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第十三章中国古代的法律
第十三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

K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中国古代的法律历史悠久,自夏而室想的形成、内容及特点,掌握中国古代法律清,四千年来从未中断。以博大精深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的法律思想为理论支撑的中国古代主要形式,从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行全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面、系统的把握。色鲜明,是中国古代文化成果中一颖主要内容璀璨的明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形式及主要法典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 想的形成、内容及特点,掌握中国古代法律 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 主要形式,从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行全 面、系统的把握。 学习目的 Ø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Ø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 Ø 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形式及主要法典 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的法律历史悠久,自夏而至 清,四千年来从未中断。以博大精深 的法律思想为理论支撑的中国古代 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 色鲜明,是中国古代文化成果中一颗 璀璨的明珠

?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矛节
第一节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K一、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的形成与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刑是法的通称,说明夏商二代都建立了镇压奴隶反抗的法律。西周时期,奴隶制法发展到高峰。西周实行“礼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性质,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奴隶制法形成一定的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关于断罪和量刑的原则也开始形成和确立,显示了我国奴隶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领先地位。(二)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法逐渐代替奴兼制法这个时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改变奴隶制法“临事议罪”的状态,把法律公之于众,使之成为“国之常法”。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国法律向规范化、法典化发展的历史转折。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懂制定的《法经》六篇,可称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为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三)秦至清两千年封建法制的发展1.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奠基阶段战国时商快的“法”为“律”,称为“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秦紧法苛刑,“尚法而亡”。汉武帝“罢百家,独尊儒术”,以亡秦为教训,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与法制结合起来,制定了“九章律”等汉律六干篇,开始了把封建法制的儒家经典法典化的发展过程。2.隋唐时期封建法制的成熟阶段隋唐法制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达到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特别是汇集历代法典精华的唐律,被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此后历代法典,虽各有损益,但都以此为范本。3.宋至明清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法制阶段自宋朝开始,统治者以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为基本国策,法律为适应这种集权趋势,刑罚日益严酷,将皇帝针对具体人和事所发的诏、令,变成断狱的依据,加强了皇权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控制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刑是法的通称,说明夏商二代 都建立了镇压奴隶反抗的法律。西周时期,奴隶制法发展到高峰。西周实行“礼制” ,礼在西周具有法的性 质,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奴隶制法形成一定的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关于断罪 和量刑的原则也开始形成和确立,显示了我国奴隶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领先地位。 这个时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改变奴隶制法“临事议罪”的状态,把法律公之于众,使之成为“国之常 法”。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国法律向规范化、法典化发展的历史转折。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 六篇,可称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为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商鞅的“法”为“律” ,称为“秦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封建 法制。秦繁法苛刑, “尚法而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亡秦为教训,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与法 制结合起来,制定了“九章律”等汉律六十篇,开始了把封建法制的儒家经典法典化的发展过程。 2.隋唐时期封建法制的成熟阶段 隋唐法制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达到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特别是汇集历代法典精华的唐律,被誉为封 建法典的楷模。此后历代法典,虽各有损益,但都以此为范本。 3.宋至明清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法制阶段 自宋朝开始,统治者以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为基本国策,法律为适应这种集权趋势,刑罚日益严酷,将皇帝 针对具体人和事所发的诏、令,变成断狱的依据,加强了皇权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控制

