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技术贸易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章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田润娴 一、技术的概念 技术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所需要的系统知 识:这种知识可以是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种植物新品种,一项技术情报或技能,或是专家 为设计、安装、开办、维修一个工厂,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 人们常将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使用,称为科学技术。实际上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 (一)技术的特性: 1.技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知识。它一般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如机器设备或掌握技术的人: 只有在特定的物质条件下才可向有形的产品转化。 2.技术是整套的、系统的知识。技术是贯穿于从原理、结构、设计、生产、操作、安装、服务、 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方法和技艺,是在长期生产实践中不断积累下来的一整套的 系统知识。 3.技术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技术是人类智能的产物,它既能为技术的发明者所有,也能通过 传授、出售、转让等方式供其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技术既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 价值。 (一)特殊性 但是,技术作为一种商品,它既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交易的特殊性。在一般情况下,技术的交易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是使用权的许可: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技术所有人有权对其技术进行多次转让。 2.技术价格确定的特殊性。在确定技术的价格时,除了要考虑花费的劳动总量外,还要考虑到 产生效益、垄断程度、供求关系、转让风险等其他相关的因素,不能简单套用“成本+利润”的公式。 3.技术产品实现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实现技术的使用价值,要经历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过 程,其所需时间视技术本身的状况、交易的条件、技术接受方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以及主观努力程 度的不同而不同,少则数月,多则可达十余年不等。 4.技术商品使用价值损耗的特殊性。技术的使用价值损耗完全取决于无形损耗,它包括自然损 耗与商业损耗两方面,两者互相联系,并表现为技术商品的自然寿命周期和商业寿命周期
1 国际技术贸易_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章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田润娴 一、技术的概念 技术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所需要的系统知 识;这种知识可以是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种植物新品种,一项技术情报或技能,或是专家 为设计、安装、开办、维修一个工厂,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 人们常将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使用,称为科学技术。实际上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 (一)技术的特性: 1.技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知识。它一般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如机器设备或掌握技术的人; 只有在特定的物质条件下才可向有形的产品转化。 2.技术是整套的、系统的知识。技术是贯穿于从原理、结构、设计、生产、操作、安装、服务、 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方法和技艺,是在长期生产实践中不断积累下来的一整套的 系统知识。 3.技术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技术是人类智能的产物,它既能为技术的发明者所有,也能通过 传授、出售、转让等方式供其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技术既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 价值。 (一)特殊性 但是,技术作为一种商品,它既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交易的特殊性。在一般情况下,技术的交易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是使用权的许可;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技术所有人有权对其技术进行多次转让。 2.技术价格确定的特殊性。在确定技术的价格时,除了要考虑花费的劳动总量外,还要考虑到 产生效益、垄断程度、供求关系、转让风险等其他相关的因素,不能简单套用“成本+利润”的公式。 3.技术产品实现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实现技术的使用价值,要经历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过 程,其所需时间视技术本身的状况、交易的条件、技术接受方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以及主观努力程 度的不同而不同,少则数月,多则可达十余年不等。 4.技术商品使用价值损耗的特殊性。技术的使用价值损耗完全取决于无形损耗,它包括自然损 耗与商业损耗两方面,两者互相联系,并表现为技术商品的自然寿命周期和商业寿命周期

(三)技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分。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秘密技术。 2.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分:普及技术、淘汰技术、改良技术、高新技术、未来技术。 3.从技术的使用上分:产品技术、管理技术 二、国际技术贸易 (一)国际技术贸易 是技术跨越国境的有偿转让,指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按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技术转让给 不同国家的企业或个人的活动。 (二)技术转移 是指技术在地理位置上的变动,可以在一国国内,也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技术转让,是指拥 有技术的一方(企业或个人)通过某种方式把一项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活动。它是人们有意识的主动 行为。技术转让可以在一国国内,也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分别称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 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转让一般是无偿的,也是有限 度的:另一种是有偿的商业性技术转让,这种通过贸易途径进行的技术转让,就是技术贸易。如果 这种交易跨越国界,就称为国际技术贸易。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区别 均为有关国家间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商业途径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国际贸易的两个重 要组成部分。在实际交易中有时是结合进行的。但是,两者相比,国际技术贸易有着许多有别于国 际商品贸易的特征: 1.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 2.技术贸易的标的可多次转让。 3.技术的价值变化不同于一般货物商品。 4.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远较商品贸易复杂。 首先,货物贸易的交易条件一般来说较为简单,而技术贸易则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商务条件, 还涉及特有的技术条件。 其次,货物贸易通常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如期依约付款,银货两讫,合同 关系随即终止,一般期限较短。而技术贸易合同的履行期往往较长,涉及的问题又较多,除供、受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外,还涉及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对技术秘密的保守以及技术风险和使用费 的确定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 2
