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殷东权拉保护制度教学输导公可法第八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可司法解散制度 掌握: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公可决议搬销权 应用:股东的派生诉论、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是一股一权和同股同利,因此在法理上公司所有股东均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存在,使公司大毅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 出现了异化,大殿东往往通过持股优势,制订有利于自身的公司章程。占据公司高管的位置, 直接或间接操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雅而侵占本应属于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国3 年公司法欠缺必要的制度设计,改使中小股东权盆受到侵害后,基本是告诉无门,引起了受 害人极大的不满。2005年公可法为了重塑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可管理的正常供序,建立 和完霉了多项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多项重要权利:累计投票制,股东的查张权、公司决议 的嫌销权、股东代表诉论(派生诉论)、司法解散公可制度。 第一节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之 累积投票制度。又称比例校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蓝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军拥有与股东(大)会拟这举的董事成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授票权,股东既可以 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透举数人,最后按得票高低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制度。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的 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鼓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做诈小殿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 年在州宪法薄3章第11条规定,任同酸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 亲白成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薰事成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 该州公司法第8条也提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举例说明: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投,股东共10人,其中】名大服东 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叭的股 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的大股素就能够使白己推选的5 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也殿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教学辅导_公司法第八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掌握:中小股东的查账权、公司决议撤销权 应用:股东的派生诉讼、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是一股一权和同股同利,因此在法理上公司所有股东均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存在,使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 出现了异化。大股东往往通过持股优势,制订有利于自身的公司章程,占据公司高管的位置, 直接或间接操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继而侵占本应属于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国 93 年公司法欠缺必要的制度设计,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后,基本是告诉无门,引起了受 害人极大的不满。2005 年公司法为了重塑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司管理的正常秩序,建立 和完善了多项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多项重要权利:累计投票制、股东的查账权、公司决议 的撤销权、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司法解散公司制度。 第一节 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 累积投票制度,又称比例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 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高低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制度。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 世纪 60 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 1870 年在州宪法第 3 章第 11 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 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 该州公司法第 28 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举例说明:某公司要选 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 1000 股,股东共 10 人,其中 1 名大股东 持有 510 股,即拥有公司 51%股份;其他 9 名股东共计持有 490 股,合计拥有公司 49%的股 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 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 5 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 1000×5

=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用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用有2450票。根据累 积投票制,殿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域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 当选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白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 半数的股系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本案例米自百度百科) 二、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及存在的问思 20世纪90年代末期,监管部门将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进殿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 方案终故写进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②002年)中。《治理准则》在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薰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薰事选帮中应积极 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取比例在3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可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测,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 的是许可主文的成策思路,只是对控股股东持股超过裤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丰义的硬性 规定。自《上市公可治理冻测》在股份公可胶权油理机制中引入黑积投票制后,205年《公 可法》第16条也确认了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素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授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薰事威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但我国累积投票制仅限于股份公司使用。 从累积投票制的实际运用来看,远未达到当初的立法设计目的。首先累积投票制的适 用是有先决条件的,当第一大散东或主要股东特有的般份过多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想通过累 积投票制选出代表白己利爸的董事或监事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任务,面且中小股东想要在选举 中做到一政行动,也不件容号的事。 其次,从小股东的角度米看,由于小股东普追存在着括便车的心理,更多关注的是股 票的投机收益,对公词事务保持“理性的冷淡”当其权益面峰大服东侵害时,小授东更多的 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面不是积极维权。这样的话,规定累积投票制显得没有多大意 义。 最后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累积投票制才能发挥效力,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黄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殿东大会审议的候 选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愿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米决定是否当选的 设计失去了作用
