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教育 婚烟家庭法学分章辅导 第六章 收养 【一内容讲解 一、牧养的概念及特任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牧养人,被收养人依思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界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棱他人收养的人为鼓收养人,即养子女: 将子女成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帆构,即送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牧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铁。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何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文务关系: 按收养人与其生父得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丰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收界形成一种拟制直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豫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成文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透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三类民事 活动主体各自应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图本 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三,收养年满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杠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透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 父母: 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月运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成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送养: 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 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1 开放教育 婚姻家庭法学分章辅导 第六章 收养 [一]内容讲解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即送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三类民事 活动主体各自应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应是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三,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 父母; 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送养; 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 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面危害可能的除外。 [例王某与黄某原是夫费。1997年4月,王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州3年,双方所生男孩由黄 某抚养。在王某服刷期间,由于黄某生活困难黄某自作主张将孩子运给差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后, 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利阴满后,几希同斯找到收养人碧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 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间:本案中的收养美系是否成立?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故收养人的修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菱共月收养: 第五,收养人具能收养1名子女: 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三、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但是,无配偶的明性收养三代以内月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或收养维女的,不适用这一年静差 的规定。 2,公民成华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公民或华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套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的限制: 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库无力抚养的子女“ B“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避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D“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而华桥收养三代以内同紫旁系血亲的子女,在上述放宽条款基础上,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 女的限制,” 但是,除了法定放宽条件外,当事人还必填遵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3.继父(或雅母)收养篷子女 为了防止雕父(母)对饿子女推透责任的纠纷的发生,(收养法第14条允许维父或雅母经 篷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条件 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但括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日“送养人为有特株用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位当不满14周岁· D“收养人无子女 以及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限制: 4。牧养孤几、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重
2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例]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 年 4 月,王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刑 3 年,双方所生男孩由黄 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由于黄某生活困难,黄某自作主张将孩子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后, 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 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年满 30 周岁且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 1 名子女; 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三、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法》第 9 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但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或收养继女的,不适用这一年龄差 的规定。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的限制: 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应当不满 14 周岁” D“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上述放宽条款基础上,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 女’的限制。” 但是,除了法定放宽条件外,当事人还必须遵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为了防止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的发生,(收养法)第 14 条允许继父(或继母)经 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条件 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包括 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应当不满 14 周岁” D“收养人无子女’ 以及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的限制。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界孤儿,残疾几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直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面导政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依属《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用法律美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成旁系血亲关系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适亲属之间的权利文务关系消除 根据《收养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得 及其他近第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美系的成立而消除。“ 1例,张大铜与刘围丽于192年结婚,婚后无子。19动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 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年3月,张大钢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刚图一起生活。 2002年张大钢与陈小花再婚。2004年】月《大钢、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钢严 重致履生话不能白理并且轻济困难,失去了生话来源。 问:()张大纲与刘丽而离婚后,张大纲与张强是否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纲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是否有赡养的文务? 答,()张大铜与刘丽圆协议离婚后,张大钢与张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蜗严重数残后,张强对张大钢有鹏养的义务。 