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家庭关系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邱了家庭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 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侧述了婚帽法所规定的夫麦关系,但括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阐述了子女的种类及法律地位,亲子间的各种权利又务关系。要求了解(外) 粗孙何、兄弟如妹何权利文务关系。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据的内容有: 一、家定关系的橛念和花国 (一)家庭关系的振老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烟、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的,夫麦、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 之间的权利复务关系。 (二)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关系 这是最初,最重要的家庭关系。首先有了夫麦关系,才会生儿育女产生家庭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 整子女和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家庭军有孩子,所以: 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包括相父母和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外粗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姐和弟妹 之间的关系。 在以上几个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主体,《婚烟法》第13条至第27 条对这两种关系都作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失赛人身关系 夫要人身关系是与夫麦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 国婚烟法规定了夫委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参加工作、生产、社会活动的白由,佳所 决定权。计划生育文务等。夫麦人身关系是夫麦财产关系的基础, 1,夫麦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婚烟法》第 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麦结婚后仍有自己的姓名权,是男女 平等的具体体观,也是夫麦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体现,这一规定划于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1 第五章 家庭关系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家庭关系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 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阐述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相 关的法律法规,阐述了子女的种类及法律地位,亲子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了解(外) 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义务关系。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 (一)家庭关系的概念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关系 这是最初、最重要的家庭关系。首先有了夫妻关系,才会生儿育女产生家庭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人工生殖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 继子女和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有孩子,所以, 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包括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姐和弟妹 之间的关系。 在以上几个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主体。《婚姻法》第 13 条至第 27 条对这两种关系都作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 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参加工作、生产、社会活动的自由,住所 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 1.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第 14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结婚后仍有自己的姓名权,是男女 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体现。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和建立和睦率福的家庭,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婚侧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允许双方就姓 名同愿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无论速择夫姓或妻姓或其能姓民均属合法。夫妻享有平等的姓 名权还表现在子女的姓氏的确定上,《婚烟法》第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 母姓。“从法律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姓氏确定上,体现了男女平等 的精神。父母静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阴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2.夫麦人身自由权 《婚娟法》第15条规定。“夫麦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 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 要内容,有助于促进夫责关系平等和家庭成员和整。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妇女婚后 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特别是已婚妇女的限业遗择权和杜会活动参与权,这是宪法保障妇女 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同男子平等权利的具体体观,也是妇 女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的基础: 3、夫麦住所透定权 住所法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麦婚后共月居住场所的权利。夫麦双方可以静商同居的地 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屏住。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婚斯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 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据此规定,夫麦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4.夫麦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薰。也是我国家庭取能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婚烟法》第18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规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在夫妻关系中 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现行夫要财产制度 (一)夫麦共月财产制 夫麦共月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烟法)菊1?条规定,”夫麦在婚婚关系存线 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白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坐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麦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 我国的法定剩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列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的定,的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 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2 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婚姻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允许双方就姓 名问题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无论选择夫姓或妻姓或其他姓氏均属合法。夫妻享有平等的姓 名权还表现在子女的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第 22 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 母姓。"从法律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姓氏确定上,体现了男女平等 的精神。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 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 要内容,有助于促进夫妻关系平等和家庭成员和睦。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妇女婚后 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这是宪法保障妇女 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同男子平等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妇 女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的基础。 3、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 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婚姻法》第 9 条规定:"登记结婚 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婚姻法》第 16 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一规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在夫妻关系中 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 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夫麦个人财产制 夫麦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附产,夫麦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麦共问附产 而言的。指夫麦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黑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白保留的一定 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不属于夫麦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麦个人所有,根据《婚 解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麦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委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 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 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菱的定财产制 夫麦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麦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丝、处分 的议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是夫麦关系平等的体现,是法律赋予夫麦享有对其财产所作的 白愿处置的权利,据此夫委可以依法协角决定其娇输或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随着我国 经济的发履,公民用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麦间相应地产生深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关系的 要求。