K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一)宣扬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三)以“三纲”为根本原则泰统一六国后,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就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皇帝独揽大权,“命为制”,“令为诏”,法自君出。君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言出法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一言改法,可以董仲舒粮据先秦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关系的论述提出了“三不受法律的制约。西汉重仲舒则进一步神化君权,明确纲”的理论,认为君尊臣单、父尊子卑、夫尊妻单是天道的体提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现。《白虎通义》明确将儒家“三纲”概括为“君为臣纲,父紧露:为人者天》)也就是说人间受命统治的君主权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内容力是天授的,君主顺天意处事掌生杀予夺的大权,君主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立于生杀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君主容,它始终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的命令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所有臣民必须服从。(二)应经合义,礼法结合(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如前所述,儒家自旬子始就有礼法并重的思想,认为统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时都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治者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德政”。董仲舒总结了孔子以来“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之”(《苟子·性恶》),礼法结合已成为一种趋势。董并用阴阻学说阐述了其德主刑辅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仲舒则将儒家经义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即依据儒家经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在他典无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罪量刑。这种引经决狱的结果,不但把经与律本来不谐调看来,德主刑辅是天经地义的。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则为先教后的东西谐调起来,而且给当时的法律条文赋子儒学精神,刑:“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春秋繁露·精华》)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促进法律条文朝看儒家化方向发展,确立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为儒家立法取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代秦以来的法家立法铺平了道路。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了一种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影响深远
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皇帝独揽大权, “命为制” , “令为诏” ,法自君出。君 主言出法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一言改法,可以 不受法律的制约。西汉董仲舒则进一步神化君权,明确 提出: “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 繁露·为人者天》)也就是说,人间受命统治的君主权 力是天授的,君主顺天意处事,掌生杀予夺的大权,君主 “立于生杀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君主 的命令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所有臣民必须服从。 如前所述,儒家自荀子始就有礼法并重的思想,认为统 治者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 之”(《荀子·性恶》),礼法结合已成为一种趋势。董 仲舒则将儒家经义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即依据儒家经 典,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罪 量刑。这种引经决狱的结果,不但把经与律本来不谐调 的东西谐调起来,而且给当时的法律条文赋予儒学精神, 促进法律条文朝着儒家化方向发展,确立了儒家的法律 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为儒家立法取 代秦以来的法家立法铺平了道路。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就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 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关系的论述,提出了“三 纲”的理论,认为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是天道的体 现。《白虎通义》明确将儒家“三纲”概括为“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内容 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 容,它始终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时,都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 “德政”。董仲舒总结了孔子以来“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 并用阴阳学说阐述了其德主刑辅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 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认为: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在他 看来,德主刑辅是天经地义的。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则为先教后 刑: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 也。”(《春秋繁露·精华》)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 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了一种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影响深远

X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形式二节
第二节 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形式

K一、中国奴隶制法律的主要形式(一习惯法(二)制定法(三)王命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奴制国家为了维护贵族奴隶主中国奴隶制时代,君主所发布度的最初形式。奴隶主阶利益而特意制定的法律,称为制定的誓、语、命都是重要的法律级将传袭已久的有利于统法。统称其为刑。刑,《说文解字》形式,“用之于军旅”,语云“刑者,到也。”到是用刀割“用之于会同”,命则是随时治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就成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头之意。后泛指所有刑罚的通称。而发的指导国家活动的法律。志的习惯法,对被压追的平《说文解字》段玉裁注云:“刑者如《尚书甘》所载,夏启民与奴隶具有较大的迷惑五刑也。凡刑罚、典刑、仪刑皆在平息有启氏叛乱时,就发布用之。”奴隶制时代,刑为法律的“誓”以告诚臣民,训令将士,性和欺骗性,如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礼”在相当长通称。应奴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尚书》中一段时间内就是以习惯法刑作为制定法不断出台,如《禹刑《汤造》《大造》《康语》等的形式成为奴隶主阶级实《汤型》《九刑》《吕型》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施法律统治工具的。又如在奴隶制社会,作为制定法的成为中国奴隶制时代法律体系“刑”,到封建社会初期则改为《国语·周语》中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刑的特点是突出处罚的载,“赋事行刑,必问于遗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经过长期训”及“昔者先王议事以具体形式,而法的特点则是突出判发展演变呈现出系统化、多样制,不为刑辟”,其中的断该不该处罚和应该按什么法条化趋势,为中国封建时代形成“遗训”和“制”都具有进行处罚。战国以后,随着封建法系统完备的法律形式奠定了基习惯法的性质。律的制定,刑多指狭义的刑罚。础
一、中国奴隶制法律的主要形式 习惯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的最初形式。奴隶主阶 级将传袭已久的有利于统 治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 充,就成为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习惯法,对被压迫的平 民与奴隶具有较大的迷惑 性和欺骗性,如原始社会祭 祀鬼神的“礼”在相当长 一段时间内就是以习惯法 的形式成为奴隶主阶级实 施法律统治工具的。又如 《 国 语 · 周 语 》 中 所 载, “赋事行刑,必问于遗 训”及“昔者先王议事以 制 , 不 为 刑 辟 ” , 其 中 的 “遗训”和“制”都具有 习惯法的性质。 奴隶制国家为了维护贵族奴隶主 利益而特意制定的法律,称为制定 法。统称其为刑。刑,《说文解字》 云: “刑者,刭也。”刭是用刀割 头之意。后泛指所有刑罚的通称。 《说文解字》段玉裁注云: “刑者, 五刑也。凡刑罚、典刑、仪刑皆 用之。”奴隶制时代,刑为法律的 通称。应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 刑作为制定法不断出台,如《禹刑》 《汤刑》《九刑》《吕刑》等。 在 奴 隶 制 社 会 , 作 为 制 定 法 的 “刑” ,到封建社会初期则改为 “法”。刑的特点是突出处罚的 具体形式,而法的特点则是突出判 断该不该处罚和应该按什么法条 进行处罚。战国以后,随着封建法 律的制定,刑多指狭义的刑罚。 中国奴隶制时代,君主所发布 的誓、诰、命都是重要的法律 形式,誓“用之于军旅” ,诰 “用之于会同” ,命则是随时 而发的指导国家活动的法律。 如《尚书·甘誓》所载,夏启 在平息有扈氏叛乱时,就发布 “誓”以告诫臣民,训令将士, 具有法律效力。《尚书》中 《汤诰》《大诰》《康诰》等 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 成为中国奴隶制时代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经过长期 发展演变呈现出系统化、多样 化趋势,为中国封建时代形成 系统完备的法律形式奠定了基 础