五、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牧养无效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封,为无效收界: ,违反收养实质或形式妻作时,收养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府呆醒惠者: 3。收养人月意收养或送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能人以欺诈,静迫手爱成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速背真实意厘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为 收养、送养行为的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事意隐端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防等: 4.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率人弄虚作很、欺编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大、收养的解除 (一收养解障的情形倒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26、27条的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齿待、遵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拉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珠止的效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而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核复 3。成年罪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同的权刊义务关系是否族复,可以协确定, 3
3 《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 1 名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依照《收养法》第 23 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根据《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子女与生父母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例].张大纲与刘丽丽于 1972 年结婚,婚后无子。1980 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 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 年 3 月,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丽丽一起生活。 2002 年张大纲与陈小花再婚。2004 年 1 月张大纲、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纲严 重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失去了生活来源。 问:(1) 张大纲与刘丽丽离婚后,张大纲与张强是否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纲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答:(1) 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后,张大纲与张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纲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有赡养的义务。 五、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无效收养: 1.违反收养实质或形式要件时,收养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3.收养人同意收养或送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为 收养、送养行为的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事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4.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六、收养的解除 (一)收养解除的情形[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 26、2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终止的效力[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政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饶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 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喝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苑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情收养 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行使这一权利,则不受其是香存在“缺乏劳动修力又缺乏生活 来题”困磨的限制。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 [例1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持议,将儿于阮星(6岁)送给糊进夫妇 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米。19%年,胡星因选 学,胡进气慎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贴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 国家,而制星竖决不国,并提出要断艳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玩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障收养关系,但要求无中怀夫妇补倭触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 万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喝待行为所政,因南不能付给抚养贵。双 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月:(1)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障? (2)派中怀夫妇距绝支付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他知识供参考1 (一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收养在性质上与寄养有着严格的界限。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住往是亲友)代其抚 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之间并不发生凯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 关系。从收养与寄养的性质,后果米看,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美氣不同 收养是产生淑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收养建这了父母子女之阿身份关系 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寄界并未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只是由接受委托的希友代为行使监护职责一 一抚养和教育被寄养人。 2.承机法律责任的主体蔻围不同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贵用均由养父母承相,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养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由养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在寄养关系中,被寄养人的抚有费、 民事赠能壳任等仍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相。 3,是香严格限行成立形式要作的要求不同 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相当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收养美 系才可发生法律效力:南寄养行为,可被视为亲生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贝 要寄养不对未成年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一般对其成立不予以的束和干沛。 (二)收养与抚养的区别 1。收养与自然人抚界的区别 自然人的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抚 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 适用婚侧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有关线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素属间的权利义
4 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1.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 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 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行使这一权利,则不受其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 来源”困难的限制。 3.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 [例]1990 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于阮星(6 岁)送给胡进夫妇 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 年,胡星因逃 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 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怀夫妇补偿他们在 6 年间支付的抚养费 1.2 万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抚养费。双 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其他知识[供参考] (一)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收养在性质上与寄养有着严格的界限。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往往是亲友)代其抚 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 关系。