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大会运作机制 主讲:王燕军

一、股东大会组成及性质 1、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和普通股东两类 股份公司股权原则上奉行自由转让原则 2、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 重大事项由其决定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11项职权: 1、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 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 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 2、审批报告,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三、股东大会的运作方式 (一)股东大会的运作方式: 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讨论事项的通过标准 股东表决:一股一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最低要求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的特别规定》: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公司可以召 开股东大会;未达到的,公司应当于五日内再次公告 通知

(三)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支持者顺序为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 2、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