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偏物权 1,1993年,陈某拟将坐落在某慎的一套私有房屋出卖,张某表示忍意购买,双方于1994 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先付1万元,余下的1万元3月底前付请,张某 先付给了陈某1万元。刘某所说了卖房的事情,也找到陈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当即给了 陈某2,5万元,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第三天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转移的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与殊某发生争执,并向法就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2、甲与县工行肚邻而昭。2000年6月,县工行经城建部门数准建棕合楼。新建综合棱 在甲三间正房后面的一块空地上。能工前,甲曾找县工行,告知工行在核工过程中应采取罐 施保证其房的安全,若迹成其房屋规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县工行在对甲房屋未采取安全 辑施的情况下进行筐工,因施工地与甲的房屋影连,在打柱过程中造成甲房屋顿斜及后墙断 裂。甲要求县工行修复被损坏的房屋,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县工行赌偿机失(甲自 己请工修复被损坏的房屈,共花去人民币8即00元). 3、甲乙是同一大院的两个单位,甲位于大院的后侧。共有两排平房并列建筑,而乙在 大院的前部,是两栋荷易的平板房。2002年甲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地新建一棒六层办公 棱,由于乙左侧房子的阻挡,雀工开始后,车辆运输极不方便,每次拉刊工地的建筑材料无 法直接到达城工现场。只好人工搬运。后来,甲与乙协商,智时拆掉乙两间平版房,为甲能 工提侯方便,待全部工程竣工后,由甲重新修复。2003年底,甲的新楼启用两个月之久, 创仍未把乙的两间小屈修复。经多次交湾未果,乙诉至法院,请求给子法律保护。 4,甲在公圆瓣玩时,丢失了一块价值数百元的进口手表,乙拾得后将表交公安机关招 领。招领期满后,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得。丙在商店南物时,手表被小输 盗走,丁从小偷处购料此表后不久又速失,梭人拾得后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额失物时, 甲、丙、丁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5、甲所居住的房层是祖父所留。2002年甲将其中的一间韩修改造时,在房脊内发现一 幅清代名人字画,并有甲相父对字属表物的年代。有人认为这是稀世珍宝,应当自村委会所 有。当天,村委会主任就无径将字面收归公有保存。为此,甲多次与村委会成员协商索要, 均未成功。最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保护他的财产所有权。 6、1999年,甲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乙看管,不 收房租。并约定直到甲返回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乙精心理管甲的房屋,面时修错。202
第三编 物权 1、1993 年,陈某拟将坐落在某镇的一套私有房屋出卖,张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 1994 年 1 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先付 1 万元,余下的 1 万元 3 月底前付清。张某 先付给了陈某 1 万元。刘某听说了卖房的事情,也找到陈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当即给了 陈某 2.5 万元,双方另行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第三天到房管机关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转移的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自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2、甲与县工行毗邻而居。2000 年 6 月,县工行经城建部门批准建综合楼。新建综合楼 在甲三间正房后面的一块空地上。施工前,甲曾找县工行,告知工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 施保证其房的安全,若造成其房屋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县工行在对甲房屋未采取安全 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因施工地与甲的房屋毗连,在打桩过程中造成甲房屋倾斜及后墙断 裂。甲要求县工行修复被损坏的房屋,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县工行赔偿损失(甲自 己请工修复被损坏的房屋,共花去人民币 8000 元)。 3、甲乙是同一大院的两个单位。甲位于大院的后侧,共有两排平房并列建筑,而乙在 大院的前部,是两栋简易的平板房。2002 年甲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地新建一栋六层办公 楼。由于乙左侧房子的阻挡,施工开始后,车辆运输极不方便,每次拉到工地的建筑材料无 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只好人工搬运。后来,甲与乙协商,暂时拆掉乙两间平板房,为甲施 工提供方便,待全部工程竣工后,由甲重新修复。2003 年底,甲的新楼启用两个月之久, 但仍未把乙的两间小屋修复。经多次交涉未果,乙诉至法院,请求给予法律保护。 4、甲在公园游玩时,丢失了一块价值数百元的进口手表,乙拾得后将表交公安机关招 领。招领期满后,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得。丙在商店购物时,手表被小偷 盗走,丁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后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 甲、丙、丁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5、甲所居住的房屋是祖父所留。2002 年甲将其中的一间翻修改造时,在房脊内发现一 幅清代名人字画,并有甲祖父对字画裱糊的年代。有人认为这是稀世珍宝,应当归村委会所 有。当天,村委会主任就无偿将字画收归公有保存。为此,甲多次与村委会成员协商索要, 均未成功。最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保护他的财产所有权。 6、1999 年,甲与其妻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三间正房及院落全部交给乙看管,不 收房租,并约定直到甲返回再让其迁出。在此期间,乙精心照管甲的房屋,随时修缮。2002

年,乙领生在该院南嘴的空地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甲的房子不论多久,也不能 成为白家的。于是,花了近5000元,就在甲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2002年藏,甲与其 委返目,要求乙搬走。但乙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不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 于是甲就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乙耀出。 7、甲乙系同胞兄弟,195年6月同辞公职,共同出资10万元购一大卡车从事长途货 运。不到一年赚回投资并盈余,但双方已渐有间隙。1997年5月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均表 示不能再合作,此时甲将车开走,与丙商量,将车卖于丙。并以种种理由取得了车管部门信 任,而办理了车柄所有权转移手续。几天后。乙发现遂找丙要车,遗拒绝。无奈,乙向法院 起诉,要求丙归还尉产。 8、有私房两间,1998年5月以4万元卖给乙,并签书面合同,不久乙搬入此房使用, 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乙发生纠粉,甲声称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5万元卖给丙: 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甲将4万元房款遇给乙,并要乙尽快搬出腾房。对 此双方争执,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甲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9、某建行与某房产开发公可共同开发建设了文化住宅小区。