K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Y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形式相当丰富,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规与行政法规两大类。(一)属于刑事法规性质的法律形式1.刑法或刑法典及其注释刑、法刑与法,二者同义。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刑”为法律的通称。战国以后,刑多指狭义的刑罚,不再是法律的通称,取而代之的是“法”。法是封建国家以文字形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规范。战国时魏国的李性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由“刑”到“法”的变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律作为一种整齐划一的法律形式,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以李性的《法经》为基础,主持秦国的变法活动。他打破了传统模式,采取以罪统刑的新体例,将法典的基本形式改称为“律”。这次变革被称为“改法为律”。从此,律作为基本法典的名称历代相因,直至清末,如《秦律》《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律疏律蔬即法律的注释,是由朝廷或经朝廷指派的私人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附于律后。其为封建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制更上独树一帜,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被后世的历代封建王朝奉为立法的楷模
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 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形式相当丰富,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规与行政法规两大类。 1.刑法或刑法典及其注释 刑、法 刑与法,二者同义。在中国奴隶制时代, “刑”为法律的通称。战国以后,刑多指狭义的刑罚,不再 是法律的通称,取而代之的是“法”。法是封建国家以文字形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规范。战 国时魏国的李悝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由“刑”到“法”的变化是社会进 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律 在中国封建社会,律作为一种整齐划一的法律形式,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以李悝的 《法经》为基础,主持秦国的变法活动。他打破了传统模式,采取以罪统刑的新体例,将法典的基本形式改 称为“律”。这次变革被称为“改法为律”。从此,律作为基本法典的名称历代相因,直至清末,如《秦律》 《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 律疏 律疏即法律的注释,是由朝廷或经朝廷指派的私人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附于律后。其为封建刑法典 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 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树一帜,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被后世的历代封建 王朝奉为立法的楷模