2 (三)技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分。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秘密技术。 2.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分:普及技术、淘汰技术、改良技术、高新技术、未来技术。 3.从技术的使用上分:产品技术、管理技术 二、国际技术贸易 (一)国际技术贸易 是技术跨越国境的有偿转让,指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按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技术转让给 不同国家的企业或个人的活动。 (二)技术转移 是指技术在地理位置上的变动,可以在一国国内,也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技术转让,是指拥 有技术的一方(企业或个人)通过某种方式把一项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活动。它是人们有意识的主动 行为。技术转让可以在一国国内,也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分别称为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 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转让一般是无偿的,也是有限 度的;另一种是有偿的商业性技术转让,这种通过贸易途径进行的技术转让,就是技术贸易。如果 这种交易跨越国界,就称为国际技术贸易。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区别 均为有关国家间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商业途径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国际贸易的两个重 要组成部分。在实际交易中有时是结合进行的。但是,两者相比,国际技术贸易有着许多有别于国 际商品贸易的特征: 1.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 2.技术贸易的标的可多次转让。 3.技术的价值变化不同于一般货物商品。 4.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远较商品贸易复杂。 首先,货物贸易的交易条件一般来说较为简单,而技术贸易则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商务条件, 还涉及特有的技术条件。 其次,货物贸易通常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如期依约付款,银货两讫,合同 关系随即终止,一般期限较短。而技术贸易合同的履行期往往较长,涉及的问题又较多,除供、受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外,还涉及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对技术秘密的保守以及技术风险和使用费 的确定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

再次,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一般货物贸易复杂,除合同法外,还有工业产权法、税法、投 资法、技术转让法等:货物贸易所涉及的法律则较为简单。 最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依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解释,“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 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所需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不包括货物的买卖或租赁”。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人们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 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化成财富,并受法律保护。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只有所有人才能支 配和使用,其他人未经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财产,就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 大部分。在工业领域里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工业产权。在文化领域里 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这种财产权称为版权。 具体来说,国际技术贸易的对象可以分为下列四大类:一是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如专利、 商标、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二是受版权保护的技术,如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是 无工、业产权的技术,主要指技术秘密:四是技术服务。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是指技术出口方将某项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和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和相关产 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通过许可合同有偿转让给引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核心是产品的技术使用 权、制造权和产品销售权的许可转让。有时许可贸易还可包括要求技术转让方提供示范操作、现场 指导等技术服务。许可贸易的特点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但不转让其技术的所有权。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 (二)特许经营 或称特许专营,是近三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技术转让方式。它是由一家已经取得成 功经验的企业,将其企业名称、商标、眼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方法或经验,作为 商业秘密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供其使用,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 长期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称为供方或授予人,另一方称为受方或被授人。他们经营同样 的行业,可以是工业,也可以是商业或其他服务业。他们出售同样的产品,提供同样的服务,使用 同样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甚至企业的门面装潢、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 法、提供服务的方式都完全一样。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企业名称的特许经营企业并不是授予人的分支机构 或子公司,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的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 3
3 再次,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一般货物贸易复杂,除合同法外,还有工业产权法、税法、投 资法、技术转让法等;货物贸易所涉及的法律则较为简单。 最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依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解释,“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 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所需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不包括货物的买卖或租赁”。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人们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 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转化成财富,并受法律保护。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只有所有人才能支 配和使用,其他人未经所有人许可而使用其财产,就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包 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 大部分。在工业领域里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工业产权。在文化领域里 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这种财产权称为版权。 具体来说,国际技术贸易的对象可以分为下列四大类:一是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技术,如专利、 商标、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二是受版权保护的技术,如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是 无工、业产权的技术,主要指技术秘密;四是技术服务。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是指技术出口方将某项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和商标)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和相关产 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通过许可合同有偿转让给引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核心是产品的技术使用 权、制造权和产品销售权的许可转让。有时许可贸易还可包括要求技术转让方提供示范操作、现场 指导等技术服务。许可贸易的特点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但不转让其技术的所有权。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 (二)特许经营 或称特许专营,是近三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技术转让方式。它是由一家已经取得成 功经验的企业,将其企业名称、商标、眼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方法或经验,作为 商业秘密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供其使用,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 长期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称为供方或授予人,另一方称为受方或被授人。他们经营同样 的行业,可以是工业,也可以是商业或其他服务业。他们出售同样的产品,提供同样的服务,使用 同样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甚至企业的门面装潢、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 法、提供服务的方式都完全一样。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企业名称的特许经营企业并不是授予人的分支机构 或子公司,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的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