=5000 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 2550 票,其他 9 名股东合计拥有 2450 票。根据累 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 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 2 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 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 3 名自己的董事。(本案例来自百度百科) 二、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监管部门将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进股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 方案终被写进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 年)中。《治理准则》在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 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 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 的是许可主义的政策思路,只是对控股股东持股超过 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 规定。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股份公司股权治理机制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后,2005 年《公 司法》第 106 条也确认了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但我国累积投票制仅限于股份公司使用。 从累积投票制的实际运用来看,远未达到当初的立法设计目的。首先累积投票制的适 用是有先决条件的,当第一大股东或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过多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想通过累 积投票制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几乎是无法实现的任务,而且中小股东想要在选举 中做到一致行动,也不件容易的事。 其次,从小股东的角度来看,由于小股东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更多关注的是股 票的投机收益,对公司事务保持“理性的冷漠”当其权益面临大股东侵害时,小股东更多的 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而不是积极维权。这样的话,规定累积投票制显得没有多大意 义。 最后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累积投票制才能发挥效力,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 选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 设计失去了作用

三,关于我国黑积投票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公可董事、监事提名制度 实置中薰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一般由公可主要股东协商成控股股东提出,再交董事会 时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可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 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服东大会提案权。根据该规定小般东甚至连将代理 人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机会留没有,更避论通过黑积投票制米与大股东争夺公司高管席位 了。因此,在配酿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征求公司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 意见,将享有服东大会董事候选人提案权的股东资格由特股5%相应降至持般1⅓。 (二)公可薰事、监事选带必演实行差额选带,并候证中小股东提名的代表不少于候 选人三分之一,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数必须大于当选人数,也就是说选释中必须有人被淘法, 而且可以规定差颗的比例(具体比例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为保证中小粮东投票的积极 性,可以硬性规定,公可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外的服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遗人的人数 不少于总候选人的三分之一。有人认为过分强调累积投票制和选出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董 事、事不利于公司的运营,笔者认为选董事、监事是公可的大事,一般不会频繁更换的, 适当增加一些成木,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节中小股东的查账(查阅)权 一,股东查账权假述 股系作为公司所有权人之一,当然拥有了解公可真实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同的整股程 东或主要股东凭酷白已的特殿优劳,完全可以草控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账目就是控股殿东 或主要股素及其代理人制作出来的。中小股素投资到一家公司主要希图投隆铁得收益,现实 是控般股东或主要般东往往通过做假账,以公可亏损为理由,拒绝给股东分红,面地自己可 以通过其也途径侵占公可利河,因此股东查权应当是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虽然旧公司法 也规定了查馨权,中小股东仅查看公可财务报告是无法发现公司财务真相的,所以005年 公可法进一步拓展了股东的查账的意围, 我国05年《公同法》后第一起成功确认中小校东查账权的案例,1996年5月16日, 朱女士出资5万元成为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核选举为公司董事。在近10年的时间里, 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特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洞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 了解会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无法看到公可任何的财务会计货料。后朱女士露至法院,要求查 间技术服务公司1996年至006年的原始会计账薄
三、关于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公司董事、监事提名制度 实践中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一般由公司主要股东协商或控股股东提出,再交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只有 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 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根据该规定小股东甚至连将代理 人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通过累积投票制来与大股东争夺公司高管席位 了。因此,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征求公司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 意见,将享有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提案权的股东资格由持股 5%相应降至持股 1%。 (二)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并保证中小股东提名的代表不少于候 选人三分之一。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数必须大于当选人数,也就是说选举中必须有人被淘汰, 而且可以规定差额的比例(具体比例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为保证中小股东投票的积极 性,可以硬性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不少于总候选人的三分之一。有人认为过分强调累积投票制和选出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董 事、监事不利于公司的运营,笔者认为选董事、监事是公司的大事,一般不会频繁更换的, 适当增加一些成本,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节 中小股东的查账(查阅)权 一、股东查账权概述 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人之一,当然拥有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主要股东凭借自己的持股优势,完全可以掌控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账目就是控股股东 或主要股东及其代理人制作出来的。中小股东投资到一家公司主要希图投资获得收益,现实 是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往往通过做假账,以公司亏损为理由,拒绝给股东分红,而他自己可 以通过其他途径侵占公司利润。因此股东查账权应当是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虽然旧公司法 也规定了查账权,中小股东仅查看公司财务报告是无法发现公司财务真相的,所以 2005 年 公司法进一步拓展了股东的查账的范围。 我国 05 年《公司法》后第一起成功确认中小股东查账权的案例。1996 年 5 月 16 日, 朱女士出资 25 万元成为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在近 10 年的时间里, 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 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无法看到公司任何的财务会计资料。后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查 阅技术服务公司 1996 年至 2006 年的原始会计账簿

