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文选犯罪构成理论新探顾永忠82级研究生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犯罪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和表现形式。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不同国家的犯罪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我们研究并建立犯罪构成理论,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我国社会存在的犯罪现象和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上。但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公认的、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上是从苏联搬过来的。而中国同苏联,国情毕竞不同,完全照搬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并说明我国犯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因此,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丰富经验,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能够充分说明、揭示犯罪的内在构成,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工作者不容推辞的任务。本文愿就此问题作些探索。、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能够区别于他事物和被人们所认识,就是因为它有自身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所谓质的规定性,就是一事物内部固有的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有属性。犯罪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特有属性是什么呢?我国刑法策十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从质的规定性上回答了这一间题。它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但是,要真正认识犯罪,彻底揭露犯罪并运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仅靠这样的原则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质不是抽象的,离开特定事物的纯粹的质是不存在的。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开始;只有由质进到量,才能深化、完善对事物的认识。所谓量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以及构成事物的共同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poooooopuooSoav0o0e00aoeo00c93o00o5t系统科学在法学中的引进,还将使法学临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系统法学派诞生于在其价值评价方面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一个改革的时代。这个时代要求人们付出巨系统科学和法学的结合必将加快法学科大的努力。法学不变革自身就难以生存,不学化、现代化的进程,必将促进法学事业的和其它学科结盟就不能发展。尽管道路坎珂新的繁荣。一些新的概念、新的理论、新的,不平,荆棘丛生,系统法学派必须勇往直体系、新的学科,乃至新的学派将会应运而前:生,从而使我国的立法预测、决策活动、犯“在科学的入口处就象在地狱的人口处罪的预测和预防措施,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一样: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的调整等更加及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当然,探索刚刚起步。系统法学派所面任何法都是无济于事的。: 68: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蘸嘿羹 、。罪构成理论新探 82 级 研究生 顾永 忠 在不 同的社 会形态里 , 犯 罪有着不 同的阶级 内容和 表 现形式 。 即使在 同一 社会形态 里 , 不 同 国家的犯罪 也 有各 自不 同的特点 。 , 因此 , 我们 研 究并建立 犯罪 构成理 论 , 必须 把着 眼点放 在我 国社会存在的 犯罪 现象和规 定犯 罪与 刑 罚的刑事 法律上 。 但是 , 我国 目前刑 法学 界公 认 的 、 传统 的犯罪 构 成理 论基本上是从苏联 搬过 来的 。 一 而 中国同 苏联 , 国情毕竟不同 , 完全 照 搬苏联 的犯 罪构 成理 论并不能 很 好地 反映 一 并说 明我 国犯 罪的 实际 情况和特点 。 因此 , 根 据我 国刑事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的丰富经验 , ` 建 立 一种 适合我 国实际 情况 、 能 够充分说 明 、 揭 示犯 罪 的内在构成 , 有利 于 同犯罪作斗争的新的犯 罪构成理 论 , 已经 成为我 国法 学工作者不容推辞 的任务 。 本 文愿 就 此问题作 些探 索 。 犯罪构成概述 犯 罪作 为一 种 社会现象之 所以能够存在 、 能够区别 于他事物和被 人们 所认识 , 就 是 因为 它 有 自身质 的规 定性和 量 的规 定性 ` 所 谓质的规定 性 , 就是 一事物内部 固有的 区别 于他事物 的特有属 性 。 犯 罪 区别于一 般 违法行为的特有属性是什 么呢? 我国刑 法第十条关 于犯 罪的 定 义从 质 的规定 性上 回答 了这一 问题 。 它 是 我们认 定 犯罪 , 划 分罪 与非罪的 基本依据 。 但是 , 要真正认 识犯 罪 , 彻 底揭 露犯 罪并运用刑 罚方法同犯 罪 作斗争 , 仅 靠这 样 的原 则规定是远 远 不够的 。 因为质不 是抽 象的 , 离开 特定事物 的纯粹的 质是不存在的 。 区分事 物 的质 , 是认识 事物 的开 始 ; 只有由质进到 量 , 才能 深化 、 完善对 事物 的认 识 。 所 谓量的 规定 性 就是 事物 存 在和 发 展的规 模 、 速度 、 程度以 及构成 事 物的 共同 成分 在空间上的排列等 等可 以用 ’ 数量表 示 认 沪气口吸 刀。 沪勺口。 沪 气 口与口匆口 。少气 口黝小犯口 认 沪 。少气户仑 沪色沪 系统 科 学在法学 中的 引进 , 还 将使法学 在其价值评价 方面 更加科 学 , 更加 合理 。 系统科 学和 法学 的结 合必将 加快法 学 科 学化 、 现代化 的进程 , 必将 促 进法 学事业的 新的繁荣 。 一 些新的概 念 、 新的 理论 、 新的 体 系 、 . 新的 学科 , 乃至新的 学派 将会应运 而 生 , 从 而使我国 的立 法 预 测 、 决策活动 ` 、 犯 罪的 预测和 预 防措 施 , 以 及法律对社 会关 系 的调 整等更 加 及时 , 更 加科 学 , 更 加合 理 。 . 当然 , 探索 刚 刚起步 。 系统 法 学派所面 . 场e . 临的任 务是异 常艰 巨 的 。 系统 法学派 诞生 于 一 个改革 的时 代 , 这个时 代 要求人们 付 出巨 大的 努力 。 法学 不变革 自身就难 以生 存 , 不 和其它 学科结 盟就不能 发 展 。 尽管道 路坎 坷 不 平 , 荆棘丛 生 , 系统 法学 派 必 须 勇往 直 肩守 : “ 在科 学 的人 口处 就象在地 狱 的人 口处 ’ 一 样 : ` 这里 必须根绝一切 优豫 , 任何怯儒都是无济于事的 。