从收养与寄养的性质、后果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收养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 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寄养并未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只是由接受委托的亲友代为行使监护职责— —抚养和教育被寄养人。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均由养父母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养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由养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在寄养关系中,被寄养人的抚育费、 民事赔偿责任等仍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担。 3.是否严格履行成立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相当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收养关 系才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寄养行为,可被视为亲生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只 要寄养不对未成年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一般对其成立不予以约束和干涉。 (二)收养与抚养的区别 1.收养与自然人抚养的区别 自然人的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抚 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 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2.收养与杜会机构抚养的区别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相利院对儿、弃要、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它与收养在性质、行为方式、效力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和行为性质不同。 杜会幅利院对沉儿、弃婴,残疾儿童的养有行为,是依据有关行成法规而作出的社会幅利性 错菌,它可以产生社会幅利院对儿童的监护美系,侧不是亲属关系。面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具产生在自然人之间,周不适用干法人。在性质上,公民间的收养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它 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成立的条件、形式不同, 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福利院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 收并加以抚养。收养则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色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才能 紫法成立: 第二,是否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不同。 从效力上看。社会榈利院应当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积脆外,与被抚 养的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间的收养导致父母子女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原生 父母的抚育责任由养父母推续承担 三、立副的概念及其与收养的区别 立制即立后,指男子无子,许文同宗罩分相音的他人之于为期子。 立丽又称“过继”成“过房”。它是我国封建来法社会里的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形式,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立嗣以京桃维承为目的,为的是传宗接代,在宗株维承中,女子 一般是不具备主体货格的。收养主要是为了排护按收养人的利益和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且棱收 养人不受男女之限: 第二,嗣子与养子女的地位不问。由于嗣子为嗣父之谁体或京族廷续的依托,其地位同 于亲生子,甚至高于其他被收养的养子女: 第三,立副与收养在时间上有所差别。立嗣可由需立嗣者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 偶或家族中尊长代为择立。面收养一般在收养人生前进行。 四、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特点 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登为其基本目的和职能: 第二,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刊于孤几、弃儿、残疾儿、妻婚生子女方白发展,使其得到家 庭温眼: 第三,从其成立方法上看,国家果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 二收养法的相关知识 1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第目条规定:“收养年满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 养法的这一提定,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敲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
5 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2.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的区别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它与收养在性质、行为方式、效力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 法律依据和行为性质不同。 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的养育行为,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 措施,它可以产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只产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不适用于法人。在性质上,公民间的收养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它 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成立的条件、形式不同。 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福利院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 收并加以抚养。收养则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才能 依法成立; 第二, 是否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不同。 从效力上看,社会福利院应当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外,与被抚 养的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间的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转移,原生 父母的抚育责任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三、立嗣的概念及其与收养的区别 立嗣即立后,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于为嗣子。 立嗣又称“过继”或“过房”。它是我国封建宗法社会里的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形式。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立嗣以宗桃继承为目的,为的是传宗接代,在宗桃继承中,女子 一般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收养主要是为了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且被收 养人不受男女之限; 第二,嗣子与养子女的地位不同。由于嗣子为嗣父之继体或宗族 延续的依托,其地位同 于亲生子,甚至高于其他被收养的养子女; 第三,立嗣与收养在时间上有所差别。立嗣可由需立嗣者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 偶或家族中尊长代为择立。而收养一般在收养人生前进行。 四、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特点 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职能; 第二,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 庭温暖; 第三,从其成立方法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 [二]收养法的相关知识 1 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法》第 ll 条规定:“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 养法的这一规定,对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作出了十分明确的

规定。收养年满10圆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 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的,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牧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 收养美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能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这果所称的“10周岁”,包括10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修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静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收养 这一沙及到被牧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己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关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尾,送 养人、牧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等刷情而定。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属《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受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核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精 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14周岁。