共建10棒楼,每平方米 800元。佳户甲乙丙丁使均住同一单元的不同楼层,度为顶层。他们对房层分别样有所有 权。戊入住一年后始动工装修。首先将卫生间原铺设的地砖撬掉,因方法不当。致使卫生间 的地面防水层遗到破坏,并开始向棱下住户丁的房间漆漏,同时,受为提高卫生何内温度, 私自加装两组暖气片以及水龙头等设施。戊装修完工不久,丁的卫生间及卧室的墙壁开始泛 调,部分脱落,尤是墙纸出现大面积数感现象。風经戊修理仍未改观。进入冬季,与戊同一 单元的上下几层住房的室温根低,经检测。是由戊安装的暖气的方向不符合要求致使暖气流 水不畅。影响供格。为此,甲乙丙丁多次与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0,198年春,甲乙口头协育确定合饮出资(甲10万元,乙6万元)购两炳农用运编 车搞长途运输,盈亏均按出货的比例来分配承相.此后两年多时间双方按的定合作较好,000 年11月5日,甲军车外出运货时发生事放受轻伤。甲在家养伤期间,同村的李国庆看望时 提出,搞运输根累,你己赚了十几万,该嗽手享受了,把车卖拾我吧。经讨价还价甲以9 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李国庆。几天后,乙得知,认为甲不应擅白卖车,要将车收回。甲认 为合伙时自己出资较多,故有权将一辆车出卖,无须任得乙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乙不服起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与李国庆的车辆买实关系无效。 11、层民甲老伴去赋多年,俸下有三子。长子乙和次子丙均在外地工作,均定期给甲寄 生活贵,且每年返乡看望甲。甲与三子丁共同生活。1998年10月,甲去世,速有祖传青花
年,乙顿生在该院南端的空地再盖两间偏房的念头,自认为居住甲的房子不论多久,也不能 成为自家的。于是,花了近 5000 元,就在甲的院子里盖起了两间偏房。2002 年底,甲与其 妻返回,要求乙搬走。但乙住在自己盖的偏房内不离,理由是此房为自己所盖并拥有所有权。 于是甲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搬出。 7、甲乙系同胞兄弟,1995 年 6 月同辞公职,共同出资 10 万元购一大卡车从事长途货 运。不到一年赚回投资并盈余,但双方已渐有间隙。1997 年 5 月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均表 示不能再合作。此时甲将车开走,与丙商量,将车卖于丙,并以种种理由取得了车管部门信 任,而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几天后,乙发现遂找丙要车,遭拒绝。无奈,乙向法院 起诉,要求丙归还财产。 8、有私房两间,1998 年 5 月以 4 万元卖给乙,并签书面合同。不久乙搬入此房使用, 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乙发生纠纷,甲声称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 5 万元卖给丙, 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甲将 4 万元房款退给乙,并要乙尽快搬出腾房。对 此双方争执,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甲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9、某建行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了文化住宅小区,共建 10 栋楼,每平方米 4800 元。住户甲乙丙丁戊均住同一单元的不同楼层,戊为顶层。他们对房屋分别拥有所有 权。戊入住一年后始动工装修。首先将卫生间原铺设的地砖撬掉,因方法不当,致使卫生间 的地面防水层遭到破坏,并开始向楼下住户丁的房间渗漏,同时,戊为提高卫生间内温度, 私自加装两组暖气片以及水龙头等设施。戊装修完工不久,丁的卫生间及卧室的墙壁开始泛 潮,部分脱落,尤是墙纸出现大面积鼓膨现象。虽经戊修理仍未改观。进入冬季,与戊同一 单元的上下几层住房的室温很低,经检测,是由戊安装的暖气的方向不符合要求致使暖气流 水不畅,影响供热。为此,甲乙丙丁多次与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0、1998 年春,甲乙口头协商确定合伙出资(甲 10 万元、乙 6 万元)购两辆农用运输 车搞长途运输,盈亏均按出资的比例来分配承担。此后两年多时间双方按约定合作较好。2000 年 11 月 5 日,甲驾车外出运货时发生事故受轻伤。甲在家养伤期间,同村的李国庆看望时 提出,搞运输很累,你已赚了十几万,该歇手享受了,把车卖给我吧。经讨价还价甲以 9 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李国庆。几天后,乙得知,认为甲不应擅自卖车,要将车收回。甲认 为合伙时自己出资较多,故有权将一辆车出卖,无须征得乙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乙不服起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与李国庆的车辆买卖关系无效。 11、居民甲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有三子。长子乙和次子丙均在外地工作,均定期给甲寄 生活费,且每年返乡看望甲。甲与三子丁共同生活。1998 年 10 月,甲去世,遗有祖传青花

瓶一对及瓦房2间,存款2万。乙丙赶回奔丧后,相胜回单位,三兄弟未就遗产进行诗商和 分割。1999年6月,长别经营古玩的戊得知丁家有一对故花瓶便上门,以3万元的价格将 这对花瓶买走。2000年春节。乙丙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丁不该罐白卖花瓶,要求其 将花瓶要回来。丁认为。对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自己有权出卖,将来分速产 时自己少分点。已卖花瓶无法再要网。乙内不问意即去找戊,遗戊拒绝。为此,乙内遂起诉 至法院。要求宣告丁戊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由成将花瓶返还。 12、甲乙是同村庄的邻居,地俩的责任田是同一条小河的上下游。甲打算在上游将小河 截斯蓄积成小水库米养鱼,道乙反对,不久,甲的小水库建成,这条小河的水根木无法到达 乙的农田,盛夏季节,造成乙的农田干枯。双方协商未果。甲认为,此河是白燃形成的河流, 白已有权随便使用。无奈,乙诉至法院,请求除妨得,并赔偿损失。 13、2003年3月16日,甲公司与某市国士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后,取得了该市环东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万平方米。同年4月0日,甲公 司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定由乙公司将该市环东立交桥东南侧面朝 1.35万平方米(折合20.2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可,每亩地价为21万元。甲公司应 与当年?月0日前完成居民拆迁,士地平整,地下水管道及电源线拉通等工作。如果延误 交付土患,甲公可应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可则应于合同签订后6日内支 付地价款的8痛,余款于7月31日付请,如果延期付款,每延期1天罚款5000元。合同同 时对转让土地的四至界限、交付手续均作了的定。合同签订后,由于该公司的定的土地有部 分属该市电局享有使用权,为此,甲乙公司于同年5月6日又签一补充协议,的定将转让 土地增至1.6平方米(折合23.4亩),预付款为388万元,由甲公司负责与其他都门办 地块调整手续。此后,乙公司依补充协议支付给甲公司388万元。同年7月30日,由于未 能办妥地块调整手续,甲公司设没有低约交付土地。同年10月,市国土局因甲公司没有交足 土地出让金,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乙公可多次要甲公可展约未果,逐于同年12月20 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问、赵还本金388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 14、原告甲于195年4月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合月规定被告作为 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15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1985年4月 一2005年4月为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人交款1万元在承包期内,承 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至1993年,原告每年如数上嫩1万元 承包款,由于原告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上激外,每年尚能盈利2万元,时至1994年8 月,按告向原告提出解释合月的要求。被原告柜绝。按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和苹果树欲到