的属性。我们要认识犯罪,不仅需要知道什么是犯罪,还必须了解犯罪是由什么构成的,即从量的方面来把握犯罪。我们把刑法规定的表明犯罪量的规定性的诸要件的总和,叫做犯罪构成。换句话说,犯罪构成就是依据我国刑法,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的总和。只有把犯罪的质一一犯罪概念,同犯罪的量一一犯罪构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能对犯罪有一个全面的、立体的认识。在现实社会中,犯罪总是表现为各种各样具体的犯罪行为,譬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当我们对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考察以后,就会发现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而把彼此区别开来之外,还有一些为每个具体犯罪所共有的东西。据此,我们把犯罪构成划分为犯罪的基本构成和犯罪的特殊构成二个部分。所谓犯罪的基本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法,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诸要件的总和。它表现的是所有犯罪的“共性”,规定在刑法总则里。所谓犯罪的特殊构成,则是指依据我国刑法,构成某一个具体的犯罪除了具备基本构成要件以外,还应具备的特殊要件的总和。它反映的是每个具体犯罪的“个性”,规定在刑法分则里。认定任何一种犯罪,不仅要具备基本构成要件,而且还必须具备该犯罪的特殊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容用下图表示:(见下页)二、犯罪的基本构成我们已经知道,犯罪的基本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法构成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诸要件的总和。犯罪总是由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三个部分组成的。(一)主体。犯罪必然同社会的主体~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刑法规定,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一个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界限。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个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对自已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二)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之所以受到刑法惩罚,就是因为犯罪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刑法第十条给犯罪下的定义就是把“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加以规定的。下面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一些分析研究。1.行为的主观罪过。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任何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故意的主观罪过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第二种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明知”的内容,不是指对自已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或政治上将给予怎样的评价所持的认识,而是指对自已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认识。过失的主观罪过也分两种: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也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人只有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罪过,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行为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时,才构成犯罪。.6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属性 。 我们要认 识犯 罪 , 不 仅需要知 道什 么 是犯 罪乡 还必 须 了解犯罪 是 由什么 构成 的 , 即 从量 的方而来把 握 犯罪 。 我 们 把刑法规 定 的表明犯罪 童 的规 定性 的诸 要件的 总农l , ” lL做犯 习岭 构成 。 换句话说 , 犯 罪构成就 是依 据我 国刑 法 , 认定某一行 为构 成犯 罪 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 的总 和 。 只有把犯 罪 的质— 犯罪 概 念 , 同 犯罪的 量— 犯罪 构 成结合起来 , 统一 起 来 , 才 能对 犯罪有一个 全而的 、 立 体的认识 。 , 在现实社会中 , 犯罪 总是 表现为各 种各 样具 体 的犯 罪行 为 , 譬如杀人 罪 、 抢劫罪 等等 。 当我 们对每一 个具 体的犯 罪进 行深 入 、 细 致的 分析考察以后 , 就会发现它们 除 了具 有各 自的 特点从而把 彼此 区别 开来之 外 , 还有一 些为每个具体犯 罪所 共有的 东西 。 据此 , 我们 把犯 罪 构成 划分 为犯罪 的基本构 成和 犯罪 的特殊构成 二个部 分 。 所谓犯 罪 的基本构 成 , 是指 依 据我 国 刑 法 , 构成任何一 个具 体的犯罪 都必须具 备的诸 要件的 总 和 。 它 表现 的是 所 有犯 罪的 “ 共 性护 , 规定 在刑 法总 则里 。 所 谓犯 罪的特殊构成 , 则是指依 据我 国刑法 , 构 成某一 个具体 的 犯罪除 了具备基本 构成要件以外 , 还应 具备的特殊要件的 总和 。 它 反映的是 每个具体犯罪 的 “ 个性 ” , 规 定在刑 法分 则里 。 认定任 何一 种犯罪 , 不 仅要具备 基本构成要件 , 而且还必 须 具备该犯 罪的 特殊要件 。 犯罪构成的 内容用下 图表示 : ( 见下 页) 二 、 犯罪的基本构成 我们 已经知道 , 犯 罪的基本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 法 构成 任何一 个具体的犯罪都必须具备 的 诸要 件的总和 。 犯 罪总 是 由主体 , 危害社会的行为 , 客体三个部分组 成的 。 (一 ) 主体 。 犯罪必然 同社会的 主体 一 人有着密切 的关 系 。 