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取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相美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仪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 报告,也可以查间公司会计账博。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可的经 营活动而被利夺。据此,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账簿供朱女士查阿。《股东用有查账权按首次确 认2006年08月08日02:14中华工商时报) 二、胶东行使查账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系会会议记承、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读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海。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睛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眼 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可合法利益的,可以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服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殿东并说明理由。公可拒绝是供查间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间。”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服家 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可必须公告其 财务会计报容,”根暴上述规定,殿东行使查账权的条件为: 1、股东行使查紧权要出于正当的目的。 《公司法》在赋子殿东查账权的月时,也要求股东查账要有正当的目的,至于什么是正 当口的公司法来作出界定,应当属于法官自由我量权的范围。人大法学院刘俊寿教授认为 “正当目的”通常有: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毅利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调查股份的真实 价值,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不妥行为,调查薰事的失职行为:调查股价下跌 的原因。调查公可合并、分立或开根其他重组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调查服东提起代表诉 必的证貂,酒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点等。股东查账是否出于正当目的的举 证责任应当在把绝查账的公司。 2、股东行使查账权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依据《公可法》第34条,殿系行使查据权的程序是,首先,股东位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中请并说明查账目的。请求节中要叙明其查间账薄的具体理由和目的:其次,公司对股东查 账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查,挺绝的理由限于股东查间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使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情形,公司如拒绝应当在15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成在此期间内向股东提供供查 间的会计账海:最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可提供查间。 3、查摩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公可司利位
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 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 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账簿供朱女士查阅。(股东拥有查账权被首次确 认 2006 年 08 月 08 日 02:14 中华工商时报) 二、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 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条件为: 1、股东行使查账权要出于正当的目的。 《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查账权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查账要有正当的目的,至于什么是正 当目的公司法未作出界定,应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人大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 “正当目的”通常有: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股利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调查股份的真实 价值,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不妥行为,调查董事的失职行为,调查股价下跌 的原因,调查公司合并、分立或开展其他重组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调查股东提起代表诉 讼的证据,消除在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产生的疑点等。股东查账是否出于正当目的的举 证责任应当在拒绝查账的公司。 2、股东行使查账权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 34 条,股东行使查账权的程序是: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申请并说明查账目的,请求书中要叙明其查阅账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其次,公司对股东查 账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查,拒绝的理由限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情形,公司如拒绝应当在 15 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或在此期间内向股东提供供查 阅的会计账簿;最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查账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法律赋予股东查账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 促进公可规范运行,如果股东渣用查账权,意在刺探公可商业秘密。并油露给公司的竞争对 手,公司有权柜绝股东查问会计账簿。所以,查账权的行使只能出于推护股东合法权登的目 的,不能损害公可的合法权益。 4,查据权的范围应当包括源始会计凭证, 公司法提定股东可以要求查同公可会计账薄,会计账薄的范围是否包括原始凭证目前存 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如果贝让殿东看会计报表、计账凭证,面不让数东具体看这些会计货料 赖以存在的基础一原始凭证,实践已经证明是不修满足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实现查账的目的, 第三节公司决议的量萌权 一、公司决议撒销权概述 公可决议是指公可依型法定成章程提定的程序,对有关公可成立,运营、变更和终止的 大小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薰事会决议。所翻输睛权,是权利人以 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面殿东请求法院撒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 决议无效,目的线是使鼎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公司法上决议的撒销是以股东大 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误议方法)以及读议内容存在瑕罐为前提的。 我国《公司法》第2条提定:“公可股东会减者股素大会、素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娱的无效。股东会或者殿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成者公司章程,或者读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这是股东行使公司决议撒销权的主要依据。 二,股东行使撬销权的程序 (一)公司决议有瑕簧的情形 1,公可决议内容违法 公可股东会或者服东大会,薰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民法的规定, 某种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确定无效、自始无效、始终无效。 2,决议程序违法成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成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撒销。 法院撒销以后。其法律效果等问无效。 《二》股东行使撒销权的程序
法律赋予股东查账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 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如果股东滥用查账权,意在刺探公司商业秘密,并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 手,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所以,查账权的行使只能出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 的,不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4、查账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范围是否包括原始凭证目前存 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只让股东看会计报表、计账凭证,而不让股东具体看这些会计资料 赖以存在的基础—原始凭证,实践已经证明是不能满足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实现查账的目的。 第三节 公司决议的撤销权 一、公司决议撤销权概述 公司决议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公司成立、运营、变更和终止的 大小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所谓撤销权,是权利人以 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一种权利,而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 决议无效,目的就是使原决议中确认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 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 我国《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是股东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的主要依据。 