瓶一对及瓦房 2 间、存款 2 万。乙丙赶回奔丧后,相继回单位,三兄弟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 分割。1999 年 6 月,长期经营古玩的戊得知丁家有一对故花瓶便上门,以 3 万元的价格将 这对花瓶买走。2000 年春节,乙丙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丁不该擅自卖花瓶,要求其 将花瓶要回来。丁认为,对于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自己有权出卖,将来分遗产 时自己少分点,已卖花瓶无法再要回。乙丙不同意即去找戊,遭戊拒绝。为此。乙丙遂起诉 至法院,要求宣告丁戊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由戊将花瓶返还。 12、甲乙是同村庄的邻居,他俩的责任田是同一条小河的上下游。甲打算在上游将小河 截断蓄积成小水库来养鱼,遭乙反对。不久,甲的小水库建成,这条小河的水根本无法到达 乙的农田,盛夏季节,造成乙的农田干枯。双方协商未果。甲认为,此河是自然形成的河流, 自己有权随便使用。无奈,乙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13、2003 年 3 月 16 日,甲公司与某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后,取得了该市环东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 万平方米。同年 4 月 30 日,甲公 司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该市环东立交桥东南侧面积 1.35 万平方米(折合 20.25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每亩地价为 21 万元。甲公司应 与当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平整、地下水管道及电源线拉通等工作。如果延误 交付土地,甲公司应按月利率 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司则应于合同签订后 6 日内支 付地价款的 80%,余款于 7 月 31 日付清,如果延期付款,每延期 1 天罚款 5000 元。合同同 时对转让土地的四至界限、交付手续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该公司约定的土地有部 分属该市邮电局享有使用权,为此,甲乙公司于同年 5 月 6 日又签一补充协议,约定将转让 土地增至 1.56 平方米(折合 23.4 亩),预付款为 388 万元,由甲公司负责与其他部门办妥 地块调整手续。此后,乙公司依补充协议支付给甲公司 388 万元。同年 7 月 30 日,由于未 能办妥地块调整手续,甲公司没有依约交付土地。同年 10 月,市国土局因甲公司没有交足 土地出让金,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证收回。乙公司多次要甲公司履约未果,遂于同年 12 月 20 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本金 388 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 14、原告甲于 1985 年 4 月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被告作为 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 15 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 20 年(1985 年 4 月 --2005 年 4 月);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人交款 1 万元;在承包期内,承 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至 1993 年,原告每年如数上缴 1 万元 承包款。由于原告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上缴外,每年尚能盈利 2 万元。时至 1994 年 8 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原告拒绝。被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和苹果树砍到

造成凰告3万元的经济损失。凰告诉至法院,要求敲告赌偿经济损失并推续履行合问: 15、螺告甲于1958年将壁落于某共县城南大街的粗遗正房3间、年房1间以人民币500 元典给被告乙。双方立有典当文书,但没有约定典期。也无多少年不联视为地卖的的定。此 后7年间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出国睫房屋的要求:被告对承典的房屋来进行过推修。时 至1985年,原告因家庭人口增多面向被告提出日装房屋的要求。被告以典当关系已有20 多年,原告无权回赎为由拒绝了原容的要求,原告逐乔至法院,要求日装房屋。被告容辩因 物价调整,原告回殿房尿有失公平。 16、1986年甲办事处依法开办了甲铜矿,专门从事开采铜矿石及睛售经营。1992年3 月,甲铜矿与本县乙治练厂签订了一份采矿承包合同。约定甲侧矿将其狮子山矿点面积900 平方米的矿山交由乙治炼厂实行承包经营,所采矿石销售收入障承担国家税收及有关规费 外,每年按矿石总收入1%的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期为5年。甲铜矿则应保证乙治炼厂粗 立经营并协助办理有关于续。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双方合作良好,均守约。1994年12月, 甲铜矿欲购买一台新型送铜设备,因缺乏魔金,即以狮子山矿点向银行设立抵押担保,货得 资金0万元,倍款期为1年。乙治炼厂得知此事后,认为甲铜矿此举属违约行为,将有橱 自己的利益,逐起诉至法院,请求撞销甲铜矿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并判令甲侧矿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17、19的7年8月)日甲以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作抵押(双方到交管部门办理了抵押 权登记),向镇信用社贷款2万元办蜂窝煤厂。贷款期限为半年,月息0,烧。的定甲如不能 到期归还贷款。储用社可将甲汽车变实后受径。此后由于甲经营管理不答,亏提严重,不得 不关阳了煤厂。里看还款期临近,甲机心将来汽车被康价变卖,白己会遗受根失,便白行将 汽车出卖给乙,得款3万元。双方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19的8年3月30日,甲携车款准备 去还货时,途中车款全部被盗。信用杜得知此事后,知道甲已无还贷能力,逐向法就起诉, 要求从乙处追国汽车,变卖后优先受偿。 18、2001年3月18日,甲欲开一饮食店。以将一高档电子琴交给乙作为担保,与乙签 订一份惜款协议,约定向乙借款5000元,期限一年,利息为15路。合同签订后,乙要甲带 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甲称,几天前电子琴故一月友借走,过几天才还,残急需用钱,请乙 把钱借给他,如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其处理。于是,乙借给甲000元。不久。甲因亏损严 重,又将电子琴交给丙作质弹,向丙错款000元。乙得知后,认为甲在编白己,遂要甲即 交电子琴,香则解除合同。甲无奈,具好讲电子琴在丙处,如丙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 是乙找丙素要电子琴,遭拒绝。乙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量走,丙不服,遂诉至
