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资本制度学习精导公司法第二章 了解,货本的概念,公可隆本相关概念 室握:公可贷木制度的类型、股东履行出赏义务的认定 应用:我国公司资本制皮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 一、资本的概名 竖本一问在我围银早设有了,元曲“萧德样畅氏女希狗功夫”,第一折【仙吕】【点锋 辱】就有“从亡化了双亲,便思营运寻资本,怎得分文。”当然这里的赏本应该是“本钱” 的意思。和今天资本的含复不尽相同, 宽本首先是经济领域内的概么,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本与生产要素几乎是月义问,由用 于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资产体现,包括有形贤产和无形资产。西方经济学将资本作为获利 的手段。它的最基本属性是增值性,是能够箭米剩余价植的价值:从会计学的角度,贷木是 资产的来源,可以被用来指废产总额、长期资金,净班产或者出资人的源始授入等。(薄蓝 耀:股东出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9页。》 盛本也属于法律展多,不少国家直接在立法上进行定义,《日本商法》第284条之2规 定,“公可的宽本,本法另有规定的场合除外,为己发行殿份的发行价额的总额。”《韩国商 法第51条规定,“除了本法另有规定之外,公司的资本应为发行股份的票面价格总额。” 因此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应当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可财产。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马克思论断的影响:“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 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航脏的东西。”“货本”一直作为政治上的概念而存在。过分放大其消极 的含文。一度被视为社会主文的对立而被批判、被贬低。改革开政以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资 本的重要性,渐南纠正了过去的情误观么。 公司资本在公司运营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公可货本既是公可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 候障,又是公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侯证。公司货本是公得以存续发展的物 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标志, 二、资本与资产 魔产也是在公司运营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可汇,它和隆本有着密切的联系,资产实际
公司资本制度 学习辅导_公司法第二章 了解: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相关概念 掌握: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应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 一、资本的概念 资本一词在我国很早就有了,元曲“萧德祥 杨氏女杀狗功夫”,第一折【仙吕】【点绛 唇】就有“从亡化了双亲,便思营运寻资本,怎得分文。”当然这里的资本应该是“本钱” 的意思,和今天资本的含义不尽相同。 资本首先是经济领域内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本与生产要素几乎是同义词,由用 于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资产体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西方经济学将资本作为获利 的手段,它的最基本属性是增值性,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从会计学的角度,资本是 资产的来源,可以被用来指资产总额、长期资金、净资产或者出资人的原始投入等。(薄燕 娜:股东出资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8 月版,第 9 页。) 资本也属于法律概念,不少国家直接在立法上进行定义,《日本商法》第 284 条之 2 规 定,“公司的资本,本法另有规定的场合除外,为已发行股份的发行价额的总额。”《韩国商 法》第 451 条规定,“除了本法另有规定之外,公司的资本应为发行股份的票面价格总额。” 因此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应当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马克思论断的影响:“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 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一直作为政治上的概念而存在,过分放大其消极 的含义,一度被视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被批判、被贬低。改革开放以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资 本的重要性,渐渐纠正了过去的错误观念。 公司资本在公司运营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公司资本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 保障,又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保证。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存续发展的物 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标志。 二、资本与资产 资产也是在公司运营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汇,它和资本有着密切的联系,资产实际

上是赏本在公可运营中的表现形式,但公司的运营情况会导致两者数额上存在着差异,比如 公积金、盈利或亏损的增加,会使公司资产大于或小于公司货本。盛产有总货产与净资产之 分,前者是净资产与负债之和:后者指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公可赏产享有的经济利虚, 其数额为资产减去负债之后的余额。从赏本与贤产的表现形式上看,资本体现为脱离几体财 产种类的抽象价值形志,而登产更多的体现为实物形态,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城、设备,库 存产品等。 三,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 1,注历蹙本,是指反驶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定文件中,公司全体股东认暈或实 收的出资。我国《公司法》第5条和81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货本做 了规是 2,实数货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牧到的股东的出资额或股本。在实行折中 货本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需要在设立公司时,殿东认餐的出赏一次到位,允许分期嫩钠, 这就造成公司的注用货本和公可实小收到的资本有差异, 3,最低注册资本,是雷公可法规定的成立公司所需的资本最低限额。在奉行法定资本 制的国家和地区,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往往很高,面实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刺的国家则 不重乱最低注骨资本。 第二节公可资本制度的类型 从公可货本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出现过三种不同类型的资本制度,即法定赏本制、 授权宽本制和折中宽本制: 一、法定贷木制 法定座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法定资本制主要有两个要点:一是资本三即 则,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特和资本不变三项原则,虽然公司法上无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是 公认存在的:二是严格的出鬓要求和较高的最低货本额。