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ǒ 第八章担保法 8.1担保制度概述★★ 8.2 保证担保法律制度★★★ 8.3 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8.4 质押担保法律制度★★ 8.5 留置担保法律制度★ 8.6 定金担保法律制度★★ 8.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
第八章 担保法 08 8.1 担保制度概述 ★ ★ 8.2 保证担保法律制度 ★ ★ ★ 8.3 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 ★ ★ 8.4 质押担保法律制度 ★ ★ 8.5 留置担保法律制度 ★ 8.6 定金担保法律制度 ★ ★ 8.7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法律制度 ★

担保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担保法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掌握担保法的具体制度和在实践中的作用 ,了解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构成、运用方式和法律责任 为维护金融法律关系的稳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措施支持。 学习建议:担保法本是民法范畴的一个部门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债权利溢的实现而采取的 法律保障制度。学习本章,建议同学们先明确学习《担保法》的用意
担保法 学习目标:通过对担保法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掌握 担保法的具体制度和在实践中的作用 ,了解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构成、运用方式和法律责任, 为维护金融法律关系的稳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措施支持。 学习建议:担保法本是民法范畴的一个部门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债权利益的实现而采取的 法律保障制度。学习本章,建议同学们先明确学习《担保法》的用意

担保法 8.1担保制度概述 1.担保法与 金融法的关系 2.担保的概念 3,担保的特征 金融法是我国货币 证券 担保的特征主要 和保险市场交易秩序的概念法 担保是一种保障财产利 表现在:担保是债的保 组 的法津洗 在洗 障措施:担 生 也 整个民商法体系 财产权利:担保是以财产和信 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立法意 用为前提;担保是一种复杂法律关系 图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它的主要 障合同履行 服务 包 拆借、短期融资、证券 下易 有价证券质押等合同,担保法 是保障金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得到 权利得到实现的 种特 别法律保障制度
1.担保法与 金融法的关系 2.担保的概念 3.担保的特征 8.1担保制度概述 担保法 金融法是我国货币、证券 和保险市场交易秩序的概念法,是 我国民商法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 分,担保法本身也是整个民商法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立法意 图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它的主要 功能就是为保障合同履行服务的,包 括各种信贷、拆借、短期融资、证券 交易、有价证券质押等合同,担保法 是保障金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得到 履行,权利得到实现的一种特 别法律保障制度。 担保是一种保障财产利 益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是在涉 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或 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保障,如果债 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 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继续履行 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 同中的损失。 担保的特征主要 表现在:担保是债的保 障措施;担保是一种特殊 财产权利;担保是以财产和信 用为前提;担保是一种复杂法律关系

担保法 8.2保证担保法律制度 一、保证担保制度概述 保证是一种 保证是一 共同保证人 当事人在 独立的从合同 保证人的 是指在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中约 保证是 主合同中相对独 资格分自然人 指保证人和 合同;保证合 法人和排法 能餐 宁债务时 责权人约定 人组织种 被保证 当债务人不 少有两个:第 同的履行须在 主合同之后 担保 以增强 履行 保的效 后 为 殷保证 当被保证人不能 在保可 保证人按 约定履行债 雪被 承相的 保责任 务或者 责任的行为 间形 个新 的债权债务 任共同 保证式两种 保证的概念 保证的法律性质 保证的特征 保证人资格 共同保证人概念 保证方式
保证的法律性质 保证的特征 保证人资格 共同保证人概念 保证方式 担保法 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担保制度概述 保证是 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 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一种 独立的从合同或 主合同中相对独 立的条款。保证 人的保证义务至 少有两个:第一 ,代为履行主债 的义务;第二, 当被保证人不能 履行主债义务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 时,代为向债权 人赔偿的义务。 保证是一 种资信能力; 保证合同是从 合同;保证合 同的履行须在 主合同之后; 履行保证合同 后,在保证人 与被保证人之 间形成一个新 的债权债务关 系。 保证人的 资格分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三种。 共同保证人 是指在保证合同 中,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保证人 为一个被保证人 担保,以增强担 保的效力,共同 保证人按保证人 承担的担保责任 的范围分为约定 份额共同保证人 和连带责任共同 保证人两种。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 定,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 8.2保证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 二、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概念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订 立的程序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的 是指主债的 《担保法》 当事人,即债权人 第13条规定 债务人和保证人;被保 债权人要求债务 “保证人与债权人 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 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 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订 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 立的程序是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保证的期间;双方认 协议。 为需要约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修订条款
1.保证合同的概念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订 立的程序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法 是指主债的 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 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 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 协议。 《担保法》 第 13 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订 立的程序是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即债权人、 债务人和保证人;被保 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 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双方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修订条款

