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第四节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一、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⑩(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 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 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 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订货 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 一、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 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 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 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 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 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订货 物买卖法
而(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有 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 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1999年颁布的《合 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
(二)中国的立法模式 ▪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有 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 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1999年颁布的《合 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
二、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⑩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1.1964年海牙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期限公约》 0(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 ·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 不同国家 ·这一标准有如下特点: ⑩(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 ⑩(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
▪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 1.1964年海牙公约 ▪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期限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 ▪ 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 不同国家 ▪ 这一标准有如下特点: (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 (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
■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 ■在理解第1(1)(b)条规定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 题: ⑩(1)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了缔约国法律作为 适用法,争议的解决是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还是 依照第1(1)b)项重新确定法律适用法?在CSG实践 中,有如下做法:
▪ 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 ▪ 在理解第1(1)(b)条规定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 题: (1)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了缔约国法律作为 适用法,争议的解决是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还是 依照第1(1)(b)项重新确定法律适用法?在CISG实践 中,有如下做法:
■第一种做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法律适用法 ⑩第二种做法,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缔 约国法律,应直接适用公约,因为加入的 公约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⑩第三种做法,在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了缔 约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的是具体的 法律适用法,例如“本合同适用《意大利 民法典》”,则排除公约的适用
▪ 第一种做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法律适用法 第二种做法,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缔 约国法律,应直接适用公约,因为加入的 公约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三种做法,在买卖合同当事人选择了缔 约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选择的是具体的 法律适用法,例如“本合同适用《意大利 民法典》”,则排除公约的适用
⑩(2)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保留问题: 而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记录,只要少数缔约国(例如中国、 捷克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 美国)对第一条第(1)款(b)项均做出了保留,即只承认 当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不同缔约国时方可适用 公
(2)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保留问题: 根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记录,只要少数缔约国(例如中国、 捷克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 美国)对第一条第(1)款(b)项均做出了保留,即只承认 当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公约的不同缔约国时方可适用 公
⑩(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排除的 买卖 ·1.排除的买卖 o(1)购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 (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 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⑩(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 而(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 D(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 (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 (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排除的 买卖 ▪ 1.排除的买卖 (1)购供私人(personal)、家人(family)或家庭 (household)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 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auction)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的销售 (4)公债(stocks)、股票(shares)、投资证券 (investment securities)、流通票据 (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货币(money)的销售
⑩(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 (hovercraft)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 o(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⑩(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 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的合同 ⑩(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是供应劳力或 其它服务(labor or other services)的合同
(5)船舶(ships)、船只(vessels)、气垫船 ( hovercraft )或飞机(aircraft)的销售。 (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 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的合同 (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是供应劳力或 其它服务(labor or other services)的合同
2.“货物”的理解 ⑩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是指有形货物(tangible goods)。但实践中,一些案件认为,计算机标准软件的买 卖(sales of computer standard software)、水和气的买卖 (sales of water and gas)在公约的规范之列,计算机芯片 也在“货物”之列
▪ 2.“货物”的理解 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是指有形货物(tangible goods)。但实践中,一些案件认为,计算机标准软件的买 卖(sales of computer standard software)、水和气的买卖 (sales of water and gas)在公约的规范之列,计算机芯片 也在“货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