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是与有关法律关于年龄 的规定大体适应,二是从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出发。《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 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隆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牧入为主要 生活米源的,视为光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 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对不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利 事责任。以不满14周岁的表成年人作为敲收养人,有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培养感情,有利于 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教有,有利于使养子女融入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话关系之中,从而使 收养关系保料稳定。如果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过高,被收养人年龄较大不利于家避关系的稳定: 反之,规定的过低,一旦年龄超过,就无法棱收养又不刊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收养法把 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比较恰当的。另外,按属《民法通则》第155条 的规定。“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本条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来成年人”,是指不包括4周岁的 未成年人。如,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网年3月3引日及之前为不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法将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拜要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蛛用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为棱收养人,这三种人是不修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很儿, 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植 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候照审判程 序宜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阿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 定状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速弃, 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成各没有下落的不满14周岁的来成年人。弃婴是指被遗弃的婴儿,婴儿 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樱儿,而应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之列。查找弃樱 和儿童的生父母有多种方法,《收养法》第15条第2款媛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要和儿童的, 6
6 规定。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 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的,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 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这里所称的“10 周岁”,包括 10 周岁本数在内。 年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对于收养 这一涉及到被收养人人身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的民事活动,必须要征得已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 关于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收养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送 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龄情况和其他特点等酌情而定。 2 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第 4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 14 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本法规定为不满 14 周岁。之所以这样确定,一是与有关法律关于年龄 的规定大体适应,二是从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出发。《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 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 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对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 事责任。以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有利于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培养感情,有利于 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教育,有利于使养子女融入与养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之中,从而使 收养关系保持稳定。如果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过高,被收养人年龄较大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反之,规定的过低,一旦年龄超过,就无法被收养又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收养法把 被收养人的年龄规定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比较恰当的。另外,按照《民法通则》第 155 条 的规定,“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本条规定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指不包括 14 周岁的 未成年人。如,1985 年 4 月 1 日出生的人,在 1999 年 3 月 31 日及之前为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法将不满 14 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规定为被收养人,这三种人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l)丧失父母的孤儿, 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定,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 4 年的;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照审判程 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 定状态,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 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没有下落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是指被遗弃的婴儿,婴儿 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而应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之列。查找弃婴 和儿童的生父母有多种方法,《收养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可见,收养法规定“公齿”是查找弃婴和儿童生父母 的法定程序,因此至少必领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3)生父得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成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图难,没有能力抚养 的子女。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子女:反之 虽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 以上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他特殊烧 定。如《收养法》第7条规定的牧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策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远围难无 力抚界子女的限制:可以不受《收界法》薄9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界人与被收养 人的年龄相差0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12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并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受不得将其送养的限制:《收养法》 第14条规定的收养雅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收养人 条作一般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只能收养一名核收养人的限制。 3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 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答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一一牧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 斯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事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陕内心 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监”是看收养美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选反我国法律、法规 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作是:(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作:(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鼓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厦行法定于续(以上四条参瓢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月时具各《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线定,才是合法、有效 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什么规定: 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易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 为养子孔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吗?(收养法》第7条规定