按 照刑 法规定 , 只有达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 能 力的 自然 人 , 才 可以成为 犯罪的主 体 。 所 谓刑事责任年龄 , 就 是 由法 律规定 的 、 一个人能 够成为犯罪 主体 并承 担刑 事 责任 所必须达 到 的年龄界限 。 所 谓刑 事责任 能 力是指 由法律规定 的 、 一 个人 能够成 为犯罪主 体并承担刑 事责任所 必须具备的对 自 己 行为的 认识能 力和 控 制能 力 。 、 (二 ) 危害社会 的 行为 。 犯罪之所 以受 到刑 法惩罚 , 就是因 为犯 罪人 实施 危 害 社 会 的 行为侵犯了 国家 、 社会和 公 民 的利益 。 刑 法第十条给 犯 罪下的定 义就是 把 “ 危害社会的 行为 ” 作为犯罪 的 本质属性加以规定 的 。 下面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 行一 些分 析研 究 。 1 . 行为 的 主 观 罪过 。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 构 成任何犯 罪 , 行 为人 在主 观 上必须具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罪过 。 故 意的 主观 罪过 分 为二种情况 。 一种是直接故 意 , 即行 为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 果 , 仍希望这 种结果发 生 。 第二种 是间接 故意 , 即行 为人 明知 自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 放任 这 种结果发生 。 应该指 出的是 , 这 里所 说 的 “ 明知 ” 的 内容 , 不是指对 自己行 为在道德上 、 法 律上或政抬上将 给予 怎样的评价 所持 的认 识 , 而是 指对 自己行 为会发生 危害社 会的 结果所持的认 识 。 ` 过 失 的主观 罪过 也分两种 : 即 行为人 应 当 预见 自己的 行为可能 发生危 害社会的 结果 , 因 为 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 的 , 叫做 疏 忽大意 的 过 失 , 行为人应 当预见 、 也已 经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 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 但是轻信能够避 免的 , 叫做过于 自信的过失 。 一个人 只 有出于故 意或者过 失 的主观罪 过 , 实施 了某种 危 害社 含行为并发生了危害社合的结 果 , 从而侵犯了刑 法所保护 的某种社会关 系时 , 才构成犯罪

情节“国R点法方地“..EiT象肉乐成生乐构.oi..:.4.3生33.2...健行行行K因果关系多多果自:为烟花作的成护保湘有具117刑1犯罪70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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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十三条)2。行为的客观形式。当一个人产生形成了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罪过以后,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尖,他就会将大脑中的“行为”付诸实践,作用于外部客观世界。刑法学上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指人通过自已身体外部的动作表现出来的积极的行为,这种行为叫做“作为”,另一种指人不去实施自已有义务实施的积极行为而表现出来的消极行为,这种行为叫做“不作为”。不作为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的。作为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赠养扶助的义务。”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由行为人自已的行为产生的义务,如老师带领学生学游泳,老师就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3。行为的危害结果。无论是危害社会的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它们通过行为人表现于客观外界,就必然发生这样或那样危害社会的结果。概括起来危害结果一般有三种形式: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如把人杀伤、杀死等,精神性的危害结果,如侮辱诽谤他人、反革命宣传煸动等,物质性危害结果和精神性危害结果兼而有之,如强奸妇女的罪犯,既可以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也可以造成精神性危害结果。4。因果关系。上述行为的主观罪过→行为的客观形式→行为的危害结果三者之间是由一条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链条联系在一起的。为要查明这个因果链条,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已经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然后再根据客观事实并借助于科学的方法或技术手段,查清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不是由他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应该指出,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般因果关系(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之一种,除了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共性”外,它还有自身特有的“个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或“个性”是什么呢?我认为:(1)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动物的行为或自然力。(2)这里所说的人的行为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判断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性大还是小,不仅仅取决于这个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怎样。同样是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非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们的赞扬;相反,为了图财杀人,则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们的唾弃。同样的行为,评价为什么如此不同呢?