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三)技术咨询服务 现代咨询业开始于英国,它几乎与英国的产业革命同时诞生。技术咨询服务涉及的范围十分广 泛,形式多样,是技术贸易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工程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等。 (四)含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的企业,通过投标或其他协议的方式,承包建设外国发包人(业主)所委 托的工程项目,从而取得一定报酬的一种贸易活动。可以是独家承包:也可以是分包,即只承包整 个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联合承包,即由几家企业共同承包一项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机器 设备和各项技术随同工程项目一起转让给发包人,这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五)含有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转让的补偿贸易 买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卖方购进成套设备和技术,然后用该设备和技术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 产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逐年偿还所进口的成套设备和技术的货款,这就是补偿贸易。补偿贸易 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六)含有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转让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与本国投资者共同经营企业,这也是技术 引进的一种方式。 (七)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的合作生产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引进方与技术转让方各自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零部件,然后由协商好的一 方或双方装配成成品出售。合作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由一方提供,合作的另一 方则可以在合作生产中达到进口技术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行 “强制许可”者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2.地域性。地域性指一国所授予的权利只在该国国内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如要在其他国家维 护其独占权,就必须再向其他国家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在有关国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3.时间性。时间性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 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4 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三)技术咨询服务 现代咨询业开始于英国,它几乎与英国的产业革命同时诞生。技术咨询服务涉及的范围十分广 泛,形式多样,是技术贸易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工程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等。 (四)含有技术转让的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国的企业,通过投标或其他协议的方式,承包建设外国发包人(业主)所委 托的工程项目,从而取得一定报酬的一种贸易活动。可以是独家承包;也可以是分包,即只承包整 个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联合承包,即由几家企业共同承包一项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机器 设备和各项技术随同工程项目一起转让给发包人,这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五)含有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转让的补偿贸易 买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卖方购进成套设备和技术,然后用该设备和技术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 产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逐年偿还所进口的成套设备和技术的货款,这就是补偿贸易。补偿贸易 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六)含有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转让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与本国投资者共同经营企业,这也是技术 引进的一种方式。 (七)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的合作生产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引进方与技术转让方各自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零部件,然后由协商好的一 方或双方装配成成品出售。合作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由一方提供,合作的另一 方则可以在合作生产中达到进口技术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或独占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行 “强制许可”者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2.地域性。地域性指一国所授予的权利只在该国国内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如要在其他国家维 护其独占权,就必须再向其他国家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在有关国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3.时间性。时间性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 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含的范围有: 1.版权与相关权利。 2.专利权。发明是指对特定技术问题提出的前所未有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必 须具有明显的进步性或创造性。获得专利的发明称为发明专利。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论是产 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都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如果某种发明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 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不可授予专利权。 3.商标权。商标大体上可以分为3类:即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制造商标是生产产品的企业使用的标志。企业把商标贴在产品上,用以表明它是该产品的生 产者。 (2)商业商标是由推销商品的商业企业把商标贴在它所出售的商品上,其目的是表明它所经销的 商品都是经过精心制造和挑选的。 (3)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使用的标志。 商标权不同于商标,它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即一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核准的商标享 有的独占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不能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用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超越国境则不发生法律效 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4.地理标识。它包含3种可能的标志方式:一是缔约方领土:二是该领土的一个地区:三是该 领土的某地区内的一个地方。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国的国内法律:二是国际性或地区性公约。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一)《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 知识和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2.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与此 同时,假冒商品、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与日俱增,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小 的障碍。 3.虽然在过去己经签订了20多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但其中