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章程、营业执照中确定的班本总额颈由股东全部认足,否 则公司不使成立。这一原则表明:公司资本总颗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而 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凭其主观预测面定的: 魔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即则,指公可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魔本额相当 的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贵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 了确保公可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上是资本在公司运营中的表现形式,但公司的运营情况会导致两者数额上存在着差异,比如 公积金、盈利或亏损的增加,会使公司资产大于或小于公司资本。资产有总资产与净资产之 分,前者是净资产与负债之和;后者指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公司资产享有的经济利益, 其数额为资产减去负债之后的余额。从资本与资产的表现形式上看,资本体现为脱离具体财 产种类的抽象价值形态,而资产更多的体现为实物形态,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库 存产品等。 三、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 1、注册资本,是指反映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定文件中,公司全体股东认缴或实 收的出资。我国《公司法》第 26 条和 81 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做 了规定。 2、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额或股本。在实行折中 资本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需要在设立公司时,股东认缴的出资一次到位,允许分期缴纳, 这就造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有差异。 3、最低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成立公司所需的资本最低限额。在奉行法定资本 制的国家和地区,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往往很高,而实行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的国家则 不重视最低注册资本。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出现过三种不同类型的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一、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法定资本制主要有两个要点:一是资本三原 则,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原则,虽然公司法上无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是 公认存在的;二是严格的出资要求和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章程、营业执照中确定的资本总额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 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表明:公司资本总额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而 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凭其主观预测而定的。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 的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 了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资本不变鼻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经法定程序不得面意变更的原则。 这里所谓不变。并丰货本的绝对不可改变。 二、授权费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可设立时,发起人成股东无需全额数纳意程中确定注厅货本,但只需 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可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 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货本制度。 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 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货木制下,注析货本、发行贷木、实激货木,授 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月。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数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 行的殿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授权货本制的优点: 1,便于公可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等是公可意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 筹到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 2、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液费。因为,公可设立之初。不仅面定了足够的货本总 额,而且还可根据近期的实际经营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实牧资本与初期的经营规棱相适 应。由此便避免了公可因赏本不足而无法经营的袜府,其余殿份在藏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 发行,这就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造成的沉淀和浪贵。 3、免除了变更注研贤本的紧项程序。因为在公司意程规定的注册货本限额内,董事会 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 从而大大简化了公司变更货本的程序,而且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 授权资本制的缺格: 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紧诈和授机等津法行为的港生。授权贷本制既来规定公司首 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可实牧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棱相适应,这就容易 产生公可设文中的授机和景诈行为: 2、不利千保护货权人的利数。因为在授权货本制下,公可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货本仅仅 是一种名义宽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 险性。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可的财产基础缺乏 稳固性。