关键在于行为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这就意味着只有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而发生的行为,才可以成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因此,我们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既要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看到刑法因果关系与一般因果关系的“共性”,又要分析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查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个性”。为要正确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即行为人对于自已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的罪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之中。用文宇表述就是刑法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该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为什么要把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而”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个要件呢?这是因为:(1)二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客观行为是主观罪·71·?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icnki.net
相 反 , “ 行为在客观 上 虽然造 成 了损害结果 , 但是不是 出于故 意或者过 失 , 而是 l 一 白于不能 杭 拒或者不 能 预见 的 原 因弓I起 的 , 不 认 为是 犯罪甘 。 ( 刑法 第十三 条) 2 . 行 为 的 客 观 形式 。 当一个人产生 形成了实施某种 危害社 会行为 的主观罪 过以后 , 无 论是 故意还是过失 , 他就会将大脑 中的 “ 行为 ” 付诸实践 , 作用于外部客观世界 。 刑 法学上 的行 为包括两 种形 式 : 一种指人 通 过 自己 身体外部的动 作表 现 出来的积 极的 行为 , 这 种 行 为叫做 “ 作为 ” ; 另一种指人不 去实施 自己有义 务实施的积极行 为而 表现出来的 消极行 为 , 这种 行为 叫做 “ 不作为+, 。 不作为构成 犯罪是以行 为人 具 有作为义 务 为前 提的 。 作为义 务的 来源 有 : 法 律明文 规定应 当履 行 的义 务 , 如 我国婚 姻 法规定 “ 父母对 子女 有扶养教育的义 务 , 子女对 父 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 务 。 ” 行 为人的职务或业务 要求 必 须屐 行 的义 务 , ’ 如消防 队 员有灭 火的 义 务 。 由行 为人 自己 的行 为产生的义务 , 如 老 师带领学生学游 泳 , 老师就负有保护 学 生的义 务 。 3 . 行 为 的危 害 结 果 。 无 论是 危害社 会的 作为还是不作为 , 只要 它们 通 过行为人 表现于 客观 外 界 , 就必然 发生 这 样或那样危 害社会的结果 。 概 括起来危害结果一般有三 种 形式 : 物 质性的 危害结果 , 如 把人 杀 伤 、 杀死等 遥 ’ 精神性的危害结果 , 如侮辱 诽谤他人 、 反革命宣传 煽动 等 ; 物 质性 危害结果和精神性 危 害结 果兼而 有之 , 如 强奸 妇 女的 罪犯 , 既 可 以给被害人 造成 物质性危害结果 , 也可 以造成精神性 危害结果 。 4 . 因 果关 系 。 上 述行 为的 主观 罪过 , 行为 的客 观 形式~ 行 为的危害结 果三者之 间是 由 一 条 引起与被引起 的因 果链 条联系在一起 的 。 为要查 明这 个因果链 条 , 首 先要考察行 为人 是 否具有实施己 经发生 危害社会的 行为的主 观罪过 ~ 故意或过 失 。 然 后再 根据客观 事 实 并 借 ` 助于科学的 方法 或技术手段 , 查 清已 经 发生 的 危害结果 是不是 由他故意或过失 地 实施危害社 会的 作为或不 作为 引起的 。 应该指 出 , 刑 法 因果关 系作为一般因果关系 ( 哲 学上 的 因 果 关 系 ) 之一 种 , 除 了具有一 般 因果关 系的 “ 共性 ” 外 , 它还 有 自身特有的 “ 个性 ” 。 刑法 因果关 系的待殊性 或 ’t 个性 ” 是什么 呢 ? 我认为 : ( 1 ) 作为 刑 法因果关 系中原 因 的是 人 的 行为 , 而 不是 动 物的 行为或 自然 力 。 ( 2 ) 这 里 所说 的人 的 行为是指 危害社 会 的行 为 。 在刑 法上 , 判 断 衡量 一 个行 为 是否 具有社 会危害 性 , 危 害性 大还是 小 , 不 仅仅 取决 于这 个行 为在客观上 对 社 会造成 的 后果如何 , 在很大程度 上是 取 决于行 为 人在实施 这 一行 为时 所 持的 主观 』乙理态度 怎样舀同 样是 杀人 行 为 , 属于正 当 防卫 的 , 非但不 具有社会 危 害性 , 反 而受到 法律的保护和 人们 的赞扬 ; 相 反 , 为了图财杀人 , 则必定要受到 法律的制裁和人 们 的唾 弃 。 同 样的行为 , 评 价为什么 如 此不 同呢 ? 关键在 于行为人所持 的主 观 心理 态度不 同 。 这 就意味着只有出于 故 意或 过失 的主 观罪 过而 发 生 的行为 , 才 可 以成 为刑 法 因果 关系 中的原 因 。 因此 , 我 们在研究 刑 法 因果关 系时 , 既 要 坚持因果关系的 客观性 , 看到刑 法因 果关 系 与一 般因果 关 系 的 “ 共 性 ” , 又要分析考 察行为 人主 观上是否 有罪过 一 故 意或过 失 , 查 明刑法意义上的 因 果 关 系 的 “ 个性 ” 。 为要正确解决 刑法 中的 因果 关系 , 应 当把刑法 因果关系 的 特殊性 , 即行 为人 对 于 自己行 为的性质及其 后果 所持 的 主观心理态度 州故 意或过 失 的罪 过纳 入刑 法 因果 关系 的定 义之 中 。 用 文字表述 就 是刑法 因果 关系是指 行为 人故 意 或过 失地 实施的 危 害社会的行 为 与该 行 为造 成 的 危害 结果 之 间的客观联 系 。 为 什么 要把传统犯罪 构成 理论 中的 “ 主 观 方面 ” 和 “ 客 观 方而 ” 合并 为 ’t} 苞害社 会的行 为 ” 一个要件呢? 这是因为 : ( 1 ) 二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 有机整 体 。 客 观 行为是 主观 罪

