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行政法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调整行政权如何行使以及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本章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 在学习本章时,除阅读本章的教学内容外,应观看专家讲座,完成本章综合测试,以检 验本章的学习效果,总结学习要点。为了提高拓展知识范围和提高我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 力,可以阅读本章推荐论文、专著以及阅读理论探讨部分。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 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 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 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 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 (二)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 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 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 间发生的内部关系。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 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 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行政法 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 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核心的原则。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都是围绕着行政法治原则而展
1 第八章 行政法学习辅导 一、学习指南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调整行政权如何行使以及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本章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 在学习本章时,除阅读本章的教学内容外,应观看专家讲座,完成本章综合测试,以检 验本章的学习效果,总结学习要点。为了提高拓展知识范围和提高我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 力,可以阅读本章推荐论文、专著以及阅读理论探讨部分。 二、重点难点辅导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 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 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 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 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 (二)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 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 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 间发生的内部关系。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 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 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行政法 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 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 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核心的原则。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都是围绕着行政法治原则而展

开的原则,公正、公开、效率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离开了法治这个前提和中心,整个原则 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规范体系。 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侵权为承担法律 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法源 “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 (一)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在行政法的各种法源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以及宪法、组织法授权的特定中央部门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门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是基本法源。 二、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照党、社 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 此外,在国外,行政的法源通常还包括法院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行政法理一般由获 得社会较普遍认同的行政法权威著作阐释,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可以引用。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 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行政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表明其在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 言,表明围绕相应客体而展开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 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行政主体的职权通 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离开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不可能存在。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 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法 律责任。国家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行政主体则是由国家授权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 国家公务员直接从属于一定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一一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2 开的原则,公正、公开、效率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离开了法治这个前提和中心,整个原则 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规范体系。 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侵权为承担法律 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法源 “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 (一)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在行政法的各种法源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以及宪法、组织法授权的特定中央部门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门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是基本法源。 二、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照党、社 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 此外,在国外,行政的法源通常还包括法院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行政法理一般由获 得社会较普遍认同的行政法权威著作阐释,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可以引用。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 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 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行政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表明其在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 言,表明围绕相应客体而展开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 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行政主体的职权通 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离开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不可能存在。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 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法 律责任。国家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行政主体则是由国家授权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 国家公务员直接从属于一定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1.根据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根据行政机关权限的性质,行政机关分为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3.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4.根据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 法行政机关与普通管理行政机关。 5.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 人员,行政机关可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6.根据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7.行政机关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还可作其他分类。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 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其主要有下述几类: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其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被授 权组织的范围通常也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当法律、法规授权这些 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授权组织:当法律、法规未授权,而是行政机关委托它们 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委托的组织。下述两类组织也经常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 些行政职权: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某些私人组织,如饲养户。 四、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概述 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工作 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 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 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 1.职位保障权: 2.执行职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 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包括: 1.守法的义务: 2.依法办事的义务 3.联系群众的义务: 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三)行政机关的分类 1.根据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2.根据行政机关权限的性质,行政机关分为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3.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4.根据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 法行政机关与普通管理行政机关。 5.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 人员,行政机关可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6.根据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7.行政机关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还可作其他分类。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 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其主要有下述几类: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其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被授 权组织的范围通常也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当法律、法规授权这些 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授权组织;当法律、法规未授权,而是行政机关委托它们 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委托的组织。下述两类组织也经常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 些行政职权: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某些私人组织,如饲养户。 四、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概述 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工作 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 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 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 1.职位保障权; 2.执行职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包括: 1.守法的义务; 2.依法办事的义务, 3.联系群众的义务; 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5.忠于职守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7.廉洁奉公的义务: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三)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1.执行公务的标志。执行公务的标志是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 相对人便于识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志。 2.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只有以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识别执行 公务的行为通常考虑下述因素: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 行为: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职责因素。公务 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命令因 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3.公务行为的效力和责任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向相对人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 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相对人对国家公务员执行 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有关机关确 认其违法、不当并予以撤销以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 义务。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了相对人 的损失的,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务员 进行损害赔偿。但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因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须向所在 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 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主体经与相 对人协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指行政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 法律根据: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和约 束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只要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 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或左右。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要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行政行为, 享有一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体现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 服从。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分 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