5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含的范围有: 1.版权与相关权利。 2.专利权。发明是指对特定技术问题提出的前所未有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必 须具有明显的进步性或创造性。获得专利的发明称为发明专利。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论是产 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都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如果某种发明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 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不可授予专利权。 3.商标权。商标大体上可以分为 3 类:即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1)制造商标是生产产品的企业使用的标志。企业把商标贴在产品上,用以表明它是该产品的生 产者。 (2)商业商标是由推销商品的商业企业把商标贴在它所出售的商品上,其目的是表明它所经销的 商品都是经过精心制造和挑选的。 (3)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使用的标志。 商标权不同于商标,它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即一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核准的商标享 有的独占权利,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不能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用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超越国境则不发生法律效 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4.地理标识。它包含 3 种可能的标志方式:一是缔约方领土;二是该领土的一个地区;三是该 领土的某地区内的一个地方。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国的国内法律;二是国际性或地区性公约。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 (一)《TRIPS 协议》产生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 知识和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2.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与此 同时,假冒商品、假冒商标、盗版书籍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与日俱增,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小 的障碍。 3.虽然在过去已经签订了 20 多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但其中

大多数协定参加的国家不多,影响不够广泛,对保护的标准缺乏统一的要求,对不断发展中的新领 域不能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 4.过去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实施全赖各国的国内法。各国间保护知识产权在原则、政策、 法律、范围、措施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现象和纠纷案件的频繁发生。 5.由于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许多侵权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进一步导致了侵犯 知识产权现象的不断涌现。 (二)《TRIPS协议》的特点 1.该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全适用。但该协议同时充分尊重并有效地利用了原有国际公约中为各国所普遍 接受的原则和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来自不同成员的相同产品,而国民 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一视同仁地对待本国生产的与进口的相同产品。 2.《TIPS协议》把包括未披露信息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 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的使用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原有的国际公约。 3.《TRIPS协议》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实施程序完 全是各国国内法的事情。 4.《TIPS协议》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方面,规定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程序。 “交叉报复”将成为迫使各成员遵守该协议义务的有力手段。 5.《TRIPS协议》对不同类型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以便使各成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按协 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实施措施等来调整其国内法。协议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实 施本协议,并使国内法与协议规定相一致。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一时还难以实施协议,所以又规定,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可享受4年的宽限期: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10年的宽限期,经申请批准 还可延长。 6。鉴于假冒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己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TIPS协议》将制止假 冒商品的贸易列为协议应加以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全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不仅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且开始从立法协调,向 争端解决的国际化方向发展。 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
6 大多数协定参加的国家不多,影响不够广泛,对保护的标准缺乏统一的要求,对不断发展中的新领 域不能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 4.过去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实施全赖各国的国内法。各国间保护知识产权在原则、政策、 法律、范围、措施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现象和纠纷案件的频繁发生。 5.由于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许多侵权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进一步导致了侵犯 知识产权现象的不断涌现。 (二)《TRIPS 协议》的特点 1.该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全适用。但该协议同时充分尊重并有效地利用了原有国际公约中为各国所普遍 接受的原则和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来自不同成员的相同产品,而国民 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一视同仁地对待本国生产的与进口的相同产品。 2.《TRIPS 协议》把包括未披露信息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 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的使用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原有的国际公约。 3.《TRIPS 协议》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实施程序完 全是各国国内法的事情。 4.《TRIPS 协议》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方面,规定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程序。 “交叉报复”将成为迫使各成员遵守该协议义务的有力手段。 5.《TRIPS 协议》对不同类型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以便使各成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按协 议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实施措施等来调整其国内法。协议规定,所有缔约国应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实 施本协议,并使国内法与协议规定相一致。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一时还难以实施协议,所以又规定,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可享受 4 年的宽限期;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 10 年的宽限期,经申请批准 还可延长。 6。鉴于假冒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TRIPS 协议》将制止假 冒商品的贸易列为协议应加以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与世界贸易组织合作,全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不仅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且开始从立法协调,向 争端解决的国际化方向发展。 