7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可见,收养法规定“公告”是查找弃婴和儿童生父母 的法定程序,因此至少必须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 的子女。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造成的无力抚养,可以送养子女;反之, 虽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 以上是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他特殊规 定。如《收养法》第 7 条规定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子女的限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 9 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的年龄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 12 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并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受不得将其送养的限制;《收养法》 第 14 条规定的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对收养人 条件一般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和只能收养一名被收养人的限制。 3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 20 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和本法规定的收 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 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 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 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什么规定? 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 为养子(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吗?《收养法》第 7 条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素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因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那么,都些不受限制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 0周岁以上。”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龄也须达到0周岁。 三引练习题 (一》,汤万仁与刘小飞原为夫麦关系。1992年5月2日,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樱,并 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海强后改为刘强)。由于汤常年出外打工,刘强一直与刘小飞的厚亲刘玉 梅生活。1995年3月,汤万仁与刘小飞协议离婚。双方商订刘强与刘小飞共同生活。同年8月,刘 小飞与徐大结婚,刘服仍与刻玉将共月生活,刘小飞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刘 小气凭亡。场万仁与徐大利都不显承相抚养强的责任。1999年4月6日,汤万仁与刘玉梅协商, 以一次性给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赏的收养关系,10日后,刘玉梅认为汤万仁给付的生活费 太少,就起诉至法魔,要求汤万仁给付抚养贵。扬万仁以己经与刘小飞离婚,而且己经与刘玉悔协 商解除了与刘强的收养关系为理由拒绝给付。 问:(1)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是否仍燃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0棕大刚对刘强是否有抚养文务? 答:()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仍燃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徐大刚对刘强没有抚养义务。 (二).张大钢与刘困丽于1972年结婚。婚后无子,190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 :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年3月,素大钢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刚丽一起生活。 2002年张大纲与陈小花再婚。2004年】月繁大纲、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蜗严 重致残生话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失去了生活米源。 问:()张大钢与刘丽离婚后,张大钢与张强是否仍然具有父子之阿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 什么? (2)张大粥严重致残后,张强张大钢是否有瞻养的义务?为什么? 答:()张大解与刘阳困协议离婚后,张大钢与张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为:养父母离婚后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钢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有赠养的义务。 因为:养父母离婚后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张强对张大纲有赡养的义 (三)本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 原告:冯草,男。33岁. 原告:冯韵,男。37岁。 原告:得信,男。32岁。 被告:于风莲,女,28岁
8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 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制。那么,那些不受限制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龄也须达到 30 周岁。 [三]练习题 (一).汤万仁与刘小飞原为夫妻关系。1992 年 5 月 2 日,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 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汤强(后改为刘强)。由于汤常年出外打工,刘强一直与刘小飞的母亲刘玉 梅生活。1995 年 3 月,汤万仁与刘小飞协议离婚。双方商订刘强与刘小飞共同生活。同年 8 月,刘 小飞与徐大刚结婚,刘强仍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刘小飞每月给付生活费 400 元。1998 年 12 月,刘 小飞死亡。汤万仁与徐大刚都不愿承担抚养刘强的责任。1999 年 4 月 6 日,汤万仁与刘玉梅协商, 以一次性给付 5000 元为条件,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10 日后,刘玉梅认为汤万仁给付的生活费 太少,就起诉至法院,要求汤万仁给付抚养费。汤万仁以已经与刘小飞离婚,而且已经与刘玉梅协 商解除了与刘强的收养关系为理由拒绝给付。 问:(1)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是否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徐大刚对刘强是否有抚养义务? 答:(1)汤万仁与刘小飞离婚后,汤万仁与刘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徐大刚对刘强没有抚养义务。 (二).张大纲与刘丽丽于 1972 年结婚,婚后无子。1980 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 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 年 3 月,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丽丽一起生活。 2002 年张大纲与陈小花再婚。2004 年 1 月张大纲、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纲严 重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失去了生活来源。 问:(1) 张大纲与刘丽丽离婚后,张大纲与张强是否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为 什么? (2)张大纲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为什么? 答:(1) 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后,张大纲与张强仍然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为:养父母离婚后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张大纲严重致残后,张强对张大纲有赡养的义务。 因为:养父母离婚后不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张强对张大纲有赡养的义 务 (三)本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 原告:冯草,男,33岁。 原告:冯韵,男,37岁。 原告:冯信,男,32岁。 被告:于凤莲,女,28岁

