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经济法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对市场主体造成较大 的利益损失,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经济手段积极干预,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的举措,将这些措施制定成法律,就有了经济法。 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理论,介绍市场中活跃的经济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 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体,重点介绍市场规制的重要举措,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如 何对消费者进行偏向性保护,产品责任如何严格规范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国家在宏观调控中 有那些举措。比如在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税收、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本身具有大而庞杂,不体系化的特点。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求大家知道经 济法的相关基础知识,尤其自己作为消费者时,能够明确知道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 质量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三个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著名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 的手”也就是市场之手理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本身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市场 的缺陷,资本不断的累积,甚至出现垄断现象,市场自身无法克服这些弊端。这时,就需要 引用国家干预,有形之手来对市场进行调控。英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把国家干预经济的 理论推到了一个极为完备的程度。 也就说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国家进行干预时采用法律这样一种手段, 于是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 二、 经济法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法,也即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 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意义在于克服市场失灵。通过与民法的对比,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在“市场失灵一国家干预”理论框架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 够反映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体现国家干预的本质属性,对于经济法体系下的具体法律 具备明确的指导性,具体包括有如下三点: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家适度干预。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以按照调整方法进行分类。 民法中,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基石,以意思自治为核 心,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因此民法的调整规范尽量鼓励人们去交易,鼓励人 们创造财富价值。所以任意性规范较多。 而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因此在坚持按照经济法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 家适度干预的原则下,采用多种调整方法。具体表现在:
第六章经济法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市场失灵,对市场主体造成较大 的利益损失,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经济手段积极干预,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的举措,将这些措施制定成法律,就有了经济法。 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理论,介绍市场中活跃的经济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 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体,重点介绍市场规制的重要举措,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如 何对消费者进行偏向性保护,产品责任如何严格规范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国家在宏观调控中 有那些举措。比如在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税收、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本身具有大而庞杂,不体系化的特点。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求大家知道经 济法的相关基础知识,尤其自己作为消费者时,能够明确知道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 质量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三个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著名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 的手”也就是市场之手理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本身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市场 的缺陷,资本不断的累积,甚至出现垄断现象,市场自身无法克服这些弊端。这时,就需要 引用国家干预,有形之手来对市场进行调控。英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把国家干预经济的 理论推到了一个极为完备的程度。 也就说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国家进行干预时采用法律这样一种手段, 于是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法,也即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的和社 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意义在于克服市场失灵。通过与民法的对比,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在“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理论框架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 够反映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体现国家干预的本质属性,对于经济法体系下的具体法律 具备明确的指导性,具体包括有如下三点: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家适度干预。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以按照调整方法进行分类。 民法中,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基石,以意思自治为核 心,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因此民法的调整规范尽量鼓励人们去交易,鼓励人 们创造财富价值。所以任意性规范较多。 而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因此在坚持按照经济法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 家适度干预的原则下,采用多种调整方法。具体表现在:

(一)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并用。 (二)奖励与惩罚措施并用。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直接参与者。 在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主体包括三类。 一类是经营者群体,如公司,企业等多种形式。 一类是消费者群体。消费者群体适用于民法对于自然人的规定。而且在经济法中,主要 是偏重于保护,因此赋予的权利较多。 一类是政府。政府承担的职能较多。政府需要制定相关调控措施,同时要对经营者进行 监督,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市场进行规制。 (二)政府职权 经济法的产生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和调控。政府的权力包括如下几各方面: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管理权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法规的制定权 (三)经营者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也多种多样。具体可以 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 二、公司法 1.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公司之外还可以是合伙企 业。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法定性:体现在公司依法设立,要满足法定条件。 营利性:营利的目的在于为股东分配利润。 以股东的投资形式设立:资金来源于股东投资。 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的地位。具体体现在: (3)公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两种类型。两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股东的不同。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资合性。基于这样的区别,两者在成立条件方面有所差 别。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或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公 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操控的公司。子公司自己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董事会成员上有决定权
(一)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并用。 (二)奖励与惩罚措施并用。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述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直接参与者。 在经济法主体中,经济法主体包括三类。 一类是经营者群体,如公司,企业等多种形式。 一类是消费者群体。消费者群体适用于民法对于自然人的规定。而且在经济法中,主要 是偏重于保护,因此赋予的权利较多。 一类是政府。政府承担的职能较多。政府需要制定相关调控措施,同时要对经营者进行 监督,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对市场进行规制。 (二)政府职权 经济法的产生需要国家有形之手的干预和调控。政府的权力包括如下几各方面: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管理权 3.经济监督权 4.经济法规的制定权 (三)经营者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也多种多样。具体可以 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 二、公司法 1.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公司之外还可以是合伙企 业。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法定性:体现在公司依法设立,要满足法定条件。 营利性:营利的目的在于为股东分配利润。 以股东的投资形式设立:资金来源于股东投资。 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的地位。具体体现在: (3)公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两种类型。两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股东的不同。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具有资合性。基于这样的区别,两者在成立条件方面有所差 别。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或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对另一公 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操控的公司。子公司自己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有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董事会成员上有决定权