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 度,走过了一些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总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完善于90年代,变革于21世纪。 七、国际技术贸易概况 国际技术贸易源远流长。人类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知识在国际间的交流,由来已久。尽管国际间 的技术贸易己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技术贸易发展缓慢,规模很小,对 国际贸易的影响甚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革命向纵深发展,国际技术贸易迅速扩大。技 术转移对各国生产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国际技术贸易的发 展速度已大大超过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速度。 20世纪50年代,美国是世界主要技术出口国,其技术出口额约占世界技术贸易额的60%。从 60年代开始,随着日本和西欧经济技术实力的迅速增强,它们在引进和吸收美国技术的同时,开始 向周边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技术,在国际技术市场上所占份额逐年增加,从而形成了 美、日、欧三足鼎立的局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技术贸易的规模日趋扩大,领域不断拓宽。 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处于明显劣势。据统计,从成交 的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看,发达国家之间占80%以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之间只占10%,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占比重还不足10%。这是世界各国科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性在国 际技术贸易领域的反映。但是,尽管如此,国际间的科技交流,对于促进世界各国的技术和经济 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技术贸易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正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一,世界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必须互相利用彼此的先进科技成果。通过国际间的 技术转让,则可利用别国、别人已有的技术,以加速科技的进步和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比自己从头 做起要合算得多:也可避免重复研究,少走弯路。 第二,任何技术都存在从创新到陈旧的过程。 第三,有相当多的专门从事某些领域科研活动的科研机构、设计部门和学校等,在得到科研成 果或取得专利权后,由于本身没有可供实施发明和专有技术的生产基地,势必要把技术转让出去。 第四,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最重要的主体,国际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与跨国公司的作用是 密不可分的。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最重要的主体,跨国公司推动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八、中国的技术进出口贸易 (一)中国的技术进口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的技术进口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促进我国工农业的技术进步,提高 7
7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 度,走过了一些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总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完善于 90 年代,变革于 21 世纪。 七、国际技术贸易概况 国际技术贸易源远流长。人类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知识在国际间的交流,由来已久。尽管国际间 的技术贸易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技术贸易发展缓慢,规模很小,对 国际贸易的影响甚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革命向纵深发展,国际技术贸易迅速扩大。技 术转移对各国生产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国际技术贸易的发 展速度已大大超过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速度。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是世界主要技术出口国,其技术出口额约占世界技术贸易额的 60%。从 60 年代开始,随着日本和西欧经济技术实力的迅速增强,它们在引进和吸收美国技术的同时,开始 向周边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技术,在国际技术市场上所占份额逐年增加,从而形成了 美、日、欧三足鼎立的局面。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技术贸易的规模日趋扩大,领域不断拓宽。 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发展中国家则处于明显劣势。据统计,从成交 的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看,发达国家之间占 80%以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之间只占 10%,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占比重还不足 10%。这是世界各国科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性在国 际技术贸易领域的反 映。但是,尽管如此,国际间的科技交流,对于促进世界各国的技术和经济 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技术贸易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正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一,世界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必须互相利用彼此的先进科技成果。通过国际间的 技术转让,则可利用别国、别人已有的技术,以加速科技的进步和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比自己从头 做起要合算得多;也可避免重复研究,少走弯路。 第二,任何技术都存在从创新到陈旧的过程。 第三,有相当多的专门从事某些领域科研活动的科研机构、设计部门和学校等,在得到科研成 果或取得专利权后,由于本身没有可供实施发明和专有技术的生产基地,势必要把技术转让出去。 第四,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最重要的主体,国际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与跨国公司的作用是 密不可分的。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贸易最重要的主体,跨国公司推动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八、中国的技术进出口贸易 (一)中国的技术进口 新中国成立 50 多年来,我国的技术进口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促进我国工农业的技术进步,提高

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国的自力更生能力,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的差距,加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可分为 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8年,以技术许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合作生产成套设 备或关键设备等方式共进口技术845项,合同总成交额119.7亿美元。这一阶段以进口“硬件”为 主,以进口成套设备、新建大型企业为主。第二阶段是1979年以后。截至1998年,我国共进口技 术2.78万项,合同总金额1054.8亿美元。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技术进口的方式开始多样化, 进口的国别逐步增多,进口“软件”的比重增加。 (二)中国的技术出口 我国的技术出口是从对发达国家出口新技术、新工艺等软件技术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起步 阶段,出口额很小,而且是无计划、自发地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了有组织、有管 理的技术出口工作,审批了一批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制定了鼓励技术出口的优惠政策,使技 术出口的品种逐步增加,出口的国别地区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和更多的发达国家,出口的金额不断上 升。 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行进口即是其中 之一。近年来,平行进口发展极快。平行进口也称灰色市场进口。 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是: (1)发生在国际贸易中:(2)进口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3)进口商品是权利 人或被许可人制造销售的“真货”:(4)商品进口未经权利人授权。之所以称为平行进口,是因为这 种进口有可能与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本身的进口并列存在,构成互相独立的两项进口。 国际上对知识产权领域内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一直争论不休,其根本分歧在于这一问题应当适用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还是适用知识产权地域原则。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 ·旦经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投放市场后,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即已用尽,买主对该商品的 使用或转售都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地域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完全取决于授 予该知识产权的国家的国内法。如果当事人在该国已取得了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该国知 识产权法,其他人未经授权而进口知识产权商品就是侵权行为。可见,如适用地域性原则,平 行进口商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而如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则是合法的。 (二)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赋予海关或其他相关机构一定的权力,对 8