造成原告 3 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15、原告甲于 1958 年将坐落于某县县城南大街的祖遗正房 3 间、耳房 1 间以人民币 500 元典给被告乙。双方立有典当文书,但没有约定典期,也无多少年不赎视为绝卖的约定。此 后 27 年间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出回赎房屋的要求;被告对承典的房屋未进行过维修。时 至 1985 年,原告因家庭人口增多而向被告提出回赎房屋的要求。被告以典当关系已有 20 多年,原告无权回赎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回赎房屋。被告答辩因 物价调整,原告回赎房屋有失公平。 16、1986 年甲办事处依法开办了甲铜矿,专门从事开采铜矿石及销售经营。1992 年 3 月,甲铜矿与本县乙冶炼厂签订了一份采矿承包合同,约定甲铜矿将其狮子山矿点面积 900 平方米的矿山交由乙冶炼厂实行承包经营,所采矿石销售收入除承担国家税收及有关规费 外,每年按矿石总收入 15%的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期为 5 年。甲铜矿则应保证乙冶炼厂独 立经营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签订后的前两年,双方合作良好,均守约。1994 年 12 月, 甲铜矿欲购买一台新型送铜设备,因缺乏资金,即以狮子山矿点向银行设立抵押担保,贷得 资金 20 万元,借款期为 1 年。乙冶炼厂得知此事后,认为甲铜矿此举属违约行为,将有损 自己的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铜矿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并判令甲铜矿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17、1997 年 8 月 20 日甲以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作抵押(双方到交管部门办理了抵押 权登记),向镇信用社贷款 2 万元办蜂窝煤厂。贷款期限为半年,月息 0.8%。约定甲如不能 到期归还贷款,信用社可将甲汽车变卖后受偿。此后由于甲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 不关闭了煤厂。眼看还款期临近,甲担心将来汽车被廉价变卖,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 汽车出卖给乙,得款 3 万元。双方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1998 年 3 月 30 日,甲携车款准备 去还贷时,途中车款全部被盗。信用社得知此事后,知道甲已无还贷能力,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从乙处追回汽车,变卖后优先受偿。 18、2001 年 3 月 18 日,甲欲开一饮食店,以将一高档电子琴交给乙作为担保,与乙签 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乙借款 5000 元,期限一年,利息为 15%。合同签订后,乙要甲带 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甲称,几天前电子琴被一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还,现急需用钱,请乙 把钱借给他,如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其处理。于是,乙借给甲 5000 元。不久。甲因亏损严 重,又将电子琴交给丙作质押,向丙借款 4000 元。乙得知后,认为甲在骗自己,遂要甲即 交电子琴,否则解除合同。甲无奈,只好讲电子琴在丙处,如丙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 是乙找丙索要电子琴,遭拒绝。乙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丙不服,遂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乙返还电子琴。 19,2001年6月10日,甲与家具店签订一订作家具协议,的定,由甲经供原料,由家 具店为甲如工一套沙发、一个衣相:加工费为1500元:甲7月0日提取家具时,向家具店 支付加工费。然7月0日甲未提取家几,也未向家几店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家风店 将家具留置,并告知甲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图置权。直到1山月15日,甲仍 未向家具店支付如工贵。家具店遂将甲委托如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家具店扣 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甲,甲诉至法院,诉称其来及时支付加 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家具店归还家具。 0、授:甲霸占乙所有的A地,摆设小堆位,并偷取丙所有的B车搬运物品。试问流为 A地、B车的“占有人“?甲对欲夺回A地的乙得否以己力防卫?对侵夺B车之丁得否请求返 还?请思考何酬占有,占有的法律性质。甲对丁得否请求其不能使用该车的损害略整,成丁 使用该车的不当得刊? 21、甲有某叙犬,因外出寄托于乙,丙盗该犬,并交其受雇人丁看管。试就此例说明以 下占有的类型及区别的实益:①有权占有,无权占有,②直接占有,间接占有。③自己占有, 辅助占有。①白主占有、他主占有。占有与本权。 22、1988年3月,湖北宜昌市分多西关生产飘和南关生产队为耕作方便,互换了30亩 耕地,其中西关生产队土地上栽有20禄草果树树荷,双方在互换土地时对该树苗的所有权 归属来作出约定,到了1993年,因这①棵树苗均已长成大树,并结了许多又红又大的苹果, 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西关生产队就以当时并未明确商定苹果树苗白南关生产队为由,要求 南关生产队承认这些苹果归西关生产队所有。南关生产队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西关 生产队遂起诉到宜昌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2棵苹果树判归己有。 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这些草果树前不因土地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但在这5年内草果树 是生长在南关生产风的土地上,及取了南关生产队的土地的肥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白愿,公平一诚实信用的原测”的规定,应由双方对树木各 半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双方互换土地的时候,就草果树苗与土地的关系面言,苹果树苗属 于从物。土地属于主物。既然双方对苹果树苗的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美于贯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列题的(试行)》(1988年1月1日) 第87条关于:“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面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
法院,请求判令乙返还电子琴。 19、2001 年 6 月 10 日,甲与家具店签订一订作家具协议,约定,由甲提供原料,由家 具店为甲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加工费为 1500 元;甲 7 月 20 日提取家具时,向家具店 支付加工费。然 7 月 20 日甲未提取家具,也未向家具店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家具店 将家具留置,并告知甲在 3 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直到 11 月 15 日,甲仍 未向家具店支付加工费。家具店遂将甲委托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 4500 元。家具店扣 除 1500 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 3000 元归还甲。甲诉至法院,诉称其未及时支付加 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家具店归还家具。 20、设:甲霸占乙所有的 A 地,摆设小摊位,并偷取丙所有的 B 车搬运物品。试问谁为 A 地、B 车的"占有人"?甲对欲夺回 A 地的乙得否以己力防卫?对侵夺 B 车之丁得否请求返 还?请思考何谓占有,占有的法律性质。甲对丁得否请求其不能使用该车的损害赔偿,或丁 使用该车的不当得利? 21、甲有某狼犬,因外出寄托于乙。丙盗该犬,并交其受雇人丁看管。试就此例说明以 下占有的类型及区别的实益:①有权占有、无权占有。②直接占有、间接占有。③自己占有、 辅助占有。④自主占有、他主占有。⑤占有与本权。 22、1988 年 3 月,湖北宜昌市分乡西关生产队和南关生产队为耕作方便,互换了 30 亩 耕地,其中西关生产队土地上栽有 20 棵苹果树树苗,双方在互换土地时对该树苗的所有权 归属未作出约定。到了 1993 年,因这 20 棵树苗均已长成大树,并结了许多又红又大的苹果, 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西关生产队就以当时并未明确商定苹果树苗归南关生产队为由,要求 南关生产队承认这些苹果归西关生产队所有。南关生产队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西关 生产队遂起诉到宜昌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 20 棵苹果树判归己有。 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这些苹果树苗不因土地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但在这 5 年内苹果树 是生长在南关生产队的土地上,汲取了南关生产队的土地的肥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由双方对树木各 半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双方互换土地的时候,就苹果树苗与土地的关系而言,苹果树苗属 于从物,土地属于主物。既然双方对苹果树苗的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试行)》(1988 年 1 月 1 日) 第 87 条关于:“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

