防目的说”是要给犯罪人以公正的报应,又要顾及一般预防我国主流的刑罚月的理论,即刑罚月的是指通与特殊预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报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最应主义刑罚还是预防主义刑罚,都未能很好地终结果,是为了预防犯罪,包括辨证统一的两个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大量犯罪问题,人们开始寻方面,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求报应刑和且的刑之间调和的可能性,探求一通过对以上种种学说和观点的梳理我们发股预防和特殊预防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林山现,传统刑罚理论中关于刑罚目的的种种观点田认为,刑罚作为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具有社会伦理性的遣责或非难,其目的是为了做到公总的来说不外平报应与预防两大基本思想,这反映了人们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仍存在不足之正地报应犯罪行为的罪责,不应只是充当法律①L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3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4)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6页。5参见杨海坤《阶级斗争理论与刑法建设》,载《新疆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6参见李光灿、罗平《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问题初探(下)》,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3期7参见赵秉志、鲍遂献《现代刑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8参见田文昌:《论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载《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参见陈兴良:《刑罚目的二元论》,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76·?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与犯罪的道德罪过及其外在表现相均衡,实行 等量报应。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 意志而选择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罪犯有着自己 的理性与希求,“他在行为中就包含了他的自 在自为的理性,包含了他的个人希求。国家是 尊重犯人的这种理性与希求的,刑罚正是体现 了这种尊重。”① 他认为对于所犯之罪的处罚,正 是行为人基于理性的自我需求。二是预防主义 刑罚目的观,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贝 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 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 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 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② 李斯特认为, 刑罚的目的包含两方面,既要预防犯罪人犯罪, 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要事先预防,又要教育 改造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生活。刑罚应以惩罚儆诫为主要手段,使犯罪 人不再犯罪; 对于惯犯中的能改造者要根据其 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施以有针对性的矫 正、治疗和感化措施,使之重新复归社会; 对于 惯犯中的不能改造者要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离的 措施。③ 三是折衷主义刑罚目的观,主张刑罚既 要给犯罪人以公正的报应,又要顾及一般预防 与特殊预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报 应主义刑罚还是预防主义刑罚,都未能很好地 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大量犯罪问题,人们开始寻 求报应刑和目的刑之间调和的可能性,探求一 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林山 田认为,刑罚作为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具有社 会伦理性的谴责或非难,其目的是为了做到公 正地报应犯罪行为的罪责,不应只是充当法律 制裁的手段,同时也应当有教育功效,但是不可 过分强调威吓社会大众或是强调教化犯罪人, 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④ 日本刑 法学者牧野英一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刑罚 既要满足报应心理和保持社会的道义,又具有 防卫社会的目的,即刑罚对犯罪人具有特殊预 防作用,对社会上其他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以 满足社会的报应思想。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主 要有以下几种: 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 通过对犯罪行为严厉惩罚,限制和剥夺其自由 和权利,以阻止犯罪的发生; ⑤ 教育改造说,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教育和改 造犯罪人; ⑥ 双重预防目的说,认为我国刑法既 要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也要预防社会上其他 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 ⑦ 三重目的说,刑 罚既要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其重新犯 罪,又要威慑社会上具有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 人,同时也要教育公众增强法制观念; ⑧ 二元论 说,刑罚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对于已 然之罪,表现为报应与惩罚,对于未然之罪,表 现为预防与教育。⑨ 其中“双重预防目的说”是 我国主流的刑罚目的理论,即刑罚目的是指通 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最 终结果,是为了预防犯罪,包括辨证统一的两个 方面,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通过对以上种种学说和观点的梳理我们发 现,传统刑罚理论中关于刑罚目的的种种观点 总的来说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大基本思想,这 反映了人们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仍存在不足之 · 67 ·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杨东柱等译,北京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7 页。 [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2 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31 页。 参见林山田: 《刑法通论( 下)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96 页。 参见杨海坤: 《阶级斗争理论与刑法建设》,载《新疆社会科学》1984 年第 2 期。 参见李光灿、罗平: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问题初探( 下) 》,载《社会科学战线》1979 年第 3 期。 参见赵秉志、鲍遂献: 《现代刑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15 页。 参见田文昌: 《论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载《法学杂志》1985 年第 4 期。 参见陈兴良: 《刑罚目的二元论》,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 年第 2 期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处。首先,刑罚之所以对人有意义是因为其中矫正,也是对无辜之人权利的保护,这是人之理蕴含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它不能异化为压抑人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的手段,而应当以“人”本身为目的,以保障性。