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婚烟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阐述了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婚烟 法调整对象:分析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以及2001年《婚 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婚烟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 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 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如果一个群体内有三个世代的男女,那么,第一代的男女(即 祖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二代的男女(即父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三代的子女(即子辈)也 可以互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 婚。这些姐妹和这些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兄弟姐妹,但他们都是对方的共同 丈夫或共同妻子。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 夫。对偶婚既具有群婚的特点,又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 渡形式。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一 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与对婚制相比,一夫一妻制的特点是:首先,它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其次,一夫 一妻制具有不可离异性的特点。既称一夫一妻,婚姻关系较之对偶婚要牢固和稳定。 自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就开始产生并已经延续了几千年。一夫一妻制也经历了几 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 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父权统治、夫权统治的一夫多妻制,这就是一夫一妻制开始就具 有特殊的性质,成为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 1
1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阐述了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婚姻 法调整对象;分析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以及 2001 年《婚 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 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 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如果一个群体内有三个世代的男女,那么,第一代的男女(即 祖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二代的男女(即父辈)可以互为夫妻;第三代的子女(即子辈)也 可以互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 婚。这些姐妹和这些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兄弟姐妹,但他们都是对方的共同 丈夫或共同妻子。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 夫。对偶婚既具有群婚的特点,又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 渡形式。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一 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与对婚制相比,一夫一妻制的特点是:首先,它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其次,一夫 一妻制具有不可离异性的特点。既称一夫一妻,婚姻关系较之对偶婚要牢固和稳定。 自私有制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就开始产生并已经延续了几千年。一夫一妻制也经历了几 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 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父权统治、夫权统治的一夫多妻制,这就是一夫一妻制开始就具 有特殊的性质,成为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 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但并不禁止娶妾,理由是,娶妾不是婚姻,所以多妾不构成重婚。 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的主要特点。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用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用男女平等代替了男尊女卑。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婚姻 制度。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 国婚烟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 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 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 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婚姻 家庭关系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 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三)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 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必须履行,如 有违反,则要依法受到制裁。 三、婚烟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烟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 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2
2 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 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但并不禁止娶妾,理由是,娶妾不是婚姻,所以多妾不构成重婚。 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封建社会一夫一妻制的主要特点。 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用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用男女平等代替了男尊女卑。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婚姻 制度。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 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 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 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 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婚姻 家庭关系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 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三)强制性 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 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必须履行,如 有违反,则要依法受到制裁。 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 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婚烟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就在于它具有“异 性结合"这一自然属性。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结合,才能成为婚姻。婚姻 是一种法律概念。 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关系就是配偶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不允许任何人干涉。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对这个概念也可作两点分析: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这个生活单位内容包括经济生活、 道德生活及政治、宗教等生活。 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而且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三)婚烟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一一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 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一定社 会的婚姻家庭,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受上层建筑的影响 作为社会关系的婚烟家庭,一方面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还受当时上层建筑各因 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生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上层建筑的影响而实现的。 众所周知,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的诸因素,是生产关系与 婚姻家庭之间的中间环节。 2.婚烟法调整对象的特点一一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它的自然性。婚烟关系是两性 3
3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就在于它具有"异 性结合"这一自然属性。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两性结合,才能成为婚姻。婚姻 是一种法律概念。 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关系就是配偶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不允许任何人干涉。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对这个概念也可作两点分析: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这个生活单位内容包括经济生活、 道德生活及政治、宗教等生活。 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而且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三)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是指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 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一定社 会的婚姻家庭,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 (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受上层建筑的影响 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一方面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还受当时上层建筑各因 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生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上层建筑的影响而实现的。 众所周知,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的诸因素,是生产关系与 婚姻家庭之间的中间环节。 2.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它的自然性。婚姻关系是两性

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因此,生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 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 (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条 件的,因此,必须在心理和生理上发育成熟,才能结婚,这就需要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 (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则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条件。 四、2001年《婚烟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婚烟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 (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修正案不仅重申了五项基本原则,增设了新的制度而且进-步完善了现有的 制度,并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总体上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体现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婚姻法》 增加的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烟法的基本原则。《婚烟法》第2条、第3 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第3条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原来是 四项,现在增加到六项,补充了两项,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3.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婚姻法)第10条、11条、12条补充规 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完善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婚姻法)第17、18、19条明确了夫 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的内容,从而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32条列 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探望权制度。 5.关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人群,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 第40条所规定的补偿,第43条所规定的经济帮助,第47条所规定的追偿等是从关注保护 弱者出发,而且大多数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婚烟法》在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中,作了 某些修改,体现了”儿童至上"的精神,如:第21条第3款.25条。《婚姻法》新增加一条, 即第30条,专门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以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以及其他 权益。 (二)我国婚烟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4
4 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因此,生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 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 (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条 件的,因此,必须在心理和生理上发育成熟,才能结婚,这就需要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 (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则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条件。 四、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 (一)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修正案不仅重申了五项基本原则,增设了新的制度而且进-步完善了现有的 制度,并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总体上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体现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婚姻法》 增加的第 4 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 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 2 条、第 3 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第 3 条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原来是 四项,现在增加到六项,补充了两项,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3.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婚姻法)第 10 条、11 条、12 条补充规 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完善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婚姻法)第 17、18、19 条明确了夫 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约定财产的内容,从而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 32 条列 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了探望权制度。 5.关注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人群,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 第 40 条所规定的补偿,第 43 条所规定的经济帮助,第 47 条所规定的追偿等是从关注保护 弱者出发,而且大多数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在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中,作了 某些修改,体现了"儿童至上"的精神,如:第 21 条第 3 款.25 条。《婚姻法》新增加一条, 即第 30 条,专门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以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以及其他 权益。 (二)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的主要阶段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这是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 革的基本思想己羟形成,但是不完备,还未在全国范围普遍实可以说是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 的部分改革,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了萌芽。 第二阶段:1950年《婚烟法》这是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旧的封建家庭制度被 废除,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了,从我国范围来说,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根 本改革。虽有反复,但总的来说,奠定了社会主主婚姻家庭制度的牢固基础。 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这是不断完善、巩固发展 的阶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 所以,应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运用法律武器来加以巩固发展,从而 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发展
5 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这是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 革的基本思想已羟形成,但是不完备,还未在全国范围普遍实可以说是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 的部分改革,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了萌芽。 第二阶段:1950 年《婚姻法》这是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旧的封建家庭制度被 废除,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了,从我国范围来说,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根 本改革。虽有反复,但总的来说,奠定了社会主主婚姻家庭制度的牢固基础。 第三阶段:1980 年《婚姻法》和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这是不断完善、巩固发展 的阶段。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 所以,应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完善,运用法律武器来加以巩固发展,从而 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