担保法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债关系变化 3.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1条规定 《担保法》第22条规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满之日起6个月. 6.有关破产的情况 4.保证的特别情况 保证人提前行使追偿牧:保证人代 时 让后担保是同一债权既有保 拟保全猎 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是玻产法和 担保法赋子保证人预先行使的追偿权 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人民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名时 人民法可吉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报债 证责任 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5范围内的 权的,各保证人应当作为个主体申 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7.无效保证 8,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1.保证责任的范围 骗取保证担保导致的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 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的特别情况 让后担保是同一债权既有保 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证责任。 5.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 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 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 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 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 财产。 6.有关破产的情况 保证人提前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代 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是破产法和 担保法赋予保证人预先行使的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 46 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报债 权的,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 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 三、保证责任 2.主债关系变化 《担保法》第 22 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 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 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 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 6 个月。 7.无效保证 骗取保证担保导致的保证合同 无效 : 《担保法》第 30 条第 (一) 项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 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 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是指保证人在按保证合同 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将其担保支出 请求债务人补偿的法律行为。如果 被保证人不能偿还,保证人就可提 起诉讼,或按约定提起仲裁,通过 法律程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1.保证责任的范围 《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法 8.3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一、抵押制度概述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法律性质 3.抵押的特征 抵押既是一种担保 抵押是一种要式 是一种物权的特 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 行为,必须要符合法 殊表现形式,是抵押人 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 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以法定形式将指定的财产作为 债权的形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 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 主债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 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有权的物保;抵押是一种低 抵押人不履约,作为担保 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 成本的担保;抵押合同是一种 的财产的处分权就属于 权利不可分离的一个 从合同;抵押具有担保公 辅助行为,是一种 示的效果,抵拥是一种 抵押权人。 从属性质的担保 相对独立于产权人的 方式 财产保障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法律性质 3.抵押的特征 担保法 是一种物权的特 殊表现形式,是抵押人 以法定形式将指定的财产作为 主债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 抵押人不履约,作为担保 的财产的处分权就属于 抵押权人。 抵押既是一种担保 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 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 债权的形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 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 权利不可分离的一个 辅助行为,是一种 从属性质的担保 方式。 一、抵押制度概述 抵押是一种要式 行为,必须要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 有权的物保;抵押是一种低 成本的担保;抵押合同是一种 从合同;抵押具有担保公 示的效果;抵押是一种 相对独立于产权人的 财产保障。 8.3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 二、 抵押法律关系 1,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 债务人,即主债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多数情况下是根据约定或合同的性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是指非主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充当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抵押人),他在主债中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之间 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称之为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物处分权者,也是主债(合同)的当事人。 2.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能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是有 变现价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能充任抵押法律 关系的抵押物
债务人,即主债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多数情况下是根据约定或合同的性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是指非主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充当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抵押人),他在主债中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之间 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称之为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物处分权者,也是主债(合同)的当事人。 1.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抵押法律关系 2.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 抵押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能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是有 变现价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机构的公益财产;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能充任抵押法律 关系的抵押物。 担保法

担保法 三、最高抵押额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种担保适合于债 权人与债务人不变,交易的标的类型也不变的合同,可以节省每次交易都订立抵押合同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2.最高额抵押的适用的合同种类 借款合同、连续交易、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四、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订立程序 2,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3.抵押法律责任 4。抵押合同的免责 抵押合同订立程序需要经过要 当事人身份;被担保的主债权种 如果抵押人 拒 约和承 数额抵物的确定抵押物的 合同免责的根据, 主要指民去和 的状况及所在地;抵 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制度 物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 是会整法不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 的从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 损失的财产责任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种担保适合于债 权人与债务人不变,交易的标的类型也不变的合同,可以节省每次交易都订立抵押合同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三、最高抵押额 2.最高额抵押的适用的合同种类 借款合同、连续交易、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担保法 四、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订立程序 抵押合同订立程序需要经过要 约和承诺,另外办理抵押物登记是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是否成立及将来 能否有效实施的一种特殊规定。 2.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当事人身份;被担保的主债权种 类、数额;抵押物的确定;抵押物的 数量;抵押物的状况及所在地;抵押 物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 物 的从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 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法律责任 如果抵押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或 者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比原定合同价值 为低,致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实 现或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在此情况 下,抵押人就应承担不能补偿债权人 损失的财产责任。 4.抵押合同的免责 合同免责的根据,主要指民法和 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制度, 当事人可依法不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 失赔偿责任

担保法 五、抵押合同 绝押合同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时,抵押物的产权即自动转移给抵押权 人,而无论是否满足抵押条件,在事实上将抵押物当成了不可收回的绝押财产的协议。 六、抵押物登记 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担保效力:对某些财产也要进行登记,否则也不发生 担保效力。法律不考虑抵押合同订立的日期先后,只看抵押物登记时间的先后,这个原则对抵押权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七、抵押担保权的效力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 不按法定的事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主债务末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 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绝押合同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时,抵押物的产权即自动转移给抵押权 人,而无论是否满足抵押条件,在事实上将抵押物当成了不可收回的绝押财产的协议。 五、抵押合同 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担保效力;对某些财产也要进行登记,否则也不发生 担保效力。法律不考虑抵押合同订立的日期先后,只看抵押物登记时间的先后,这个原则对抵押权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担保法 六、抵押物登记 《担保法》第 46 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 不按法定的事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担保权的效力 主债务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 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八、抵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