过支配、推动的产物,主观罪过包含渗透在客观行为之中。只是为了分析研究问题的便利我们才把它们从理论上区分开来,而事实上它们是既不能割裂也不能颠倒的。:(2)有助于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如前所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中必须包含、渗透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抛开这一特殊性,刑法的因果关系间题将难以得到正确的解决。(3)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表现为主体-→危害行为→客体三个部分,因主观罪过包含在危害行为之中,人们无法直接看到,故把它们合而为一更符合客观实际。(三)客体。从本质上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呢?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旦发生必然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危害结果,它就是犯罪。无论危害结果表现为何种形式,都表明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了侵犯。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生活在社会上彼此发生的各种关系。它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如政治、思想、道德、财产、婚姻家庭等等关系。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只有当某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是由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时,才可以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把所有的犯罪划分为八类,每一类包括了侵犯一个方面社会关系的犯罪。我们把所有犯罪行为侵犯的由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总和叫做一般客体。把每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叫做同类客体。综上所述,可以大致看出了犯罪发生发展的基本脉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资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体),在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的驱使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最后通过危害结果表明由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了侵犯。三、犯罪的特殊构成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从所有具体的犯罪里抽象概括出来的,在刑法分则里并没有这样一个抽象的犯罪。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既具备了基本构成要件,又具备了特殊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的特殊构成,通俗地说,就是刑法分则里每一个罪名的“罪状”所要求的各种特殊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对基本构成要件的具体化。如在基本构成里只要求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至于是怎样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没有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特殊构成里则规定了具体要求。如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实施。另一种情况是规定了基本构成里没有的要件。暨如贪污罪的主体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而且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下面从三个方面论述犯罪特殊构成的内容。(一)主体方面的特殊要件。任何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对于许多犯罪来说,除此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我们把前一种人叫做一般主体,而把刑法分则要求的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叫做特殊主体。从刑法分则看,特殊主体有以下几种;1.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136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55条、第185条、第187条)。2.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3.邮电工作人员(刑法第191条)。4,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7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过 支配 、 推动的 产物 , 主观 罪过包含渗透在客观行 为之 中 。 只是为了分析研究问题的便利我 们才把它们 从理 论上 区分 开 来 , 而 事实上 它们是 既 不能割裂也不能 颠倒的 。 ` ( 2 ) 有 助 于解 决刑法 中的 因果关 系 问题 。 如 前所析 , 刑法 因果关系 的特殊性就在于 作为原因 的危害行为 中 必须包含 、 渗透着行为人 的主观罪过 。 二 抛开这一 特殊性 , 刑法的 因果关 系 问题将难以 得到 正 确的解决 。 ( 3 ) 现实生活 中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表现为主 体、 危 害行为、 客体三个部分 , 因 主观 罪过 包含在 危害行为 之 中 , 人们 无 法直接 看到 , 故 把它 们合 而 为 一 更符合客观 实际 。 ( 三 ) 客 体 。 从本质上说 , 犯罪是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 但是并非一 切危害社会 的行 为都 是犯罪 。 哪 些危 害社会的行 为才 是犯罪呢 ? 一 个危 害社会的行为一 旦发生 必然 造成这 样或那 样的 危害结 果 , 它就是 犯罪 。 无 论危害结果表现为 何种形式 , 都表明一定 的社 会关 系 受到 了 侵犯 。 所 谓社会关 系是指人 们生活在社会上彼此发生的各种 关系 。 它 的范 围是极其广泛的 , 如政治 、 思想 、 道德 、 财 产 、 婚姻家庭等等关 系 。 各 种社会关系都受 到各种社会规范的调 整 和保护 。 只 有当某人 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 侵犯的是 由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 系时 , 才可 以 认 定这一 行 为构 成 了犯罪 。 我 国刑 法把 所有的 犯罪划分为八类 , 每一 类包 括了侵犯一 个方 面 社会关 系的 犯罪 。 我 们把 所有 犯罪 行为侵犯 的 由刑 法保护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的 总和叫做一 般客体 。 把 每一 类犯 罪 行为侵 犯的 社会关系 叫做同 类客体 。 二 综上所述 , 可 以大致看 出了犯罪发生 发 展的 基本脉络 : 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 任能 力的 自然人 ( 犯罪的主 体) , 在其故 意或过失 的主观罪 过 的驱 使下 实施 危害社 会的行 为 (作为或不作为) , 造 成一 定 的危害结果 , 最后 通过 危害结果表明 由刑 法保护 的某种 社会关 系受到 了侵 犯 。 三 、 犯 罪的特 殊构成 犯 罪的基本构成要 件是 从所 有具 体的 犯罪里抽象概括出来的 , 在刑 法分则里并没有 这样 一个抽象的 犯罪 。 