不违法的,按钓定处理”的援定,应认定苹果树苗在当时己转移给南关生产队。放此,苹果 树苗成材后的现结果的苹果树木也理所当然属于南关生产队所有,应当判决驭回西关生产队 的诉运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互换土地时未约定草果树苗的所有权随土地的转移而转 移,也藏是说对苹果树苗未作处分,其所有权并不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必然转移,所以, 苹果树苗成材后现结果的树木位判归西关生产队所有。 日:(1)你认为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意见最为合理?(2)为什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 产生三种不同意见,你认为他们主张理由的依据是香正确?(3)木案中这些草果树苗的所 有权能否随其土地的转让而转移?(4)在主物和从物之中,关键是对从物的条件作出界定, 你认为从物应具备率些条件? 23、李某(男》与王某(女》于1993年3月订立婚钩。李某于1994年10月通过考试 进入县戴政府机关工作,进城参加工作不久,便要求王某与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婚约。 双方在协商解除娇的的过程中,因经济何愿发生纠勤,经当地有关干部的多次调解,达 成谅解:李某同意补德王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当李某之父于1994年12月10日前往王家 交钱时,王某拒地解除婚约。又经过当地干部和居委会“老大妈”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备忘 录:议定由李某向王某补贴000元人民币,双方从此解除婚的美系。同时王某当场向众人 宣布:只要李某今天把钱交齐,她绝不会反悔。但当天李某之父身上只带了300元人民币 现金,还差00元。李某之父害怕当天交不齐钱,王某又会借此机会反惰,为此非常着急 当他准备回家取钱时,调解员看到李某之父口袋果有几张百元票面的有奖鄭政储葛单,就对 李某之父说:“你不用回家取钱了,可以用你的储蓄单抵数,以后若要储蓄单,可以食现金 来欺。”同时调解员又征询王某的意见,王某也表示同意,在场的其他人员未表态。于是李 某用了5张100元的储蓄单抵作现金,算是了结独生子与王某的婚钩: 1996年8月12日,当地却政储蓄所的有奖错蓄开奖,王某发现开奖号码中有一个一等 奖和一个三等奖属于自己储蓄单的号码,总共得奖100元人民币。王某凭有奖储蓄单取国 奖金连同本息2232元.8月13日,李某之父也得知自己抵给王某的有奖储蓄单中有两张 中奖了,当天下午,他便拿着00元现金到王某家要求装回那五张有奖储蓄单。但道到王某 的当场拒绝,2人为此事而发生争吵,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李某之父显看无法亲自赎回,便 于9月23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李某之父认为。这五张有奖储蓄单只是他作为第三人为自己的独 生子李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产抵钾保证,而不是替李某直接履行情务,这只能算是抵群而
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的规定,应认定苹果树苗在当时已转移给南关生产队。故此,苹果 树苗成材后的现结果的苹果树木也理所当然属于南关生产队所有。应当判决驳回西关生产队 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互换土地时未约定苹果树苗的所有权随土地的转移而转 移,也就是说对苹果树苗未作处分,其所有权并不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必然转移,所以, 苹果树苗成材后现结果的树木应判归西关生产队所有。 问:(1)你认为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意见最为合理?(2)为什么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 产生三种不同意见,你认为他们主张理由的依据是否正确?(3)本案中这些苹果树苗的所 有权能否随其土地的转让而转移?(4)在主物和从物之中,关键是对从物的条件作出界定, 你认为从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23、李某(男)与王某(女)于 1993 年 3 月订立婚约。李某于 1994 年 10 月通过考试 进入县城政府机关工作,进城参加工作不久,便要求王某与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婚约。 双方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地有关干部的多次调解,达 成谅解:李某同意补偿王某 3000 元人民币现金。当李某之父于 1994 年 12 月 10 日前往王家 交钱时,王某拒绝解除婚约。又经过当地干部和居委会“老大妈”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备忘 录:议定由李某向王某补贴 4000 元人民币,双方从此解除婚约关系。同时王某当场向众人 宣布;只要李某今天把钱交齐,她绝不会反悔。但当天李某之父身上只带了 3500 元人民币 现金,还差 500 元。李某之父害怕当天交不齐钱,王某又会借此机会反悔,为此非常着急。 当他准备回家取钱时,调解员看到李某之父口袋里有几张百元票面的有奖邮政储蓄单,就对 李某之父说:“你不用回家取钱了,可以用你的储蓄单抵数,以后若要储蓄单,可以拿现金 来赎。”同时调解员又征询王某的意见,王某也表示同意,在场的其他人员未表态。于是李 某用了 5 张 100 元的储蓄单抵作现金,算是了结独生子与王某的婚约。 1996 年 8 月 12 日,当地邮政储蓄所的有奖储蓄开奖,王某发现开奖号码中有一个一等 奖和一个三等奖属于自己储蓄单的号码,总共得奖 1100 元人民币。王某凭有奖储蓄单取回 奖金连同本息 2243.2 元。8 月 13 日,李某之父也得知自己抵给王某的有奖储蓄单中有两张 中奖了,当天下午,他便拿着 500 元现金到王某家要求赎回那五张有奖储蓄单,但遭到王某 的当场拒绝,2 人为此事而发生争吵,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李某之父眼看无法亲自赎回,便 于 9 月 23 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李某之父认为,这五张有奖储蓄单只是他作为第三人为自己的独 生子李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产抵押保证,而不是替李某直接履行债务,这只能算是抵押而

不能充抵债务,所以。王某应当在李某完全限行债务之后,返还抵押财产。 王某认为,李某之父无权向地装回有奖储蓄单,地与李某之父之间慨不存在债权债务关 系,也不存在债务粗保关系,这五张有奖储蓄单是李某之父替李某向其限行债务时使用的, 医然己经作为财产向其履行了债务,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并且无记名证券应当是以持有人对 其拥有所有权。故此,李某之父无权在如道这五张有奖储蓄单中奖以后,再要求以500元人 民币暖回。 4:(1)你认为上述李某之父和王某的主张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某之父的 五张有奖储香单转移给王某之后,其所有权是否也随之转移?(3)李某之父是否能对有奖 储蓄单中奖后的奖金和利息拥有所有权?为什么?(4)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可以随同主 权利而转移的从权利主要范围有厚感: 24、1998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北京市民政部门在本市公开发行1998年开型缝 合斯开式相利影票,每素2元,共发行500万张共1000万元人民币,设置有八个等级然, 其中,设置特等奖10名。中奖彩票标志为“虎甲“,奖品为1辆“捷达王”轿车:一等奖 20名:中奖彩票标志为“兔甲“,奖品为一辆“神龙王富康”轿车。11月2日下午1点半左 右,单告北意市某高校肌工李某在米到当代商城的广场上,在肺售011分级号彩票窗口处 购买了一金(10张)影票。当即告李某和其妻王某2人一起撕拆彩票时,被容张某和胡某, 陈某等3人一同米到原告斯拆彩票。李某见胡,陈2人都是同校教眼工,便没有反对,在撕 拆彩票的过程中,张、陈2人看见被告胡某将一张彩票揭选了白己的农包。撕拆完彩票后。 在票告李某和其麦王某等人清点核对中奖的彩票封,胡某匆匆离去,将自己刚刚购买的一件 西服道忘,被李某检到。当明某同张、陈2人来到与李某购票处窗口时,张某提出了刷买彩 票的建议,胡某便主张:“谁买谁拆,别人不许看”。