4 5.忠于职守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7.廉洁奉公的义务;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三)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1.执行公务的标志。执行公务的标志是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 相对人便于识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志。 2.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只有以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识别执行 公务的行为通常考虑下述因素: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 行为;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职责因素。公务 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命令因 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3.公务行为的效力和责任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向相对人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 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相对人对国家公务员执行 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有关机关确 认其违法、不当并予以撤销以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 义务。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了相对人 的损失的,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务员 进行损害赔偿。但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因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须向所在 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 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主体经与相 对人协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指行政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 法律根据;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和约 束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只要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 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或左右。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要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行政行为, 享有一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体现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 服从。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分 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

为。 (三)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分 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分 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 为。 (五)行政行为还可按其他标准分类。 按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限制条件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附款的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行政 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经相应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经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 达、公告送达: ·行政决定文书己为行政相对人受领。确定受领的规则是:对于当面送达的行政决定文 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将行政决定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 在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而视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日期:公告送达则以公 告确定的一定期限届满的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的日期。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需要相应讨论,并且具有法定人数出席。有些还要经行政 首长签署。 2.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 ·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主要包括: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的步骤、顺序: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 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5 为。 (三)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分 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分 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 为。 (五)行政行为还可按其他标准分类。 按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限制条件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附款的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行政 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经相应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经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 达、公告送达; ·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确定受领的规则是:对于当面送达的行政决定文 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将行政决定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 在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而视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日期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日期;公告送达则以公 告确定的一定期限届满的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的日期。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需要相应讨论,并且具有法定人数出席。有些还要经行政 首长签署。 2.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 ·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主要包括: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的步骤、顺序;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构成 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 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 或撤销: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任务或目标己完成。 第四节、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活动。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与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带 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特点体现了其所具有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 的双重属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以及行政立法程序 (一)依据权限来源不同 行政立法可分为一股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二)依其内容不同 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三)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属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指特 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公布和备案。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 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2.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 3.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空间效力)范围。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全国领域普遍有效,地 方政府规章效力只及于辖区范围内。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通常表现为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予以撤销。撤 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由行政立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 民法院对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监督权。 第五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许可 6
6 1.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 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 或撤销;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任务或目标已完成。 第四节、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活动。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与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带 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特点体现了其所具有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 的双重属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以及行政立法程序 (一)依据权限来源不同 行政立法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二)依其内容不同 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三)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 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属中央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指特 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公布和备案。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 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1.行政立法效力的时间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2.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 3.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空间效力)范围。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全国领域普遍有效,地 方政府规章效力只及于辖区范围内。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通常表现为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予以撤销。撤 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由行政立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 民法院对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监督权。 第五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按照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资格许可 2.以在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外有无特殊条件的限制,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别许 可: 3.以除行政许可证或执照外是否需要再用其他文件对许可的内容或范围加以说明,行 政许可分为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4.以被许可获得该项许可后,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经申请可否获得许可为 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独占)许可和非排他性(共存)许可。