二、股东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一)公司决议有瑕疵的情形 1、公司决议内容违法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民法的规定, 某种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确定无效、自始无效、始终无效。 2、决议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以后,其法律效果等同无效。 (二)股东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论,按现我国民事诉讼的要求。股东提出宣告无效成辙销决议的 请求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 2、法院依法哉判。法晚经过审理后,发现公可读设内容违法威程序违法封,依法宣告 公词决议无效或输情决议。 3、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毅东提供担保。为了避免股东的恶意弄论,公可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要求鼎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4、搬销或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读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宜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教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白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量销变更登记. 弟四节股东深生诉松 一、股东派生诉论概述 股东派生诉论,又称股东代表诉论,是折公可高管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可 董事会,监事会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殿东有权以白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垒的高 管承粗责任的诉论制度。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公可投起请求,公可股东所提起的 诉论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股东的诉权乃是派生干公词的诉权,故称“深生诉讼”, 我国《公可法》第152条规定:“薰事、高缓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的,有限责任公可的殿东,股份有限公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可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论: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酸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素事会或者不设 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薰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松,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论,或者情况景急、不立即提起诉论将会使公可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服东有权为了公可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园诉 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违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蜣定的殿东可以: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可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成者公可章程的规定,给公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相赔整责任。” 二,散东派生诉论的程序 、取东派生诉论的原告 作为螺告的股东在提起和进行派生诉论时必须始算具有股东身份。我围《公司法》的第
1、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的要求,股东提出宣告无效或撤销决议的 请求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 2、法院依法裁判。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或程序违法时,依法宣告 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3、公司可以要求申请股东提供担保。为了避免股东的恶意诉讼,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要求原告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4、撤销或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节 股东派生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概述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高管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的高 管承担责任的诉讼制度。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公司提起请求,公司股东所提起的 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股东的诉权乃是派生于公司的诉权,故称“派生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 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 150 条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 1、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作为原告的股东在提起和进行派生诉讼时必须始终具有股东身份。我国《公司法》的第

152条就起诉取东簧格作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取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定程度上避免恶意诉论,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供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进一 步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线定的18即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诊时,已期满的转股时间:规定的合计转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卧,是指两个以上股东 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派生诉途的截图 派生诉论中被告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横式。一种为白由式,如美国,法律不限制 被告的意国,由原告决定。另一种为限制式,如日本将被告限制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 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服东,和川明最极为不公正的发行 价格认购股份者。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属于限制式“有本法第10条规定情形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可造成损失的地人”为取东派生诉论 中的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区分了被告的不同情形,第四十九条,“股东依据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殿东代表诉松案件,主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 迹成损失应承担赌偿责任的,应列公可董事、高领管理人员为被店:主素他人侵犯公可合法 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 应列公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按告,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论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论。 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可的诉讼权利由凰告股东行使,公可以与殿东代表 诉论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股东派生诉论的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论必须经过以下前置程序:首先书面 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诊:如果是因为监事的 违法成越权行为需要是起深生诉讼的,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成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薰事 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论: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0日内未提起 诉讼的:第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品诉讼将会使公可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三,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 1,原告胜诉,脏诉赔签金日公司所有