随即,胡某在0104窗口处购买了5张 彩票后,就走到售票车的后侧蹲在地上斯拆。当鼻拆完所买的彩票时,胡某一边站起来,一 边掏出衣包里的那张影票对张、陈2人说:“我中奖了,我中奖了!”陈、张2人上前一看。 被告手里的彩票果然是一张中一等奖的“兔甲”。于是,胡在陈、张及其他好事者的核拥下, 来到当代商城的广场兑奖台上额奖。兑奖处规定,如中奖,按该奖品的市场价橄钠30的个 人所得税,但因制某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当时没有把一等奖的装饰品领走,仅以自己的身 份证和所持的分级号为0101号“兔甲”彩票在兑奖处作了登记。当广场上的广播里传出胡 某中一等奖的消息后,原告李某虽对胡某有所怀展。但并未到兑奖处反膜说明情况,却直接 找到相某交涉,被胡某当场拒绝。199g年11月4日。原告李某以胡某趁帮其撕拆彩票之机 将中一等奖的影票拿去额奖处额奖,侵犯了也的金所有权为理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不能充抵债务。所以,王某应当在李某完全履行债务之后,返还抵押财产。 王某认为,李某之父无权向她赎回有奖储蓄单,她与李某之父之间既不存在债权债务关 系,也不存在债务担保关系,这五张有奖储蓄单是李某之父替李某向其履行债务时使用的, 既然已经作为财产向其履行了债务,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并且无记名证券应当是以持有人对 其拥有所有权。故此,李某之父无权在知道这五张有奖储蓄单中奖以后,再要求以 500 元人 民币赎回。 问:(1)你认为上述李某之父和王某的主张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某之父的 五张有奖储蓄单转移给王某之后,其所有权是否也随之转移?(3)李某之父是否能对有奖 储蓄单中奖后的奖金和利息拥有所有权?为什么?(4)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可以随同主 权利而转移的从权利主要范围有哪些? 24、1998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27 日,北京市民政部门在本市公开发行 1998 年开型缝 合撕开式福利彩票,每张 2 元,共发行 500 万张共 1000 万元人民币,设置有八个等级然。 其中,设置特等奖 10 名,中奖彩票标志为“虎甲“,奖品为 1 辆“捷达王”轿车;一等奖 20 名;中奖彩票标志为“兔甲”,奖品为一辆“神龙王富康”轿车。11 月 2 日下午 1 点半左 右,原告北京市某高校职工李某在来到当代商城的广场上,在销售 0101 分级号彩票窗口处 购买了一盒(100 张)彩票。当原告李某和其妻王某 2 人一起撕拆彩票时,被告张某和胡某、 陈某等 3 人一同来到原告撕拆彩票。李某见胡、陈 2 人都是同校教职工,便没有反对。在撕 拆彩票的过程中,张、陈 2 人看见被告胡某将一张彩票揣进了自己的衣包。撕拆完彩票后, 在原告李某和其妻王某等人清点核对中奖的彩票时,胡某匆匆离去,将自己刚刚购买的一件 西服遗忘,被李某捡到。当胡某同张、陈 2 人来到与李某购票处窗口时,张某提出了购买彩 票的建议,胡某便主张:“谁买谁拆,别人不许看”。随即,胡某在 0104 窗口处购买了 5 张 彩票后,就走到售票车的后侧蹲在地上撕拆。当撕拆完所买的彩票时,胡某一边站起来,一 边掏出衣包里的那张彩票对张、陈 2 人说:“我中奖了,我中奖了!”陈、张 2 人上前一看, 被告手里的彩票果然是一张中一等奖的“兔甲”。于是,胡在陈、张及其他好事者的簇拥下, 来到当代商城的广场兑奖台上领奖。兑奖处规定,如中奖,按该奖品的市场价缴纳 30%的个 人所得税。但因胡某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当时没有把一等奖的装饰品领走,仅以自己的身 份证和所持的分级号为 0101 号“兔甲”彩票在兑奖处作了登记。当广场上的广播里传出胡 某中一等奖的消息后,原告李某虽对胡某有所怀疑,但并未到兑奖处反映说明情况,却直接 找到胡某交涉,被胡某当场拒绝。1998 年 11 月 4 日,原告李某以胡某趁帮其撕拆彩票之机 将中一等奖的彩票拿去领奖处领奖,侵犯了他的佥所有权为理由,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请求法院将一等奖的分组号0101的“兔甲”彩票判白还其所有。原告提出诉讼的同 时,还中请对中奖奖品予以财产保全。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 第92条和第91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对被告胡某在领奖处未领走的“神龙王富康”轿车予 以扣押 被告朝某的律师答辩称:199粥年11月2日下午两点半,虽然帮助原李某拆过彩票,但 没有食过原告的彩票。胡某中一等奖的彩票,是在同一售票处购买的5张彩票中的1张,其 所有权理应属于胡某自己所有。请求法院数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问:(1)胡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是否有权请示法院将中奖奖品予以财产 保全?(3》胡某是否有取得“兔甲”彩票所获得1辆“神龙王富康”奖品的财产所有权? 25、原告卢菜有座落于南京市重庆路北25号木柱、石面结构平房4间。卢某于1969 年核迫下故日老家江宁镇,该房屋暂由刘某等人人居住。192年因房凰过阴,剂等迁住他 处,将该房屋交给居委会代管。1975年11月,被告王某夫妇无房屏住,经居委会安排搬递 该房屋暂住,居委会声明:“以后房主同来要房,或者你们另有房屋居住,就要搬走,”王某 夫妇均表示月意,将该房屋进行粉剧修理后便搬进居住至198年10月,因该房确实破烂不 能尽住,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某,擅白将该房屈改建成 砖瓦、水泥结构的二层楼房。后来,卢某发现自己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9年5月向南京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要求法院保护其房星所有权,法院认为,原房屋过田,王某夫 妇将卢的房屋改建成砖瓦,水泥板结构棱房后,卢几年来也未提出异议,为雄护房屋秩序的 稳定,列决如下:(1)新建房屋自王某夫妇所有:(2)由王某夫妇对原房屋材料损失补德 1000元。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领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第一项, 改判由王某夫妇2人补偿卢某房屋损失费15①元,但卢某仍不服判快,并于1991年3月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诉,经高级人民法凳调卷审直,认为双方诉讼的重庆路北5号房屋 产权应属于卢某所有,王某夫妇将该房尿擅白改建并据为己有,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二审判决将房屋判给王某夫妇2人所有是不恰当的,截定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行再 审。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20日依法作出改判:(1)南京市重庆路北25号房屋归卢 某所有:(2)卢某补供王某夫妇2人改建房屋及附设物斯款共计人民币23400元:(3)卢某 应通目已领取的王某夫妇交付的原房材料损失费1500元:(4)王某夫妇应于1991年10月 1日之能搬近完毕,将房屋交给卢某,(5)卢某应于1992年1月1日支付完补能及各种折 款23400元人民币。 月:(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快是香正确?〔2)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所
法院,请求法院将一等奖的分组号 0101 的“兔甲”彩票判归还其所有。原告提出诉讼的同 时,还申请对中奖奖品予以财产保全。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92 条和第 94 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对被告胡某在领奖处未领走的“神龙王富康”轿车予 以扣押。 被告胡某的律师答辩称:1998 年 11 月 2 日下午两点半,虽然帮助原李某拆过彩票,但 没有拿过原告的彩票。胡某中一等奖的彩票,是在同一售票处购买的 5 张彩票中的 1 张,其 所有权理应属于胡某自己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问:(1)胡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是否有权请示法院将中奖奖品予以财产 保全?(3)胡某是否有取得“兔甲”彩票所获得 1 辆“神龙王富康”奖品的财产所有权? 25、原告卢某有座落于南京市重庆路北 25 号木柱、石面结构平房 4 间。卢某于 1969 年被迫下放回老家江宁镇,该房屋暂由刘某等人人居住。1972 年因房屋过旧,剂等迁住他 处,将该房屋交给居委会代管。1975 年 11 月,被告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 该房屋暂住。居委会声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或者你们另有房屋居住,就要搬走。”