柏拉图认为,人性由理性、激情、欲望三部人性为基本价值目标,体现对人性和人格尊严分组成,它们共同支撑着人的灵魂,而人的灵魂的尊重,保障人的自由。其次,刑罚是以国家名纯粹以理性为本质。人在选择自已行为方式的义表明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遣责和否定评过程中,如果仅以激情、欲望支配自己,那么人价,不是为了威慢恐吓他人,从而使犯罪人成为的本性总是倾向于自私与贪,人们往往会趋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正如马克思所言:“有利避害而无任何理性,此时“人们的心灵是一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桐吓其他的人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个国家充满了罪行”,那么就需要法律约束人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和侗吓世界就从来们按照理性实施善的行为,禁止人们放纵自已没有成功过”。而且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是的欲望实施恶的行为;如果人的理性处于主导与人的理性相的,“一切以防止犯罪为目的地位,则可以达到比真理和知识更高的善的理的惩罚,都是根据疑心而进行的惩罚,是能够想念,达到至善,此时就无需法律,“如果有人根得出来的最违反理性和在实行上又最为武断的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一种惩罚”。再次,为了惩罚或强制犯罪人而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已;因为没有任何法制定适用刑罚是非正义的,也不具有任何说服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力,“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或压制,而是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性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安排。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也就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的。”因此将刑罚目的与刑罚机能混为一谈,或和秩序。”?只注重于惩罚、预防,或只注重手刑法对社会的(二)刑罚是基于人性设置的规则防卫,都未能把人作为刑罚制度里面必须尊重人性是指人的本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体对待,因而均未能揭示刑罚自的的本质而成就人之为人的内在特性或本质的规定性,内涵。人性从其诞生之日就和社会不可分割。人性在二、刑罚目的的人性基础反思现实社会中是不断发展的,人的发展具有综合人类社会是每个人之和,人本身是社会及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切其发展的最高价值,法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则,主要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意放纵自己的欲应当服务于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正望,使那些不能理性行为之人能够约束自己,以如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说“人性的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有着浓厚的人性基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础,刑罚也不例外。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我国古代思想家(一)刑罚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孟子谈到“人之异于禽兽者儿希,庶民去之,人们制定和适用刑罚既是对罪犯的惩罚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页。?【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4页。?[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张学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77.?1994-2015China 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各 科 专 论 处。首先,刑罚之所以对人有意义是因为其中 蕴含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它不能异化为压抑人 性的手段,而应当以“人”本身为目的,以保障 人性为基本价值目标,体现对人性和人格尊严 的尊重,保障人的自由。其次,刑罚是以国家名 义表明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评 价,不是为了威慑恐吓他人,从而使犯罪人成为 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正如马克思所言: “有 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 呢? 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 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和恫吓世界就从来 没有成功过”。瑏瑠 而且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是 与人的理性相悖的,“一切以防止犯罪为目的 的惩罚,都是根据疑心而进行的惩罚,是能够想 得出来的最违反理性和在实行上又最为武断的 一种惩罚”。瑏瑡 再次,为了惩罚或强制犯罪人而 制定适用刑罚是非正义的,也不具有任何说服 力,“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或压制,而是 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性 安排。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也就 更好地 实 现 了 其 巩 固 社 会 和 平 与 和 谐 的 目 的。”瑏瑢 因此将刑罚目的与刑罚机能混为一谈,或 只注重于惩罚、预防,或只注重于刑法对社会的 防卫,都未能把人作为刑罚制度里面必须尊重 的主体对待,因而均未能揭示刑罚目的的本质 内涵。 二、刑罚目的的人性基础反思 人类社会是每个人之和,人本身是社会及 其发展的最高价值,法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 则,主要作用就是禁止人们恣意放纵自己的欲 望,使那些不能理性行为之人能够约束自己,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法有着浓厚的人性基 础,刑罚也不例外。 ( 一) 刑罚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人们制定和适用刑罚既是对罪犯的惩罚和 矫正,也是对无辜之人权利的保护,这是人之理 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 性。柏拉图认为,人性由理性、激情、欲望三部 分组成,它们共同支撑着人的灵魂,而人的灵魂 纯粹以理性为本质。人在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 过程中,如果仅以激情、欲望支配自己,那么人 的本性总是倾向于自私与贪婪,人们往往会趋 利避害而无任何理性,此时“人们的心灵是一 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 个国家充满了罪行”,那么就需要法律约束人 们按照理性实施善的行为,禁止人们放纵自己 的欲望实施恶的行为; 如果人的理性处于主导 地位,则可以达到比真理和知识更高的善的理 念,达到至善,此时就无需法律,“如果有人根 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 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 因为没有任何法 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 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 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 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 因 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 和秩序。”瑏瑣 ( 二) 刑罚是基于人性设置的规则 人性是指人的本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 而成就人之为人的内在特性或本质的规定性, 人性从其诞生之日就和社会不可分割。