一个 危害社会的行 为只有 既具 备了基本构成要件 , 又具备了特 殊 构 成 要 件 , 才能认定 为犯罪 。 犯罪的 特殊构成 , 通 俗 地 说 , 就是刑 法 分则里每一 个罪名 的 “ 罪状 ” 所 要 求的各种特 殊要件的总和 。 这 些要件的 内容有 两种 。 一种 是对基本构成 要件的具体化 。 譬如在基本构成 里只要求具有危害社会 的行为 ( 作 为或 不 作为 ) , 至 于是怎样的 作为或不 作为并没 有规 定 。 在刑 法 分则 的特殊构 成里 则规定了 具体要求 。 如 抢劫罪 必须是 以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 来 实 施 。 另一 种情况是 规定 了基 本构 成里 没有 的要 件 。 譬如贪污罪 的主 体不 仅要达到刑 事 责任年龄 、 具有责任 能 力 , 而 且还 必须是国家工 作人 员或其他从事 公 务的人 员 。 下 面从三个 方面论述 犯罪特殊构成的 丙容 。 ( 一 ) 主体方面的特殊 要 件 。 任何犯罪 的主 体都必须 是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 事责 任能力的 自然人 。 但 是 、 对于 许多犯罪 来说 , 除此以外 , 还要求行 为人 具有某种特殊 身份 。 我们 把前一 种人叫做一 般主体 , 而把刑 法分则要求的具有某种 特殊 身份的人叫做 特殊主 体 。 从刑 法分则看 , 特 殊主 体有以下几 种; 1 . 国 家工作人 员( 刑 法第 1 36 条 、 第 1 46 条 、 第 1 47 条 、 · 第 1 5 5条 、 第 1 8 5 条 、 第 1 8 7条 ) 。 2 . 司法 工作人 员( 刑法 第 1 8 5条 、 第 1 8 9条 、 第 1 9 0条) 。 3 . 邮电 工 作人 员 ( 刑 法第 1 91 条) 。 4 . 受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 人 员 . 7 2 `

(刑法第155条第3款)。5.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刑法第148条)。6.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刑法第161条)。7.神汉巫婆(刑法第165条)。8.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刑法第113条)。9.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第114条)。有的条文虽没有明文规定主体的特殊身份,但从条文内容可以推断出来,如刑法第182条、第183条的主体应该是“家庭成员”。上述诸条,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非条文所要求的人不能构成。但在共同犯罪时可以由其他人伙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构成。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二)危睿行为方面的特殊要件。1。主观方面的特殊要件。构成大多数犯罪,只要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就行了。但是有些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罪过,还要求具有其他特殊要件:(1)“以反革命为目的”(反革命罪全章)。(2)“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120条、第124条、第16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77条。)(3)“为窝戴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刑法第153条)。(4)“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刑法第25条)。(5)“明知”(刑法第172条、第181条、第188条)。需要指出的是,故意的主观罪过里讲的“明知”同以上诸条里规定的“明知”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明知”,但要求“明知”的内容却不同。前者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后者的“明知”则是指行为人对各该条所要求的某种特定情况的认识。在构成以上诸条之罪时,行为人不仅要具备故意的罪过,还必须具备各该条对某种特定情况“明知”的要求。2。行为客观形式方面的特殊要件。在刑法分则里,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了各种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有:(1)对行为时间的要求。如“在禁渔期”(刑法第129条)、“在禁猎期”(刑法第130条)、“在侦查、审判中”(刑法第148条)等。(2)对行为地点的要求。如“在禁渔区”(刑法第129条)。“在禁猎区”(刑法第130条)等。(3)对行为手段、方法的要求,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方法)(刑法第139条、第150条、第157条)等。(4)对行为对象的要求,如“破坏通讯设备”(刑法第111条)、“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刑法第139条)、“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刑法第189条)、“私放服犯”(刑法第190条)等。3。危害结果方面的特殊要件。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里对构成各该罪的危害结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各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求也不同。有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如刑法第105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有的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刑法114条、115条。应该指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罪的危害结果只是指构成该种犯罪既遂罪的要件。如果其他诸方面要件具备了,只是没有发生结果或者发生的结果没有达到条文的要求,则可以构成未遂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有自己的构成形态,只不过同既遂罪的构成有所不同婴了。4,关于“情节”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和作用。在刑法分则里,许多条文都有关于情节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这些关于情节的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要·73·2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拼 法 第 1 5 d 条第 款 5 3 ) 。 5 . 证 人 、 鉴定 人 、 记 录人 、 翻 译人 刑 法第 ( ] 条 4 ) 8 。 6 . 被 逮捕 关 押的犯罪分 子 刑法第 ( 条 11 6 ) 。 