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以及资金 调动,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分公司具有附属性,非独立法人,多以办事处、分支机构形式 存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公司给付的财产承担责任,可以 独立进行诉讼,但不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关联公司,不是实体公司,是两者有关联性。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集团,是一群公司的集合。是指在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若干独立的企业或公司联 合组成的团体。处于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母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公司集团成员多属于关联公司 或者从属公司。 2.公司法的功能 公司法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定公司的设立、变更等。 公司法能够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能够维护整体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公司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地域范围,是天津市还是山东省等:二是具体的特 殊性的名称。比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三是公司主营业务,是运动品牌还是餐饮等。四是公 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就是公司登记时确定的住所。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所。 2.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记录公司重要信息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章程性质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要按照法律的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章程是设立公司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公司应当将公司 章程设置与公司住所。在特殊情况下,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告。 (3)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 资额: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任意记载事项则是必要记载事项之外的股东认为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不同的公司类型,对章程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与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 盖章
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受管辖公司的业务执行以及资金 调动,均由本公司发号施令。分公司具有附属性,非独立法人,多以办事处、分支机构形式 存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公司给付的财产承担责任,可以 独立进行诉讼,但不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关联公司,不是实体公司,是两者有关联性。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集团,是一群公司的集合。是指在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若干独立的企业或公司联 合组成的团体。处于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母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公司集团成员多属于关联公司 或者从属公司。 2.公司法的功能 公司法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定公司的设立、变更等。 公司法能够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能够维护整体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公司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地域范围,是天津市还是山东省等;二是具体的特 殊性的名称。比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三是公司主营业务,是运动品牌还是餐饮等。四是公 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就是公司登记时确定的住所。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 所。 2.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记录公司重要信息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章程性质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要按照法律的规定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章程是设立公司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公司应当将公司 章程设置与公司住所。在特殊情况下,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告。 (3)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 资额;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任意记载事项则是必要记载事项之外的股东认为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不同的公司类型,对章程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与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 盖章

股份公司的经发起人制定,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制成书面文件,并向全体发起 人签名、盖章,以募集方式设立,还需由认股人在股东大会上通过。 (4)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公司法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对公 司的权利能力做出了限制。在对外借贷、担保、转投资方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 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含义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所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资金总和。 (2)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在公司设计之初,就要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 资本维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可以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 但决不能折价发行: 资本不变,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公司每年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法律规定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资本类型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的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 由发起人人族或募足资本的形式。而且一次发起、一起认购、一次缴足。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授予董事会一定总额范围内自由发行资本的权利。也就是说资本不具有确 定性。没有实际缴纳的资本,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我国资本发行制度吸收了授权资本的元素,体现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灵活性大。以募集设立的则是实际缴纳的资本。 (4)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一般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方。为了加大公司的相关管 理。公司法明确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高管这些人员,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法律要求这些人 员做出了特别要求。 (五)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
股份公司的经发起人制定,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制成书面文件,并向全体发起 人签名、盖章,以募集方式设立,还需由认股人在股东大会上通过。 (4)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致。公司法为了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对公 司的权利能力做出了限制。在对外借贷、担保、转投资方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 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含义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所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资金总和。 (2)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在公司设计之初,就要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 资本维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时可以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 但决不能折价发行; 资本不变,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就是公司每年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法律规定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资本类型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的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 由发起人人族或募足资本的形式。而且一次发起、一起认购、一次缴足。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授予董事会一定总额范围内自由发行资本的权利。也就是说资本不具有确 定性。没有实际缴纳的资本,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我国资本发行制度吸收了授权资本的元素,体现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灵活性大。以募集设立的则是实际缴纳的资本。 (4)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中,一般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方。为了加大公司的相关管 理。公司法明确可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高管这些人员,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法律要求这些人 员做出了特别要求。 (五)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