这就例藏了公词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推护交易的安全, 三,认可货本制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 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无需全额缴纳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但只需 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 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 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 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 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 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 筹到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 2、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因为,公司设立之初,不仅预定了足够的资本总 额,而且还可根据近期的实际经营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实收资本与初期的经营规模相适 应。由此便避免了公司因资本不足而无法经营的缺陷,其余股份在董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 发行,这就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造成的沉淀和浪费。 3、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因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内,董事会 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 从而大大简化了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而且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 授权资本制的缺陷: 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 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 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 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 险性。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 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认可资本制

认可资本制,也称为“折中资本制”,它是法定货木制和授权宽木制的有机结合。具体 是指在公可设立时,虽然公可章程中所确定的注静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其余授份可 以授权董事会机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 权也领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贷木制度。 德国《般份公可法)第2条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登记后至多为五年的期 间,通过以出魔为条件发行新股,将股本增加至一定的名义金额(授权资本)授权货本 的名文金额不得超过授权时观存股本的一半。只有经监事会同意时,才应发行新股。 《法因商事公司法)确认了认可资本制,该法第5条线定:“公可货本必须被全部认 购。货币服份,在认购时应至少擻纳面值的一半的股款。剩余股款根据董事会或经理室的决 定,自公司在商业和公司注薄注香之日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根据情况,一次或分数次嫩纳: 实物股份,于其爱行之日应全部搬付。公司股份不得代表技艺出资。“ 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奥时,也抛弃了法定资本制,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数,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4,其余部分,授权薰事会根据公 司将米需要资本的情形,一次或分次发行。这里,程份总的1/A属于已发行的资本,必须 全颗认足,以确保公司设文之初的货木基础,其余部分,则是授权发行的资本, 认可资本制具有以下优点:(1)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一资本制度融合法定资本制与授 权资本制的优点,兼顾公平,安全与效事,(2》有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提高公可魔本的运 作效率。在认可资本制的条件下,股份可以分次发行,公司在设立时可根据实际雷要而发行 股份,从而有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而且不易造成公可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公可薰事会 可根据实际看要在授权额度内发行货本,而不必履行繁项的增资程序,即使将来授权资本发 行完毕而公司尚需增加白有鬓本时,仅须变更章程。增加顶定发行的股份数额即可。(4)衡 权人的利拉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保障.认可资本制由于规定公司首次发行的殿份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一定比例,甚至还规定了其余服份的发行年限,从而避免了授权货木制的弊病。(雷 兴虎: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法律教育网。》 四、我国赏本制度 2005年修订《公可法》抛弃了严格的法定贷木制,放松了对公司货木制度管制,降低 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公可法》2013年的修订更向宽松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一)2013年《公司法》修订内容 1、取消“实收资本”、“最低法定货本”的概老 本次修订中取酒了“实收资本”的概念一一副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也
认可资本制,也称为“折中资本制”,它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具体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其余股份可 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 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02 条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登记后至多为五年的期 间,通过以出资为条件发行新股,将股本增加至一定的名义金额(授权资本)……授权资本 的名义金额不得超过授权时现存股本的一半。只有经监事会同意时,才应发行新股。 《法国商事公司法》确认了认可资本制,该法第 75 条规定:“公司资本必须被全部认 购。货币股份,在认购时应至少缴纳面值的一半的股款。剩余股款根据董事会或经理室的决 定,自公司在商业和公司注簿注册之日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根据情况,一次或分数次缴纳。 实物股份,于其发行之日应全部缴付。公司股份不得代表技艺出资。” 日本 1950 年修改商法典时,也抛弃了法定资本制。该法典第 166 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数,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 1/4.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 司将来需要资本的情形,一次或分次发行。这里,股份总额的 1/4 属于已发行的资本,必须 全额认足,以确保公司设立之初的资本基础,其余部分,则是授权发行的资本。 认可资本制具有以下优点:(1)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一资本制度融合法定资本制与授 权资本制的优点,兼顾公平、安全与效率。(2)有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提高公司资本的运 作效率。