此外,行政许可根据许 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还可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许可:根据许可事项的紧急程度,可分 为紧急许可、特别许可和普遍许可:根据许可的内容,可分为城市规划建设许可、卫生环保 许可、交通运输许可、涉外经济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大致包括:申请:对申请的审查: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变更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 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 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1.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的 征收,其他行政规费征收。 2.行政征收的分类。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因使用权而引 起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1.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 代扣、代缴等。 2.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相对人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两种方 式在程序上是前后衔接的。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特质帮助,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 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 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7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布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按照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资格许可; 2.以在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外有无特殊条件的限制,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别许 可; 3.以除行政许可证或执照外是否需要再用其他文件对许可的内容或范围加以说明,行 政许可分为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4.以被许可获得该项许可后,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经申请可否获得许可为 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独占)许可和非排他性(共存)许可。此外,行政许可根据许 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还可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许可;根据许可事项的紧急程度,可分 为紧急许可、特别许可和普遍许可;根据许可的内容,可分为城市规划建设许可、卫生环保 许可、交通运输许可、涉外经济许可、生产经营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大致包括:申请;对申请的审查;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变更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 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 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1.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的 征收,其他行政规费征收。 2.行政征收的分类。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因使用权而引 起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 1.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 代扣、代缴等。 2.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相对人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两种方 式在程序上是前后衔接的。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特质帮助,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 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 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形式。可概括为: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 灾害救济金。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行政给付按其实施方式有定期性发放、一次性发放和临时性发放等。不同的行政给付, 其程序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的有:申请程序、审查程 序、批准程序与实施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求书面形式和一定的财务、物品登记和 交接程序。 四、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 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与裁决机关 目前,我国规定有行政裁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法律,某些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也 为一部分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裁决权。具有行政裁决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裁决民事纠纷的一 般行政机关,即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裁决民事纠纷的专门行政 机构,即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受理和裁定特定争议和纠纷的专门机构。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与形式 1.行政裁决的种类。 ·损害赔偿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裁决的形式。包括:法定职责型,当事人选择型,行政机关自主型。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大致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复议几个步骤。 第六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 则。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8 2.行政给付的形式。可概括为: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 灾害救济金。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行政给付按其实施方式有定期性发放、一次性发放和临时性发放等。不同的行政给付, 其程序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的有:申请程序、审查程 序、批准程序与实施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求书面形式和一定的财务、物品登记和 交接程序。 四、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 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与裁决机关 目前,我国规定有行政裁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法律,某些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也 为一部分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裁决权。具有行政裁决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裁决民事纠纷的一 般行政机关,即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裁决民事纠纷的专门行政 机构,即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受理和裁定特定争议和纠纷的专门机构。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与形式 1.行政裁决的种类。 ·损害赔偿裁决。 ·权属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裁决的形式。包括:法定职责型,当事人选择型,行政机关自主型。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大致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复议几个步骤。 第六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 则。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

(一)处罚法定原则。 包括下述四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受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包括三层意思: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 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有通报批评、具结悔过、剥夺荣誉称号、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通过立法,对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给予何种处罚予以规定的权力,称为行 政处罚设定权。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称为共同管辖。共同管辖 的处理规则是,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协议或按惯例解决,或依“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 则进行。 (三)移送管辖。 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将已受理的相对人违法案件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或组织管辖,称为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 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须符合下述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9 (一)处罚法定原则。 包括下述四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受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包括三层意思: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 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处罚有通报批评、具结悔过、剥夺荣誉称号、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通过立法,对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给予何种处罚予以规定的权力,称为行 政处罚设定权。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称为共同管辖。共同管辖 的处理规则是,一般由相关行政机关达成协议或按惯例解决,或依“谁先查处谁处罚”的原 则进行。 (三)移送管辖。 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将已受理的相对人违法案件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或组织管辖,称为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 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须符合下述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给予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 行政处罚通常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 (1)立案。 (2)调查。 (3)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送达。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 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 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高的原则。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以下两种情形属于例外: 其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其二,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应遵循如下程序: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专门机构在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发出催交通知书。 (3)当事人向专门机构缴纳罚款的,专门机构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的罚款收据。 (4)银行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 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罚款的缴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之内,交至 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如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行政机关不应当 强制执行。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 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概述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 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中对相对人实施的各种强制措施,都可归类于行政 10
10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 行政处罚通常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 (1)立案。 (2)调查。 (3)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送达。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 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 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以下两种情形属于例外: 其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其二,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应遵循如下程序: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专门机构在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发出催交通知书。 (3)当事人向专门机构缴纳罚款的,专门机构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的罚款收据。 (4)银行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 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罚款的缴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之内,交至 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如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行政机关不应当 强制执行。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 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节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概述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人身自由等采取的 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中对相对人实施的各种强制措施,都可归类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