1980年我国婚娟法开始增设了这一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前多种经济形 式的香要。《婚烟法》补充和完善了这一制度,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的定婚烟关系存线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简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成部分各白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 应当采用书面彩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四、夫妻相互缴承权 《婚州法》第24条规定:“夫委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对夫委何的相互维 承权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夫委具有雕承权是夫委人身关系决定的,即有合法的夫麦身份 关系,才有相互的继承权。如果在推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域婚烟关系被宣告无效,继承权 就不存在。在可法实置中,处理夫妻间的雅承案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推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域妻 对夫的隧承权,森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到保护。 2,夫麦相互继承时,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夫麦一方死亡后,夫麦共同 财产没有分料的,首先应分剧夫妻共同则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共同财产部分作为死亡配 钙的道产,然后才谁承。防止将夫要共月附产作为速产分割,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 3,夫麦登记结婚后尚来同居或同居时间很复。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债法 承认。但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的情处理。 3
3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 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根据《婚 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 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 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 协议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关系平等的体现,是法律赋予夫妻享有对其财产所作的 自愿处置的权利,据此夫妻可以依法协商决定其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随着我国 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相应地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关系的 要求。1980 年我国婚姻法开始增设了这一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前多种经济形 式的需要。《婚姻法》补充和完善了这一制度,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 四、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对夫妻间的相互继 承权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夫妻具有继承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决定的,即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关系,才有相互的继承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继承权 就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的继承案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 对夫的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到保护。 2.夫妻相互继承时,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 财产没有分割的,首先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共同财产部分作为死亡配 偶的遗产,然后才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割,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 承认。但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4,对表经结婚登记即以夫麦名义问居生话的男女当事人,如未补办结婚登记,敲认定 为同居关系,符合《雅承法》第14条线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原则处理。 五、父母子女关系的橛念和种类 (一)父母于女关系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法律所 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非一定要有血缘关系,案子关系末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父母子女美系法。亦称柔子法。它是指调整父母子女柔属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 重要内容之一。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根据我国娇细法的规定,父母子女美系可分为两火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 系。其特点为:白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 而终止. 2.报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成再婚后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 母子女关系,可因主体一方死亡,收养的解除或维父《母)与生厚(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麦化而终止。 对于父厚子女关系的分类,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名目紧多。除了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外,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丽父,嗣子,养父母、养子女以 及名分恩义上的父母子女等。 大、父母子女的法律姑位 我国《婚烟法》第21至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我国(婚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有的文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 务时,未成年的成不能验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贵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1、抚养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型料。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贵“的范围
4 4.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未补办结婚登记,被认定 为同居关系,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原则处理。 五、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法律所 调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非一定要有血缘关系,亲子关系未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父母子女关系法,亦称亲子法。它是指调整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 重要内容之一。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 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 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这是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 母子女关系,可因主体一方死亡、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终止。 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名目繁多。除了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 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外,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嗣父、嗣子,养父母、养子女以 及名分恩义上的父母子女等。 六、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 21 至 27 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 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 1、抚养的内容和期限 抚养,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范围

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父母还应当在生活上照管子女。这些 都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也是父醇对子女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 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鞋立生活时为止,父母对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烟法》若干问愿的解释 (一)第0条的精神,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 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贵: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务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2001年,原告人米丽,女,20岁,无业,以其父母是绝抚养自己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强制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经查:来丽身体健康,2年前高考落榜后。曾投考和平宾 馆,胜而又报考了两家中外合隆饭店,均因成领不好,未按录取。以后,地区衡道办事处及 学校先后4次为地介绍了工作,雕而征兵办公室动员其参军,均遭其把绝。地父母因家庭经 济困难(父长期病体,月工货仅0元:母月收入1①余元,还要负担一读中学的小女儿), 多次动员她做临时工。均遗拒绝。法院查明事实后。对米丽进行了教有,经调解无效,作出 判决:在原告米丽就业前,由二被店(米之父母)给与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费10元。判决 下达后不久,原告即当了临时工: 2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描施 《婚娟法》第21条第2款烧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咸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贵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 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 位或有关部门测解,或直接通过诉论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需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 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隆力,通过调解成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瑟劣、构成犯罪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 速弃军的刑事责任。 