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比例原则释义 主讲:王燕军

一、比例原则概述 (一)概念: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 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 公民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比例原则结构:一是“三阶理论”,即比例 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三个子原则。二是“二阶理论”,即比例原则包括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两个子原则。 三阶理论”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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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 采取的方法必须是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具有目 的导向作用;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 定和实施,应当适当。”第六条规定:“实施 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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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 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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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则,又称损害最少、最温和方式原则, 要求在多种同等有效地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中, 应当采用对公民权益干涉最少者; 第五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 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比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 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 者, 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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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工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采 取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与无照 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 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 工具、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 在执法实践中,是不是对所有的无照经营行为 均应采取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呢?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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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均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 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应对所牵涉的相 关价值法益作出均衡。 ·至少有三项因素需要考虑:“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 如警察鸣枪示警后,违法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 已达到。此时,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 行为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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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 该行政目的之价值。 ·《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一是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 金额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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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 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但拍卖财物的金额应该与 罚款数额相当,剩余财物依法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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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例原则由来 ·比例原则是德国的首创,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 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提出,他主 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 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 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从 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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