王某 夫妇均表示同意,将该房屋进行粉刷修理后便搬进居住至 1978 年 10 月。因该房确实破烂不 能居住,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某,擅自将该房屋改建成 砖瓦、水泥结构的二层楼房。后来,卢某发现自己房屋被侵占改建,于 1989 年 5 月向南京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房屋所有权,法院认为,原房屋过旧,王某夫 妇将卢的房屋改建成砖瓦、水泥板结构楼房后,卢几年来也未提出异议,为维护房屋秩序的 稳定,判决如下:(1)新建房屋归王某夫妇所有;(2)由王某夫妇对原房屋材料损失补偿 1000 元。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第一项, 改判由王某夫妇 2 人补偿卢某房屋损失费 1500 元。但卢某仍不服判决,并于 1991 年 3 月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认为双方诉讼的重庆路北 25 号房屋 产权应属于卢某所有,王某夫妇将该房屋擅自改建并据为己有,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二审判决将房屋判给王某夫妇 2 人所有是不恰当的,裁定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 审。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5 月 20 日依法作出改判:(1)南京市重庆路北 25 号房屋归卢 某所有;(2)卢某补偿王某夫妇 2 人改建房屋及附设物折款共计人民币 23400 元;(3)卢某 应退回已领取的王某夫妇交付的原房材料损失费 1500 元;(4)王某夫妇应于 1991 年 10 月 1 日之前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给卢某;(5)卢某应于 1992 年 1 月 1 日支付完补偿及各种折 款 23400 元人民币。 问:(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否正确?(2)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所

有权为什么不能归王某夫妇所有?(3)对于作为物权请示权之一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 质如何?(4)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应具备什么条件?《5)返还原物时,涉及到眼物 所生华息,所有物的保管和政良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提害等月恩应如问 处理? 26、华某与韩某为邻居,两家所住房屋呈直角,院门亦型直角,院外为两家所共同使用 的通道。19然年韩某的儿子结婚,韩某遂在白家院内紧推华某住房为其子建了1同房,华 某同意。这样,华某与韩某之间即隔了韩某之子的房屋三家仍共同使用外面的通道。199 年,华某将自家房屋转让给沈某,沈某找到韩某之子。提出门外共同使用的通道划出一条通 路归“火道”《即郎共同使用的通道)。其余部分归沈某白由使用。韩某之子同意,双方签订 了协议。1995年5月,沈某逐占用“火道“外的通道建房,韩某不同意,沈某置之不理, 并开始动工。韩某遂诉至法院,诉称沈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共用通道,侵犯了其使用权利:沈 某解称其己与韩某之子签订了使用协议,韩某现己不是其邻居,无权干涉其使用。 日:(1)你认为沈某与韩某之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设城建部门已数准 沈某建房,韩某是香能获数济?如何获得牧济? 27、淘北省某县袁家冲村位于一山沟中,村民均在山沟一水航中吃水。1991年12月, 该村3组村民底A、袁B等8人共同投资打了一都水非共同使用,另两户袁C、袁D到别处 挑水:双方相安无事。1995年3月。袁C、森D为用水方便,在袁A等8人的水井上方一道 5米高的坎上筹建水井,二并垂直高低相差5米,当时8人未提出异议。水井建好后,雍E、 袁F两户要求入袁C、森D的水井饮用,袁C,袁D同意并作价1000元,袁E、我F各出250 元,四户共同使用。此后,袁A等8人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袁C、真D建水并并卖与另外两 户后使下游水源减少,水不够吃,要求森C、袁D将水井填掉。袁C、袁2人不同意。袁A 等8人逐以袁C、袁D打并截断其水源,导数其水并水源枯竭给八户饮水适成奶哥为由。向 县法院提起诉论,要求袁C,袁2被告拆旧所建水并。核告辩称!原告所建水并虽在被告 水井下方,但双方水井均系利用地下水原,也们的水并建成后,原告水井中仍然有水渗入 因此不影响原告水井的水源,未造成姊碍。县法院经现场粉测,支持了被告,较回了袁A 等8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法院现场勘验时值丰水期,看水井中有无水应以枯水 期为准。逐是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地下水是国有资源,原,被告都有权使用。枯水期没 有水丰因被上霹人打井违成的,因此上诉人理由不成立,遂判决股回上诉,雅持原判, 月:(1)你同意法院的判决马?请闹明你的理由,(2)木案涉及的相邻关系从实质上米 说,是反晚了所有权的相对性,你认为所有权的相对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法律对这种相对性
有权为什么不能归王某夫妇所有?(3)对于作为物权请示权之一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 质如何?(4)在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应具备什么条件?(5)返还原物时,涉及到原物 所生孳息、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等问题应如何 处理? 26、华某与韩某为邻居,两家所住房屋呈直角,院门亦呈直角,院外为两家所共同使用 的通道。1993 年韩某的儿子结婚,韩某遂在自家院内紧摊华某住房为其子建了 1 间房,华 某同意。这样,华某与韩某之间即隔了韩某之子的房屋三家仍共同使用外面的通道。1994 年,华某将自家房屋转让给沈某,沈某找到韩某之子,提出门外共同使用的通道划出一条通 路归“火道”(即邮共同使用的通道),其余部分归沈某自由使用。韩某之子同意,双方签订 了协议。1995 年 5 月,沈某遂占用“火道“外的通道建房,韩某不同意,沈某置之不理, 并开始动工。韩某遂诉至法院,诉称沈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共用通道,侵犯了其使用权利;沈 某辩称其已与韩某之子签订了使用协议,韩某现已不是其邻居,无权干涉其使用。 问:(1)你认为沈某与韩某之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设城建部门已批准 沈某建房,韩某是否能获救济?如何获得救济? 27、湖北省某县袁家冲村位于一山沟中,村民均在山沟一水坑中吃水。1991 年 12 月, 该村 3 组村民袁 A、袁 B 等 8 人共同投资打了一蓄水井共同使用,另两户袁 C、袁 D 到别处 挑水,双方相安无事。1995 年 3 月,袁 C、袁 D 为用水方便,在袁 A 等 8 人的水井上方一道 5 米高的坎上筹建水井,二井垂直高低相差 5 米,当时 8 人未提出异议。水井建好后,袁 E、 袁 F 两户要求入袁 C、袁 D 的水井饮用,袁 C、袁 D 同意并作价 1000 元,袁 E、袁 F 各出 250 元,四户共同使用。此后,袁 A 等 8 人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袁 C、袁 D 建水井并卖与另外两 户后使下游水源减少,水不够吃,要求袁 C、袁 D 将水井填掉。袁 C、袁 D2 人不同意。袁 A 等 8 人遂以袁 C、袁 D 打井截断其水源,导致其水井水源枯竭给八户饮水造成妨碍为由,向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 C、袁 D2 被告拆旧所建水井。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水井虽在被告 水井下方,但双方水井均系利用地下水原,他们的水井建成后,原告水井中仍然有水渗入, 因此不影响原告水井的水源,未造成妨碍。县法院经现场勘测,支持了被告,驳回了袁 A 等 8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法院现场勘验时值丰水期,看水井中有无水应以枯水 期为准,遂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地下水是国有资源,原、被告都有权使用,枯水期没 有水非因被上诉人打井造成的,因此上诉人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1)你同意法院的判决吗?请阐明你的理由。(2)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从实质上来 说,是反映了所有权的相对性,你认为所有权的相对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法律对这种相对性