152 条就起诉股东资格作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定程度上避免恶意诉讼,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进一 步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 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为自由式,如美国,法律不限制 被告的范围,由原告决定。另一种为限制式,如日本将被告限制为:公司董事、监事、发起 人和清算人,以及就行使决议权而接受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的发行 价格认购股份者。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属于限制式“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情形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为股东派生诉讼 中的被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区分了被告的不同情形,第四十九条:“股东依据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 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 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公司以与股东代表 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经过以下前置程序: 首先书面 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为监事的 违法或越权行为需要提起派生诉讼的,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 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诉讼的;第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三、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 1、原告胜诉,胜诉赔偿金归公司所有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为公司利登而提起诉论,这种利他性决定了股东通过派生诉讼 取得的赔修金是归公可而不是给星告, 2、胜诉情况下,原告有权获得合理费用补偿。这个问思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当从激 局机制的角度米看,应当给予起诉的股系一定的补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对此有了新的意见:“单告提起的服东代表诉论,其诉论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同对于原告参加 际论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3、被告胜诉,提起诉论的股东,而不是公司,要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德。《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璃)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可薰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菏明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瑟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 提供诉论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贵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棱 告董事、监事成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诊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判决累者股系数乔 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松费用担保白按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节公可问法解散制度 一、公司司法解胜制度概述 公司可法解股制度是置当公司因股东或高管之间的矛盾陷入征局,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穷尽其它数济手段仍无法挽目局面时,韩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 司的制度。 公可司法解散制度的前身是由英国衡平法院创设的“公正合理清盘令“制度,这一点为 学者普着所接受。根据该制度,当小股东在不能忍受大股东的各种不公平收压行为时可以直 接向法庭申请颜发“清盘令”解散公司,以结束公司的生命并依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 财产。此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立法中相雅效仿。(郑瑞平,论我国公可同法解 散制度的构建。人民论坛,2010年第20期,)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是可法解散的主要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线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机失,通过其他途径不修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服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解散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服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可诉论。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线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成者股东大会,公
在派生诉讼中,股东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这种利他性决定了股东通过派生诉讼 取得的赔偿金是归公司而不是给原告。 2、胜诉情况下,原告有权获得合理费用补偿。这个问题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当从激 励机制的角度来看,应当给予起诉的股东一定的补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对此有了新的意见:“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 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3、被告胜诉,提起诉讼的股东,而不是公司,要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 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费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被 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 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节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一、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指当公司因股东或高管之间的矛盾陷入僵局,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穷尽其它救济手段仍无法挽回局面时,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 司的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前身是由英国衡平法院创设的“公正合理清盘令”制度,这一点为 学者普遍所接受。根据该制度,当小股东在不能忍受大股东的各种不公平欺压行为时可以直 接向法庭申请颁发“清盘令”解散公司,以结束公司的生命并依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 财产。此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立法中相继效仿。 (郑瑞平:论我国公司司法解 散制度的构建,人民论坛 ,2010 年第 20 期。)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是司法解散的主要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解散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雄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 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殿东会或者授东大会决议,公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可薰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成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国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般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极害,或者公可亏损、财产不足以:还全部债务, 以及公司核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理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收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二。公司解散桥论程序 1、公可解散诉讼当事人。《公可法》可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路 应当以公司为技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提起诉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能 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整特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酸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 提起解散公司养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论,其他股东或者有关 利害关系人中请以共同原告成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公司解散诉论的管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 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可住所地是折公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 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减者 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可的解散诉论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 地级市以上的公可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酸诉论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3、公可解散诉讼中的调解。