人性在 现实社会中是不断发展的,人的发展具有综合 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切 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 应当服务于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正 如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所说: “人性的首 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 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我国古代思想家 孟子谈到: “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 · 77 · 瑏瑠瑏瑡瑏瑢瑏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8 卷) 》,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78 页。 [英]威廉·葛德文: 《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第 534 页。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65 页。 张学仁: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7 页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眼前的、暂时的利益以服从这些规则的要求”,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是仁爱之善这是人性善的体现:但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又性,而且圣人与常人皆有之善性是生来俱有的,是有限的,所以对长期利益的理解程度、意志的法是为善而设置的,其自的就在于惩恶扬善。力量或善良也各有不同“所有人都倾向于首简子从人性恶出发,认为人对欲望的追求导致先考虑他们自已的眼前利益,因而在缺之用以了人性恶,导致了犯罪的产生:“今人之性,生对他们进行侦查和惩罚的专门机关的情况下,而有好利爲,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爲:生而许多人就会受其固有倾向的支配”,实施侵害有疾恶為,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為。生而有他人利益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是人性恶的体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现。我国西汉未年思想家杨雄也认为人有善恶文理亡震。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两端:“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所以需要制定礼修其恶则为恶人。”人性的这一特征,使得刑罚义、法律等以引导感化基至强制人们的恶之性以良善人性的恢复为最终自标既有必要又具备情,然后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实施合乎道德的了实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国家设定刑法、将行为。法的重要作用就是抑制人性之恶,对于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惩罚,还是犯罪应当适用严刑峻法,社会才能稳定。所以国家适用刑法认定犯罪并决定是否处以刑罚,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刑罚制度,才有可能都必须适应普遍人性的基本要求,以良善人性获得本质上的合理性:反之,违背人性的法即使的恢复为最终目标,进而减少犯罪,保障公众的具有一时的强制力,但终将会因得不到公众的基本人权。认同而失去生命力。三、人性视角下刑罚目的之合理定位及实(三)刑罚以良善人性的恢复为最终目标现路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人,其基本人格(一)刑罚目的的合理定位:保障基本人权和尊严是法律无法剥夺、不能剥夺、也不应剥夺人是社会及发展的最高目的,把每个人都的,刑罚应以人的良善人性恢复为目的,这是现作为目的人,这也是人权价值追求的内在涵义。代刑罚理念的体现。当被害人基本权利遭受犯人权作为人所固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源于罪侵犯时,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是人因其为人而应罚来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消弥被害人对犯罪当享有的权利,它不可转让、不能被剥夺且为国人的仇恨甚至攻击等情绪。哈特认为,人性中际社会所普遍承认。人权具有应然性,只要是既有利他、无私、仁爱等善的一面,也有利已、自人就应享有这种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私、贪欲等恶的一面,“如果说人不是恶魔的人权的对待。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间的中间者”。同时,因为人有理解力和意志力,所以大部分人都了解法律规则,“并能牺牲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孟子·离娄下》。?《荀子·性恶》。?【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同上注,第193页。?同上注。?《杨雄·法言·修身》。·78:?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 非行仁义也”。瑏瑤 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是仁爱之善 性,而且圣人与常人皆有之善性是生来俱有的, 法是为善而设置的,其目的就在于惩恶扬善。 荀子从人性恶出发,认为人对欲望的追求导致 了人性恶,导致了犯罪的产生: “今人之性,生 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生而 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 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 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 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瑏瑥 所以需要制定礼 义、法律等以引导感化甚至强制人们的恶之性 情,然后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实施合乎道德的 行为。法的重要作用就是抑制人性之恶,对于 犯罪应当适用严刑峻法,社会才能稳定。所以 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刑罚制度,才有可能 获得本质上的合理性; 反之,违背人性的法即使 具有一时的强制力,但终将会因得不到公众的 认同而失去生命力。 ( 三) 刑罚以良善人性的恢复为最终目标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人,其基本人格 和尊严是法律无法剥夺、不能剥夺、也不应剥夺 的,刑罚应以人的良善人性恢复为目的,这是现 代刑罚理念的体现。当被害人基本权利遭受犯 罪侵犯时,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 罚来保障被害人基本人权,消弥被害人对犯罪 人的仇恨甚至攻击等情绪。哈特认为,人性中 既有利他、无私、仁爱等善的一面,也有利己、自 私、贪欲等恶的一面,“如果说人不是恶魔的 话,人也并不是天使,他们是处于这两个极端之 间的中间者”。瑏瑦 同时,因为人有理解力和意志 力,所以大部分人都了解法律规则,“并能牺牲 眼前的、暂时的利益以服从这些规则的要求”,瑏瑧 这是人性善的体现; 但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又 是有限的,所以对长期利益的理解程度、意志的 力量或善良也各有不同,“所有人都倾向于首 先考虑他们自己的眼前利益,因而在缺乏用以 对他们进行侦查和惩罚的专门机关的情况下, 许多人就会受其固有倾向的支配”,瑏瑨 实施侵害 他人利益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是人性恶的体 现。我国西汉末年思想家杨雄也认为人有善恶 两端: “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 修其恶则为恶人。”瑏瑩 人性的这一特征,使得刑罚 以良善人性的恢复为最终目标既有必要又具备 了实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国家设定刑法、将 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设置相应的惩罚,还是 国家适用刑法认定犯罪并决定是否处以刑罚, 都必须适应普遍人性的基本要求,以良善人性 的恢复为最终目标,进而减少犯罪,保障公众的 基本人权。 三、人性视角下刑罚目的之合理定位及实 现路径 ( 一) 刑罚目的的合理定位: 保障基本人权 人是社会及发展的最高目的,把每个人都 作为目的人,这也是人权价值追求的内在涵义。 