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 主讲:王燕军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 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但出资人 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为狭义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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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人公司的出现 ·一人公司出现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 是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 的判例,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 公司的典型案例。 ·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 应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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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人公司的天然缺陷 ·一人公司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 缺失。 一人股东往往同时兼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 使得复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 间的相互制衡关系遭到颠覆。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动摇了传统 公司的社团性,对债权人保护构成了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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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人公司的优势 1、避免繁琐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股东与董事两位一体,省略股东会议、董事会 执行等烦琐程序。 2、减少股东间的内耗,避免公司僵局; 3、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 高科技公司发展对高素质人的依赖更强。 4、减少规避法律的情况发生

二、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 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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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 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税收政策不同 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 负。一人公司是双重税负

三、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额。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 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 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 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二)一人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只需要 执行董事一名即可。 (三)一人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