在认可资本制的条件下,股份可以分次发行,公司在设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发行 股份,从而有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而且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授权额度内发行资本,而不必履行繁琐的增资程序,即使将来授权资本发 行完毕而公司尚需增加自有资本时,仅须变更章程,增加预定发行的股份数额即可。(4)债 权人的利益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保障。认可资本制由于规定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一定比例,甚至还规定了其余股份的发行年限,从而避免了授权资本制的弊病。(雷 兴虎: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法律教育网。) 四、我国资本制度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抛弃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管制,降低 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公司法》2013 年的修订更向宽松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一)2013 年《公司法》修订内容 1、取消“实收资本”、“最低法定资本”的概念 本次修订中取消了“实收资本”的概念——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也

就是说,以后公司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中将贝有“注册赏本”(公司章程线定的全体取东认 嫩的出资额)的概多,而没有“实收资本”一项了,这跟取消分期嫩付的规定是物合的。但 是第5条规定有保留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可注册资本实 嫩、注册资本最低限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臀如,《保险法)第68条规定:“(三) 有符合本法提定的注册资本:”第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可,其注期盛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 其注用货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可的注精资本必筑为实 最货币资本。= 2、设立公可或增资时不再需要验资 副障了《公司法》第29条:“殿东激钠出魔后,必演经依法设立的险资机构险贤并 出具证明。”将原第0条修订为新公司法第9条:“股东认足公可章程规定的出盛后,由 全体殿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可登记申请节、公可章程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一这丝修订都意味着设立和增资都不需要险资了,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筹集设立的,依然需要验资。 3、取消了分期嫩付的限制 刷除了原6条、8阴条有关的分期交付期限的限制。更利于股东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面随时投入资金。 4、取酒了出质中至少30%现金比例的限制 刷除了《公司法》第27条第3款有关至少3%现金比例的规定。也就是说股东可以 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的财产出资了,并不需要配比八比例的现金。 《二》新旧公司法出隆方式的比较 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四种:1、现金条件2、实物出货(动产、房屋产)3、土地 使用权出资4、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丰专利技术),除此之外都不行: 与旧法相比,现行《公可法》第?条大题放宽了股察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丰货币财产 作价出货:但是,法律、行政法线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债权、殿权、采 矿权,探矿权等也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 从这条规定看出货只雷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 1、可以用贤币估价的:
就是说,以后公司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中将只有“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的概念,而没有“实收资本”一项了,这跟取消分期缴付的规定是吻合的。但 是第 26 条规定有保留条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 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譬如,《保险法》第 68 条规定:“(三)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第 69 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 缴货币资本。” 2、设立公司或增资时不再需要验资 删除了《公司法》第 29 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 出具证明。”将原第 30 条修订为新公司法第 29 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这些修订都意味着设立和增资都不需要验资了。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的,依然需要验资。 3、取消了分期缴付的限制 删除了原 26 条、81 条有关的分期交付期限的限制。更利于股东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而随时投入资金。 4、取消了出资中至少 30%现金比例的限制 删除了《公司法》第 27 条第 3 款有关至少 30%现金比例的规定。也就是说股东可以 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的财产出资了,并不需要配比 30%比例的现金。 (二)新旧公司法出资方式的比较 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四种:1、现金条件 2、实物出资(动产、房屋产权)3、土地 使用权出资 4、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除此之外都不行。 与旧法相比,现行《公司法》第 27 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债权、股权、采 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 从这条规定看出资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 1、可以用货币估价的;