人权作为人所固有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源于 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是人因其为人而应 当享有的权利,它不可转让、不能被剥夺且为国 际社会所普遍承认。人权具有应然性,只要是 人就应享有这种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 人权的对待。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 就是这样一种观念: 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 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 · 87 · 瑏瑤瑏瑥瑏瑦瑏瑧瑏瑨瑏瑩 《孟子·离娄下》。 《荀子·性恶》。 [英]哈特: 《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91 页。 同上注,第 193 页。 同上注。 《杨雄·法言·修身》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即人权是要包括人的生命、安全及自由、财产等。刑罚只一种无论何时何地都由全体人类享有的道德权能适用于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人及其犯罪行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为,即刑罚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人权的主体是人,人的本质要求把人当作一种(二)刑罚目的的实现:基于人性的路径选择自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如此人才是一个有内在价值的人,反之,仅仅将人作为手第一,刑罚设置应当适度,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中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有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刑法以规制犯罪人行为为内容。犯罪人也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是人,应当将其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满足其基本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同时人权又具有实然权利与要求,给予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性,是一项政治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自尊,同时也尊重其他公民的个人自由,使无辜已确认:“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者不受刑法追究。这就要求国家刑罚制度的设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置应当适当,以公正地确立罪与刑的关系,相同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的行为在刑罚上应当受到相同的评价和处置,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当今世界儿乎各国不能因行为主体的社会地位、身份、民族等其他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真正体现无罪不罚,有的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罪必罚,罚当其罪,决不能夸大重刑对未然之犯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罪的遏制之效和对已然之犯罪的矫正之能。正义是刑罚存在的基础,平等、均衡是刑罚追求的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人道是贯穿刑罚始终的原则和方法。为此应当禁止酷刑,禁止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刑法“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它不能提出处罚,确立合理、人道的刑罚体系,限制并最终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即在能够动用其他废除死刑。从刑法发展史上看,刑罚体系最初救济手段时不要动用刑法,能够用较轻的刑种是以死刑和肉刑等剥夺生命与残害肉体为中心的,尔后以自由刑为中心,当今逐渐向以罚金刑时不要用较重的刑种。边沁认为“任何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及其他非监禁化的刑罚种类为中心发展。这个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过程正是刑罚从残酷到人道的具体体现。“刑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刑罚的本质是痛苦,只罚的完善总是随着刑罚的宽大程度一起并有当刑罚达到好的结果超过犯罪造成的恶害进”,“因为不仅各种宽大的刑罚本身有较少的时,刑罚才是公正合理的。基于刑罚之本质特弊端,它们也以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引导着性,保障基本人权应是其最高价值理念。基本人离开犯罪行为。因为它们在身体上引起的痛人权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或发展必须具备的基本苦愈少,愈少一些恐怖,它们就愈是符合道自由和权利,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底线,主德”,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可能②[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同上注,第154页。?[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股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7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各 科 专 论 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瑐瑠 即人权是 一种无论何时何地都由全体人类享有的道德权 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 人权的主体是人,人的本质要求把人当作一种 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如此人才是 一个有内在价值的人,反之,仅仅将人作为手 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 有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 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 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瑐瑡 同时人权又具有实然 性,是一项政治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已确认: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 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当今世界几乎各国 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 的人权,我国《宪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也规定“尊重和保障 人权”。 刑法“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 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它不能提出 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瑐瑢 即在能够动用其他 救济手段时不要动用刑法,能够用较轻的刑种 时不要用较重的刑种。边沁认为,“任何惩罚 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 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 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瑐瑣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只 有当刑罚达到好的结果超过犯罪造成的恶害 时,刑罚才是公正合理的。基于刑罚之本质特 性,保障基本人权应是其最高价值理念。基本 人权是人在社会中生存或发展必须具备的基本 自由和权利,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底线,主 要包括人的生命、安全及自由、财产等。刑罚只 能适用于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人及其犯罪行 为,即刑罚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 ( 二) 刑罚目的的实现: 基于人性的路径 选择 第一,刑罚设置应当适度,在刑罚适用与执 行中注重人的主体性地位。 