8 科学技术水平,增强我国的自力更生能力,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的差距,加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可分为 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8 年,以 技术许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合作生产成套设 备或关键设备等方式共进口技术 845 项,合同总成交额 119.7 亿美元。这一阶段以进口“硬件”为 主,以进口成套设备、新建大型企业为主。第二阶段是 1979 年以后。截至 1998 年,我国共进口技 术 2.78 万项,合同总金额 1 054.8 亿美元。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技术进口的方式开始多样化, 进口的国别逐步增多,进口“软件”的比重增加。 (二)中国的技术出口 我国的技术出口是从对发达国家出口新技术、新工艺等软件技术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在起步 阶段,出口额很小,而且是无计划、自发地进行的。20 世纪 80 年代后半期,开始了有组织、有管 理的技术出口工作,审批了一批有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制定了鼓励技术出口的优惠政策,使技 术出口的品种逐步增加,出口的国别地区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和更多的发达国家,出口的金额不断上 升。 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行进口即是其中 之一。近年来,平行进口发展极快。平行进口也称灰色市场进口。 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是: (1)发生在国际贸易中;(2)进口商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3)进口商品是权利 人或被许可人制造销售的“真货”;(4)商品进口未经权利人授权。之所以称为平行进口,是因为这 种进口有可能与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本身的进口并列存在,构成互相独立的两项进口。 国际上对知识产权领域内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一直争论不休,其根本分歧在于这一问题应当适用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还是适用知识产权地域原则。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 一旦经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投放市场后,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即已用尽,买主对该商品的 使用或转售都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地域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完全取决于授 予该知识产权的国家的国内法。如果当事人在该国已取得了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该国知 识产权法,其他人未经授权而进口知识产权商品就是侵权行为。可见,如适用地域性原则,平 行进口商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而如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则是合法的。 (二)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赋予海关或其他相关机构一定的权力,对

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出口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一国境内保护措施的有效补充。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对合法、公平地开展国际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及时阻止侵权商品进入本 国的流通领域,以防止侵权活动的进一步蔓延。 (三)限制性商业行为 也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根据1980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 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中所作的定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 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 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 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做法,都是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歧视的做法或惯例。 在国际技术贸易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许可方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常常凭借其拥有知识产权独占 权的垄断优势,对被许可方的竞争作出种种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如超出了法 律允许的范围,就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限制性商业行为有碍于正常的自由竞争,导致垄断,对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从 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国际上普遍都认为应当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十、思考题 1.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2.知识产权的范围。 3.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9 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出口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一国境内保护措施的有效补充。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对合法、公平地开展国际贸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及时阻止侵权商品进入本 国的流通领域,以防止侵权活动的进一步蔓延。 (三)限制性商业行为 也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根据 1980 年 12 月联合国通过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 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中所作的定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 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 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 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做法,都是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或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歧视的做法或惯例。 在国际技术贸易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许可方为保护其自身利益,常常凭借其拥有知识产权独占 权的垄断优势,对被许可方的竞争作出种种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如超出了法 律允许的范围,就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限制性商业行为有碍于正常的自由竞争,导致垄断,对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从 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国际上普遍都认为应当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十、思考题 1.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2.知识产权的范围。 3.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