2,可以依法转让的 3,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域 权利不能作为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殿东以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置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会问国务院有关邻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白然人姓名,商香,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第三节公司出隆制度若干问题的分析 一、劳务、信用、债权出资的思考 《一)劳务、信用出货 劳务出魔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抵充出资,信用出资即以信用作 为无形资金作为公司的出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劳务、信用出贤是明确禁止的, 立法者可能是考虑到劳务存在着无法转让的问题,而信用也有难以变现的月题。但从现实来 看,在公可运营过程中,人的因素远比财产因素重要。 劳务、信用出贤的利弊分析 劳务和信用一且被允许作为出宽形式,对于社会米说,可以利用广泛的和可以挖据的责 源来为杜会创造财富。对于公司来说。放宽殿东的出资后,将会鼓场难以计数的股东将驿 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贤创业,无疑会增加它的资本来源,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来曦取利和, 实现价值的增值,最终迹福社会。而对于这些资源的拥有者来说,他们有机会去投资,能够 在缺乏既金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竞争,为改变这部分人的命运提供了一个契机。 弊端:一是它们本身不易估量,对于信用米说,信用的两个特点使其在资本信用之下存 在致命的出魔缺陪,第一,价值难以界定。信用的无形较之知识产权更难以把舞,既没有商 标证书域专利正书之类的权利表现形式,也无法就信用之上的权益在当事人阿作有效的分 制,同时,对月样的信用,不月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或由不同的公可利用,都会有完全不同 的评价成利用效果。第二,无法有效移转。信用的原有人可以有效地展示和利用其信用。但 信用的受让人不一定就能利用这种信用,如果信用原有人配合,受让人还可能能够利用。而 在原有人不子配合时,受让人可能就无法利用。在赏本信用体系之下,既然公可赏本被作为 公可债权的基本担保,照然以公司的资本作为判断其俗债能力的标志,信用的此种特点就决 定了在过去其不可能成为出鬓的对象,核计入公司的资本。第三无法达到出资的要求,出宽
2、可以依法转让的; 3、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条例》第 14 条的规定,下列财产或 权利不能作为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第三节 公司出资制度若干问题的分析 一、劳务、信用、债权出资的思考 (一)劳务、信用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抵充出资。信用出资即以信用作 为无形资金作为公司的出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劳务、信用出资是明确禁止的, 立法者可能是考虑到劳务存在着无法转让的问题,而信用也有难以变现的问题。但从现实来 看,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人的因素远比财产因素重要。 劳务、信用出资的利弊分析 劳务和信用一旦被允许作为出资形式,对于社会来说,可以利用广泛的和可以挖掘的资 源来为社会创造财富。对于公司来说,放宽股东的出资后,将会鼓励难以计数的股东将沉睡 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无疑会增加它的资本来源,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来赚取利润, 实现价值的增值,最终造福社会。而对于这些资源的拥有者来说,他们有机会去投资,能够 在缺乏现金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竞争,为改变这部分人的命运提供了一个契机。 弊端:一是它们本身不易估量,对于信用来说,信用的两个特点使其在资本信用之下存 在致命的出资缺陷:第一、价值难以界定。信用的无形较之知识产权更难以把握,既没有商 标证书或专利证书之类的权利表现形式,也无法就信用之上的权益在当事人间作有效的分 割,同时,对同样的信用,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或由不同的公司利用,都会有完全不同 的评价或利用效果。第二、无法有效移转。信用的原有人可以有效地展示和利用其信用,但 信用的受让人不一定就能利用这种信用,如果信用原有人配合,受让人还可能能够利用,而 在原有人不予配合时,受让人可能就无法利用。在资本信用体系之下,既然公司资本被作为 公司债权的基本担保,既然以公司的资本作为判断其偿债能力的标志,信用的此种特点就决 定了在过去其不可能成为出资的对象,被计入公司的资本。第三无法达到出资的要求,出资

的要求之一是将其所有权转移于公司,因为信用从本质上说具有很强的人身性,难以将其移 转于公司: 面对于劳务来说,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成管理性的 工作。毫无疑月。劳务出货具有经营的功能,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企业的经营话动以劳 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货料为基本的经营要素,其中劳动者所提供的正是各种各样的劳务, 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缺少对劳务的需要,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工作和管理。但是它在转让性方面 颜受限制: 二是对债权人不利,当会可陷于危机时,劳务和偏用不号变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这恐怕是多年没有核纳入法定形式的主要星因。 但笔者认为在给劳务、信用出贤加以一定的限制基础上,完全可以把劳务、信用作为一 类新型出资。 第一:劳务、信用是可以用资币告价的,根貂马克思的观点,活劳动本身是商品,也具 有价值。既然是有价值,它当然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而信用:其通常利用的方法是允许 公可使用股东的名称从事交易活动或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它作为一种商业评价和信 誉,不仅是商事主体所能捐有的无形货产,更是其开展营业活动的重要条件,有的公同甚至 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能力的情况下靠其卓感的信用而获得经营的宽源,对于某些从事特 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维厚的资本更为重要,。所以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 用货币来衡量的。而且当今社会,恨行系统都会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一个人的信用来进行 放贷,不能不说明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 第二:劳务、信用出资,可以通过粗保的方式实现转让。这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在限制 这种出资所占比例(比如不耀过消》的同时让出资人是供一定数量的担保。 (二》货权出贤 在上个世纪0年代末,我国就曾尝试过债转股,其内容是:将企业的欠债,主要是国 有企业欠商业银行的无法清偿的贷款,转为金脓资产管理公司对全业的投资,以货产管理公 可作为股东行使出蛋人的权利。街转取成功实现的话意味着双赢。对于银行而言,企业无法 偿还的货款从银行制离出去,或少了景行的坏账和经营风险:对于企业而言,解本到期要还 本付息的债务变成了参加企业分红的股权,也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当时很多学者认为该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 根据2005年《公司法》的出资标准,债权则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首先,债权能 够以货币估价。其次,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这是出资能够交付给公可应具备的条