刑法以规制犯罪人行为为内容。犯罪人也 是人,应当将其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满足其基本 权利与要求,给予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 自尊,同时也尊重其他公民的个人自由,使无辜 者不受刑法追究。这就要求国家刑罚制度的设 置应当适当,以公正地确立罪与刑的关系,相同 的行为在刑罚上应当受到相同的评价和处置, 不能因行为主体的社会地位、身份、民族等其他 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真正体现无罪不罚,有 罪必罚,罚当其罪,决不能夸大重刑对未然之犯 罪的遏制之效和对已然之犯罪的矫正之能。正 义是刑罚存在的基础,平等、均衡是刑罚追求的 目标,人道是贯穿刑罚始终的原则和方法。为 此应当禁止酷刑,禁止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 处罚,确立合理、人道的刑罚体系,限制并最终 废除死刑。从刑法发展史上看,刑罚体系最初 是以死刑和肉刑等剥夺生命与残害肉体为中心 的,尔后以自由刑为中心,当今逐渐向以罚金刑 及其他非监禁化的刑罚种类为中心发展。这个 过程正是刑罚从残酷到人道的具体体现。“刑 罚的完善总是随着刑罚的宽大程度一起并 进”,“因为不仅各种宽大的刑罚本身有较少的 弊端,它们也以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引导着 人离开犯罪行为。因为它们在身体上引起的痛 苦愈 少,愈 少 一 些 恐 怖,它 们 就 愈 是 符 合 道 德”,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可能 · 97 · 瑐瑠瑐瑡瑐瑢瑐瑣 [英]A. J. M. 米尔恩: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 页。 同上注,第 154 页。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3 页。 [英]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216 页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更容易经常适用温和的刑罚,因为“它们具有说,法官行使着“社会医生”的职责,如若他们一种替代性的、道德的抗衡份量”,更易于被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那么就是在执行人们接受与认同。社会医生的任务:但是,如果纠纷根本得不到解人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与尊严,人的自我决或者纠纷是以不适当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发展和自我实现使人本身成为最高之价值,人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或者留下的自我完善意味着人充分发挥、实现自已的创创伤,创伤的增多则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作为“那种造性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可能成为的最完善的人。刑事司法以适用刑罚处罚犯罪人的行为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的人,,轻者,定纷止争:为内容,犯罪人虽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因其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法官应当具首先是人,是最高价值,所以不能把犯罪人当作有尊重人及人存在尊严和价值的职业素养,并司法的简单客体,应把犯罪人当作一个具有自使其在刑罚权的行使过程中得到实现,才能真由意志的人看待,进而爱他、善待他,将其视为正达至刑罚的公正、均衡、平等,保障基本人权,自的而非手段,满足其基本权利与要求,给他以即刑罚自的的实现有赖于法官高超的专业知尊重并引导他自尊,努力使罪犯恢复人性的善,识、技能及道德素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由恢复他对自已和他人人权的尊重,重新获得人人来完成的,忽视人的重要因素,再完善而健的尊严、人的价值。如在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全的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法官具有高超的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是盲、聋、哑、未专业知识与技术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本质要求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官的内在道德品性。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加强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与培养是提升司法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主体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官的继续护。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教育与培养包括专业知识、伦理教育及其他教利,使无辜者不受刑法追究。摒弃“量刑宁重育。我国往往首先重视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勿轻”的思想,慎用、少用直至废除死刑。在刑其次是法官职业伦理教育。这两者相比较,伦罚执行中应禁止对犯罪人施用任何酷刑和其他理教育与培养比较薄弱,至于其他教育则几乎非人道的待遇,保证犯罪人的生存权、通信自由没有。专业知识和伦理教育之外的教育培养可及其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帮助法管不断吸收变化着的政治、经济、科技第二,提升司法主体的职业素养,保障法官等知识和经验,扩大视野,更好地了解国情民在实施裁判行为时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意。如在日本,除了专业知识和伦理教育之外,法治社会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还有主要以法官为对象的各种分主题研修,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裁判行为涉及犯罪嫌这包括各种实务研究,管理方面的研究,扩大视疑人或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益,也与野提高见识的研究,以及以法官和候补法官为被害人利益的维护息息相关。正如博登海默所对象的国内特别研究项目的民间企业、报道机②【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参见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②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②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一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②参见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80.?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更容易经常适用温和的刑罚,因为“它们具有 一种替代性的、道德的抗衡份量”,瑐瑤更易于被 人们接受与认同。 人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与尊严,人的自我 发展和自我实现使人本身成为最高之价值,人 的自我完善意味着人充分发挥、实现自己的创 造性潜能从而使自己成为可能成为的最完善的 人。瑐瑥 刑事司法以适用刑罚处罚犯罪人的行为 为内容,犯罪人虽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因其 首先是人,是最高价值,所以不能把犯罪人当作 司法的简单客体,应把犯罪人当作一个具有自 由意志的人看待,进而爱他、善待他,将其视为 目的而非手段,满足其基本权利与要求,给他以 尊重并引导他自尊,努力使罪犯恢复人性的善, 恢复他对自己和他人人权的尊重,重新获得人 的尊严、人的价值。如在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是盲、聋、哑、未 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 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等情况下,人民法院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 利,使无辜者不受刑法追究。摒弃“量刑宁重 勿轻”的思想,慎用、少用直至废除死刑。