7 . 神汉 巫婆 刑 法第 条 ( 1 5 6 ) 。 8 . 从事交通 运输 的人 员 刑 ( 法第 条 3 n ) 。 9 . 工厂 、 矿山 、 林 场 、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 、 事业 单位 的 职 工 刑 法 第 ( 条 1 1 4 ) 。 有的条文虽没有明 文规 定主体的特殊身份 , 但从 条文 内容可 以推断 出来 , 如 刑 法 第 1 82 条 、 第 1 83 条的主 体应该是 “ 家庭成 员护 。 上 述诸 条 , 在单独 犯罪的情况下 , 非条 文所 要求 的人 不能 构 成 。 但在共 同犯罪 时 可以 由其他人 伙 同具有特定 身份的 人共 同构成 。 如非国 家工 作人 员或依 法从事公 务的人 可 以成 为贪污罪 的共犯 。 (二 ) 危害行为方面 的特殊 要 件 。 1 . 主 观方 面 的 特珠要 件 。 构 成 大多 数犯 罪 , 只要行为 人具 有 故意或过失 的主 观 罪过就 行 了 。 但 是有 些犯 罪 , 不仅要求 行为人 具有故 意 的主 观罪 过 ,还 要 求具有其他特 殊要件 : ( 1) “ 以反 革命为目的 ” ( 反革命罪全章) 。 ( 2 ) “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 刑 法 第 12 0 条 、 第 1 2 4条 、 第 1 6 4条 、 第 1 6 8条 、 第 1 6 9条 、 第1 7 0条 、 第 1 7 7条 。 ) ( 3 ) “ 为窝藏 赃物 、 抗拒逮捕 或 者毁 灭 罪证 ” ( 刑 法 第15 3条 ) 。 ( 4 ) “ 由于泄愤报复或 者其他 个 人 目 的 ” ( 刑 法 第 25 条 ) 。 ( 5 ) “ 明 知 · “ ” · ” (刑 法第1 72 条 、 第 18 1条 、 第 18 8条) 。 需要指出的 是 , 故 意的 主 观 罪过里 讲的 “ 明知 ” 同 以上诸 条里规 定的 “ 明知 ” 是有区别的 。 虽然都是 “ 明知 ” , 但 要求 “ 明知 , 的 内容却不同 。 前者 的 “ 明知 ” 是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为会 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的 认识 ; 后者 的 “ 明知 ” 则 是指行 为人 对各该条所 要求 的某种特定情况 的认识 。 在构成以 上 诸 条之罪时 , 行为人 不 仅要 具 备故 意的 罪 过 , ` 还 必须具 备各 该条对某种 特定 情况 “ 明知 ” 的 要求 。 2 . 行 为客 观 形 式方 面 的 特殊要 件 。 在刑 法 分 贝! !里 , 对危害社会的行 为作了各种具 体的 要求 , 这 些要求有 : ( 1 ) 对行 为时 间 的 要求 。 如 “ 在禁渔期 ” ( 刑法第 1 29 条 ) 、 “ 在 禁 猎期 ” ( 刑 法第 13 0条 ) 、 “ 在 侦查 、 审判 中 ” (刑 法第1 48 条 ) 等 。 ( 2 ) 对行 为地 点 的要 求 。 如 “ 在 禁渔区 ” (刑 法 第 1 29 条 ) 。 “ 在 禁猎 区” (刑 法 第 13 0条 ) 等 。 ( 3 ) 对行 为手 段 、 . 方 法的 要求 , 如 以暴 力 、 ` 威协 或 者其他手 段 ( 方 法 ) ( flJ 法 第 13 9条 、 第 15 。 条 、 第 15 7 条 ) 等 。 ( 4 ) 对行 为对 象的要求 , 如 “ 破坏 通讯设备 ” ( 刑法第 n l 条 ) 、 “ 奸淫不 满 14 岁 的 幼女 ) (刑 法第 1 3 9条 ) 、 ’ “ 对 ` 被监管 人实行体罚 虐待 ” (刑 法第18 9条 ) 、 “ 私 放罪 犯 ” ( 刑 法第 1 90 条 少 等 。 3 . 危 害结 果 方 面 的特殊要 件 。 刑 法 分 则的许多条文 里对构成 各该罪 的危 害结果 作了明 确具 体的规定 。 由于各 种 犯罪 对 社会的危害程 度不 同 , 因而 对各 种 犯罪 的 危害结 果 要求 也不 同 。 有的 “ 尚未 造 成严重 后果 ” 就构成犯罪 , 如 刑 法第 10 5 条 、 第 10 7 条 、 第 10 8 条 、 第 1 09 条 ; 有的 则必须 “ 造 成严重后 果 ” 才构 成 犯罪 , 如刑法 1 14 条 、 1 15 条 。 应 该指出 , 刑 法 分则规定的构成 某罪的 危 害结果 只是 指构成 该和已罪既 遂 罪 的要件 。 如果其他 诸 方面要 件具 备 了 , 只是 没有发生 结果 或者发生 的 结果 没 有达 到条 文的 要求 , 则可 以构 成未 遂罪 。 犯 罪预 备 、 犯 罪 中止 、 犯罪 未遂 作为 犯罪 的特殊 形 态 , 也有 自己的构 成形 态 , 只 不过 同既 遂罪 的构 成有所 不 同罢 了 。 4 . 关 于 ’, 睛节” 在 犯 罪构 成 中的意 义和 作 用 。 在刑 法 分则 里 , 许 多条文 都有关 于情节 仁 的 规定 , 概 括起来有以下几 种 情况 : “ 情节轻 微 ” ; “ 情节较轻 ” ; “ 情节严重 ” 或 “ 情节 晋劣 ” ; “ 情节特别严重 ” 或 “ 情节特别晋劣 ” 。 这些关于情节 的规定并不是一 个独立的 要 一 7器

件,而是涉及到行为主观罪过、行为客观形式、行为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内容的一个综合性的、不确定的要件。具体到某个犯罪里,它既可以通过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的时间、地点体现出来,也可以表现为行为的手段、方法,行为的对象、次数和行为的结果等等。从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看,这类有关情节的规定作用有二:一是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一是作为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加重”或“减轻”是相对于各该罪通常的法定刑而言)(三)客体方面的特殊要件。从总体上说,犯罪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但是当我们要确定某人犯了什么罪的时候,就要考察他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哪一种社会关系。我们把这种由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叫做犯罪的直接客体或特殊客体。直接客体不仅表明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还表明构成什么罪,它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直接依据。如某人盗窃了正在使用的电话线,他的行为就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不是盗窃罪。当然,有些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一样的,如盗窃罪和诈骗罪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借助其他方面的特征来区别它们。犯罪的基本构成与犯罪的特殊构成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事物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相互之间表现为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我们认定每一种犯罪,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从犯罪的基本构成和特殊构成两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不可顾此失彼或厚此萍彼。