的要求之一是将其所有权转移于公司,因为信用从本质上说具有很强的人身性,难以将其移 转于公司。 而对于劳务来说,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理性的 工作。毫无疑问,劳务出资具有经营的功能,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劳 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资料为基本的经营要素,其中劳动者所提供的正是各种各样的劳务, 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缺少对劳务的需要,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工作和管理,但是它在转让性方面 颇受限制。 二是对债权人不利,当公司陷于危机时,劳务和信用不易变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这恐怕是多年没有被纳入法定形式的主要原因。 但笔者认为在给劳务、信用出资加以一定的限制基础上,完全可以把劳务、信用作为一 类新型出资。 第一:劳务、信用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活劳动本身是商品,也具 有价值。既然是有价值,它当然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而信用:其通常利用的方法是允许 公司使用股东的名称从事交易活动或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它作为一种商业评价和信 誉,不仅是商事主体所能拥有的无形资产,更是其开展营业活动的重要条件,有的公司甚至 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能力的情况下靠其卓越的信用而获得经营的资源,对于某些从事特 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重要,所以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 用货币来衡量的。而且当今社会,银行系统都会有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一个人的信用来进行 放贷,不能不说明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 第二:劳务、信用出资,可以通过担保的方式实现转让。这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在限制 这种出资所占比例(比如不超过 20%)的同时让出资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担保。 (二)债权出资 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我国就曾尝试过债转股,其内容是:将企业的欠债,主要是国 有企业欠商业银行的无法清偿的贷款,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投资,以资产管理公 司作为股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债转股成功实现的话意味着双赢,对于银行而言,企业无法 偿还的贷款从银行剥离出去,减少了银行的坏账和经营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原本到期要还 本付息的债务变成了参加企业分红的股权,也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当时很多学者认为该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 根据 2005 年《公司法》的出资标准,债权则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首先,债权能 够以货币估价。其次,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这是出资能够交付给公司应具备的条

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标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 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无须货务人月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通知不得输销,俱经受让人同意的障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止人取得与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作 为出魔在法律上不存在障蜀。 但是,在评判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债权出贤确实存在与其他出贤方 式不同的特珠风险与问愿,这也正是一些国家立法不允许或限制以债权出资的理由。作为出 货的债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而不能实现域不旋全部实现,可能因出货 的衡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成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影利公司情权的实现(如《合同 法)线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货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 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债务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出资,对同一债权 进行重复转让等损害公可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这些因素使得债权出资的方式在实践 中的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可使使公司、其他殿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则需采取严格的限制错施。 首先,此类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的相保,如到期公司不能收回出赏债权, 可以无条作(即可不经诉论)执行担保以保障货本之充实,并排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出资 的债权最终仍不能实屍,不仅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公可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胶东 也应对此承粗连带责任,而在股东内部,同意以该债权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其也胶东还应对其 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出资的债权到期收回之藏,也就是实际邀纳出资之前,可考虑在章程中规定, 出资的股东不得对公司行使相应的股权,如不得分取股利,不得行使表决权等,以合理协调 股东之间的美系。(赵芬弹,王欣新:论债权出宽,中国民商法网) 二,股东是否履行出隆义务的认定 股东无论以公司法允许的何种类型出鬓方式出资,都应按强合同的定,及时,足额转移 到公司名下。但司法实置中有关散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盼根多,鉴于此,我国(公 可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出赏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
件。《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标准:“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 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 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作 为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但是,在评判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债权出资确实存在与其他出资方 式不同的特殊风险与问题,这也正是一些国家立法不允许或限制以债权出资的理由。