又作何限定? 28、孙某与赵某普于1994年9月8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相赁合问,合同规定孙某将其三 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三年,每月租金0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 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年0月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 果甲方〔孙某)一年后不修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1995年11 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整还欠就,逐与李某静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 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提定,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转让步给李某以冲框全部债务,并订 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20日,李某正式通知赵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 李某自己要搬进米住。希望赵某在12月底以前囊出。赵某提出孙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 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无权解除程赁合同: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赵某递于1996年2月25日在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 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8万元的市价优先购买该房屋。 关于孙某和李某之间的詆押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思,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 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锈燕押权人未受清德时,抵种物的所有权转移 给债权人所有。木案中。孙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存在着上述规定,因此,抵押合同是无 效的,但双方以后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 在订立转让房屋的合同时因侵害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转让房屋的合月是无效的。第三 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和买卖房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李某不得单方面提出增加租金和押 金。 请对该案试作分析。 9、原告、被告讼争房屋坐落在秦的镇康湖街29号。该房屋为木质结构,前后楼上楼 下各2间,中阿隔一天井。该房层原属第三人粗辈所有。1956年公私合营时第三人将房前 截店屋分为上、下两间,后折价入股归棱告所有,后截上、下两阿仍属第三人所有。出入均 由前截店屋右侧通行。天并、走牌、棱梯为双方共有。1985年5月3】日,该店屋上、下两 间由原告承粗使用至今。19羽3年7月10日,被告将该店星上、下两间出卖给第三人,双方 引起纠份,原告于1993年7月24日诉至橱扇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候护其房屋优先购买权。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30,某市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胜》烈建造星河花园一号楼〔佳宅楼)出售。 在该会司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15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1993 年7月,该公司办理完坪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于1994年底,该棱建成,1994年8月
又作何限定? 28、孙某与赵某曾于 1994 年 9 月 8 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孙某将其三 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三年,每月租金 600 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 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双方于同年 10 月 20 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 果甲方(孙某)一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1995 年 11 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李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 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作价 10 万元转让步给李某以冲抵全部债务,并订 于 12 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 11 月 20 日,李某正式通知赵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 李某自己要搬进来住,希望赵某在 12 月底以前搬出。赵某提出孙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 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赵某遂于 1996 年 2 月 25 日在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 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 8 万元的市价优先购买该房屋。 关于孙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 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 给债权人所有。本案中,孙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存在着上述规定,因此,抵押合同是无 效的,但双方以后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 在订立转让房屋的合同时因侵害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因而转让房屋的合同是无效的。第三 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和买卖房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李某不得单方面提出增加租金和押 金。 请对该案试作分析。 29、原告、被告讼争房屋坐落在秦屿镇康湖街 279 号。该房屋为木质结构,前后楼上楼 下各 2 间,中间隔一天井。该房屋原属第三人祖辈所有。1956 年公私合营时第三人将房前 截店屋分为上、下两间,后折价入股归被告所有,后截上、下两间仍属第三人所有。出入均 由前截店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1985 年 5 月 31 日,该店屋上、下两 间由原告承租使用至今。1993 年 7 月 10 日,被告将该店屋上、下两间出卖给第三人,双方 引起纠纷。原告于 1993 年 7 月 24 日诉至福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保护其房屋优先购买权。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30、某市大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胜)拟建造星河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 在该公司报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中,均载明该楼欲建 15 层,一层为本楼地下停车场。1993 年 7 月,该公司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即开始兴建大楼。于 1994 年底,该楼建成,199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