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 考核知识点 考核要求 名称 (小括弧内为该知识点对应的法律条文) 识记|领会简单综合 应用应用 1.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八条) 华|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 民 共教育制度的活动 和|3.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 国|第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教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 育|有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 法行政部门规定 s|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 考试的机构承办。 5.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6.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 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师制度及其内容(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 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 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一部分 教育法规基础 法律 名称 考核知识点 (小括弧内为该知识点对应的法律条文) 考核要求 识记 领会 简单 应用 综合 应用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1. 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2.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八条)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 √ 3. 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 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 行政部门规定。 √ 4.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 考试的机构承办。 √ 5. 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6. 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 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 7. 教师制度及其内容(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 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8. 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 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9. 受教育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危房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教师职业的界定(第三条)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的基本权利(第七条) 公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华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人|表意见: 民(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共(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和(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国|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师「3.教师的法律义务(第八条 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5.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 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 学校危房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1. 教师职业的界定(第三条)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2. 教师的基本权利(第七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3. 教师的法律义务(第八条)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4. 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5. 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 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 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院规定 6.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方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7.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8.教师聘任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9.教师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教师工薪制度(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3.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教师申诉制度(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 1.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第二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 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院规定。 6.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方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 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7. 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8. 教师聘任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9. 教师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10. 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 11. 教师工薪制度(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2. 教师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13. 处分或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 教师申诉制度(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 理。 √ 三、 1. 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中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华[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人「2.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第三条) 民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 共|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和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国「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义‖第十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 务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教|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育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4.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 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 5.学校的设置和规划(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 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 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6.学校建设要求(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7.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 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 高级职务 12.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 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 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第三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 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 3. 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 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4. 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 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 障。 √ 5. 学校的设置和规划(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 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 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 6. 学校建设要求(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 7. 学校的均衡发展原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8. 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 9. 学生违规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 10. 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 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 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11. 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 高级职务。 √ 12. 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 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 13. 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 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 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 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 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1.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第三条)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 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华 人|盈不受侵犯 民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 共受教育权 和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 国地享有权利 未「2.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 成|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年 人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保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护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3,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 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4.禁止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 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 长在校学习时间 5.禁止体罚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包括对学生罚写抄诗词、课 文等)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 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 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 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 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 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 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 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4. 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 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 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1. 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第三条)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 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 地享有权利。 √ 2. 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 第 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3. 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 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4. 禁止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 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 长在校学习时间。 √ 5. 禁止体罚未成年人等行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包括对学生罚写抄诗词、课 文等)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6. 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 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 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 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7. 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 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8. 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 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9.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六条) √
9.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 救护未成年人。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 救护未成年人。 √ 10.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1.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