上列三原告弱被胜承人蔡显避的亲生子。蔡显庭与麦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己成年,并均独立生 活。1985年,藤显庭认识了被告于风莲(当时于16岁),因其单鞋一人生话,于便有时有助 蔡做一些染事。此后不久,于风莲进入系显庭家,为据料理家务,盟顾蔡的生活,有时于风莲离开 蔡家,但又限快回来。1987年,蔡显避提出收养于风莲,于表示月意,俩人逐向有关单位提出 办理收养关系的申请。藤显庭所在单位经过审查,同意颠显庭,于风莲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 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风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钓定,从即日起, 于风莲的一切生活费用由蘇显庭承担:蔡最庭的生活由于风莲照顺:察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 赠送给于风莲。该速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任。1989年,于风莲以察显庭的界女身份,向公安机 关户籍管理部门中请将其户口从新福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藤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 初冬,解显庭因惠重病面下偏瑞后速挂,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风莲到顾,直至系显庭于199 6年4月去世,在藤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组,并给予定经济的扶助:慕是庭病适, 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慢办。 被继承人燕显庭的主要遗产有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隆在本单位取得52% 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维承该房产权面发生争议,诉至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我们三弟见系被雕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儿子,在其生前不很经常看 望父来。在精伸上给子状慰,而且还给子经济资助,在物质上無顾了父亲的生活,因此,我们有权 以第一顺序法定第承人的贤格第承父亲的房产。核告于风篷不是我们父案的养女,她不是法定等承 人,无权维承我们父亲的遗产。 被告于风莲答得称,我不仅是被继承人察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藤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 其速面的财产应全由我第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串理认为:敲告于风莲在其将要成年时才进入被雅承人蔡显庭家生话,不 能认为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尽管他们申请建立收养关系,并且得到有关单位的同 意办理了收养于续,但最终没有办理公证,因此,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尽 管被告于风莲不能以养女身份潍承蔡显庭的速产,但其与系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 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避的全部遗产。三源告系核继承人暴显庭的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他门均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维承人。但是,藤显庭在与于风莲订立的速赠状养协议中明确表示其死后 所有道产归于风莲,而道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又优于法定隙承,这样,在于风莲不放弃接受遗赠尉产 的情况下,三原告实际不能分得遵产。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条的 规定,于1996年12月5日判决如下: 一,日原告冯草、得韵、冯信的诉论请求。 二、被雅承人蔡显庭道留的房产归被告于风莲所有 于风莲对此判决不服,向新循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判决术 确认我系被啡承人藤显庭的养女,否认我与被雕承人之间的收养美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事实 上,我在未成年前就进入被继承人家,我的生活费由他負担,他的生活由我照顾,彼此间形成了事 实收养关系。正由于如此,我才得以以养女的身份将户口迁至他的户下。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我与敲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
9 上列三原告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 活。1985年,蔡显庭认识了被告于凤莲(当时于16岁),因其单独一人生活,于便有时帮助 蔡做一些杂事。此后不久,于凤莲进入蔡显庭家,为蔡料理家务,照顾蔡的生活,有时于凤莲离开 蔡家,但又很快回来。1987年,蔡显庭提出收养于凤莲,于表示同意,俩人遂向有关单位提出 办理收养关系的申请。蔡显庭所在单位经过审查,同意蔡显庭、于凤莲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 公证处办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莲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从即日起, 于凤莲的一切生活费用由蔡显庭承担;蔡显庭的生活由于凤莲照顾;蔡显庭一旦去世,其全部遗产 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扶养协议经过了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 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 初冬,蔡显庭因患重病留下偏瘫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于凤莲照顾,直至蔡显庭于199 6年4月去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一定经济的扶助;蔡显庭病逝, 其后事主要由三原告操办。 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主要遗产有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资在本单位取得52% 产权的住宅楼房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继承该房产权而发生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我们三弟兄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亲生儿子,在其生前不仅经常看 望父亲,在精神上给予扶慰,而且还给予经济资助,在物质上照顾了父亲的生活,因此,我们有权 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我们父亲的养女,她不是法定继承 人,无权继承我们父亲的遗产。 被告于凤莲答辩称:我不仅是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 其遗留的财产应全由我继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凤莲在其将要成年时才进入被继承人蔡显庭家生活,不 能认为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尽管他们申请建立收养关系,并且得到有关单位的同 意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最终没有办理公证,因此,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尽 管被告于凤莲不能以养女身份继承蔡显庭的遗产,但其与蔡显庭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其 有权根据该协议接受蔡显庭的全部遗产。三原告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他们均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蔡显庭在与于凤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表示其死后 所有遗产归于凤莲,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又优于法定继承,这样,在于凤莲不放弃接受遗赠财产 的情况下,三原告实际不能分得遗产。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条的 规定,于1996年12月5日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冯草、冯韵、冯信的诉讼请求。 二、 被继承人蔡显庭遗留的房产归被告于凤莲所有。 于凤莲对此判决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判决未 确认我系被继承人蔡显庭的养女,否认我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事实 上,我在未成年前就进入被继承人家,我的生活费由他负担,他的生活由我照顾,彼此间形成了事 实收养关系。正由于如此,我才得以以养女的身份将户口迁至他的户下。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

被上诉人冯草,冯韵、冯信答料称:上诉人于风莲与被继承人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原审判决对 此不予确认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推持。 二事法晚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风莲与被胜承人藤显庭虽然未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但双方在 一起生活中形成收养的事实。而该收养事实发生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政策 和法律,应认为于风莲与察显庭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于风莲与募显庭的亲生子冯草、冯韵、 冯信均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应均享有对蔡显庭遵产推承的权利。但因暴最庭生前已将其全部 财产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归于风莲所有,且该速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蔡显 庭己无遗产债其亲生子继承,即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只是在刚述理由部分末确认于风 莲系藤显庭的养女,们此并不影响本案实际处理的正确性,因此应予推特。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线定,于199了年4月17日判决如下: 段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10 被上诉人冯草、冯韵、冯信答辩称: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原审判决对 此不予确认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虽然未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但双方在 一起生活中形成收养的事实。而该收养事实发生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政策 和法律,应认为于凤莲与蔡显庭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于凤莲与蔡显庭的亲生子冯草、冯韵、 冯信均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应均享有对蔡显庭遗产继承的权利,但因蔡显庭生前已将其全部 财产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归于凤莲所有,且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蔡显 庭已无遗产供其亲生子继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只是在阐述理由部分未确认于凤 莲系蔡显庭的养女,但此并不影响本案实际处理的正确性,因此应予维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17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