从表面看,似乎本文论述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把以往所讲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合而为一罢了,或者只是把四个要件的顺序调整了一下。但是,正如在化学上同样的分子做出不同的排列,物质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一样,本文论述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个“同分异构体”,同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很大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1,按照主体→危害行为→客体这样的顺序建立起来的“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恰如其份地反映了犯罪发生、发展的客观过程,揭示了三个要件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它们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内容上是发展的。而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所讲的四个要件是齐头并进、相互并列的,在相互关系上没有反映出内在的逻辑联系,在内容上没有准确地表述犯罪发生发展的客观过程。2.本文论述的犯罪构成理论运用质和量、普遍性与特殊性、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原因与结果等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畴,紧紧围绕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揭示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对于认定犯罪的作用,说明了总体上的犯罪与具体的犯罪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初步设想,从而把刑法理论与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很好地阐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总体上的犯罪与具休的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也不可能把犯罪构成理论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很好地统一起来。3。以上二点决定了本文论述的犯罪构成理论易于被人们、特别是初学者理解、接受也便于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掌握和运用。.74:?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icnki.net
件 , 而是 涉及到行 为主观罪 过 、 行 为客观 形式 、 行为危害结果 等多方面内容的一 个 综 合 性 的 、 不确定的 要件 。 具体到 某个犯 罪里 ; 它 既可 以通 过行 为的动机 、 目的 , 行 为的时间 、 地 点体现 出来 , 也可 以表现 为行 为的手段 、 r 方法 , 行 为的对 象 、 次数和 行 为的结果等 等 。 从刑 法 分则的 有关 条文看 , 这 类有关情节的规 定作用 有二 : ’ 一是作为构成犯罪的必 要 条件 ; 一是 作为加重 处 罚或减轻处罚的必 要条件 。 ( 这里所说 的 “ 加重 ” 或 “ 减轻 ” 是相对于各该罪通 常的法定刑而 言 ) · ` 三 ) ` 客体方面的特殊要 件 。 从总体上说 , 犯罪侵犯 了刑 法保护 的社会主 义 的社 会关系 。 但是 当我 们要 确定某人犯 了 什 么罪的时 候 , 就要考察他所实 施的行 为侵犯 了哪 一种社 会关 系 。 我们 把这 种 由某一 个具体 的犯罪行为 侵 犯的具体的社会 关 系 , 叫做犯 罪 的直接客体 或特 殊客 体 。 直 接客体不 仅表 明某 个行 为是否构 成犯罪 , 而 且还表明构 成什么罪 , 它 是 区别此罪 与被罪的直接依据 。 如某人 盗 窃了正 在使用 的 电话线 , 一 他 的行 为就构 成破坏通讯设 备罪 , ’ 而不是盗窃罪 。 当然 , 有些 犯 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一 样的 , 如盗 窃罪和诈骗 罪都侵 犯了公 私财 产所 有权 , 在这 种情况下 , 我们就要借助其他方 面 的特征来区别它 们 。 犯 罪 的基本构成与犯罪的特殊构成 是不可分割的 一个事物 的两 个组成部分 。 它们 相 互之 间表现为 抽象与具体 、 共性与个性的关 系 。 我们认定 每一 种犯罪 , ’ 必须 依据刑 法的 规定 , 从 犯 罪的基本构成和 特殊构成两 个方面进 行全面 、 深人 、 细 致的分析研究 , 不可顾此失彼或厚 此薄彼 。 从表面看 , . 似乎本文论述 的犯罪构成 理论与传统 的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多大的 区别 , 只是 把 以往 所讲的 “ 主 观 方面 ” 和 “ 客观方面 ” 合而为一罢 了 , 或者只是把 四 个要件的顺序调整了一 下 。 但是 , ` 正如在 化 学上 同样的分子做 出不同的排列 , ` 物质的性质就会发生 变化一 样 , 本文 论述的 犯罪构成理论这 个 “ 同分异构 体 ” , 同传统 的 犯罪构成理论有 着很大的 区别 。 概括起 来主要有 以下三点 : ` ` 、 1 . 按照主体、 危害行为` 客体这样的顺序建 立 起来 的 “ 三位一 体 ” 的犯 罪构 成理论 , ` 恰 如其份地反映了 犯罪发生 、 发展的 客观过程 , 揭示 了三个要件之 间 内在的逻辑关 系 : 它们 在时 间上 是继起的 , 在内容上是发 展的 。 而传统的 犯罪构成理 论所讲的四个 要件 是 齐 头 并 进 、 相互并列 的 , 在相互关系上没有 反映出 内在的逻 辑联系 , 在内容上 没有准确地表述 犯罪 发生 发展的 客观过程 。 2 ` 本文论述 的犯罪构成理论 运用质和 量 、 普遍性与 特殊性 、 抽 象 与具体 、 共 性 与 个 性 、 原 因与结果等 辩证唯物主义的 基本原理和 基本范畴 , 紧紧 围绕我 国刑 法的规 定和 司法 实 践 , 揭 示了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 成的内在联系以 及它 们对于认定犯罪 的 作用 , 说 明了总 体上 的 犯罪与具体的 犯罪 之间的辩证关系 , 提 出了正确解决 刑法 因果 关系 的 初步设 想 , 从而把 刑法 理 论与刑法 的规定 以 及司法 实践 币对犯罪 的认 定有机 地统 一起来 。 而传统的 犯罪构 成理论并 役有 很好 地阐明犯罪概 念与 犯罪构 成 、 总 体上 的犯罪 与具 体的犯罪 之 间的 内在联 系 , 从而也 不 可能把 犯 罪构成理论与刑 法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司法 实跺很好地统一起来 。 朴 以 上二 点决 定了 本文论述 的犯 罪构 成理论易于 被人们 、 特别是 初学考理解 、 接受 也便于 从事 司法工作的同志掌握和运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