在刑 罚执行中应禁止对犯罪人施用任何酷刑和其他 非人道的待遇,保证犯罪人的生存权、通信自由 及其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二,提升司法主体的职业素养,保障法官 在实施裁判行为时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 法治社会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裁判行为涉及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益,也与 被害人利益的维护息息相关。正如博登海默所 说,法官行使着“社会医生”的职责,如若他们 使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那么就是在执行 社会医生的任务; 但是,如果纠纷根本得不到解 决或者纠纷是以不适当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 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能产生溃烂或者留下 创伤,创伤的增多则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 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瑐瑦 因此,作为“那 种 ‘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的人’,轻者,定纷止争; 中者,断人毁誉; 重者,判人生死”,瑐瑧 法官应当具 有尊重人及人存在尊严和价值的职业素养,并 使其在刑罚权的行使过程中得到实现,才能真 正达至刑罚的公正、均衡、平等,保障基本人权, 即刑罚目的的实现有赖于法官高超的专业知 识、技能及道德素养。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由 人来完成的,忽视了人的重要因素,再完善而健 全的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瑐瑨 法官具有高超的 专业知识与技术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本质要求, 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官的内在道德品性。 加强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与培养是提升司法 主体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官的继续 教育与培养包括专业知识、伦理教育及其他教 育。我国往往首先重视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 其次是法官职业伦理教育。这两者相比较,伦 理教育与培养比较薄弱,至于其他教育则几乎 没有。专业知识和伦理教育之外的教育培养可 以帮助法官不断吸收变化着的政治、经济、科技 等知识和经验,扩大视野,更好地了解国情民 意。如在日本,除了专业知识和伦理教育之外, “还有主要以法官为对象的各种分主题研修, 这包括各种实务研究,管理方面的研究,扩大视 野提高见识的研究,以及以法官和候补法官为 对象的国内特别研究项目的民间企业、报道机 · 08 · 瑐瑤瑐瑥瑐瑦瑐瑧瑐瑨 [德]威廉·冯·洪堡: 《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4 页。 参见王海明: 《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55 页。 参见[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30 页。 陈长文、罗智强: 《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1 页。 参见李汉昌: 《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 1 期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关中的实习等”,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年轻法官因此应当构建一个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品格的法“在法官和他人、社会的相互联系中让法官自律伦理素养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生道德认知我深化探索并掌握法官的规范”,进而吸收现内化能力与道德判断力,促进学生良好道德人实社会及国民的营养而不断成长,这样成熟起格的养成,进而培养法官的德性,要通过不断地来的法官既有专业知识和道德品性,又有各种追求与加强自身修养使法官的群体与个体实然社会经验的积淀,更容易提供合情合理道德行为符合社会或公众的愿望,坚定其司法合法的司法服务,有利手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追求正义的内心信仰,并在此基础上以应正义。然道德为目标不断地完善自我,提升法官及群在西方许多国家,对法官道德素质的要求体的道德自觉,使公平正义等成为其实践中恪赫然在宪法中进行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有守的自觉道德习惯。欠缺。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法官的实然道德与提升司法主体的职业素养也需要建立和完应然道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甚至离。实善职业保障制度。首先应当完善司法独立制然道德是司法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现实道德的实度,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法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际状态,应然道德是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该达到场上通过公正的程序做出裁判,因此完善保障的理想的道德状态,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它法官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如法官专职制及提高源于实然道德、以实然道德为基础,同时又高于福利待遇等势在必行:其次应当完善诉讼程序,实然道德。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同时完善规范的法官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司法时不能坚守媒体立法,制定规范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律良心及职业操守,柱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失法规。衡,以致侵犯公民人权。提升法官伦理道德水第三,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价值理念,培平,一要有外在制度的约束,包括规定比公务员育人们对刑罚改革理性认同的社会基础。标准更高的伦理规范。因为法官应保证审判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被社会主体广动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为了保证法官泛认同的一般的、基本的社会道德。立法者在满足上述要求,除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认定某种行为犯罪化时须以此为标准,不能将其他各种法律制度的运用之外,最终极的保证较高的道德要求犯罪化,只能将那些严重离还是来自每个法官的良心及内心的自觉和自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犯罪化。在一个行为被制。”二要提升法官道德自觉的能力。举措之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一是需要构建一个规范的法科学生法律伦理素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和养教育体系。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强化法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目,对这科学生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感染和训练,而较少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关注对其进行职业伦理素养的正确引导,导致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他们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法律理论、法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律规范及制度、法律现象等问题进行道德或伦刑法之所以将诸如杀人、盗窃、抢劫等行为规定理层面分析和评价的欠缺,不能正确看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无法恰当处理情、理、法的冲突。为犯罪,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刑罚处罚,主要在于②[】森际康友《司法伦理》,于晓琪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页、第285页。?