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的法人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具有显著的封闭性。股权结构封闭 (2)管理和财务相对封闭。 (3)具有灵活性。最主要体现在出资方面。 3.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 性。 4.两种特殊形态的有限公司 特殊形式的有限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类。 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要求不低于10万 元的实缴资本。在投资方面也有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或者国资局作为所有权代表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各司其 职。 6.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有限贵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六)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2.设立与成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按照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
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的法人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具有显著的封闭性。股权结构封闭 (2)管理和财务相对封闭。 (3)具有灵活性。最主要体现在出资方面。 3.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 性。 4.两种特殊形态的有限公司 特殊形式的有限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类。 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要求不低于 10 万 元的实缴资本。在投资方面也有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或者国资局作为所有权代表履行出资人的义务。 5.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各司其 职。 6.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六)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2.设立与成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按照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三、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含义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哈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三)合伙的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发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条件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 式订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 限连带贵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对于合伙协议也要求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 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 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 责任。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 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 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 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方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三、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含义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哈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三)合伙的分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发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条件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 式订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对于合伙协议也要求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 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 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 责任。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 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 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 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方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 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七)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八)特殊普通合伙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九)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有限合伙, 法律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维护合伙以外的主体的利益,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一定要注明是有限合伙。 (十)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 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一)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经营者采用 了不良手段,有了过度的竞争行为所导致。学习反不正当,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 所要承担的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方式 1.商品标识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当低价销售 6.不当有奖销售
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 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七)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八)特殊普通合伙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九)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有限合伙, 法律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维护合伙以外的主体的利益,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一定要注明是有限合伙。 (十)责任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 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一)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经营者采用 了不良手段,有了过度的竞争行为所导致。学习反不正当,了解具体的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 所要承担的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方式 1.商品标识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当低价销售 6.不当有奖销售

7.商业诽谤 (三)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法律规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地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 行监督检查。同时也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询问相关当事人,查询、复制相关材料,检查相 关财物的职权。 2.不正当竞争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而应当承受的否定评价。不正当竞争者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 不正当竞争者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直接遭受损失的一方的利益的补偿。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合法经 营者的利益遭受了直接的损失。因此应当获得赔偿。法律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 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 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还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结合 具体的侵害行为,辅之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行政 法责任包括的方式也很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同的后果, 相应的责任也不同。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前提。对于犯罪行为所规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包括: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 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垄断是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 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 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或状态。 (二)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7.商业诽谤 (三)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法律规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地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 行监督检查。同时也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询问相关当事人,查询、复制相关材料,检查相 关财物的职权。 2.不正当竞争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而应当承受的否定评价。不正当竞争者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 不正当竞争者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直接遭受损失的一方的利益的补偿。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合法经 营者的利益遭受了直接的损失。因此应当获得赔偿。法律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 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 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还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结合 具体的侵害行为,辅之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行政 法责任包括的方式也很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同的后果, 相应的责任也不同。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前提。对于犯罪行为所规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包括: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 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垄断是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 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 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或状态。 (二)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 协议消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较多且较为复杂。为了明确相关因素,反 垄断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工商 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各司其职以及各行业协会共同进行。其中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四)垄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因为对于垄断行为国家干预较多,所以行政处罚责任规定较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协 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对于参与的经营者可以按照 相应的经营者的处罚。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没收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经营者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于经营者集中可能影响和排除竞争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 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的状态,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 权。 (三)消费者权利实现途径 1.纠纷的解决途径 消法明确规定了纠纷产生时消费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1.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 协议消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较多且较为复杂。为了明确相关因素,反 垄断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工商 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各司其职以及各行业协会共同进行。其中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四)垄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因为对于垄断行为国家干预较多,所以行政处罚责任规定较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协 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对于参与的经营者可以按照 相应的经营者的处罚。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没收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对经营者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于经营者集中可能影响和排除竞争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 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的状态, 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 权。 (三)消费者权利实现途径 1.纠纷的解决途径 消法明确规定了纠纷产生时消费者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 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双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 倍。 四、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应当具备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铲平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情况。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要求的说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 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义务 (1)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的义务 所售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义务 (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 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 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双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 倍。 四、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应当具备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铲平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情况。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要求的说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 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义务 (1)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的义务 所售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义务 (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 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