《公可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 司诉松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 使公司存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提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静商 一政使公可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 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璃服份转让或者注销,段粉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单告不得以 公司收购其毅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可解敬诉讼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首先公司解散诉论中,不允许取东申请公司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论,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可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凳对其提出的清算中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 判快解胜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 行申请人民法院对会司进行清算。 其次股东可以中请财产保全成证据保全。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可诉论时,向人民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 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二、公司解散诉讼程序 1、公司解散诉讼当事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 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 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公司解散诉讼的管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 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 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 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 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3、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调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 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 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 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 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 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4、公司解散诉讼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首先公司解散诉讼中,不允许股东申请公司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 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 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 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其次股东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

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殿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 法院可予以保全。” 5、公可解散判决的效力。法院作出的解散会可诉论的判决。对公可全体粒东具有法律 约束力。《公可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可诉论作出的判决,对公 可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取目解酸公可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论的股东或 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敬公可诉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学习话动:室例讨论 材料一:中国股东代表诉论第一案 1992年,潘石乾从海南米北京,与姨军、谢光学等人做万通开发项日,1995年,潘石 蛇离开万通实业公司。与姚军,谢光学等人一起创办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右乾拥有85的殿权。汪钢、谢光学、姚军只是小授东,每人拥有 2.5%的服权。 19A5年12月28日,红石公可与其他公司共月出资,成立北京中湾天房地产有限公可, 其中红石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卧资金总额的0%。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 了“北京现代城”项目,红石公司就该项目获得的利润曾进行过分配。2001年,在现代城 项目接近尾声时,,军、谢光学离职红石公司,但仍是红石公司的股东。据原告所称,也正 是这次离开,使他们陪入对红石公可的运作情况毫不知情的状态,而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益 己经受到侵害是在2001年5月18日,姚军等人因无法了解红石公可在“北京现代城”项目 收登的真实情况,委托律师去工商局查面才发现:红石公司己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 公可股东,毅权全部被转到S0中国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潘石 蛇的妻子。3人以侵害公可财产为由起诉语石乾。2004年11月5日。3人又以“股东、董 事知情权被利夺”为由,向法院起诉红石公司。同年11月25日,3人又遍递《补充诉状》, 将50W中国公司连同张欣作为补充被告,一同起诉,此案最终和解。 材料二:龙德泉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用赏本2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 明的般东为马学军、杨国平、魏彩覆三人。2006年9月11日,马学军将其粒份转让给魏彩 霞和杨国平,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荐霞和杨国平二人,其中殊影覆占60,杨国 平占0%,就彩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白2006年6月至200驾年11月期间粗任公司 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 法院可予以保全。” 5、公司解散判决的效力。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 约束力。《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 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 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学习活动:案例讨论 材料一: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第一案 1992 年,潘石屹从海南来北京,与姚军、谢光学等人做万通开发项目。1995 年,潘石 屹离开万通实业公司,与姚军、谢光学等人一起创办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石屹拥有 85%的股权。汪钢、谢光学、姚军只是小股东,每人拥有 2.5%的股权。 1995 年 12 月 28 日,红石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其中红石公司出资 300 万美元,占注册资金总额的 20%。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 了“北京现代城”项目,红石公司就该项目获得的利润曾进行过分配。2001 年,在现代城 项目接近尾声时,姚军、谢光学离职红石公司,但仍是红石公司的股东。据原告所称,也正 是这次离开,使他们陷入对红石公司的运作情况毫不知情的状态。而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益 已经受到侵害是在 2004 年 5 月 18 日,姚军等人因无法了解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 收益的真实情况,委托律师去工商局查询才发现:红石公司已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 公司股东,股权全部被转到 SOHO 中国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潘石 屹的妻子。3 人以侵害公司财产为由起诉潘石屹。2004 年 11 月 5 日,3 人又以“股东、董 事知情权被剥夺”为由,向法院起诉红石公司。同年 11 月 25 日,3 人又追递《补充诉状》, 将 SOHO 中国公司连同张欣作为补充被告,一同起诉,此案最终和解。 材料二:龙德泉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13 日,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工商登记中载 明的股东为马学军、杨国平、魏彩霞三人。2006 年 9 月 11 日,马学军将其股份转让给魏彩 霞和杨国平,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彩霞和杨国平二人,其中魏彩霞占 60%,杨国 平占 40%,魏彩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自 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11 月期间担任公司 总经理,此后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