作为出 资的债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而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可能因出资 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影响公司债权的实现(如《合同 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 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债务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出资,对同一债权 进行重复转让等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这些因素使得债权出资的方式在实践 中的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可能使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则需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首先,此类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到期公司不能收回出资债权, 可以无条件(即可不经诉讼)执行担保以保障资本之充实,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出资 的债权最终仍不能实现,不仅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股东 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股东内部,同意以该债权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其他股东还应对其 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出资的债权到期收回之前,也就是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可考虑在章程中规定, 出资的股东不得对公司行使相应的股权,如不得分取股利,不得行使表决权等,以合理协调 股东之间的关系。(赵芬萍 ,王欣新:论债权出资,中国民商法网) 二、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股东无论以公司法允许的何种类型出资方式出资,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转移 到公司名下。但司法实践中有关股东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很多,鉴于此,我国《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

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班,公司,其他股东成者公司德权人主张认定出废人未履行出宽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同内办理土地变更于续成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成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货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可,其他股系成者公司饶权 人请求认定出货人来厦行出赏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货格的评估机构对该时产 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晚应当认定出宽人未依法 全面履行出货义务。“ 第十条:“出贷人以房屋、土地使川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贷, 己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可,其他股素成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班人 未履行出贤文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散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损害公可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途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 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货务美系将其出货转出:(三)制作 虚假时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满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 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股东已经履行出货义务的认定 第十一条:“出宽人以其能公司股权出货,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已履行出资文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粹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殿权无 权利瑕统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己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线:(四)出资的殿权己 :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货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货权人 请求认定出魔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货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 正措在。以符合上述条作,” 学习活动:案例讨论 案例一:甲、乙,丙,丁四人商定:甲以实物作价20万元出货,乙以现金0万元出资,丙 以其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丁以自己的烹博手艺新价1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一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后米。乙实际只拿出了25万元
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 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 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 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 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 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 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 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 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 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 学习活动:案例讨论 案例一:甲、乙、丙、丁四人商定:甲以实物作价 20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 20 万元出资,丙 以其专利技术作价 10 万元,丁以自己的烹调手艺折价 10 万元出资,共同成立一食品有限责 任公司。后来,乙实际只拿出了 25 万元

案例二:200了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 司),一效同意将公司注糖货本定为500万元:甲以100万元现金出货,乙以自己名下的一 辆高档小汽车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宽,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经营管理能力出资,各折价 100万元. 阅读上述材料。请同学门指出两个案例中股东出货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办法
案例二: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 司),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定为 500 万元;甲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乙以自己名下的一 辆高档小汽车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经营管理能力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 阅读上述材料,请同学们指出两个案例中股东出资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办法