《婚婚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漏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几的行为。“父母抚养 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要、女要,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从严格意文上讲, 溺要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拔《刑法)第232条的悦定予“制栽。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烟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文务。在未成年 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 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父母还应当在生活上照管子女。这些 都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也是父母对子女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 父母抚养子女的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父母对未成年子 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根据 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20 条的精神,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 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务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2004 年,原告人米丽,女,20 岁,无业,以其父母拒绝抚养自己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强制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经查:米丽身体健康,2 年前高考落榜后,曾投考和平宾 馆,继而又报考了两家中外合资饭店,均因成绩不好,未被录取。以后,地区街道办事处及 学校先后 4 次为她介绍了工作,继而征兵办公室动员其参军,均遭其拒绝。她父母因家庭经 济困难(父长期病休,月工资仅 70 元,母月收入 120 余元,还要负担一读中学的小女儿), 多次动员她做临时工,均遭拒绝。法院查明事实后,对米丽进行了教育,经调解无效,作出 判决:在原告米丽就业前,由二被告(米之父母)给与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100 元。判决 下达后不久,原告即当了临时工。 2.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 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利。其追索抚养费的要求可以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 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 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 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 21 条第 4 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抚养 子女的义务,始于子女出生。无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从严格意义上讲, 溺婴是杀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应按《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予"制裁。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 23 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 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白燃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成财产权益的丰法 侵害,为清极性措施。父母是来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教有,指父母在思塑品德上对子女 的关怀和培养,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随。根据《预防来成年人犯罪法的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或放 弃监护职责。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减他人透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 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承粗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持除妨得、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散等。“以上承扫民事责任的 方式,可以单魏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子女对父母有养找助的文务 《婚州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赠养状助的义务。“这一法线说明,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应尽赠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有幼是我 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案子关系平等的基留上的。 1,赠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贵用和条件。扶瑞,指子女给予 父母精神上的安墅和生话上的照料。 2.对拒不限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随 《娇媚法》第21条第3款线定:“子女不履行赠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用难的 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赠养贵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赠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 组织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喻养费的诉 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周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成判决方式,确定 赠养贵数额和给付办法。子女有能力赠养面拒绝着养父母,情节惑务的,应依法遍究其”速 弃罪”的利事责任。 案例:愿告人高硕。男,6的岁,无业。他于1966年娶麦池劳,生有二子(即被告高平, 高安)。1974年,高预因犯强好军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1976年,其费池芳与其离狮后, 与朱法再婚,池芳将当时年仅8岁和6岁的二子替至朱家,朱满自忽承担了对两个推子的部 分生活费。以后,他们将二子分别培养至大学、中专毕业。199年,高顶刑满图场瓷业。 6
6 1.保护和教育的含义 所谓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 侵害,为消极性措施。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教育,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 的关怀和培养,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的措施。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 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或放 弃监护职责。 2.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民 法通则》第 134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法规说明,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 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1.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予 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2.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婚姻法》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 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 组织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 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 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瞻养父母,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遗 弃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愿告人高硕,男,65 岁,无业。他于 1966 年娶妻池芳,生有二子(即被告高平、 高安)。1974 年,高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1976 年,其妻池芳与其离婚后, 与朱洪再婚。池芳将当时年仅 8 岁和 6 岁的二子带至朱家,朱洪自愿承担了对两个继子的部 分生活费。以后,他们将二子分别培养至大学、中专毕业。1989 年,高硕刑满留场就业

2003年高硕因病痛痰。生活无着,诉至法能请求法院判令二子每人每月给付其150元啸养 费。现年35、3岁且分别身为工程师、会计的两小几子辩称:“我们的生父多年速弃了我们, 且犯下了罪恶勾当。我们是由母亲和继父抚养成入的。我们不同意给生父喻养费。“此案涉 及到几子在幼年时期未受到生父的抚育,而当生父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儿子是香应当赡养 父亲的问题。根据《斯烟法》的烧定,子女对父母有赠养扶助的文务。子女不履行购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咸生活困难的父得,有要求子女付给糖养费的权利。由于父亲高硕在监我 里服刑的客观原因,使其未能尽到对未成年儿子的:育文务,不构成对儿子的速弃。所以, 现在其两个有负担能力的儿子应当适当给付父亲高硕赡养费。最终,法院经过市理案件, 判决由高观的两个几子每月各负担父亲赡养费100元: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速产的权利 《师州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维承速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 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候酬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雅承人。父母、子 女均为独立的整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雕子女: 他门分别对自己的生父母、养父母和鞋父或藤母遗产享有雅承权。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 母和有抚养关系的推父母。在速产雅承方面。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篷父得。均享 有对其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关于父母子女月整承遗产时, 应注意以下月题: 1,形成抚养关系的维子女和维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维子女继承了维父(或雅母》 速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说明继子女在与继父成继母形成抚有关系后,也们享 有双重雕承权。们是,雕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技维父或隙母收养,则不得维承不与其共月生 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与此相对应,继父母继承了整子女速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 的速产。 2.出嫁女应享有继承权。 3.父母离婚后,子女对父母双方遗产均享有篷承权心 4.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享有雏承权。同时,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权利文务,因收养的 成立面清除。 七、不同种类的子女及其法津地位 (一)婚生子女 根据法学原理,婚生子女是指婚解关系成立后,委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具备 以下四个要件:
7 2003 年高硕因病瘫痪,生活无着,诉至法腕请求法院判令二子每人每月给付其 150 元瞻养 费。现年 35、33 岁且分别身为工程师、会计的两小几子辩称:"我们的生父多年遗弃了我们, 且犯下了罪恶勾当。我们是由母亲和继父抚养成入的。我们不同意给生父赡养费。"此案涉 及到儿子在幼年时期未受到生父的抚育,而当生父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儿子是否应当赡养 父亲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于父亲高硕在监狱 里服刑的客观原因,使其未能尽到对未成年儿子的抚育义务,不构成对儿子的遗弃。所以, 现在其两个有负担能力的儿子都应当适当给付父亲高硕赡养费。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案件, 判决由高顽的两个儿子每月各负担父亲赡养费 100 元。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 24 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双方 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子 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他们分别对自己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或继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 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遗产继承方面,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 有对其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关于父母子女问继承遗产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或继母) 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说明继子女在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育关系后,他们享 有双重继承权。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 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了。与此相对应,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 的遗产。 2.出嫁女应享有继承权。 3.父母离婚后,子女对父母双方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e 4.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因收养的 成立而消除。 七、不同种类的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一)婚生子女 根据法学原理,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应具备 以下四个要件:

(1》其父母之间有师州关系存在: 2)须为生父之委所分娩: (③)其受胎是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 (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 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父母对于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又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候承道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 丰婚生子女。指没有婚烟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 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烟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 强好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意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二含义:一为经生父认额抚育或经 强制认领,成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之同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幸婚生子女“ 二为未经生父任意认领、抚有,也未经强制认领而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 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前者称为“准婚生子女”。后者则为事实上的婚 生子女。 丰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烟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娇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任柯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 生活贵和数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子女 所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属所生的子女,称为雅子女。 推父母子女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婚烟法》第四条规定:“继父母与雅子女间,不得虚 特或歧视。雅父或推母和受其抚养数育的港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木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有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光全等月于生父母与子 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案例:原告李梅于1971年与张明结婚。当时,张明带来与前妻生有的5个子女, 即被告张春(15岁),张福(11岁)、张费(9岁)、张秀(6岁)和张富(3岁),婚后, 李椅对5个维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文务。子女成年后,对修母也承担了一定的赠养义 务.1989年,李梅与张明协议离婚。离斯时,协议由张明付给地每月40元生活费。2005 年,李梅以自己年老体需(64岁),丧失劳动能力,0元钱不够生活为由,提出由成年 继子女承粗晚年赡养费。张春等维子女认为。李梅已与他们的生父离婚,能们不再存在 与推母的法像关系,拒绝给付。同年,李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梅与张春等姐弟5
8 (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 (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 (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 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父母对于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 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 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二含义:一为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 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 二为未经生父任意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而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 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前者称为“准婚生子女”。后者则为事实上的婚 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继子女 所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 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 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案例:原告李梅于 19 71 年与张明结婚。当时,张明带来与前妻生育的 5 个子女, 即被告张春(15 岁)、张福(11 岁)、张贵(9 岁)、张秀(6 岁)和张富(3 岁)。婚后, 李梅对 5 个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对继母也承担了一定的赡养义 务。1989 年,李梅与张明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由张明付给她每月 40 元生活费。2005 年,李梅以自己年老体弱(64 岁)、丧失劳动能力,40 元钱不够生活为由,提出由成年 继子女承担晚年赡养费。张春等继子女认为,李梅已与他们的生父离婚,他们不再存在 与继母的法律关系,拒绝给付。同年,李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梅与张春等姐弟 5

人之间曾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权利义务。现在,有负担能力的张春等5人,对曾 长期抚育过他门的年老体离、生活圈难的继母李梅,应承担其绕年的生活费用。每人每 月给付其6的元: (四)养子女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详见本书第六章收养)。 八、粗孙关系 (一)(外)相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 1,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2,被抚养人的父母己经双亡成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成者父母均丧失抚养 能力: 3.棱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粗父母对(外)孙子女的义务。 (二)(外)》孙子女赠养(外)粗父母须具备的条件 1.赠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咸年人: 2,被腑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成子女确无力赡养: 3。技腑养人必须是雷要赠养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孙子女对(外)粗父母的喻养义务。 九、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扶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1.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作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复务。适用此条款。不 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二)弟、妹扶养兄、姐须具备的条件 1,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者: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脆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以上三个条作必须问时具备,才产生了弟、妹对兄,妇的扶养文务。适用此条款,不以 同居一家共月生活为限。 9
9 人之间曾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权利义务。现在,有负担能力的张春等 5 人,对曾 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李梅,应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每人每 月给付其 60 元; (四)养子女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详见本书第六章收养)。 八、祖孙关系 (一)(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 1.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 能力; 3.被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义务。 (二)(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须具备的条件 1.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九、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扶养弟、妹须具备的条件 1.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 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二)弟、妹扶养兄、姐须具备的条件 l.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者;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了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适用此条款,不以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勿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