同上注,第286页。③[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81.?1994-2015China 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各 科 专 论 关中的实习等”,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年轻法官 “在法官和他人、社会的相互联系中让法官自 我深化探索并掌握法官的规范”,瑐瑩进而吸收现 实社会及国民的营养而不断成长,这样成熟起 来的法官既有专业知识和道德品性,又有各种 社会 经 验 的 积 淀,更容易提供合情合理 合法的司法服务,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 正义。 在西方许多国家,对法官道德素质的要求 赫然在宪法中进行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有 欠缺。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法官的实然道德与 应然道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甚至悖离。实 然道德是司法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现实道德的实 际状态,应然道德是其在社会生活中应该达到 的理想的道德状态,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它 源于实然道德、以实然道德为基础,同时又高于 实然道德。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 的法官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司法时不能坚守 良心及职业操守,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失 衡,以致侵犯公民人权。提升法官伦理道德水 平,一要有外在制度的约束,包括规定比公务员 标准更高的伦理规范。因为法官应保证审判活 动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为了保证法官 满足上述要求,除了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 其他各种法律制度的运用之外,最终极的保证 还是来自每个法官的良心及内心的自觉和自 制。”瑑瑠 二要提升法官道德自觉的能力。举措之 一是需要构建一个规范的法科学生法律伦理素 养教育体系。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强化法 科学生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感染和训练,而较少 关注对其进行职业伦理素养的正确引导,导致 他们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法律理论、法 律规范及制度、法律现象等问题进行道德或伦 理层面分析和评价的欠缺,不能正确看待法与 道德的关系,也无法恰当处理情、理、法的冲突。 因此应当构建一个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品格的法 律伦理素养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生道德认知 内化能力与道德判断力,促进学生良好道德人 格的养成,进而培养法官的德性,要通过不断地 追求与加强自身修养使法官的群体与个体实然 道德行为符合社会或公众的愿望,坚定其司法 公正、追求正义的内心信仰,并在此基础上以应 然道德为目标不断地完善自我,提升法官及群 体的道德自觉,使公平正义等成为其实践中恪 守的自觉道德习惯。 提升司法主体的职业素养也需要建立和完 善职业保障制度。首先应当完善司法独立制 度,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法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 场上通过公正的程序做出裁判,因此完善保障 法官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如法官专职制及提高 福利待遇等势在必行; 其次应当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同时完善规范 媒体立法,制定规范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律 法规。 第三,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价值理念,培 育人们对刑罚改革理性认同的社会基础。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被社会主体广 泛认同的一般的、基本的社会道德。立法者在 认定某种行为犯罪化时须以此为标准,不能将 较高的道德要求犯罪化,只能将那些严重悖离 基本道德准则的行为犯罪化。“在一个行为被 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 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 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 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级和较优良的层次 上,而是在全社会都具有的平常程度上,而这种 程度对于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瑑瑡 刑法之所以将诸如杀人、盗窃、抢劫等行为规定 为犯罪,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刑罚处罚,主要在于 · 18 · 瑐瑩瑑瑠瑑瑡 [日]森际康友: 《司法伦理》,于晓琪等译,商务印书馆 2010 年版,第 2 页、第 285 页。 同上注,第 286 页。 [意]加罗法洛: 《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4 页

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这些行为被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道德价值评价不能实现法治”,因此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上进行了否定,在于此类立法得到了大多数社价值理念是实现刑罚保障基本人权目的的内在会公众的理性认同。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也证实要求。了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蕴含着一定的道德理总之,保障人权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重要念,它来源于人的道德理性判断和选择,若不能标志,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罚制度从同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取向保持内在的一致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同时也彰显了刑罚对性,则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法。在我国,传统的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与完善。人权源于人的本惩罚、报应、威慢和预防等刑罚价值理念延续了性,刑罚是人对人实施的裁判,直接作用的对象几千年,在公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着强大的是社会现实中的人,因此展望未来,需要我们以社会基础,因此要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如废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不断完善刑罚理念、体系除死刑等),就会遇到有形或无形力量的顽强与制度,充分保障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注重抵抗,这说明刑罚改革的社会土壤尚不完全具“人”本身的价值,尊重和保障人类的自身发备。