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税收的基本知识 ·一、税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定标准, 无偿的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 关系。 二、税收的特征 1、福 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知识 ▪ 一、税收 ▪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定标准, 无偿的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 关系。 ▪ 二、税收的特征 ▪ 1、强制性 ▪ 2、无偿性 ▪ 3、固定性
第一节税收的基本知识 三、税收的分类 (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 1、流转税 2、收益税 (所得税) 0 3、财产税 4、行为税 (二)、以计税依据为标准 1、从价税 ·2、从量税 (三)、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 1、直接税 2、间接税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知识 ▪ 三、税收的分类 ▪ (一)、以课税对象为标准 ▪ 1、流转税 ▪ 2、收益税(所得税) ▪ 3、财产税 ▪ 4、行为税 ▪ (二)、以计税依据为标准 ▪ 1、从价税 ▪ 2、从量税 ▪ (三)、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 ▪ 1、直接税 ▪ 2、间接税
第一节税收的基本知识 四、税收原则 (一)、效率原则 (二) 公平原则 (三)、 财政原则 ◆ (四)、法治原则 五、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二) 、征税对象 (三)、税 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四)、纳税环节 (五)、 纳税期限 (六)、 减免税 (七)、违章处理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知识 ▪ 四、税收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财政原则 ▪ (四)、法治原则 ▪ 五、税制要素 ▪ (一)、纳税人 ▪ (二)、征税对象 ▪ (三)、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 (四)、纳税环节 ▪ (五)、纳税期限 ▪ (六)、减免税 ▪ (七)、违章处理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500~2000元 10% 25 3 2000~5000元 15% 125 5000~20000元 20% 375 5 20000~40000元 25% 1375 6 40000~60000元 30% 3375 60000-80000元 35% 6375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 0 2 500~2000元 10% 25 3 2000~5000元 15% 125 4 5000~20000元 20% 375 5 20000~40000元 25% 1375 6 40000~60000元 30% 3375 7 60000~80000元 35% 6375 8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第一节税收的基本知识 ·六、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应纳税所得包括一般所得和资本利 得 应纳税所得=全部收入一可扣除的项目 (三)、所得税时一种直接税 (四)、所得税税制: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知识 ▪ 六、所得税 ▪ (一)、纳税人 ▪ (二)、应纳税所得包括一般所得和资本利 得 应纳税所得=全部收入 — 可扣除的项目 (三)、所得税时一种直接税 (四)、所得税税制: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特点的案例 甲国的A公司将其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 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 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 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 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 什么是税收关系? 本案涉及几个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特点的案例 ▪ 甲国的A公司将其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 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 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 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 收A公司1万美元的所得税。 ▪ 什么是税收关系? ▪ 本案涉及几个税收关系?
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基本概念 调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 三、调整对象 1、国家间的税收关系 2、调整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概述 ▪ 一、国际税法的基本概念 调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 三、调整对象 1、国家间的税收关系 2、调整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四、法律规范
第二节国际税法的概述 0 五、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无差别待遇 2、避免国际偷税、逃税 3、避免重复征税
第二节 国际税法的概述 ▪ 五、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 1、税收无差别待遇 2、避免国际偷税、逃税 3、避免重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 款解释的通知 附件一: 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个人的居住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居住,即某公在英国仅居住一 个纳税年度;二 是普通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习惯性居住几年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所, 负有 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一个纳税年度, 并且 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层所 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天, 不论是 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少于183天,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为英国居民: 1 在英国拥有住所供其使用,并且在该年可随时访问英国 (无论每次访问时间多短); 2.在英国没有住所供其使用, 但在连续4个纳税年度中访英, 并且访问时间平均每年达91天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 款解释的通知 ▪ 附件一: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一、个人 个人的居住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仅居住一 个纳税年度;二是普通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习惯性居住几年。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所,负有 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一个纳税年度,并且 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居所 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天,不论是 一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少于183天,具有下 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为英国居民: 1.在英国拥有住所供其使用,并且在该年可随时访问英国 (无论每次访问时间多短); 2.在英国没有住所供其使用,但在连续4个纳税年度中访英, 并且访问时间平均每年达91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