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2.单行刑事法规及律的补充规定令秦汉时的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用于补律之不足,有变更或取代律的效力。秦汉时,令的内容十分广泛,如秦代的《楚书令》《扶书令》等,汉代的《狱令》《品令》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汉时已有专门令典的编暴。科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又称“科名”或“事条”。秦简中有《牛羊课》,《战国策》己有“科要既备”之说。汉代“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被广泛使用。比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它既是一项断狱原则,又是盛行于两汉到南北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汉武帝时天量用“比”断狱,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万余事。由于用比来审案既方便又灵活,为司法官广泛采用,但容易导致司法上的黑暗。“比”是北宋末年“例”兴起的先导。救救又称救令、诏救,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因其不具有普遍和长期的适用性,故而需要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于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这种活动叫“编救”。它与“散救”的区别在于,不再是皇帝用救令处理一件件具体的问题,而是上升为法律条文。救令作为一种直接由皇帝来发布的法律形式,是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手段,其广泛应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例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即将原本临时的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编例起自宋仁宗赵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获及定本公事编为例《续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之诏,盛行于宋明清等朝。明清时律例合编,用例不用律。谐造是君主发布命令、文告的一种形式。《尚书》中的《汤造》《大》《康造》等篇中的造是夏商周统治者出征前对将士的训令以及对臣民的告诚。明太祖朱元璋鉴于明初“民扭元习,为私灭公,暴庚日滋”(《明史·刑法志》的现实,决定以重典惩治好顽,他辑录了用重刑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训导等,亲自编定《大告》四编,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 2.单行刑事法规及律的补充规定 令 秦汉时的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用于补律之不足,有变更或取代律的 效力。秦汉时,令的内容十分广泛,如秦代的《焚书令》《挟书令》等,汉代的《狱令》《品令》等,涉及政治、经 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汉时已有专门令典的编纂。 科 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又称“科名”或“事条”。秦简中有《牛羊课》,《战国策》已有 “科要既备”之说。汉代“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被广泛使用。 比 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它既是一项 断狱原则,又是盛行于两汉到南北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汉武帝时大量用“比”断狱,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万余事。 由于用比来审案既方便又灵活,为司法官广泛采用,但容易导致司法上的黑暗。“比”是北宋末年“例”兴起的先 导。敕 敕又称敕令、诏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因其不具有普遍和长期的适用性, 故而需要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于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这种活动 叫“编敕”。它与“散敕”的区别在于,不再是皇帝用敕令处理一件件具体的问题,而是上升为法律条文。敕令作 为一种直接由皇帝来发布的法律形式,是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手段,其广泛应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例 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即将原本临时的断例,上升为具 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编例起自宋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续 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之诏,盛行于宋明清等朝。明清时律例合编,用例不用律。 诰 诰是君主发布命令、文告的一种形式。《尚书》中的《汤诰》《大诰》《康诰》等篇中的诰是夏商周统治者 出征前对将士的训令以及对臣民的告诫。明太祖朱元璋鉴于明初“民狃元习,为私灭公,暴戾日滋”(《明史·刑 法志》的现实,决定以重典惩治奸顽,他辑录了用重刑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训导等,亲自编定《大诰》四编,作为 一种特殊的刑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二)属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形式普代以后,令、格、式、典都是从正面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是各级官更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具有行政法的性质。令令是律的补充形式。晋以前律、令无严格区分,晋以后则有明确区分,正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律令下》)从晋代开始,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体禄、考课或者祭杞的礼仪、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关市等制度方面的规定。格格是由皇帝发布、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作为法律形式的格最早见于东魏《麟趾格》,格以独立的法典形式正式问世。北魏巍末年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力往往大于律。明清时,格的内容分别纳入令典和其他法规中,因而再无格的名称。式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的细则和公文程式,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式本源于秦代的《封诊式》和汉代的《品式章程》。西晋太康元年颁布《户调式》,内容包括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及品官占田萌客制等法律规定式首次成为独立编订的综合法规。唐代,式与律、令、格并行,明清时随着会典的编暴,式的地位有所下降。典典即典章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治体制机构设置和官更权责、办事程式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典本身就有法的意思最早见于《周礼·天官家宰·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这里所说的“六典”就是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其开创了以典设官明职的行政法编制体系与原则。唐玄宗时仿效《周礼》制六典,定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即为《唐六典》。它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综合性的封建行政法典,开创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此后又有元代的《元典章》、明代的《明会典》及清代的《清会典》。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刑、法、律、律疏、科、比、救、例、、令、格、式、典等,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一般都以律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法律形式,相互补充、交互为用,形成了一套严密而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
二、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 晋代以后,令、格、式、典都是从正面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是各级官吏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具有行政法的 性质。 令 令是律的补充形式。晋以前律、令无严格区分,晋以后则有明确区分,正所谓: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 制。”(《太平御览·律令下》)从晋代开始,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官员的设置、 品秩、俸禄、考课或者祭祀的礼仪、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关市等制度方面的规定。 格 格是由皇帝发布、国家机关必须遵行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作为法律形式的格最早见于东魏《麟趾格》, 格以独立的法典形式正式问世。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 ,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 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力往往大于律。明清时,格的内容分别纳入令典和其他法规中,因而再无格的名称。 式 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的细则和公文程式,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式本源于秦代的《封诊式》和汉 代的《品式章程》。西晋太康元年颁布《户调式》,内容包括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及品官占田萌客制等法律规定, 式首次成为独立编订的综合法规。唐代,式与律、令、格并行,明清时随着会典的编纂,式的地位有所下降。 典 典即典章制度,是关于国家政治体制机构设置和官吏权责、办事程式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典本身就有法的意思, 最早见于《周礼·天官冡宰·大宰》: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这里所说的“六典”就是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 制的法规,其开创了以典设官明职的行政法编制体系与原则。唐玄宗时仿效《周礼》制六典,定六典为理典、教典、 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即为《唐六典》。它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综合性的封建行政法典,开创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 法典化的先河。此后又有元代的《元典章》、明代的《明会典》及清代的《清会典》。 中国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刑、法、律、律疏、科、比、敕、例、诰、令、格、式、典等,各朝各代的统治 者一般都以律为主,同时辅之以其他法律形式,相互补充、交互为用,形成了一套严密而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