而法的实施需要得到公众的尊重和认同,展,体现和追求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和尊严,只需要公众共同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有如此,才能契合当前时代潮流和人权发展的“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需要,真正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Reflection of thePenalty Purpose from Human NatureChen YihuiAbstract: The purpose of penalty, an important issue in penalty theory, i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effect through the formulation, applic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penalty by the nation. Itplays a role in guiding and restraining the formulation, ap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ies.The reflection of the purpose of penal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nature helps us betterunderstand the connation and essence of penalty: It is also crucial to deeply understand and re-construct the penalty purpose and achieve its fairness, balance and equality. In the traditionalpenalty theory,the purpose of penalty is for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But in essence, it shouldbe to guarantee the basic human rights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human nature because penal-ty is the product of human reason and the setting rules are based on human nature.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purpose needs the appropriate setting of the penalty and the emphasis on man'ssubjectivity in applying and executing the penalty. In addition, it needs to improve the judge's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ensure his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and value in implementing judicialacts. Besides, it is necessary to guide the public gradually update their values of penalty and cul-tivate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their rational consensus.Keywords : punishment human nature moral(责任编辑:李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8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各 科 专 论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6 期 这些行为被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道德价值评价 上进行了否定,在于此类立法得到了大多数社 会公众的理性认同。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也证实 了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蕴含着一定的道德理 念,它来源于人的道德理性判断和选择,若不能 同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取向保持内在的一致 性,则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法。在我国,传统的 惩罚、报应、威慑和预防等刑罚价值理念延续了 几千年,在公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着强大的 社会基础,因此要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 如废 除死刑等) ,就会遇到有形或无形力量的顽强 抵抗,这说明刑罚改革的社会土壤尚不完全具 备。而法的实施需要得到公众的尊重和认同, 需要公众共同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 不能实现法治”,瑑瑢 因此引导公众逐步更新刑罚 价值理念是实现刑罚保障基本人权目的的内在 要求。 总之,保障人权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重要 标志,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罚制度从 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同时也彰显了刑罚对 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与完善。人权源于人的本 性,刑罚是人对人实施的裁判,直接作用的对象 是社会现实中的人,因此展望未来,需要我们以 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不断完善刑罚理念、体系 与制度,充分保障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注重 “人”本身的价值,尊重和保障人类的自身发 展,体现和追求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和尊严,只 有如此,才能契合当前时代潮流和人权发展的 需要,真正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Reflection of the Penalty Purpose from Human Nature Chen Yihui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penalty,an important issue in penalty theory,i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effect through the formulation,applic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penalty by the nation. It plays a role in guiding and restraining the formulation,ap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enalties. The reflection of the purpose of penal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nature helps us better understand the connation and essence of penalty. It is also crucial to deeply understand and reconstruct the penalty purpose and achieve its fairness,balance and equality. In the traditional penalty theory,the purpose of penalty is for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But in essence,it should be to guarantee the basic human rights to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human nature because penalty is the product of human reason and the setting rules are based on human nature. The realization of penalty purpose needs the appropriate setting of the penalty and the emphasis on man's subjectivity in applying and executing the penalty. In addition,it needs to improve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ensure his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and value in implementing judicial acts. Besides,it is necessary to guide the public gradually update their values of penalty and cultivate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their rational consensus. Keywords: punishment human nature moral ( 责任编辑: 李 辉) · 28 · 瑑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83 年版,第 19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